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汇聚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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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一篇】
一、制售凉荤凉菜有明显标志的留样专用冰箱,留样冰箱实行专人负责。
二、建立凉菜留样记录,包括日期、餐次、当餐经营凉菜名称、留样凉菜名称、留样数量、留样人等。
三、有专人负责凉菜留样,用已消毒过的用具取样,每种凉菜取样不少于250g样品,放入消毒过容器内盖好或用食品级包装袋密封后置于专用冰箱内冷藏。
四、凉菜留样冷藏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一、明确各部门、各工作人员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
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根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制度,不同岗位职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事故情节不同的严重程度,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三篇】
1、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2、课任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3、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象,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保险、公安、工商部门报告。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一、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进行冷冻或冷藏。
三、切配好的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做到分类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四、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五、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污染食品。
六、加工用容器、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定位存放,做好保洁工作。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能明显区分。
七、坚持做到工毕场清。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规定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三、食品来源清楚。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等资料,并建立台帐存查。
四、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做好防蝇、防鼠和保温等措施,确保食品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品。
五、不加工来源不明、掺假掺杂、腐-败变质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八、所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清洁。烹制、加工、销售食品前先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专用用具。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九、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和规范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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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四篇】
3。1以预防性卫生监督为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注意食品的原料,及半成品的存放,从原料到加工,每个流程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入口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3。2建立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紧急启动实施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妥善处理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协助医疗部门救治病患,防止死亡病例发生。
3。3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学校是个大的群体,从个人卫生到饮食卫生都应严把病从口入这一关,保证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确保全民健康。
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突发事件发生,提高全民对食品对食品安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张丹阳,高海波,邹杰,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现状调查及对策,中外医学研究杂志。
7(6):151—152。
[2]唐德军,聂刚,彭淑琴,防止食物中毒事件转变为社会安全事件,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杂志,,12(6)518—520。
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五篇】
方法: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卫生管理,完善体系建设。
涉及预防、分级上报、协调、检验、完善后勤保障,健康评价等环节。
结果:监测群发性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结论:实施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的漫延。
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多,预防性卫生监督更为重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实施应急预案,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六篇】
[摘要]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的健康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心,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健康与学校的稳定发展,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影响到一个群体,轻者影响学生学习,重者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七篇】
1.食堂人员在工作前均进行食品卫生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所有生产加工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门的体检并取得健康证,且在食堂工作期间内一直保持合格有效。
3.在工作期间患有痢疾、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疼痛、皮疹、其它皮肤损伤(冻伤、烫伤、切割伤等)、眼、耳或鼻溢液或有其它传染性疾病发生等疾病的员工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不得从事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可根据情节轻重安排从事其它工作或调离工作岗位。
4.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要干净卫生,穿戴整齐。
5.食堂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乱扔废弃物,工作中不得闲聊、吃零食,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6.工作期间离开本工作区域时要脱去工作衣、工作帽及工作鞋;在便后、离开本作业区域或用手接触到身体的其它部位后,一定要重新洗手,方可重新作业。
7.餐饮用具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定位存放,各工用具不得混合使用用。
8.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卫生必须达到无水迹、油污、污物或霉迹及光亮、不粘手,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
9.洗刷餐饮用具必须使用专用的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10.洗涤、消毒餐饮用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严格按照配比浓度标准进行配制洗、消水,进行清洗或消毒。
11.煮沸消毒时应把餐饮用具全部浸泡在水里,煮沸后保持10分钟以上。
1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3.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14.食堂内应当经常检查防鼠、防蝇、防尘、防霉、防潮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案【第八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我们于今天召开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对食堂和超市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食堂和超市的服务工作向前发展。
下面,我想就有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1、必须明确工作目标,这就是校长多次提出的“以学生为根本,以安全为底线,以质量为立足,以品位为追求,努力使中食堂成为学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的食堂工作目标,校园超市当然也不例外。
2、必须树立后勤为教学一线服务的理念,把为教学服务作为后勤一切工作的宗旨,食堂工作尤其如此。
3、必须明确食堂和超市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学生。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
4、作为食堂和超市的从业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界定自己的位置。要充分意识到,自己所做的一切,必须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
5、必须弄清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的关系,经营和服务的关系。要始终坚持服务第一、经营第二的原则。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是家庭的全部。我们只有把学生当成自己的亲人,才能摆正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6、必须摆正从业人员与学校的关系。从业人员要把自己看成是学校的一员,要把食堂和超市工作看成是学校全体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意识到必须也应该为学校增光添彩。任何有损于学校形象的事不做,有损于学校形象的话不说。
1、食堂和超市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县卫生监督所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堂和超市的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食堂和超市的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4、食堂和超市从业人员必须文明经营,礼貌待人,微笑服务,工作及时到位。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5、食堂和超市从业人员必须按时上班,服从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布置的工作要一丝不苟地去完成。必须团结互助,彼此关爱,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6、食堂和超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只有把集体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去办,才能做好我们的工作。
同志们,中是全县百万人民的中,我们的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我们的工作是光荣的,我们的责任是重大的。我们应该全力以赴,全心全意地去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努力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事故时应急采取措施和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