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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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篇1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和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煤矿企业的安全与否,与煤矿安全事故隐患能否彻底处理和解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矿作为乌海市重点技改矿井,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及投资人的财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和治理制度如下:
一、隐患排查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三大方面安全隐患源,具体分析如下:
1、顶板管理是我矿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特别是在巷道开口和贯通期间的顶板管理;过地质构造期间的顶板管理以及巷道整修期间的顶板维护工作。
2、斜坡运输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主要斜井巷运输管理、小绞车运输等安全管理。
3、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是不容忽视的安全工作。特别是预防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源所采取的措施
1、巷道整修必须提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整修巷道顶板冒落区必须提前进行调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方案。
3、整修巷道前由技术科,标出该巷道位置,结合生产、运输、供电、通风、供水、排水情况,由施工队制定出专项措施,逐级审批、逐级负责。
4、各巷道整修前由生产矿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一
(3)地面要害场所存在的主要隐患;
(4)生产环境、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2、隐患级别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a级:难度大,矿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必须由区队解决的隐患。d级:班组能够解决的隐患。
3、隐患种类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危害。
4、对于a级安全隐患,由矿长上报公司,尽快解决。
5、对于b级安全隐患,须经矿生产调度会研究后,填写排查登记表,按要求整改。
6、各队、各科对存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之前,必须月月登记上报。
7、安检科要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
6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根据矿井生产现状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害因素的种类及程度,并针对各种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应急救援机构的每位成员责任明确。
3、矿井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矿长任副组长,各队队长、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负责抢险救灾具体工作。
4、煤矿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备品适量。
5、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要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6、应急救援预案要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记录。
井下测风管理制度
1、按业务管理要求配备足额的专职测风员。
2、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认真及时填写报表,报表需有测风员、通风队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名。
3、对采煤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牌板上。
4、测风数据必须准确,并汇报给通风队长和总工程师,根据生产随时调整通风系统或调整风量。
011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每月必须定期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审查一次通风系统,并解决“一通三防”的相关问题。
2、审查的对象为全矿的所有的井巷。
3、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各副矿长、安检科长、调度主任、各采掘队长、通风队长、监测队长。
4、要求通风队长必须备齐通风系统图和测风旬报表及瓦斯日报表。
5、每月审查前由安全矿长对上月审查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6、要求对主扇,井下每条巷道,每一个工作面都要进行细致地审查。
7、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款50元。
8、对审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如有一项不按时整改,无故拖延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矿各级领导和各级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技术责任制度行事。
二、矿所属防治水业务部门要尽职尽责做好防治水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发现情况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防治水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防治水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1、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全面领导与组织工作,经常检查防治水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职权内的重大问题。
2、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全面技术领导工作,主持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资料、防治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以及较重大的防治水措施和季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
3、矿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在审查有水害威胁的煤层的开采设计及措施时,要认真执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
4、矿开采设计人员,要认真编制开采设计工作中有关防治水设计部分,在设计中认真执行防治水规程,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5、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防治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防治水规程、设计、措施进行检查。
四、防治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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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火管理制度
1、矿井设井下消防库,并在适当地点配备灭火器材。
3、胶带输送机所在巷道禁止电气焊。
4、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峒室、火药库、材料库、井底及片盘车场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5、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风筒和电缆。
6、标有有效期的灭火器材必须按期更换。
7、主要运输巷道内必须每50米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百米设三通,全矿所有转载点必须配备60米以上胶带或胶管,备有接管工具。
8、安全检查员每周至少对防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8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自救器由矿灯发放室统一管理及发放。
2、携带时防止剧烈撞击,要随时检查。
3、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在其它地点。
4、过期自救器以及漏气自救器严禁下发,否则追究发放及检验人员的责任。
5、严禁工人私自拆动自救器,否则予以赔偿。过滤式自救器,150元/ 台,化学氧自救器,240元/台。
6、自救器发放人员及检验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熟悉自救器的原理、性能,并会熟练使用。
7、由通风队负责对全矿使用自救器人员的培训工作。
便携式瓦检器使用管理制度
1、便携瓦检器由矿灯室负责管理与发放。
2、发放便携要可靠、准确,对有问题的便携由发放站人员拿回矿里进行维修。
3、便携应放于通风干燥处,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每季度进行一次充放电。
4、便携应每半月进行一次零点、精度、报警点的检查和调整。维修及发放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经过严格培训。
5、便携在使用时应防止水滴油溅入,避免经受猛烈撞击和挤压,对人为损坏的情况将予以责任人相应罚款,丢失便携及零部件要赔偿,780元/台,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从当月工资扣除,用于购买新便携。
6、各队要正确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相关部件,同时在领用时要进行检查,双方签字,不完好的不领用。使用中出现问题,升井及时更换,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各队每小班(8小时)作业就要将便携升井更换,否则将会影响便携的精度,对此造成的情况将追查使用人的责任。借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 回风口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用“三专”供电,并保证双风机、双电源。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的作业场所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应设专人对风筒进行维护,保证漏风率不超过规定并保证掘进头有足够的风量。
六、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周围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以下才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5.抽放泵站硐室必须按瓦斯抽放设计的位置和规格施工。
6.瓦斯抽放设备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抽放管路要做到平、稳、直、密。抽放瓦斯系统使用前必须做气密性实验,并做好记录。瓦斯抽放管路安设在巷帮的中上部或巷道顶部,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横穿通过运输巷时,距轨面高度不得低于,千米漏气量小于3m3/min。
7.拟进行瓦斯抽放的采煤工作面,有关单位必须按抽放要求组织巷道的设计施工,并严格进行竣工验收。
8.瓦斯抽放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现场填写钻孔进度表,并将其填报在钻孔施工台帐上。钻孔施工完毕后,设置钻孔参数牌板。
9.瓦斯抽放钻孔采用聚胺脂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米。
10.每一抽放钻场(或钻孔)都必须安装孔板流量(或其它流量测定装置)和阀门。
11.瓦斯抽放过程中,抽放钻孔与抽放管路的连接或拆除,必须按抽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连接。非在用的抽放钻孔必须用堵板堵严,防止钻孔渗漏瓦斯。
12.每一钻场应设置钻孔参数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13.瓦斯抽放观测制度:
(1)地面抽放泵司机必须每小时对系统抽放情况观测一次,填写观测牌板和记录,并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将汇报内容填写在瓦斯台帐上。
(2)观察工在进行观测前,先将观测牌板上的上一班的观测时间和观测情况记录在观测记录卡背面相应的栏目内,以备查对。
(3)观察工接班后一小时开始巡视管路。
(4)每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系统中,在用的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设置观测点,每小班必须观测1次,认真填写牌板(包括钻孔编号、负压、节流情况、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由观察工负责,并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
(5)抽放队值班队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及时审查观测记录,并签注姓名和审阅时间,同时填报瓦斯抽放日报表,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审阅。每旬填报瓦斯抽放旬报表,经队长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
14.通风队每月组织队干部对瓦斯抽放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在管路检查记录本上备查。
15.瓦斯抽放泵站(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设置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及相关台帐。
16.瓦斯抽放泵司机(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司机)要经常对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设施、供水系统等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地面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必须安设无水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相关单位因工作影响抽放泵站供水,必须提前通知通风队,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18.瓦斯抽放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机体附近300m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且泵站内必须安装瓦斯监控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时,能够自动切断泵房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瓦斯抽放泵电源侧安设开停传感器,以实时监测瓦斯抽放泵的工作状态。
19.瓦斯抽放泵必须采用专用线路供电,变电所设置专供分路开关。20.抽放瓦斯措施中要明确规定因停电、故障等原因造成抽放泵临时停止运转时应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
21.抽出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采区回风巷,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排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安全监控瓦斯传感器,保证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及时报报警和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22.每一工作面抽放瓦斯结束后,通风队负责写出工作面抽放总结报告并存档,具体内容包括工作面瓦斯抽放量、抽放效果分析及抽放方法的改进意见等。
23.每季度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抽放瓦斯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抽放系统图。
24、瓦斯抽放日报审阅制度
⑴通风队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抽放泵的工作时间,累计抽放量,以及抽放管的负压、温度、浓度、一氧化碳、流量等参数进行综合,填写到“矿井瓦斯抽放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和最小值)。
⑵通风队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矿井瓦斯抽放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一氧化碳异常的地点,通风队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一通三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和总工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通风工作。负有全矿通 风全面责任。
2.抓好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本矿“一通 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每旬组织一次矿井全面测风工作。
3.抓好瓦斯管理,参加编写预防瓦斯的管理措施,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4.组织职工学习三大规程,抓好职工培训。
5.收集有关“一通三防”的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指导各区队安全工作。
6.参加审批各单位的作业规程。
7.遇到危险情况,有权决定终止作业或者紧急撤离。8.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各项规定。
0局部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局扇风机有关设备、仪表的操作排除故障的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2.局扇风机司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学习后,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必须保持局扇风机正常运转,如遇特殊情况局扇停风,必须撤出局扇风机供风区域的工作人员,并通知矿调度室。
4.局扇风机设备必须安装在进回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风机垫高距地面不小于30公分。
5.负责局扇风机风筒的管理工作,风筒必须环环吊齐,悬挂平直,无死弯,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准大于5米。
6.局扇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供风前,司机必须和瓦斯员联系,测定局扇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深度,不超过%时,方准启动局扇风机。
7.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无论在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8.局扇风机以里的电气设备必须和局扇风机实行风电、瓦电闭锁,否则局扇风机司机有权停止局扇供风地点工作面生产。
9.局扇风机因检修或停电时,有权撤出局扇供风地点所有工作人员。10.任何人无权指挥司机随意停开局扇风机,司机有权拒绝任何人不符合规定的停风要求。
2通风设施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井下密闭墙、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砌筑及施工管理工作。2.熟知全矿井生产布局及生产进度,掌握全矿井各种设施的位置、用途。3.负责按设计位置砌筑合格的通风设施。
4.掌握各类墙的砌筑方法和质量标准要求,并能根据断面估算出砖、砂、水泥的用量。
5.定期对全矿井各种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其它问题,要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施能正常发挥作用。
6.健全各种设施台帐,认真填写设施检查和管理记录。
7.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8.按“三大规程”作业,设立设施不得影响行人、运输及供电安全。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队长的领导下,正确、及时地完成测风任务。
2.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了解全矿通风系统和有关安全制度,按章办事,不违章作业。
3.在现场测风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检查风道和通风设施的良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提出措施,加以解决。
4.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测风,正确记录测风数据,做到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重点地点随时测定。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井下通风设备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剂风量,改进通风系统,提高有效风量。发现风量不足,分配不匀影响生产时,应立即向队长汇报,采取措施解决。
6.必须按旬、按月正确填写通风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查签名,并爱护、管好所用的各种测风仪表,经常检查校正,保证正常良好。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瓦斯抽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保持抽放泵站及泵体的清洁,保持各类仪表的准确,详细记录瓦斯抽放系统的各类参数。
3.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4.在工作中严禁脱岗、串岗。
5.必须加强维护瓦斯传感器,保证监测数据准确。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洒水灭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队长的领导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及时完成灭尘任务。2.在灭尘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洒水管路是否完好,除尘工具是否齐全,发现损坏或不足时,应立即汇报,并及时安排处理。
3.加强工作责任心,工作时必须根据煤尘集聚地点具体情况,进行洒水和清扫,对煤尘特别大的地点,应勤扫勤除,防止煤尘事故的发生。
4.严格劳动纪律,充分利用工时,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5.使用的工具,一定要保管好,不得无故丢失。
6.负责吊挂好隔爆水袋,安装好净化喷雾,清扫转载点的积存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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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汇编
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首先要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化,矿井通
风系统能力要满足生产要求,各种用风地点的配风量,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要达到质量标准。提高有效通风率。加强局部通风管强,局扇和风筒要严格检查,保证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对全矿各采掘工作面进行严格的瓦斯管理,设有专职瓦斯检查员,定人定岗进行瓦斯检查,进一步完善瓦斯监测系统。
2.加强通风巷道的维护和修理,使一般巷道的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3.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或扩散通风。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瓦斯
检查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并经常进行责任心教育,对脱岗空班,漏检等要严肃处理。
5.瓦检员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报表,并必须由通 风队长签字,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后签字。
6.瓦斯检查员要走在采掘工人前面,在每班开工之前要认真检 查瓦斯,并将检查时间、地点、有害气体浓度在瓦斯纪录本上填写清楚,要填写好瓦斯牌板,按规定时间向调度汇报瓦斯结果,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让工作面班组长签字,否则视为漏检。
7.及时认真的处理局部地点瓦斯积聚,排放瓦斯要按《排放瓦 斯规程》要求进行,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警标栅栏,切断电源,严禁人员入内,瓦斯浓度达到3%的停工区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 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达到%时,严禁爆破。
井下禁止使用煤电钻,采用风钻和风镐进行打眼和破岩,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他开关安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9.瓦检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0.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对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
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理。炮掘巷道贯通前20米,机掘巷道贯通前50米,必须下发贯通通知单,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贯通后要及时调整风流或控制风量,避免风流短路。巷道贯通均应制定贯通措施,并在贯通和被贯通两侧均应设警戒。
11.井下煤巷和半煤岩巷工作面,必须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1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品下井,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采掘工作面
综合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要采用湿式钻眼(风钻)、放炮喷雾、装货洒水等综合防尘方法。
2.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煤机、综掘机必须使用好内外喷雾。
3.各运输巷道、回风巷道、运输转载点、煤仓、溜煤眼及进风巷,必须实现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装置。
4.要定期冲洗巷道中的煤尘,产生煤尘较大的巷道(如皮带道、总排,采面回风巷道)要重点冲洗,每星期冲洗2-3次,其它煤尘较小的巷道每月冲洗1-2次,要按期清扫,总之要防止煤尘飞扬,杜绝煤尘堆积。
5.要严格控制巷道及工作面风速,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都要及时调节好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6.井下煤仓不得放空,上风眼不能兼做溜煤眼。7.建立侧尘制度,每月至少侧尘一次。
8.完善防尘洒水喷雾装置,主要回风道、主要进风道、采掘工作中的进回风顺槽均要设置水幕,净化风流。
9.三条井筒、三条上山在每次冲洗清扫后应喷白,其它巷道在冲洗清扫后,要撒布岩粉。
10.装药、放炮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
11.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禁电器设备失爆,严禁违章操作。
12.在轨道上山、皮带上山、回风上山、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都要设置隔爆水棚。
13.粉尘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目 录
一、矿井概况„„„„„„„„„„„„„„„„„„„„„„51
二、神隆煤矿通风系统现状„„„„„„„„„„„„„„„„51
(一)原有系统„„„„„„„„„„„„„„„„„„„„„51
(二)主、副井„„„„„„„„„„„„„„„„„„„„„52
(三)风量、风速演算„„„„„„„„„„„„„„„„„„52
三、瓦斯治理措施„„„„„„„„„„„„„„„„„„„„52
(一)建立瓦斯防治组织机构„„„„„„„„„„„„„„„52 1.组织机构„„„„„„„„„„„„„„„„„„„„„„52 2.岗位职责„„„„„„„„„„„„„„„„„„„„„„52
(二)瓦斯防治措施„„„„„„„„„„„„„„„„„„„52 1.加强矿井通风管理„„„„„„„„„„„„„„„„„„52 2.加强火源管理„„„„„„„„„„„„„„„„„„„„53 3.防治瓦斯积聚„„„„„„„„„„„„„„„„„„„„54 4.矿井瓦斯监控„„„„„„„„„„„„„„„„„„„„55 5.矿井瓦斯排放„„„„„„„„„„„„„„„„„„„„56(1)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56(2)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56
四、瓦斯事故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57
(一)入井人员必须使用双光源矿灯,携带自救器„„„„„„57
(二)瓦斯事故应急原则„„„„„„„„„„„„„„„„„57
五、安全技措资金使用与计划„„„„„„„„„„„„„„„57
(一)2009年安技措资助金准备投入设备„„„„„„„„„58
六、措施执行时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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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篇2
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 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三节 盲巷管理 第四节 巷道贯通 第五节 通风设施 第六节 测风管理 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瓦斯检查 第三节 瓦斯排放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
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 第五章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三节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第五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第六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井下自然发火预防
第二节 井下灭火 第三节 火区管理 第四节 火区启封
第八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三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 第四节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及维护 第五节 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六节 机构设置及其它 第九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十章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十一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装备、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计划与购置管理 第三节 装备、材料范围规定
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相关细则及附件 第一节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二节 矿井粉尘浓度测定细则 第三节 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细则 第四节 “一通三防”设施统一编号细则 第五节 “一通三防”系统图绘制及图例细则
第六节 通风月报表填写细则 第七节 瓦斯高标准管理标准
第八节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实施细则 第九节 关于设立“一通三防”专项奖励基金的通知
第十节 关于下发《**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节 关于下发《瓦斯抽采激励及考核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 “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改建及扩建煤矿)。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公司、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各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和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通风科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自然发火等管理工作。
4、各公司、矿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每年要根据“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经通风部
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各系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各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防灭火管理制度;(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各公司、矿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1、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矿“一通三防”机构,配足 “一通三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公司、矿技术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通风副矿长(设置通风副矿长的煤矿)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
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3、公司、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 “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4、公司、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
三防”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5、公司、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6、公司、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7、煤矿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8、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
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
各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搞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
作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公司、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2)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计划与“一通三防”工作总结;
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组织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组织通风质量检查评比及“一通三防”检查工作;组织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4)制定与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整理、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
(5)选定“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一通三防”工程、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检查、验收;
(6)会同机电、节能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7)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8)审核“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和考核“一通三防”
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组织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1)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掘开巷道时,要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风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一旦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
贯通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部门;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和预防内因火灾的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防灭火等所需的巷道工
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综合防尘等内容;
(5)组织采掘区队使用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
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部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
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
能测定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组)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
井;
(4)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5)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定期检验风电闭
锁、瓦斯电闭锁的可靠性;
(6)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2)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
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指令其
停工整顿;
(4)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一通三防”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和提供:
(1)测定地质钻孔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地质资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纸;(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通风部门;(3)及时提供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通风部门;
(4)准确掌握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
6、总工办负责相关工程“一通三防”内容的配套设计把关:
(1)在矿井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外委)中,必须编制配套的“一通三防”
专门设计;
(2)把好设计关,在进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技术中心(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8、基建部门负责在基建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
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测试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
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投融资中心(计划科)负责“一通三防”计划与资金保障:
(1)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编制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时,优先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及“一通
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设备计划。
12、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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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保障:(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2)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5、职教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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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9 注册时间:(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
“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6、卫生部门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立
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7、多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
(1)多经系统的“一通三防”产品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规定与标准;
(2)保证“一通三防”产品的质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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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18、宣传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方面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一通三防”方面规章、知识及工作,强化职工“一通三防”
安全意识,增强职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观念。
19、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
通三防”管理工作。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
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
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
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
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
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
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
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
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
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
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包括连采机、旧法回采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
作。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
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4、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
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
作。
15、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
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s。回
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
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
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
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
封闭采区。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
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
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
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
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
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
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
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各矿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
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
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
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节 局部通风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
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
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
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使用快速接头,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
补好。
7、高瓦斯采区炮掘时必须有防止放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措施。
8、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9、所有安装的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主风机因故停止时副风机能够自动起动。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应定期作切换试验,最少每十天做一次切换试验。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
用风地点供风。
1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
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
12、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
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4、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15、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
装备进行验收。
16、各矿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第三节 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
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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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
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2、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挡风
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挡风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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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
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3、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
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
员误入盲巷。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
司审批。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4、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风部门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
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5、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
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6、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
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
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1、各矿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
中。
2、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
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将隐蔽工程记录在案。
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施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三定”
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节 测风管理
1、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
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
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
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
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
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
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公司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二、十二、二十二日前报出,月报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
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时,能
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
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
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
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
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
放顶煤开采。
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
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
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
瓦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
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
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密闭墙处挂检查箱)。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
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 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3小时。
11、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
品。
12、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
地点。
13、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
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
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
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
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
3# 发表于2009-6-30 9:54:34 资料 短消息 引用
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administrator
不超过﹪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
他人员方可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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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
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以下时,方
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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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
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
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
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时间:2009-2-17 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
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
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
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
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
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
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
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
瓦斯工作。
(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
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
工作。
6、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
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
罚。
7、瓦斯超限的处罚
(1)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
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
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
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
矿籍处分。
附 矿调度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表
注:
1、处理情况记录一栏说明排放瓦斯始终时间,排放瓦斯方法及进展情况等;
2、处罚一栏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结果。
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一、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
局部通风机运转。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
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
公司通风部门。
6、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二、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强采煤面回风隅角的瓦斯
监控,控制回风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
外),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4、综放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
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6、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
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7、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
斯超限作业查处。
8.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
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无配风计算时不少于450m3/min),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
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
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
气设备失爆。
(二)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
角区域)。
2、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
回撤工作。
3、回撤支架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回
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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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篇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
一、矿井通风系统................................................................................................................................................................................2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 主扇临时停电停风制度..............................................................................................................................................................4 通风系统审批制度......................................................................................................................................................................4 测风制度........................................................................................................................................................................................5
二、局部通风.........................................................................................................................................................................................6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6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8 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8 掘进面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的应急措施...................................................................................................................................9 盲巷管理制度.............................................................................................................................................................................10 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11
三、无计划停风..................................................................................................................................................................................12
无计划停风的现场管理............................................................................................................................................................12 无计划停风的汇报与处理.......................................................................................................................................................12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3
四、矿井瓦斯防治..............................................................................................................................................................................15
“一炮三检”制度....................................................................................................................................................................15 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16 矿井实行巡回检查瓦斯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16 有害气体检测制度....................................................................................................................................................................18 监测、监控装置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18
五、瓦斯管理.......................................................................................................................................................................................20
瓦斯管理制度.............................................................................................................................................................................20 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21 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21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2 瓦斯排放制度.............................................................................................................................................................................22
六、矿井粉尘防治..............................................................................................................................................................................24
矿井测尘制度.............................................................................................................................................................................24 矿井防灭尘管理制度................................................................................................................................................................25 防尘系统管理制度....................................................................................................................................................................27 冲洗巷道刷白制度....................................................................................................................................................................27 净化水幕管理制度....................................................................................................................................................................28
七、矿井防灭火..................................................................................................................................................................................28
防灭火管理制度.........................................................................................................................................................................28 防灭火设施管理制度................................................................................................................................................................29 矿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30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30
八、矿井火工品及仪器仪表............................................................................................................................................................31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31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33 仪器、仪表保管、维护、保养制度.....................................................................................................................................34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34
九、其它制度.......................................................................................................................................................................................35
摩擦起火的防范措施................................................................................................................................................................35 通风安全调度制度....................................................................................................................................................................36
一、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在公司总工程师技术业务指导下进行管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系统应力求简单、合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性、可靠性。
2、矿井通风系统由通风队派专人(测风员)进行日常检查。通风队队长对通风系统的管理全面负责,通风技术员对通风系统的管理负技术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3、通风队至少每旬全面检查一次矿井通风系统,每月由机电科检查一次主扇运行状况,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转。
4、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
5、采区及采区内通风系统、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的调整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落实有专业资质的队伍按批准的措施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因特殊情况采掘必须串联通风时,应符合《规程》规定,并由生产、安检部门制订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6、矿井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风量核定。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系统调整时随时做出风量分配计划。
7、为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经济,公司总工程师要负责,查清矿井周边小窑开采范围,避免与小窑贯通。一旦矿井与周围小煤窑贯通,要及时封闭。
8、矿井每年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根据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公司总工程师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9、井下空气成分、各用风地点的风速、风量、温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0、矿井制订《测风制度》和《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及时调整,安全可靠。
11、矿井投产前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主扇性能测定,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根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 稳定、经济。
1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3、不准在主要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
主扇临时停电停风制度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后采取的措施。
1、变电所在停电之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通风队。
2、通风队应制定停风、停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各项规定,机电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尽快排除主扇的故障。
3、主扇停止运转后,主扇司机应立即打开行人通道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4、主扇起动前,瓦检员应检查停风区域全风压巷道中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确认不超限时,方可起动主扇。如全风压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过%时,应制定详细系统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5、主扇起动后,瓦检员应检查井下各配电点、掘进头、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确认瓦斯不超限时,方可人工复电,起动局扇。
通风系统审批制度
1、调整井下通风系统的风量,必须事先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2、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及时测定相应区域的风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改风后48小时之内,通风队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井下改风区域的瓦斯、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瓦检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和汇报井下通风瓦斯情况。
测风制度
1、矿井应建立测风站,各巷道的风量、风速由测风员负责测定。
2、测风员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全矿井的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3、测风工作力争在一个班次内完成以保证数据的均衡性,每次测风数据应写在测风记录牌板上,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
4、测风员在测风时,同一地点要测量3次结果取平均值,保证各巷道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巷道贯通后或通风系统改变时,测风员应及时对各测点和有关地点的风量风速进行测量,填写记录。
二、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机械通风,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机定期检修,局部通风机在丼下累记运行半年时,必须升井检验。
2、局部通风机装置及开关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专人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检查,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特殊情况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计划,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4、巷道长度超过6米的永久停风地点(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封闭时,必须将盲巷与外部相连接的轨道管路、电缆切断并全部撤出,回收,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5、我公司为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6、凡发现局部通风机安全装备不齐全,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7、施工单位要加强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巷道风速、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要求。
8、局部通风机必须悬挂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包括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9、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和使用等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中,其它地点需要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及风筒安装、运送、维护及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设专人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11、进行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方5m处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 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12、临时停风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3、对于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需要进入盲巷进行检查时,安检员与瓦检员按“盲巷检查瓦斯办法”执行:进入前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瓦检员与安检员前后保持3~5米距离,后者负责监护;前行时瓦检员要不断检查呼吸水平瓦斯浓度,当发现瓦斯浓度达到3% 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时,应立即返回,停止观测。进入停风巷道时要时刻注意巷道帮、顶及支护状态,并且要避免引起一切坚硬物体的撞击。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手续,贯彻到位,对采空区、老窑的贯通必须先探明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现场指挥。
2、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米,地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办、通风队、安检科等部门下发贯通通知书。
3、负责制定通风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贯通前加强贯通巷道两头瓦斯检查和局部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积聚。贯通后调整风流,防止风流紊乱。对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
4、巷道贯通在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作业面,且该面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5、与盲巷贯通时应对该巷道进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后,恢复正常通风,并设置警戒。
6、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并要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
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1、停电、停风时间必须提前一天审批措施。并经调度室、安监科、机电科和通风队审批签字后,由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停电、停风措施要送调度室、安监科、通风队及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2、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措施,安监科、通风队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安检员 和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班长协助瓦检员工作,负责撤人、断电、设置警标。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详细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并监督检查撤人、断电、设置警标情况;恢复通风时,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不超限,由当班班长(或电工)恢复送风,恢复送风后,瓦检员、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如果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通风。
4、计划停电必须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不得无故延长,停电、停风计划时间不够时,应提前半小时向调度室请示,调度室通知当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得到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允许后方可适当延长停电、停风时间。否则超计划停风时间按无计划停风处理。
5、因风机附近风筒破裂,不停风机无法修补、更换风筒时,由当班瓦检员向矿调度请示停风,待批准停风后方可停风机修补、更换风筒。此种停风可按有计划停风对待。
掘进面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的应急措施
1、掘进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① 由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负责将掘进面工作人员撤出到风机处于全风压供风位置并切断停风区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瓦检员负责在停风巷道设置栅栏和警标,以防人员进入。
瓦检员应及时向调度汇报。由调度室负责通知井下电工迅速查明停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立即向调度汇报处理情况。
2、局部通风机恢复运转时
①瓦检员要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局部通风机前,要将风电闭锁开关把手打在关闭状态,否则不得开启局部通风机。
②瓦检员要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只有停风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3、临时停电停风恢复正常生产后,瓦检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风且长度超过6米的巷道均应按盲巷处理。
2、设计、生产部门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受到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盲巷应及时封闭。
3、因贯通等安全原因造成掘进面停工,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因生产布局等造成掘进面停工,由公司总工程师决定是否采用封闭措施,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4、一般盲巷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特殊盲巷的启封措施(如火区、老空区等)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通风队必须建立能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并长期保存。各类设施的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查。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1、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事先由通风队编制详细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措施未批准以前,不得实行串联通风。
2、串联通风的措施 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①串联区域概况(谁串谁、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及风量等)。②在风机运转、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③在新鲜风流检查、瓦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④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等突发事故后的应急措施,避灾路线及排放瓦斯措施。
3、凡进行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4、调度室必须保证串联工作面之间的通风可靠,应设直通电话,以便突发事故时相互联系。
5、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串联通风的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小程度。
三、无计划停风
无计划停风的现场管理
①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班长或安检员、瓦检员必须指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停风区内所有人员,并在巷口设置警标或派专人站岗, 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瓦检人员除外)。
②故障排除后恢复通风时,现场由瓦检员按规定恢复送风;送风前用光学瓦检仪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 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瓦斯浓度不超过%),恢复送风。
③如果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扇,由通风队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通风。
④无人作业的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由瓦检员负责按规定恢复通风。如果因机电故障不能恢复通风时,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派人处理,处理好后通风队指定专人按规定负责恢复通风。
⑤各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工作。
无计划停风的汇报与处理
①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当班瓦检员、安检员都必须如实向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②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要做好记录,对短时间的停风要通知通 风队、安监科、公司总工程师,对因机电故障不能马上恢复的停风,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值班干部组织抢修,并落实局部通风机送风情况,同时通知通风队、机电科和安监科。
③通风队值班干部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马上督促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组织抢修,通风队做好排放瓦斯准备,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派专人恢复送风。机电科负责机电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④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处理事故,不得延误。如需从地面派人下井时,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距接通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调度室负责协调下井检修和排放瓦斯人员运输。
⑤恢复通风后,负责恢复通风的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队、安监科和矿值班矿领导。
⑥因工作面风筒断开必须停风机处理时,经现场瓦检员同意,向调度室汇报后进行,停风前应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源,抓紧时间进行处理。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部门在生产设计时,必须全盘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的要求。
2、风桥、风门、密闭等设施由指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生产办、通风队、安检科要按照设计标准组织验收。
3.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掘进队及施工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辖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各10m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须预先 打管线孔,严禁随意穿过风门墙体或调节风窗。
4.井下需设风门(风门为正反双向)的地点必须同时砌筑两道,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符合行人和通车的要求,井下作业人员、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用车辆、重物撞开风门;人员、车辆通过后,必须将风门全部关闭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5.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盲巷前的栅栏内。由于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时,要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6.通风队、安检要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均要实行质量终身服务制,做到谁施工,谁负责。各类通风设施每班由各区域瓦检员、安检员至少检查一次,通风队每天另外指派专人详细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并参与分析和追查处理责任者。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改动通风设施,凡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时,施工单位必须写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井下工作人员都有权监督通风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矿井瓦斯防治
“一炮三检”制度
1、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①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时,才准装药放炮。
②每次放炮前班组长、安检员必须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③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2.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①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必须吹口哨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②放炮后,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等1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才可同时进入工作面,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瞎炮残爆等情况,处理顶板活矸和通风瓦斯问题,确认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其主,撤回警戒,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每月月初由通风队队长负责确定检查地点,编制巡回检查路线图表,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检查。
2、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等处为一次巡回检查。
3、对有人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本班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检查次数。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2次的,其间隔时间不允许在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每班检查2次的其间隔不允许过大或过小。
4、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的,必须在现场执行完“一炮三检”,方可到下一个检查地点。
5、双巷掘进工作面检查时,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开始,再到回风侧掘进面。
6、瓦检员检测必须准确,并做到瓦斯牌板、记录手册和日报表“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禁脱岗,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7、瓦检员在瓦斯超限、掘进人员无风作业情况下违章作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实行巡回检查瓦斯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
1、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温度。检查次数为:
①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②无人工作区域,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由公司总工程师决定,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通风队根据矿井通风系统,负责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4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2、每一掘进工作面的瓦检员,随时检查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回风风流及分区回风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
3、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4.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牌板上。
5.在每一个正规检查地点,瓦检员都要在现场认真填写牌板,并向调度汇报一次检查结果。
6、每一正规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人姓名。
7、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挂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 ②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不超过40米; ③炮掘面不超过70米; ④其它地点由通风队确定。
8、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检查手册、检查牌板、班报“三对口”。
9、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通风队值班干部组织处理,通风队值班干部不能处理的问题通知公司总 工程师组织处理。
10、瓦检员对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队,通风队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制订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1、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报通风队、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通风队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1、检测地点包括主要进回风巷,井下机电硐室,井下掘进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
2、工作面接近采空区或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时,加强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
3、在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如有冒顶区时,应及时检测冒落区域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
4、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内容包括co、h2、h2s、so2、no2等。
5、测量有害气体浓度接近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总工程师,并通知工作地点的班(组)长,作好防护和撤离准备。
监测、监控装置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监测、监控装置,统一由信息组负责组织人员安装、调试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工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拆卸和移动。
2、所有监测点使用的传感器,在入井前必须校正,合格后方可入井。
3、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监测探头,必须由本队派人随工作面的推进而迁移。设在其它工作点的监测、监控探头,由所在岗位工负责日常管理。
4、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煤矿防爆电器完好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杜绝失爆现象。
5、凡入井的装置必须建立档案,传感器及设备试验必须有调试、维修、运行记录。装置中部件应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中替换下来的设备、部件以旧换新。
6、加强设备巡回检查,以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转。
7、各区队工作区域设立的监测、监控装置由于看管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和损坏,应全部赔偿。
8、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监测、监控装置出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通知调度,不得自行拆卸、修理。
9、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维修、使用与维护及电路敷设必须按标准执行。
10、监测数据要及时分析,为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提供安全生产依据。
五、瓦斯管理
瓦斯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电子表入井。
2、矿领导、队长、班组长入井时要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检测仪。
3、要有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对于新上岗瓦检员的培训不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装置。
5、矿井建立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如果有个别地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设专人检查。
6、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手册、日报表,做到“三对口”。
7、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无空班漏检。临时停电、停风的工作地点要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进行处理。掘进巷道贯通前,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
8、瓦检员必须在井下交接班,坚守工作时间,如发现瓦检员空班、漏检、脱岗等现象,一律从严处理。
9、井下的通风设施、安全装备,瓦斯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通风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有破坏通风设施等安全装置的人员,要及时追查,并严肃处理。
10、瓦检员在班中发现通风瓦斯等问题,将处理情况以及解决意见及时向调度室详细汇报。
11、瓦检员发现工作人员在停风情况下无风作业,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撤出工作场所,并要对责任人进行认真追查处理。
12、瓦检员在工作期间内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风量、粉尘、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3、严格执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瓦斯日报必须准确及时,每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14、机电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与维修,杜绝电气失爆。
15、坚持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强化瓦斯管理,实行表本兼治。
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明确自身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瓦检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将存在的问题填写清楚。
3、瓦检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空班、脱岗、离岗、漏检、假检。否则一经发现按规定从严处理。
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
1、瓦检员在入井前,必须调试好所带的仪器,方可入井工作。
2、瓦检员在工作期间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风量、粉尘、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作情况和队值班人员交待的任务,并向值班人员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3、瓦检员升井后,除认真填写记录和报表外,还应向值班人员汇报井下各检查点的通风、瓦斯、粉尘内容。
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发现瓦斯涌出异常,供风不足、粉尘超限时,应立即将工作地点的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同时向调度室报告,请示处理。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检员必须按井下规定路线认真检查,并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不得出现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数字。
2、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审阅瓦斯报表,并依据报表上各测点瓦斯值,对下一班瓦检员工作做出安排,做到瓦斯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矿调度室。
3.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队队长审阅后,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将审阅后的瓦斯日报表存档。
瓦斯排放制度
矿井因停风或停电造成的局部或全矿井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严格的排放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安排好排放瓦斯人员,认真贯彻学习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排放。
1、系统排放
因矿井停风停电,瓦斯浓度在系统流经井下各巷道至回风井均小于%时,方可直接启动主扇进行排放。如果瓦斯浓度大于%时,应打开反风门自 然排放。必要时,启动主扇利用主扇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瓦斯。
2、局扇排放
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具体分级如下:
(1)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都不超过1%,由现场瓦检员直接启动风机,恢复巷道正常通风。否则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2)经检查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3%时,由调度室、瓦检员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的要求,进行排放,安检员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3)当停风区瓦斯浓度超3%时,必须由通风队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4)排放老火区、火区等到处的瓦斯时,必须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
(5)排放瓦斯所经过的区域(巷道)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明确指出。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由机电部门全部切断这些区域的电源,并设置警示牌或专人看管,要求瓦检员事先和机电部门、现场安检员取得联系。
(6)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全风压通风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在排放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并设警戒。进入采区回风巷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要降到1%以下。
(7)开启局扇前,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局扇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扇所在处巷道通风正常,附近瓦斯浓度不超过%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开始排放工作。(8)在矿井主要进风巷口,其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风压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进行控制。其它地点排放,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以下。
(9)控制风量可采用打开局扇附近第一节风筒接口(人为造成漏风)或用绳子扎紧风筒等方法,但不得使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
(10)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次序,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按照有关规定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严禁同时开机排放瓦斯。
(11)当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瓦检员应和施工队班组长、安检员一起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存,氧气浓度符合规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由瓦检员撤出警戒,通知电工送电恢复工作。
(12)排放已密闭区、老窑区、火区(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瓦斯浓度。
(13)若排放瓦斯现场条件特殊,排放工作危险性或难度较大的必须重新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专门措施,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公司领导带队执行。排放瓦斯结束,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矿井粉尘防治
矿井测尘制度
1、井下所有测尘点都要定期测定,粉尘测点布置要符合防尘标准要求,测尘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2、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定期测定,每半个月测定一次,测量数据要有效、准确。
3、测尘前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
4、测尘前要检查电池电压,当低于使用电压时,及时充电。
5、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板、运输情况,以保证自身安全。
6、如果采用采样器测尘时,采样前后的滤膜,必须按规定干燥、称重,并详细记录,做到读数准确、精度符合要求。
7、建立测尘报表制度,每半月报公司总工程师、通风队队长签字。
8、测尘仪表的日常维修由测尘员负责,每年送有计量合格证的单位进行一次大修,校正。
矿井防灭尘管理制度
1、公司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通风队为主管业务部门。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地面建筑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
3、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阀门要完好、灵活、可靠,不冒水。
4、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及个体防护,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5、进风井口附近20m范围内经常用水喷洒。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水幕。
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煤巷连采工作面除连采机有有效内外喷雾装置外,还必须设置至少一道净化水幕。
7、井下各运煤转载点、卸载点都必须装有自动喷雾装置或专人负责喷雾、洒水。
8、掘进工作面锚喷成巷时,必须采取低压、潮料、近喷作业,还必须使用喷浆机除尘器,同时使用水幕降尘。
9、定期检查和测定井下产尘地点的粉尘浓度。井下粉尘浓度超标时,立即报矿总工程师由通风队配合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和检查记录,加强综合防尘工作的落实情况。
11、井下巷道定期刷白和冲洗,清除积尘。
12、井下隔爆设施必须按照煤炭行业技术规范安装。
13、合理调节井巷风速,采用通风降尘,井下各巷道的风速符合《规程》的规定,防止堆积煤尘二次飞扬。
14、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建立包括测风员在内的专职防尘队伍,配备足够的防尘工作的仪器及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粉尘治理工作。
15、每月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或拆除)防尘管路、新增水袋、新安水幕等。
16、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防尘工作。
16、定期对防尘人员进行培训,对接尘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17、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防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掘 进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隔爆措施记录。
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接头严密,不漏水。
2、地面水池容量必须能够满足2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水质清洁,安设有过滤装置。
3、胶带输送机巷、转载点、采煤工作面、主要大进回风大巷,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保证使用正常。
冲洗巷道刷白制度
1、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刷白一次,刷白工作在巷道冲洗之后进行。
2、胶运大巷每半个月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要每10天冲洗一次,确保积尘不超过规定。
3、巷道冲洗工作按照金山煤矿下发的关于划分金山煤矿井下文明卫生区域的通知填写。
4、巷道冲洗顺序为从巷道顶开始到两帮、到底板,冲刷下来的积尘清扫运出井外。
5、井下巷道不得有超过2mm厚,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6、巷道冲洗后由冲洗负责人填写冲洗记录,说明冲洗巷道名称、冲洗距离及冲洗效果、存在问题等。净化水幕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地点的净化水幕安设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各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的使用、搬迁及维护工作由各采掘队负责。
3、胶带输送机巷中设置的水幕由机运队负责使用、搬迁及维护工作。
4、上述地点中的转载点喷雾装置的安设、使用及维护工作责任人与净化水幕相同。
5、矿井其它地点的净化水幕由准备队全面责任。
6、井下所有的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
7、净化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
七、矿井防灭火
防灭火管理制度
1、严禁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严禁带电子表入井。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20m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屑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运到地面处理,不准乱 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4、要正确合理选用电器设备,加强管理与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5、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要符合防灭火规范要求,井下有关硐室及巷道应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灭火器材,并由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
6、加强火工品管理,各种爆破材料必须分装、分运,严禁混装、混放。
7、井上下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和输水管道,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满足消防用水。
8、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每周对地表塌陷区及周边小煤窑各封堵井口温度及有害气体检测一次,并报公司调度室。
防灭火设施管理制度
1、保证消防水池水源充足,消防管路畅通、到位。
2、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及其它硐室灭火器材数量充足,材料、工具齐全,并由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
3、黄泥灌浆设备及输黄泥浆管路应及时检修,保证设备完好、管路畅通。
4、防火门、防火墙的安设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人不得损坏。
5、反风设施应按季度检查维修。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6、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消防队,调度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矿井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进行对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可能发生自燃火灾的地点进行预测预报。
2、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检查内容有:ch4%、o2%、co2%、co%、水温、风量。
3、检测周期为每周一次。
4、建立自燃发火火灾预测预报检查记录。
5、配备专职人员对火灾进行预测预报。
6、有专人对自燃发火记录定期检查。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预报,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器材使用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井上消防器材库应设置在井口附近。
4、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在车场和采区内分别设置。
5、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有消防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7、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消防队、调度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其它地点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处理事故需用消防器材时,器材的使用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规定执行。
八、矿井火工品及仪器仪表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专职放炮员
所有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专职放炮员应具有2年以上工龄,并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门业务培训,持有放炮员上岗证并取得地方公安部门发放的准爆证。无两证者不得从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履行“一炮三检”职责。“一炮三检”的检查空间范围规定为:打眼、放炮地点
附近20米范围空间的全部风流。
3、“一炮三检”手册是执行“一炮三检”的重要依据,是制约、监督“一炮三检”工作的有效措施,瓦检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填写。
4、安检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
5、“三人联锁放炮”是井下放炮过程中专职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之间相互责任制约,是防止放炮事故的有效手段。“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程序规定为:
①专职放炮员在放炮准备工作一切按规定就绪(包括相应瓦斯检查程序)以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当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派出警戒人员,并亲自检查顶板、电缆及设备保护情况,然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③瓦斯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和放炮员按规程要求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粉尘情况,完全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④放炮员接到瓦斯员的放炮牌后,必须吹哨三声,然后再等5秒钟,方可开始放炮操作;
⑤放炮完毕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三牌各归其主。
6、特殊形式放炮
特殊情况下的放炮,如:拉底、扩帮、挑顶、破碹等工作,不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深度、封泥长度、装药数量进行爆破时,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7、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工品审批制度。
①由队技术员根据作业工程量计算需用火工品数量,由矿安检安排到火药库领取。
②每次使用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及时的、全部的交回火药库。坚决杜绝隐匿私藏火工品,否则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③公司成立火工品领导小组并协调处理火工品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审批火工品管理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火工品管理进行检查,杜绝乱领、乱发现象。
8、发爆器只准放炮员携带领用,非专职放炮员不得领取、携带或使用发爆器。
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仪器仪表使用者必须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爱护仪器仪表的观念,使用人必须熟悉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不允许擅自调校和拆开。
2、风表、秒表由测风员使用保管;风表每年校正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得使用出现问题的风表进行测风工作。
3、光学瓦斯检测仪由瓦检员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当班班次内必须随身携带并注意保护,防止丢失,碰坏或被水淋湿,影响使用性能。
4、发现仪器性能不好,准确性差时,应立即交给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检查、校正,除维修人员,其他人不得随意拆卸。
5、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要严格追查,管理人员依据追查结果,处罚有关责任人。
6、对需要进行检修和校正的仪器应按要求到河曲县质检局检修和校正工作。
7、发放仪器仪表应留有记录,收回后做好检查和清理工作,保证仪器仪表
的清洁完好。
8、“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由通风队统一管理。
仪器、仪表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1、所有使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人员,都应爱护“一通三防”仪表。保管人员应与仪器、仪表使用人互相配合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防止仪器、仪表的损坏。
2、发放仪器、仪表留有记录,收回后做好检查和清理工作,保证仪器、仪表的清洁完好。
3、管理人员掌握仪器、仪表一般故障的维修和调整,并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检修和校验,严禁其他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由通风队按期送河曲县质检局校验。
4、及时汇报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编制仪器、仪表的添置计划。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1、新购置的便携式瓦检仪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2、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维护。
3、便携式瓦检仪必须固定专人使用。
4、对便携式瓦检仪使用人员,要进行管理和使用常识培训,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
5、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要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器
下井。
6、使用便携式瓦斯氧气检查仪的执行制度与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相同。
7、使用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收回仪器时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检查仪器的完好状况,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九、其它制度
摩擦起火的防范措施
我公司由于机械化程度较高,机械摩擦、冲击热源引起燃烧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为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摩擦发热而引燃瓦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如液压联轴节上的易溶合金塞)
2、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3、利用难引燃性合金工具。
4、在摩擦部件的金属表面溶敷活性小的金属(如铬)使形成的摩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或在铝合金表面涂苯乙烯化的醇酸,丙烯酸甲基酯等,以防止摩擦火花的发生。
5、加注油后溢出的油脂应擦拭干净,使用过的棉纱应集中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井外。
6、避免截割坚硬岩石
为了防止摩擦冲击火花和过热危险,采机严禁割顶、割底,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石采机割不动时,应放炮处理,不得用采机强行截割。链板运输机的液压
联轴节必须按规定注油(液),易溶合金塞熔化后,必须立即排除故障,然后进行更换,不得使用其它物品代替。
7、防止静电火源出现
高分子材料(橡胶、树脂、塑料等)制品,容易积聚静电也会引起瓦斯爆炸,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在选用时尽量不选用该种材料,必须使用时严格控制高分子材料制品的表面电阻应该低于108ω。
通风安全调度制度
1、调度室每班调度二次矿井通风安全情况,认真做好调度记录,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2、加强通风安全调度管理,明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汇报公司总工程师。
3、如井下发生事故时,调度员通知各部门立即做好抢救工作,组织人员经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并向总调度汇报。
4、认真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发现火灾时,调度员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并向总调度汇报。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篇4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风机房应保障主扇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扇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扇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生产技术部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通风设施设计的巷道,不得随意施工。
4、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5、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等)齐全。
6、每台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局扇应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局扇的负责人,有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接前修后,有损必修,缺环必补,有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8、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维修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9、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维修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10、井下各种标志牌由维修队负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11、当采面形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应在上下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矿井测风制度
1.测风管理人员,必须保证风表不少于一组,并保证读数准确。2.矿井一旬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因采掘工作面需要时,必须随时测风。
3.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4.配合有关领导,提供有关数据,根据安全生产情况,保证调整后的各地点供风量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立方米。
5.每次将测风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6.测风人员必须建立测风档案台帐,有旬报、月报报表齐全并且有主管领导签字。
矿井防治水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井必须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并将井上、下各种含水区域明确绘制在图上,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2.带水压采煤时必须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且必须试采,试采合格后重批。
3.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同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详细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要求每年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进行一次修改完善,每季对防治水计划修改完善一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5.矿井必须每年雨季受威胁的区域,制定防治水措施,并组织成立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设备,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6.矿井必须坚持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必须配备至少两台探水钻,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100米,并定期检修、保养、保管、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确保能正常使用,由防治水领导组负责。
7.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和抢险救灾预案,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体井下人员熟悉,由安监科调度室负责。
8.矿井探放水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和部门,必须执行班报、日审制度,探放水人员应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由探放水领导组负责。各队当班探水报表及时报送矿调度室,调度室汇编后表报送领导签字。
9.探放水工程编制正规的探放水设计,内容包括探放水设计说明书,安全措施和工程图纸;探放水钻孔布置的位置、数量、角度、深度等。必须报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好探放水记录,探放水地点必须设置专用调度通讯电话及警铃,由探放水领导组负责。
10.矿井必须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即矿井必须设有主水仓,采区水仓。一个阶段或一个水平必须设一个水仓,水仓容量及配电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二、地面防治水制度
1.防治水领导组对矿区内防汛工作进行排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夏季三防”计划。
2.矿井必须查明附近地表河流等积水量、标高,查明上述体能否通过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下,查明邻矿老空和废弃井巷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并外推30-60米,圈定探水警戒线,制定措施探放排水。接近探水警戒线时,一切采掘活动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原则。
3.使用中的钻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好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含其它管路)必须及时封孔处理。
三、井下防治水制度 1.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必须按《规程》规定并采取措施,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矿井以断层分界时,防水煤柱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防水煤柱的变动,必须重新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编写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清构造发育情况及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压及隔水层岩性及厚度。
4.当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四、井下排水
1.主要排水设备:(1)水泵:有工作、备用和检修,且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正常涌水量;(2)水管:有工作和备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3)配电设备:工作、备用电源要与水泵相适应。
2.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通往井筒一个往车场,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3.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主要水仓要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容量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五、探放水制度
1.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所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专项防治水措施。
2.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探放水记录板牌、班报、日报审阅制度和探放水验收制度。
3.矿井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圈定探水警戒线并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并制定措施执行。
(1)接近淹井巷或小窑,老空区;
(2)接近溶洞,导水断层,含水层或接近积水区;
(3)上层不积水,在下层进行采掘活动,两层之间的距离小,即小于安全厚度的要求;
(4)探水地区内掘进,一次掘进长度达到了允许掘进的长度,或探水孔的超前距已经达到规定的限度;
(5)采掘工作面发现出水征兆;
(6)采掘活动突然发现断层,对另一盘的水文地质情况又不清楚;
(7)打开隔离煤柱放水;(8)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9)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类防水煤柱线,为确保煤柱尺寸,要提前探明情况;
(10)在强含水层之上,工作面进行带压开采,对强含水层水压,水量,裂隙等情况不清楚,对隔水层厚度变化情况胸中无数,这时也需提早对含水层进行打钻,系统地了解含水层和隔水层情况。
4.探水前钻机的安装,钻场的支护,应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立柱拦板,与探水相适应的排水设备,要在措施中详细说明;提前完成后探水。
5.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制定措施,控制放水量,水压,做好记录;并做好放水撤人措施。
六、附则
防治水制度中不尽事宜或与《规程》规定有抵触的或本制度未到之处,参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井下综合防尘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矿综合防治煤尘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最大限度的减少井下各产尘点的产尘量,提高捕尘、捉尘效果,针对目前的实际条件和装备水平,现制定以下综合防治煤尘实施细则:
一、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实施煤体注水工艺,不注水或注水效果不好的地点严禁放炮落煤,对强行生产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班长、放炮员、技术员)。
2、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严格要求把关,不能流于形式,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注水效果,每班由安全员、调度员负责监督注水效果,注水结束后,注水人员必须填写注水记录,由跟班技术员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按违章论处。
3、采煤工作面上班注水范围要保证够下班采煤,无注水地段不准生产。
4、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水泡泥,不准用煤粉或其他填炮眼,否则不准放炮。
5、采煤工作面放炮结束后,必须坚持先洒水,减小煤尘飞扬。
6、采煤工作面和下巷溜子机头处,喷雾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随着工作面煤量的多少正确使用。无喷雾装置或喷头不管用,不准生产。
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在生产期间,根据本区内工作情况,保持开启,严禁私自停止,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8、采煤工作面在采舍帮煤时,尽量低位放煤,减小产尘量,并在放煤地点回风侧进行洒水降尘,不降尘不准出舍帮煤。
9、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证每班冲刷、清扫一次,杜绝煤尘堆积,发现一处,追究班长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发现有干打眼者,按严重违章论处。
2、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洒水管路,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30米。
3、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落煤前必须先在掘进工作面20米内进行全面洒水。放炮后,在出煤前,要先洒水,坚持不洒水不准攉煤。
4、掘进头向外15米范围,必须有可靠的喷雾装置,并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放炮后坚持喷雾洒水。
5、各运输转载点必须装有洒水喷头,保证灵敏、可靠,并且坚持使用,发现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者一次罚款10元,按违章论处。
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浮煤班班洒水清扫,严禁煤尘堆积,巷帮上的浮煤及时冲刷,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追究当班责任人的责任。
7、掘进工作面在条件具备时,要坚持提前煤体注水,注湿煤层,减少落煤时的产尘量。
三、打茬地点降尘措施
1、井下各打茬地点在开工前,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保证喷雾装置齐全、可靠,否则不准开工。
2、打茬施工过程中,根据扩修生产的需要,喷雾必须开启使用,发现不使用,对班长按违章论处。
3、从技术上、工艺上采取措施,杜绝冒顶,避免煤大量脱落,产生大量煤尘。
4、打茬地点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及时清扫,保证无浮尘堆积(长5m,厚2mm),发现堆积一处,罚现场负责人20元,记违章一次。
5、扩修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煤尘由巷道承包区队进行班清理。
四、机电、运输巷综合防尘措施
1、各转载点必须有可靠的降尘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或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时,设备不准开启,否则按违章论处。
2、发现喷雾装置完好但不使用,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记违章一次。
3、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装设风流净化水幕,净化风流。以上规定由本班管辖区域内的安全员、技术员具体落实。干部下井进行抽查落实,严格监督。
防灭火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建全防火机构。
2.完善消防系统、井下安装消防管路、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安装消防水泵。备足各种防灭火材料和设备。
3.加强火源管理,井口房、木料场附近20米内不准生火取暖、不准进行电气焊工作。
4.建立井口验身制度,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杜绝穿化纤衣服人员下井。
5.井下要使用阻燃电缆,严禁非阻燃电缆入井。
6.井下要使用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合格、不防爆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严把防爆关。
7.加强放炮管理,井下不准明火放炮,放炮员更不准打火试电。8.井下若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直接灭火。
9.若火势较大时,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逆着进风流方向,立即撤出人员。
瓦斯检查制度
1、对所有检查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瓦斯检查,对本队没有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2、凡规定检查3次的地点,不得集中检查,交接班后,首次检查,交接班后3小时,2次检查,下班前1小时,3次检查。
3、瓦斯检查员不准空班、漏检,如没按规定如数去检查或未按规定去检查,都视为漏检,一次罚50元。
4、co2的检查次数,随瓦斯检查次数。
5、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专人检查,检查次数由总工或科内负责人临时规定。
6、所有瓦检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人员担任。
7、瓦检员对所管辖地区要认真检查,并详细填写记录牌和记录本,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否则罚款50元。
8、瓦检员一旦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对于瓦斯浓度积聚低于3%的巷道,现场可采用一次排放,但排放出瓦斯、co2浓度不得大于1%。
2、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必须有通风技术人员现场指挥,按照规程分段排放或限风排放,在排放前撤离回风巷一切工作人员并切断电源,保证排出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3、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在排放瓦斯巷道中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4、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采用3人两组,一组排放一组瓦检,并严格填写瓦斯排放记录,现场交接班。
5、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6、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7、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8.排放有调度室设专指挥方可进行有计划的排放,任何人不得进行无计划的通风排放。否则,罚指挥人员,若造成事故者,还要追究责任。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2.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3.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4.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5.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撤出井下工人。(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报表要做到三对照,瓦斯日报表要填报及时。
2、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审批瓦斯现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把情况向调度室通报。
3、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科长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4、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必须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局部通风的吸入风量,必须少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严禁吸循环风。
2、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正常运转,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3、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因检修停电原因,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局部通风必须做到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风筒破损,有反压边,接口严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5、每条巷道使用风筒规格要一致,不准花接,使用规程不一致的风筒时,必须先粗后细,而且中间必须有过渡节。
6、所有运转的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不能无计划的乱停,如果须停局扇时,必须预先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止局扇。重新启动风机时,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时,方可开动局扇通风,反之,必须排放瓦斯后方可进行工作。
7、凡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时,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
风筒使用管理制度
1、对风筒及其附件的购置。必须根据掘进需要,写出计划,并标明型号、数量、质量等,对入库的风筒,由安全负责人把关验收。
2、风筒的使用必须合乎规定要求,不得挪作它用或滥用,更不得外借和私用。
3、井下正在使用的风筒,吊挂必须符合要求,平直可靠,各队负责风筒维护工作,不得有漏风现象。初期吊挂风筒时应做到布置、敷设合理,尽可能地避开转动机械,或行人、运料频繁的巷帮,以降低损坏率,延长使用寿命。
4、做好风筒的回收工作,发现残、漏风筒应及时修复,并整齐叠放在固定地点。
5、因建立风障、风门等通风设施所需要的风筒、风布,需经安监科审批后,选择损坏、无法修补的风筒使用,并建立台帐,说明地点、数量、残次程度等,报安监科存档。
6、正在使用的和库存的风筒,都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台帐,井下通风材料库必须有库容说明及风筒使用说明,安全科进行督查。每月的27日,由安全科、生产调度室对井下所有风筒进行种类和数量核查。
7、风筒的运送,必须有专人负责,以免造成遗失或损坏。
8、定期对井下库存的风筒进行整理,各型号的风筒、弯头、三叉风、风头等必须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9、回收入库的风筒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有铁丝,铁钉等尖硬物和油污及其它腐蚀性物品混入,以免损坏风筒。
10、禁止以任何理由用风筒作铺垫、制背包、手袋等行为。彻底做到专物专用。
11、对新风筒的领用,必须由安监科审批,否则不得出库。
12、风筒的损坏不得超过10%的规定,否则,超出部分由队赔偿。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凡没有利用局部通风设备或其它手段进行通风的,其长度超过6m的独出头巷道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入内。
2、临时停风的工作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段开风筒,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沼气和co2浓度达3%时或其它有害气体达到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3、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5米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且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 mm,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警标设置要醒目。
4、凡封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账,填写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封闭巷道每周应检查1至2次,凡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
5、一旦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程》规定,立即设置栅栏及时密闭,不得把电器设备、电缆封在盲巷内。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接近盲巷时,以及对掘进工作面临近贯通时,在距巷道位置15米前,地测部门写出贯通安全检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排放瓦斯工作,由安监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请有关部门贯彻学习后方可贯通。
7、凡出现盲巷,矿调度室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全部汇报,由安全部安排设置棚栏堵闭。
8、安全部对矿有盲巷及贯通要严格监督检查。
停风撤人措施制度
1.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进风巷道中。
2.当掘进工作面局扇停止运转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在停风的掘进口设置警标,严禁进入。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
4.当掘进工作面停风撤人后,跟班安全员要严格监督检查,并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做好记录,立即查明原因汇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
6.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及局扇运转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7.当矿井或采掘工作面恢复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并有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学习、贯彻、执行。
8.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恢复工作。
“一通三防”管理处罚制度
1.局部通风安装位置不合理罚款10—20元,没有管理牌罚款10元,没有责任人罚款5元,吸循环风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通风超过5米不接风筒罚款10—20元(超过5米不接风筒、瓦斯超过《规程》规定罚款20——30元,(或停班处理)。
3、局部通风发现一处漏风罚款5-——10元,一处不直罚款5元,一处死弯罚款5元,大小风筒不一致罚款10—20元,一处没有翻压边罚款5元,超过三个环不吊挂罚款10元。
4、不坚持“一炮三检制”及“放炮管理制度”者查出一次罚款30——50元,或停班处理。
5、永久通风设施一处漏风超过《规程》规定时一次罚款10——20元,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一处罚款20——30元,风门、密闭、风障达不到建筑标准一处罚款10——20元。
6、风门、密闭、测风站无责任牌一处罚款10元、密闭盲巷无警标一处罚款10元。
7、不按时测风,记录牌内容不全,一次罚款5——10元。
8、盲巷瓦斯排放不按措施,一次罚款50——100元,并对责任人停班处理(排放报表填写不实一次罚款10元)。
9、巷道贯通不及时调整风路一次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10、各地点隔爆水棚定期进行冲刷、注水,一次不到位罚款10元。
11、通风设施不定期或不及时注入台帐者的一次罚款10元。
12、本班管辖的范围的一切隐患必须进行严格的排查落实,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若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15、完不成科内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者,一次罚款10——20元。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篇5
一、矿井通风、瓦斯防治
1、什么叫“一通三防”
答:“一通”指矿井通风;“三防”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矿井火灾。
2、什么叫通风设施?
答: 为保证风流沿着需要的方向和路线流动,在井下某些巷道中设置的一些用于控制风流、引导风流、割断风流的构筑物,这些构筑物就叫通风设施
3、矿井反风有哪几种方式?
答:矿井反风主要有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和局部反风三种方式。
4、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有三个:
向井下工作场所连续不断地供给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的氧气。
将冲淡有害气体和矿尘后的空气排出地面,保证井下空气质量并使矿尘浓度限制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调节井下巷道和工作场所的气候条件,满足井下规定的风速、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5、什么叫乏风风流?
答:矿井空气流经采掘工作面和井下硐室后,成分与地面空气的成分相比差别较大的风流叫乏风风流。
6、什么叫矿井气候条件?人体最适宜的矿井气候条件是什么?
答:矿井的气候条件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三者的综合作用状态。
井下工作地点人体最适宜的气候条件是:空气温度为15~20摄氏度,空气相对湿度为50%~60%,风速的大小应根据气温的高低而定。
7、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有哪些?
答:地面空气主要由氧气、氮气、二氧化碳及其它惰性气体和水蒸气组成。
8、矿内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有那些?
答:矿内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气和甲烷等。
9、什么叫新鲜风流?
答:井巷中的空气成分与地面空气成分基本相同或相差不大的,没有经过井下作业地点的风流叫做新鲜风流。
10、什么是矿井通风系统?
答:矿井通风系统是指矿井通风方法,通风方式及通风网路的总称。
11、根据矿井进回风井布置方式的不同,矿井通风方式主要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答:三种基本类型:中央式通风、对角式通风、混合式通风
12、什么叫全风压?
答: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风口侧与进风口侧的总风压差。
13、什么叫专用回风巷?
答: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
14、什么叫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
答: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指的是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产1t煤所涌出的瓦斯量。
15、什么叫循环风?
答:循环风指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16、什么叫扩散通风?
答: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叫扩散通风。
17、《规程》对掘进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规程》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摄氏度;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摄氏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18、《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至少每几天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 答:10天
19、井下常见的通风设施有那些?
答:常见的通风设施有风门,挡风墙,风桥,调节风窗,风帘等。20、什么叫矿井瓦斯?
答: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21、瓦斯在煤岩体中有几种存在状态?
答:其存在状态有两种:一是游离状态,二是吸附状态。
22、什么是瓦斯含量?
答:瓦斯含量是指煤层或岩层在自然条件下,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所含有的瓦斯量。
23、什么叫瓦斯压力?
答:煤层瓦斯压力是指处于煤的空隙中的游离瓦斯的自由热运动对孔隙或裂隙空间周围固体壁产生的压力。
2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浓度是怎样规定的 ?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为: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氨气%。
25、什么叫瓦斯涌出?瓦斯涌出有哪两种形式?
答: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这种现象叫瓦斯涌出。瓦斯涌出形式有普通涌出和特殊涌出两种
26、《规程》对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扩散通风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程》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得小于米,并且无瓦斯涌出。
27、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
答:瓦斯爆炸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1)瓦斯浓度:5~16%(2)高温火源: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摄氏度(3)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2%
28、什么叫主要通风机?
答: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29、什么叫串联通风?它有什么危害?
答: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称为串联通风。
串联通风的危害是:(1)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中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会增大,恶化了作业环境,增加了灾害危险程度;(2)前一个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一旦发生灾害,将会影响或波及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扩大了灾害范围。30、什么叫局部通风?
答: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31、井下设置测风站有什么要求? 答:测风站必须设在直线巷道内。测风站长度不小于4米。
测风站前后10—15米无拐弯,且断面没有变化。
测风站不得设在风流汇合处附近,站内不得有障碍物。
32、生产矿井中井下那些地点容易经常积聚瓦斯?
答: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风速较低的巷道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中,采煤工作面的采空区边界处,采掘机械切割部分周围。
33、什么叫分区通风系统? 答: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而不再进入其他采掘工作面或用风地点的通风系统,称为分区通风系统。
34、什么叫空、漏、假检?
答:一是瓦检员没有上岗,空班、迟到或早退;二是没按分工区域和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瓦斯隐患;三是根本没有进行实地检查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
35、井下风流任一断面都存在哪三种形式的压力?
答:井下风流任一断面都存在静压、速压和位压三种形式的压力。
36、什么叫“一炮三检”?
答:“一炮三检”是指放炮作业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分别检查风流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37、什么是“三人连锁放炮制”?
答:“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工将“警戒牌”交给生产班长,由生产班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然后生产班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工,放炮工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38、公司对矿井建设期间,揭露煤层前后的瓦斯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矿井建设期间,揭露煤层前应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并制定揭露煤层的专门措施,经矿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揭露煤层后,应进行煤层瓦斯综合参数测定工作,根据瓦斯参数测定结果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瓦斯抽放系统。
39、局部通风风筒的连接和吊挂有那些要求?
答:风筒连接牢靠,接头严密、无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40、什么是矿井主要风巷?
答: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通称为矿井主要风巷。
41、《规程》对局部通风机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42、什么是瓦斯检查“三对口”?其内容是什么?
答:瓦斯检查“三对口”指的是瓦斯检查工在检查瓦斯中,必须做到井下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检查手册和地面的瓦斯台帐三者上面填记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要完全一致。”三对口“的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地点和检查人员姓名。(2)检查日期,班次及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3)检查结果。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本区域按要求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4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瓦斯超限作业”,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 答:(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45.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对构筑永久风门(调节风窗、密闭)有那些规定? 答:(1)墙体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严密不漏风。(2)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隙。
⑶墙体周边掏槽,要见硬邦、硬顶,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的裙边。⑷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⑸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6)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闭锁装置。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46.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对构筑永久风桥有那些规定? 答:(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 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47、矿井主要通风机有哪些主要参数?
答:主要参数有风量、全风压、功率、效率、转速
48、矿井瓦斯的来源有那些?
答:从瓦斯涌出的区域分布状况来看,井下瓦斯涌出的来源可分为: 掘进区。即煤、半煤岩和岩石巷道掘进时,从巷壁和落煤中涌出的瓦斯; 回采区。即采煤工作面煤壁,巷壁和落煤中涌出的瓦斯; 采空区。即采空区的顶,底板和浮煤中涌出的瓦斯。上述三部分瓦斯构成了矿井瓦斯涌出量(不包括抽放量)
49、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对瓦斯分级排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瓦斯排放实行分级排放管理。当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矿业公司编制排放措施,由矿业公司通风副总指挥,矿业公司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超过3%(含3%)时,由矿业公司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指挥,专业救护队进行排放。
50、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对瓦斯超限分级追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瓦斯浓度小于3%,由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经理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由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追查处理。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都要及时组织追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要由通风、安监部门保存备查。
51、公司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定期检查,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检查,公司每月不少于1次,矿井每月不少于3次。动态检查结果占季度考核得分的40%,季度检查占季度考核得分的60%。
52、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多少? 答: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