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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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第一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
项目简介
是由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所属肯德基公司委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的资助贫困大学生的专项公益基金。用于长期资助品学兼优但家境贫困的在校大学生。
申报条件
曙光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大学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鉴于基金资助额度高,且可以连续资助,受助生的选拔应优中选优、困中选困。应初选比实际资助人数多50%-100%的待资助学生,通过餐厅参观座谈,试工实习,相互了解,双向选择。最后与省级青基会和肯德基公司确定受助新生。受助新生确定后,应立即指导他们填写《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申请表》(学校统一从网上下载分发,每人一式5份),并且帮助他们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具个人银行帐户,填写《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受助生银行帐户确认单》(学校统一从网上下载分发,每人一份),与申请一同上报。受助新生的选拔上报工作应于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由校团委统一上报省级青基会。省级青基会于5个工作日之内复审完毕,报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终审。
资助办法
基金的资助额为每名受助学生每年5000元,从新生入学时开始资助,如无特殊情况,经考评合格,受助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直至本科毕业。
该项目在每个地区有特定合作高校。
学校名称: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四川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天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辽宁大学 东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海南大学 深圳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江南大学 江苏大学 苏州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长安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第二篇】
(12月8日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支持行业公益性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多方筹集资金,资助、扶持、推动中国建筑陶瓷与卫生洁具产业的发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业基金会发展模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来源于广东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捐赠款项及向本行业企业募集的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在建筑陶瓷、卫浴、装饰艺术陶瓷及相关领域内开展行业公益性活动:
(一)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
(二)支持开展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与推广;
(三)支持开展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自律机制、规范行为研究与推广;
(四)支持行业协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五)资助开展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训;
(六)支持建立行业智库,开展市场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七)支持开展行业公关宣传、品牌及市场推广、海外拓展等活动;
(八)支持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支持本产业的基础及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与设计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十)支持设立国际及国内论坛,开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沙龙等活动;
(十一)支持出版行业白皮书、蓝皮书、年鉴,以及有关行业技术与发展研究等各类的纸质及网络出版物;
(十二)支持与本行业有关的公益性评奖活动;
(十三)支持开展与本产业有关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发起人担任会长, 创始会员担任副会长,及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及会员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会工作;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 会长(发起人): 三年内捐赠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副会长(创始会员):在内, 一次性捐赠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会员: 一次性捐赠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现金或可变现等价物品)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由不超过30名的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基金会闭会期间监督、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对基金会负责。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在基金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基金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会工作;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 或者一次性捐赠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所推荐的;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提名及协商确定。
(二)基金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基金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第三篇】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所需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按期完成。
第三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康复。主要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助;
(二)教育。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中高等教育补助;
(三)就业与扶贫。主要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盲人按摩培训补助;
(四)托养。主要用于托养机构能力建设和托养服务补助;
(五)文化。主要用于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及时分配和下达各项资金,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告;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7号)同时废止。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第四篇】
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二五”时期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床位数量达到万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持续推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条件继续优化;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优待项目更加丰富、范围大幅拓宽,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
第二节 “十三五”时期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
严峻形势。预计到,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可能进一步加深。
明显短板。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老年用品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充分,基层基础比较薄弱。
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成果加快推广应用,劳动年龄人口仍较为充足,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积极性不断提高。
制定实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着力加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方面工作,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着力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着力改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支撑条件,确保全体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逐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提供更多更好支持,实现不分年龄、人人共建共享。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增强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统筹做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关爱等制度安排,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照护等需求得到切实保障。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
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行政效能提升成效显著。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
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自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识意愿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安全绿色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更加繁荣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持续改善。
第三章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建立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第二节 社会福利制度
制定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鼓励地方丰富照顾服务项目、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能够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第三节 社会救助制度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
第四节 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章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汇集,引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
第二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贯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第三节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关爱服务。
第五章 健全健康支持体系
第一节 推进医养结合
完善医养结合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节 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
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至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口腔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研究推广老年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节 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
加强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到年,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残疾、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第四节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结合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及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城市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广泛开展老年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设施和器材。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研究,分层分类引导老年运动项目发展。继续举办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鼓励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90%的街道和乡镇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
第六章 繁荣老年消费市场
第一节 丰富养老服务业态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鼓励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金融、地产、互联网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 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增加老年用品供给。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丰富适合老年人的食品、药品、服装等供给;加强老年用品测试和质量监管,鼓励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支持办好老龄产业博览会。
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加强对老年用品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支持推动老年用品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用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支持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老龄科研机构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项目。
第七章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第一节 推动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强与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探索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 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
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推动老年人共建共享绿色社区、传统村落、美丽宜居村庄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继续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三节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把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继续开展“敬老月”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到2020年,老年人优待制度普遍建立完善。
第八章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一节 发展老年教育
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要进一步提高面向社会办学开放度,支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学习资源建设整合、远程老年教育推进等计划。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
第二节 繁荣老年文化
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鼓励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报刊以及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鼓励制作适合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
第三节 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
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关爱活动。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人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
第九章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第一节 培育积极老龄观
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始终保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精神状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积极接纳、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第二节 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
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鼓励各有关方面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或致富。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节 发展老年志愿服务
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支持老党员、老专家、老军人、老劳模、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东部援助西部、发达地区援助落后地区等志愿服务。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第四节 引导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坚持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老年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素质、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章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节 完善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法规,积极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建议,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加快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制度建设。健全优待老年人的财政投入、服务评价、检查监督、奖励表彰等政策。
第二节 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健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联合执法、执法检查、综合评估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作用,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监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多部门快速反应联合查处综合治理等机制。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建立老年人法律维权热线,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针对老年群体特点开展适应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三节 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落实国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开展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一章 强化工作基础和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强化工作基础保障
推进信息化建设。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在切实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着力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财产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在此基础上推动搭建全国互联、上下贯通的老龄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涉老数据、信息的汇集整合和发掘运用,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可信统计分析决策机制。支持各地积极推进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在农村地区扩大覆盖,推进信息惠民服务向老年人覆盖、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更好地服务于保障改善老年人民生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落实和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倡导社会各界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壮大人才队伍。推进涉老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具配置等人才。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推动各地保障和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建立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激励机制。继续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居住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总结创建离退休干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加强科学研究和调查统计。按照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会科学基金等支持老龄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研究。完善老龄科学学科体系,加快老龄科学人才培养。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和地方,设立一批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老龄产业实践研究基地、老龄政策创制试点基地。组建高层次老龄问题智库,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国家人口老龄化中长期应对策略研究。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制度。推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对人口老龄化国情、老龄政策法规、老龄事业发展重大主题以及老龄工作典型人物、事迹、经验等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老龄问题、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外宣传,适时向国际社会推介老龄事业发展中国模式,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老龄领域影响力。积极参与全球及地区老龄问题治理,加强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涉老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研究筹办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国际会议。推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有机对接。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保证;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的合力。加强专家支持系统建设,建立由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参与的专家顾问制度,为规划实施提供技术咨询、评估和指导。
加强督促检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实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