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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学专业论文【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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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2400字【第一篇】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法学论文2400字【第二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然而市场真的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理想吗,会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了。贫富悬殊本来就是市场运行所产生的正常现象,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用它可以积累更多的财富,这样不平等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整体中某方面力量过于强大必然造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这样会引发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社会影响不利,由此可见,市场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为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充当一个协调者角色,在尊重市场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然而由^v^经济人^v^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政府也会有出现失效的情况。经济法这是为了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之处所设计制定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不得不从其发展历程,本身法律属性及其以后的发展趋势来进行研究

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属性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现今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这是2l世纪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是由宏观调控法自身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宏观调控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决定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总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解决因^v^市场失灵^v^和^v^政府失控^v^而产生的国民经济运行的问题、实现社会利益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发挥作用予以弥补和矫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天然垄断性,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了政府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滋生,从而极易在纠正市场不足时,引发新的分配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在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推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群体不断改变,新的不断群体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体表达利益、影响政策的有效机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完善能够充分表达各群体利益的社会团体。[1]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v^一极^v^。 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第三篇】

1.论文选题不当

(1)论文选题过大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论文选题过大的情况。在法学领域,很多问题涉及面极广,对其的分析研究甚至连一本专著都无法完成,更不用提1篇短短的毕业论文。例如,“论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等题目,学生很难在毕业论文有限的篇幅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题目过于宏大,只会导致学生在论文中泛泛而谈,议论流于表面,如同隔靴搔痒,根本无法触及核心问题。(2)论文选题陈旧法学中有许多十分常见,并经常被人们拿来分析议论的问题,例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对于这些较为常见的问题,学生再拿来进行分析研究显然很难有什么突破,写出来的文章也无法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目前很多学生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选题过于陈旧,立意俗套,内容雷同。

2.论文内容问题

(1)论文内容陈旧因为选题不当和分析不细致等原因,很多学生的毕业论文内容都较为陈旧,大多只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整理,或者对相关研究成果的重组。没有提出独特的观点并进行新颖的议论,内容陈旧,缺乏活力。(2)论文缺乏学术性法学论文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性才会有深度,但是,许多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只是一味地对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如同教科书般,理论知识过多,毫无学术性可言。(3)论文观点的错误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会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但是,法律条文会顺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完善,所以,在写作论文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保证论点和论据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时候不够科学严谨,没有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具体内容,导致出现论文观点错误等硬伤。例如,一些法律条文早已经被修改,但学生在论文中还引用修改之前的相关内容。

3.论文结构不合理

法学毕业论文十分讲究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完整性。但是,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不注意合理安排文章的结构,论点、论据混乱堆砌,不合逻辑。于是,整篇文章给人一种思路凌乱、议论不深入、分析不透彻的感觉,整体结构十分混乱。

4.论文格式不规范

法学毕业论文有着严格的格式要求,对目录、参考文献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一些学生的态度不够认真,不注意对论文格式的调整,出现各种格式不规范的问题。例如,参考文献数量不足等,导致论文整体格式的不规范。

5.论文的写作方法不正确

目前,许多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采用的都是东拼西凑的方法,敷衍塞责,四处复制粘贴。在经过简单地加工整理之后即形成一片毕业论文,草草上交,应付了事,直接导致论文整体质量的低下。

二、对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各种问题原因的分析

1.主观方面

(1)认识不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是导致写作论文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一项象征性的任务,并不重要,对自己今后的工作等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和实用价值。所以,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气力来写作论文。(2)态度不端正一些学生在写作论文时的态度十分不端正,完全没有意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所以敷衍了事,甚至有一些学生对写作毕业论文十分反感。(3)时间安排不合理一般情况下,考虑到法学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等问题,各学校都会为学生预留下较为充足的时间来安排写作。会尽早完成选题,并安排指导教师等。但是,不少学生在实际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却没能够合理地安排时间,把原本应该用来构思、写作论文的时间用于其他一些事情。导致实际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严重不足,最终需要交论文的时候才临时抱佛脚,查资料,写文章,导致各种论文质量低下的情况出现。

2.客观方面

(1)就业压力在临近毕业的时候,学生往往急于就业,所以将大量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找工作上。于是,放在写作毕业论文上的时间和精力就被大大的压缩,严重影响到毕业论文的最终质量。(2)指导问题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离不开教师的指导,但是很多学校的论文指导工作都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例如,一些学校负责论文指导的教师水平不高、指导方式不合理。甚至有一些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没有尽心尽力地进行指导。

三、提高法学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

1.提高认识态度

决定一切,为了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我们首先要注意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学校要积极地宣传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让学生认识到通过写作毕业论文,可以更好地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例如写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和学习都十分重要,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对毕业论文的认识,端正写作态度。具体来讲,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来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例如,学校可以积极地举办各种关于毕业论文写作的讲座,邀请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法学专业的全体毕业生进行知识讲座,对写作毕业论文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知识和问题进行统一的讲解。并及时为大家答疑解惑,保证学生对毕业论文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帮助学生掌握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方法。

2.加大指导力度

(1)选题指导针对学生在选题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学校要注意加强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选题指导。首先,要注意指导学生积极地结合现实生活和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等,选择新颖的、具有较高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论文题目。例如,指导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网络快速发展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并从中构思出合理的论点进行写作。其次,要指导学生选择小的切入点,便于深入细致地讨论整篇论文,避免题目的“大而空”。另外,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合理选题的时候,还要引导学生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例如对法学各方面知识的实际掌握情况以及个人的具体兴趣爱好等。在充分斟酌之后再进行慎重的选题。例如,如果某个法律问题较为冷门,资料不好找,写作的实际难度较大,则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建议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题目。(2)写作方法指导利用科学合理的写作方法,学生可以十分顺畅、快速地完成整篇论文。所以,在学生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帮助学生寻找最佳的写作方法。例如,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在开始毕业论文的全文写作之前先列出详细的论文提纲,将整篇论文的论点和各种论据,以及需要用到的各种实际案例等进行整理,概括出整篇文章的总体框架。然后有的放矢地根据提纲来进行全文的写作,保证整个写作过程的思路清晰、内容完整。(3)资料收集指导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资料的收集对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所以,指导教师要积极地指导学生进行多方面、多渠道的资料收集,以保证论文写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教师要积极地建议学生多关注国家的立法动态,广泛收集各种实际案例等。并利用网络广泛浏览各种学术期刊网和论文库的优秀论文,积极予以借鉴,并指导学生利用学校图书馆中的各种馆藏资源。

3.严格进行管理和审查

我国的教育向来是“严进宽出”,也导致很多学生对毕业论文不重视。所以,为了保证论文质量,需要各院校积极地进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论文的管理和审查工作,切实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首先,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过程进行指导时,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写作。如果出现各种不合格的情况,一律要求其修改或者重写。并在经过导师的初稿审查之后,方可提交到学校。在对学生的论文进行评审的时候,也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可以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通过评阅教师的审查,认为合格之后方可参加答辩。如果在匿名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学生的毕业论文中存在较多严重的问题,要及时退回并督促其修改或者重写。一旦发现论文抄袭现象,还要予以检举。只有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才能有效保证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学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合法性以及逻辑性等特点,需要学生认真撰写。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在写作法学毕业论文的时候存在选题不当等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可以采取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并加强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指导等方法,以更好地指导学生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断提高法学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

法学论文2300字【第四篇】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概念

此处的国家法并非广义的国家法,而是一种狭义的国家,即国家制定法,与奥斯丁所称的主权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相似,首先要满足权威性制定即通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法定的机关也不同,我国法定的机关是全国^v^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法的一个经典且传统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而关于民间法概念的说法则林林总总,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更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从古至今,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利益、站在不同的角度给民间法下有不同的定义。

二、民间法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下面我先例举两个典型民间法的例子,从而避免以理论解释理论的错误方法出现,以便描绘一种具体民间法形象。我的家乡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由于是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有许多具有当地的特色的一些制度,更准确的说是村规民约。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的一些规则是这样。甲、乙是本村的两名农户,(必须是本村,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是没有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就算他们转让了,是的不到本村村长的即广大村民的承认,得不到承认的话,在后续的土地使用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甲有一块土地想转让,而想受让这块土地。

那么他们就必须按下面的规则和程序:1.二人必须把本族的族长、村长、村里有名望的人及已满十八周岁的邻居召集起来。2.地点必须是受让人家里。3.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当着大家的面讨价还价,最后在大家的见证下确定最终价格。4.最后通过手写的转让契约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但在契约上必须有在场人的按手印。5.所有程序完成后,受让人还必须请在场人员吃饭。这种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手续十分复杂,但作为当地的一种民间习惯,又能的全体民众以致拥护,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而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应当在七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此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请求;(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的民间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法与国家法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为何在存在这么大却别的情况下,民间法还具有这么强的生命力。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中国不仅有着悠久的文明历程,并且还具有其它文明古国所没有的发展之连续性和平稳性特征。在这种相对平稳的政治格局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和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之处。“远东各国的人民与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熬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次要的意义,只起次要的作用。”与礼相比,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法律的制定要以礼的原则为依据,即所谓“撰礼准情,缘情定法”。并且法律的作用主要也是以明文规定与刑罚手段来维护礼教的完整,“礼之所出,则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礼治秩序”是对古代中国社会秩序构建的真实写照。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与互动

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法理学界大致有过两种思路:一是要求送法下乡,以国家法去削弱民间法的兴盛地位;另一种则是苏力先生所大声疾呼的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隔阻,逐步形成一种有利于沟通理解的公共知识,进而寻求妥协与合作。笔者认为,从规则多样的角度的角度看,国家法应当具有一种包容性。

(一)国家法应当善待民间法

国家法必须善待民间法是由我们的历史国情决定的。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一套传统的文化和价值观。长期以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内在的为广大民众所了解和接受的生活逻辑和礼治秩序。

(二)国家法应当及时吸纳民间法的合理因素

从总的趋势和宏观角度讲,民间法向国家法的转换应是必然的事。因为,一方面,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统一市场的冲击和国家集权主义的要求都会挤压着民间法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民间法的先天缺陷决定了国家法终将取代民间法。民间法的非正式性与分散性造成了人们遵守与不遵守的随意,增加了实施的混乱与难度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因而民间法也有正规化的必要。建立理性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制度安排,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四、结语

要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调互动,关键在于国家正式制度要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接提供互动渠道与对话空间,这样才能界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从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法学论文【第五篇】

唐太宗李世民的文治武功,自古就被人们颂扬备至,他酷爱书法文化,对王羲之的书法文化名品《兰亭序》更是爱不释手,亲自写下了《晋书•王羲之传赞》。李世民在统一天下之后,要求书法文化能够承前启后,又能服务朝纲,凸显出唐王朝的审美理想及格调。李世民所欣赏的书法文化具有平正温润、文雅清和、骨力刚劲等特点,在王羲之的书法文化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因此,深得李世民的赞赏,甚至不惜以帝王之尊来推崇,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初唐时期书法文化的美学思想的根本是经世致用,因此,这一时期以志气平和为特点的楷书特别兴盛。此外,这一时期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还融入了偏于阳刚的“中和”之美,继承了汉代书法文化所追求的“势”“力”以及魏晋书法文化所注重的“骨”,形成了此时基本的审美范畴。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主要有:

1.欧阳询。意法并重是欧阳询的书法文化理论追求,欧阳询可以说将楷书技法的难度发挥到了顶峰,他与虞世南、褚遂良、薛稷合称为“初唐四家”。欧阳询通过总结别人的书法文化,创新性地提出了书法文化的“八诀”,如,横若千里之阵云,竖如万岁之枯藤……,他的书法文化作品集中体现了统一风格———险劲。欧阳询以严谨工整、平正峭劲、气势奔放、气韵生动等书法文化特点,将楷书的书法文化推向程式化、规范化模式,由此也在书法文化史上确定了自己的重要地位。从欧阳询诸多令人瞩目的书法文化作品和书法文化理论中,可以看出他涉及最多的还是具体用笔和结字的方法。他的用笔讲求稳健流畅,用笔方整,挥洒自如,笔力刚劲;间架结构则要求四面亭匀,八边具备。在用墨方面,欧阳询提出了“墨淡则伤神,绝浓必滞笔锋”的观点,可以看出,“冲和之美”的儒家美学思想已经渗透于其审美思想之中。

2.李世民。对书法文化艺术尽善尽美的追求,从李世民对王羲之书法文化的推崇中得到深刻的体现。唐太宗李世民不仅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军事家,还是一位出色的书法文化家。他极力倡导王书,朝野上下对王书的学习成为一种风气,李世民的书法文化作品中不乏传世精品,其书法文化理论著作也赢得了极高的评价。李世民认为王羲之的书法文化神气冲和,不激不厉,优美无比,他对王书倍加推崇,称之“详察古今,研精篆素”。李世民认为,王书表现出了一种创新,这从某种意义上与开国之君励精图治、继往开来的精神相融合。不可否认,这也是它对王书赞赏的因素之一。李世民认为,书法文化创作如同战争,必须有指挥,就是书法文化中所指的“心”。李世民“以阵喻心”的说法,更加强调“骨力”的作用,他所追求的书法文化形态体现了筋骨劲键、笔墨温润的特点。

3.虞世南。他所追求的书法文化美是“冲和之美”,楷体风格具有内柔外刚、萧散洒落、圆润遒劲之美,在书法文化创作中,注重对书意的理解,在他看来那些模拟性的作品不能称之为书法文化,只有领悟书意的书法文化,才是书之妙道。此外,虞世南的书法文化中还美融入了儒道的“太冲“”太和”之气。

4.孙过庭。其书法文化美学思想是情动形言,强调书法文化是人本性的流露,是由情而发,是书法文化家表现自己精神世界的物质形式,不论哪种字体,哪种表现形式,都是字如其人,蕴涵了书法文化家的性情和修养。孙过庭推崇不激不厉、文质彬彬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这一点继承了李世民的观点,把王羲之推为典范。对于书法文化的创作状态,以及书者与作品的关系,他提出了了具有重大影响的“五乖五合”之说,论述了创作中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孙过庭的《书谱》,对此时的书法文化美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总结,从中也看到了盛唐浪漫主义书风的曙光。

二、盛唐代书法文化美学思想:狂逸恣情,情怀壮美

盛唐是大唐帝国的黄金时代,“开元盛世”的局面,让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这一时期,美学思潮彰显了自由、豪放、典雅、包容等特点,表现在书法文化上非实用性的狂草,似乎饱蘸了这个时代的浪漫主义审美色彩,迅速兴起,书法文化美学上充满了对逸气纵横的壮美情怀的追求,这在张怀瓘的书法文化理论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1.无形之象,无声之音张怀瓘之书论无论数量及哲理性都是罕有人及的,他的美学体系堪称博大精深。其美学思想体系中贯穿始终的是“意象”,他在对自己的草书进行探讨时,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就是:“探彼意象,入此规模”。意象最早起源于《易•系辞》,首次将“意”“象”共用于文论的是南北朝的南朝梁代文学理论家、文学批评家刘勰。张怀瓘所说的“意象”包括“意”和“象”两个方面,他认为书法文化美的“意”是高深玄妙的,难以用语言来表达的,非世智所能诠释。书法文化之意必须要传递才能赋予作品之中,那么,就只有以“象”为载体来表现。张怀瓘在《六体书论》中提出:“臣闻形见曰象,书者法象也。”“书者法象”指的是在书法文化创作中,要善于效法和运用自然之象,将其精神、气势等融会贯通于书法文化,凡是那些具有极高艺术造诣的书法文化作品,无不是借助“象”来表现字势与体势,达到出神入化的艺术境界。他认为,书法文化不是再现现实之象,是在创造意识和宇宙意识的启发下,获得现实之象的意味。意象之美令人回味无穷,遐思不尽。

2.风神骨气,阳刚之美张怀瓘对风神骨气的审美价值情有独钟,尤其是对“风神”倍加关注。风神是书法文化家在自己的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风韵、胸怀、修养、才华等。书法文化艺术的欣赏,要着眼于作品中书法文化家的学识、气质、道德、情感等精神境界。张怀瓘认为书法文化是一种满怀激情的创造,是全力以赴的投入,书法文化家的作品应该是自己的精神与字体神采、志趣的融合。他认为神采是一种生命本质的自由表现,大自然中的花鸟草虫、飞禽走兽都是各具神采的,书法文化家的艺术神采与其天性具有直接的关系,其成就首先要依靠天分,其次才是锲而不舍的练习功夫。他要求,书法文化的学习者首先要对自己的禀赋有准确的把握,然后再结合实际制定学习的目标。在张怀瓘的书法文化理论中,风神的内核是书者的个性修养。张怀瓘推崇具有阳刚之美书法文化,他认为草书表现充满着活力感、节奏感的壮美,十分欣赏王献之书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动态美,横溢而出的逸气,喷涌奔泻的活力,具有扣人心弦的阳刚之美。这种美不露筋骨,率意、率性,自由,他书法文化理论独到、精深,形成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意象理论为宋代的“尚意”,拉响了序曲。

三、中晚代唐书法文化美学思想:崇尚法度,遍寻禅意

中晚唐时期,随着儒学的兴盛,书法文化领域的美学思想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尚法之风逐步形成,替代了曾经在盛唐风行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自然、抒情、性灵等书法文化美学思想也寂然沉默。在此,对颜真卿、韩愈两位代表人物及晚唐五代禅境的追求,作如下分析论述。

1.颜真卿。强调法度美是颜真卿书法文化美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在中唐时期,经世致用的儒学得到了特别的重视,受之影响在书法文化领域内尚法之风也逐步形成。以韩愈、颜真卿为代表的艺术家,追求的是一种雄强豪放的精神气概,并用法度将其固定下来。颜真卿的书论中对“筋骨”与“雄媚”的联系着墨最多,他认为刚劲有力的点画为结构的字体,书品雄阔媚好,在此观点的指导下,“颜体”逐渐展示出了清新端庄、气宇不凡、丰腴秀丽之美,颜真卿的书法文化技艺理论,大多能够将自己所感悟到的书法文化意象联系起来,并寓技法于意象之中。

2.韩愈。韩愈是一位大文学家,虽然他不是书法文化家,却以特有的艺术敏感,对当年张旭的创作草书的情景,给予热情的描述,表达了自己书法文化的美学思想理论。书艺情表可以说是韩愈的书法文化美学思想。韩愈站在儒家积极入世的立场指出,书法文化蕴含和表现的是一种情感,动乎于心,发之于书。与张怀瓘所强调的书法文化表现情感的观点不同,韩愈所说的情感是一种强烈的、一触即发的情感,在其内心是一种“不平则鸣”的心态。他认为,书法文化家只有在这样的心态下,才能表达出自己的情感。韩愈所倡导的书法文化理论,在当时只能是非主流的状态,因为,当时浪漫主义难以取代对法度之美的推崇。

3.禅境的追求,晚唐五代法美学思想。晚唐时期,佛教兴盛,随着禅宗思想的发展,一大批禅僧书法文化家出现。禅宗认为,世界万物,佛我僧俗,都是我心的幻化,要达到佛我合一的境界,需要心悟。对于书法文化创作,自己的心悟也是至关重要的。在禅僧书家看来,书法文化理论不是言传身教的,需要在心悟中获得灵感,他们主张书法文化要能“通”“变”,他们在书法文化上所追求的禅境,主要表现为超尘脱俗,自然清新。另外,晚唐书法文化审美还体现出对“逸”之美的追求,“逸”作为一种超凡脱俗的生活态度和精神境界,被书僧运用到身法之中,表现出一种超脱,一种韵致。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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