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务管理制度目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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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目录篇1
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根据《xx商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及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省公司法务专员任职资格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确定,由于法务专员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向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负责,按照总部统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项法务工作。
(一)职能定位
核心职能:
1、协助法务部处理所在省公司内各类相关法律事务;
2、负责组织打击本区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3、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打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资料;
4、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工作权限:
1、法律事务筹划的建议权;
2、合同的法律审核权;
3、手续不符法规要求时拒绝签审的权力;
4、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权;
5、针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
6、其它经公司批准赋予的权限。
(二)工作职责:
1、及时发现省公司内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协助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并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协助法务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
4、协助总部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参与公司重大合同谈判、签订,对公司各类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5、负责对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
6、协助处理危机公关、政府部门投诉等事件的协调、沟通和处理;
7、协助处理子公司筹建及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事务工作;
8、负责办理省公司内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事务;
9、代表子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
10、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各省公司按照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编制配置法务专员。
1、日常考勤
省公司专职法务专员省公司编制,业务受法务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公司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进行。
省公司法务专员的录用、转正,提职、提薪等人事事项,由省公司总经理比照省公司人员管理流程报批。法务专员的离职必须按照总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由省公司报法务部和公司领导决定后方可实行。
2、月度会议
法务部每月召开法务专员工作会议,传达总部相关政策精神,听取上月工作汇报与下月工作计划,并就当前工作难点、要点进行讨论解决。法务部还将利用各种会议,适时安排各项法律方面的培训及研讨,提高法务专员专业能力,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法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法务专员会议。
3、出差管理
法务专员出差完成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法务专员在出差前须将出差行程经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备法务部,出差完毕后三日内将出差报告上报省公司经理和法务部。
4、费用管理
省公司法务专员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总部统一费用标准,其费用由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
法务专员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1、考核原则:法务专员考核采取省公司及法务部双向考核的原则,省公司主要从日常工作配合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法务部主要从其法务工作技能、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等专业方面进行。
2、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按季度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进行。
(2)考核采用扣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法律问题咨询指导
合同审核
打假实效
法律事务情况
报告提交
(3)季度考核结果将按比例计入年度考评。
(二)年度考评
省公司法律专员的年度考评参照公司当年度总体考评办法,由省公司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考核权重省公司占比60%,法务部占比40%。
考评主要内容:
a、日常工作完成情况50%
b、季度报告质量20%
c、出差报告质量10%
d、省公司反馈意见20%
e、对法务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加分制)
年度考评由省公司总经理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行政人事部统计汇总。考评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与年底利润分配挂钩,并作为下年度调薪的参考依据。
法务专员入职后人事档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会保险也由其省公司给予办理并予以缴纳。
法务专员需要转岗或解职时,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行政部核准。
法务专员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务专员工作权限及职能开展,不得超越此权限及职能开展工作,一经查处,法务部、人事部将有权对该员工给予辞退或调离其它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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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目录篇2
1、为规范集团法务工作管理,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并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
2、法务部门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
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1、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和目标,拟订、建立、检查和改善集团法务组织架构,、相关政策、标准与流程等;
2、在集团整体层面,把握集团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集团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集团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3、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4、参加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就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
6、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
7、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8、集团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法律培训;
9、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2、用印审核权;
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4、法律风险提示权;
5、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检查权;
7、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1、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裁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子集团/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子集团/子公司法务;各子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2、法务管理组织框架如下:
3、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经理:全面负责集团的法务事务,组织拟定并实施集团法务化管理制度,行使集团法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权,协调部门关系,向集团分管副总裁汇报工作;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地产/纺织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注:法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岗位设置、工作内容根据集团的组织架构、工作侧重、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
4、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部管理和考核。
经常性在子集团/子公司办公的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集团/子公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法务部会同子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其中法务部的权重为80%。
(注:此处法务人员所指不包括子集团/子公司兼职合同管理员。)
5、法律事务管理:垂直化管理.
集团/子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选聘顾问律师,具体案件处理等。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应收帐款降低率、呆坏帐降低率、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能力指标: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人际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1、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制定;自集团总裁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集团法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及合同管理员。
4、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法务管理制度目录篇3
第二条公司法务管理的重点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法律纠纷的处理、合同的审核管理以及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针对不同性质与控制类型的所属单位,公司授予不同的权限。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专门指导意见,在公司所属单位中逐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与企业管理部合署办公,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公司所属的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设置法律机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法律事务的工作岗位,可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本单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重大事项法律论证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审查和备案工作。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该单位内法律意见书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产品经销公司的`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所属全资公司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呈产品经销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控参股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实施,产品经销公司通过外派董监事对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并在本公司相关会议表达意见。
第五条法律纠纷处理
(一)纠纷案件处理权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重大纠纷案件。
以所属单位本企业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处理。产品经销公司可根据需要,授权其所属单位处理部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或经集团公司授权后公司直接处理。
(二)纠纷案件的上报:公司监管的全资、绝对控股单位由其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申报;相对控股及参股单位由各单位外派董事申报。
(三)纠纷案件的备案:所属单位发生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
(四)纠纷案件的报告:公司每年应在年初、年中两次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本单位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公司所属全资和绝对控股公司每年应在年初、年中两次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本单位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纠纷案件报告由各单位外派董事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第六条外聘法律中介机构与法律顾问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产品经销公司应从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法律中介机构与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聘用。
所属全资及绝对控股公司应参考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对外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进行评价考核,并报备集团公司。
第七条合同管理
(一)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所属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各级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二)合同管理权限划分
1、公司在集团公司授权营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管理、签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外各类合同。
2、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3、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50万以下的日常采购类合同根据《合同管理办法》授权,由分管领导签署。
5、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分管领导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三)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或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尚未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标准文本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推广合同信息化管理,严禁线下合同。所属单位须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设置,按工作时限和要求,准确、规范、及时的完成网上合同申报、审查审批、信息录入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五)所属单位应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本单位合同管理半年、全年综合情况,每月按统一格式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上报合同业务报表。
(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