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融资情况调研报告 企业融资调研报告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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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情况调研报告【第一篇】
依据省中小厅某的文件要求,利用一周时间对本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开展了调查。采用随机选择,走访询问和电话咨询的方式,共对67户企业进行了调查,得到有效的答复48户。询问企业包括了工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广告传媒业等多个行业,遍及本市10个县区。
一、调查结果
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调查结果。
1.企业经营发展首要因素——资金短缺
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存在规模小、财务不健全、资信差、信息不透明、市场竞争力弱小等缺陷。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资金供应、企业管理、人工及材料成本、市场需求、技术创新、人才储备等的影响。由调查可知,近一半的企业认为资金短缺是影响其经营的主要因素。
2.资金需求难以满足,资金使用成本太高
调查发现,近90%的企业存在资金问题。最主要表现为资金不足,占53%;其次为资金成本太高,占37%。说明目前小微企业的融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
对企业资金需求满足程度的调查显示,占19%的企业表示资金需求满足度不足30%,36%的企业表示资金需求满足度为30%-50%,38%的企业资金需求满足度为50%-80%。此外,资金成本太高、固定资产和技术开发投资不足也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3.融资主要靠内部积累,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把内部积累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的满足渠道,而外源融资主要为银行贷款27%,其次是上下游融资18%、民间借贷39%、政策资金获得几乎没有。而在民间融资中,有58%的企业靠亲戚朋友无息借款,52%的企业靠私人借款,有28%的企业采用股东和职工集资,只有很少部分企业采用其他民间融资方式。
4.银行贷款以抵押贷款为主,取得贷款难度大
小微企业的外源融资首要考虑来自银行贷款,小微企业希望采用信用贷款46%和抵押贷款29%。但是,企业的有效抵押资产基本才是决定了企业能否成功取得银行贷款关键因素。
近年来,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及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的发展,虽然使得小微企业贷款难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小微企业贷款难仍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调查显示,有2/3以上的被调查小微企业认为获得银行理想贷款额存在难度,其中46%的小微企业表示获得理想贷款额比较困难,甚至17%的小微企业认为几乎不可能获得银行贷款。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认为获取银行贷款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缺少抵押、缺乏必要的人际关系和特殊关系人、手续繁琐、企业盈利能力差、融资成本高等。
调查情况表明,某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资金不足、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阻碍了某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融资困境的形成主要归结于两大原因,一是由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所形成的外部融资环境原因,二是小微企业自身的原因。
1.外部融资环境原因
(1)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展不够,过度依赖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中小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基层金融服务不足。
(2)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尽管目前存在部分担保机构,但业务开展不足,主营方向偏离,以及对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条件的限制性规定等,使许多小微企业难以享用。
(3)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管理不科学、信息缺乏真实性且透明度不高,获取小微企业信息难度大、成本高;缺乏由市场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贷款人缺乏有关客户信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信息加深了他们所认为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高的感觉。
(4)银行等金融机构不重视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对小微企业业务时,由于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等原因,更愿意将精力放在中型、大型企业上,阻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业务的发展。
2.小微企业自身原因
小微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小微企业管理不科学,小微企业一般规模小,有的甚至2-3人,没有系统的组织管理规章和程序,同时缺乏管理人才。二是小微企业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和真实性程度较低,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三是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差、经营风险高,不能满足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时所考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盈利性等原则。四是小微企业资信较差、还贷意识薄弱,部分小微企业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策建议
1.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把扶持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落到实处 积极落实并争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关于印发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某市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等优惠政策落实。
在补贴资金政策上,加大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的支持,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的工作成本,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的动力。
2.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目前,我市担保机构较省内明显偏少,这显然不利于我市小微企业的全面发展。因此,市政府考虑多层次、多渠道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信用机制,促进小微企业信用水平的提高。
3.继续发展民营中小型地方银行和融资企业,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小微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
4.继续加大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行金融创新
某市商业银行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做出许多工作,包括小企业量身打造的新型金融产品,如采购贷、订单贷、应收账款融资等创新产品,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这一难题。因此,要继续加强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创新,担保抵押创新和产品创新等多种金融创新改变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的授信体制标准和程序;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为小微企业提供行业分析和决策咨询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此外,我部门将加大对小微企业练好内功方面工作的引领。一是引领小微企业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及时了解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必要时咨询专家,积极寻找融资信息交流平台,增加融资可获得机会。二是引领小微企业加强自身理财能力,健全财务制度。三是引领小微企业提高自身发展实力,给予外部相关者信心。制定经营战略规划,避免企业短期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四是引领小微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提高银企关系。要配合银行展开工作,不拖欠贷款。
企业融资情况调研报告【第二篇】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数量大、活力强,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贡献大,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指小微企业融资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011 年7 月,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我国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这既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区分中小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我国,除了在高新区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较多的科技金融创新政策支持外,小微企业普遍突出地存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量少、融资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内部融资不足。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靠自身的积累,内部融资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受利润率和积累期的限制,其融资能力相当有限。据统计,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26%是依靠内部留存收益积累的资金,私营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这一比例更高。
2、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有关资料反映,当前70%以上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自筹,通过银行获得所需资金的不到20%。银行普遍存在对大中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挣贷” 和对小微企业“惜贷”的现象。在证券市场上,已经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是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机会,但高门槛、高成本成为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障碍。正在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有利于小微企业筹集发展资金,但规模不大、作用有限。
3、非正式金融融资比例大、风险高。我国的储蓄率高,民间资本充裕,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间的借贷市场很活跃。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使非正式金融融资活动得以客观地存在。但非正式金融融资多为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和制约,具有很高的风险。
4、融资成本高,困境加剧。根据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融资成本过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 一是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 二是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一般占融资成本的20%;三是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3%;四是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 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率的40%以上。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原因———小微企业自身因素
1、经营风险较大,资金需求“短、频、急”。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实物资产较少、技术水平不高,其发展极易受到经营环境的影响,抗风险能力较弱,影响到小微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和信贷融资。此外,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是满足流动资金需求,贷款需求较急、频率较高且资金需求一次性量较少,融资的复杂性使其融资成本较高、管理成本较高。
2、信用状况不佳。相比于大中型企业,一些小微企业缺乏信用观念,财务制度不完善,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对融资信用的重视不够,频频出现拖欠贷款的现象,甚至出现坏账或逃废债,信用状况较差。
3、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问题突出。银行及其他投资者与小微企业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风险较高。大多数小微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不高,使得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无从正确地判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
4、缺乏担保物。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仅有有限且价格低廉的房产和机器设备,使得银行在小微企业出现道德风险时无法实施事后惩罚措施,直接影响到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审核和发放。
(二)外部原因———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因素
1、政府因素。政府更加重视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导致金融信贷也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长期以来,政府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不够,没有为小微企业融资搭建更多更好的平台。
2、金融机构因素。银行方面:银行在贷款方面偏好于大中企业,对小微企业不够重视; 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设定过高,过高的贷款准入门槛让不少小微企业望而却步;银行创新不足、产品单一,缺乏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平台和信贷产品。证券机构方面:目前小微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融资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规模不大,并且上市融资程序多、控制严,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难以上市直接融资;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极少。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制约了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业务的扩展,如缺乏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担保基金的数量和种类难以适应和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民营担保机构无法和银行形成共担机制,信贷管理政策缺乏针对性,信用体系的缺失。
3、法律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在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管理机构的设立方面都很不完善,不能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如我国虽已于2003 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仍存在局限性,一些地方也没有制定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具体办法,不能很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改善,特别是有关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
三、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针对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税负重等突出问题,国务院于2011 年10月12 日专题研究制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和财税政策措施,必将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必须做到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一)强化政府支持与引导
优惠等。四是加快建设银企合作网络平台,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业绩奖励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
2、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调查与分析,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有效抑制民间借贷高利暴利倾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传销等违法行为,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正规渠道,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与风险。
金,专项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给于适当的风险补偿。规范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程序,保证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上筹建分支机构,为银行规避金融风险和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创造必要条件; 建立贷款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开展信用单位、信用市县等创建活动,加强金融信贷环境监测与分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水平。加大小微企业信用征集力度,完善信用档案,为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申请获批创造良好条件。
(二)完善融资市场体系,优化金融服务
1、加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必须按要求保持较高的水平。鼓励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根据小微企业的不同特点,相应确定信贷扶持重点、融资比例和融资方式。积极响应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各项机制,以满足小微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规范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严禁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2、培育和发展小金融机构体系。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市场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相适应的各类小金融机构,对小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
小微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努力为有潜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直接融资机会。
4、大力开展债券融资。发展小微企业债券市场,积极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大力开展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券融资业务。放宽对小微企业债券融资的额度限制,扩大发行规模。
持。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企业形象
1、小微企业要推进管理创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与质量。
2、小微企业要走创新发展之路,着力满足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变化,强化技术进步与创新意识,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3、小微企业要加强资金流管理,开展资本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内部资金良性循环,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
4、小微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大力培育自有品牌,提高市场的认知度。
5、小微企业要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规范、真实、及时、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6、小微企业要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充分认识企业信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努力将信用理念制度化,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面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美誉度,通过企业的良好信誉赢得外部融资支持。
(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根据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新标准,适时对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订,相关部门及各地要尽快地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适应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实际需要,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
企业融资情况调研报告【第三篇】
全球经济危机来势凶猛,波及面广,影响程度深,已造成国内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步伐发缓,市场需求下降。基础产品价格上涨,企业出厂产品价格下跌,加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城乡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显现,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加困难。
如何引导全县中小企业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落实省上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平稳度过生存危机,在危机中寻找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已成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今年以来,县上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落实“六项重点计划”为目标,着力培育“六大支柱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创新产业为动力,科技进步为支撑,结构调整为主线,节能减排为导向,发展培育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限制淘汰落后的产能,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把民营经济作为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培植新的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来抓。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全县民营经济组织达17487家,占全县各类经济组织总量的90%以上;从业人员万人,占全县劳动力的%;完成生产增加值亿元(一产亿元、二产亿元、三产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县gdp的65%;实交税金9580万元,同比增长%,占大口径财政收入的%。
全县民营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3亿元,企业总数达到598家,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46家,500—1000万元的有28家,100—500万元的有56家。一产占48家,主要分布于粮油、果蔬、经济林种植;猪、牛、羊、鸡养殖。二产占220家,主要分布于以水泥、石膏粉、铁合金、电石、塑编袋为主的加工制造;以原煤、石膏、石灰石、石英石、铜矿石为主的开采业;以建筑装璜、砂石料、纸面石膏板、砖瓦为主的建材制造;以果蔬、金盏花、枸杞、杏脯为主的特色加工;以粮油、啤酒麦芽、饲料、淀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三产占330家,主要分布于餐饮、交通运输、旅游服务和商贸流通等行业。
二、发展特点
1、农畜产业快速发展,龙头企业带动效应显著。全县农业产业化企业达136家,其中投资在百万元以上的有43家。04年以来,我县已有25家企业分四批被市政府确定为“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数量位于全市各县区前列,其中三福、条农、华惠三家企业被确定为全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华惠麦芽公司正积极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建成了盛大种猪场、泰宏丰种猪公司、兴隆养殖场、博大养鸡场、天马农场等一大批以猪、牛、羊、鸡为主的畜产品养殖基地;建成了以条农集团、东源工贸公司、范家沟生态林场、玉杰农贸公司、三益筑绿公司为主的特色农业和经济林种植基地;建成了以华惠麦芽公司、三福粮油公司、金源面业、硕蕾公司、晨雪淀粉公司、博亚公司、条农果蔬、安泰冷冻厂、毛纺公司、通汇食品公司为主的农畜产品加工基地。目前,县上已初步形成了种、养、加并举、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格局,2008年全县农业产业化企业完成增加值亿元,同比增长%。
2、投资规模迅速扩张,产品质量明显提高。2008年,全县民营企业共实施新建、技改项目34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其中工业企业实施项目24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农业产业化企业实施项目7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全县民营企业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寿鹿山水泥”、“华惠麦芽”、“景云石膏粉”等产品获省优名牌产品;“华惠麦芽”、“昌盛铁合金”、“旌达水泥”等产品获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名牌产品;条农早酥梨、马铃薯、洋葱、枹杞、大接杏、苹果等10个产品获国家绿色食品;金龙纸面石膏板、六星水泥、将军庙牌水泥、沙舟水泥、景顺特种水泥等11个产品获全省乡镇企业名牌产品;玉杰农贸公司的“黄河石林牌”枹杞干果获甘肃十大名果金奖,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部分产品出口到东南亚等国家。
3、招商引资力度大,项目履约率高。
县上通过营造发展环境、加大推介宣传、内引外连等形式,吸引外资来景泰投资兴业,华惠麦芽公司、翔发电石厂、熔凯冶炼公司,安泰冷冻厂、晨雪淀粉厂等20多家民营企业成功建成投产,成为本地招商引资的典范,为推动和壮大县域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示范带动作用。2008年,全县民营经济共签约项目20个,签约资金10亿元,已开工建设15个,完成投资亿元,其中在平凉召开的全国乡洽会上签约项目7个,签约资金6亿元,已有4个开工建设,目前完成投资2300万元。
三、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资金缺乏,融资困难。一是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杂,存在“惜贷、恐贷、拒贷”现象;二是县上财力困难,尚未设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企业向上争取资金的手续繁杂,条件较高;三是缺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民间和社会融资难度大。
2、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去年10月以来我县10多家冶炼、化工、果蔬、矿山、麦芽生产等行业企业受产品价格大降下滑,致使大部分企业停产,20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财政和群众收入减少。
3、技术和设备工艺落后。一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设备老化、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低,造成产品生产成本高、效益不佳,缺乏市场竟争力;二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规模偏小,企业间组织分散,缺乏密切的协作关系,无法形成产业集群规模效应;三是管理模式和人员素质不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有管无理、有战无术、有销无营、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状况,家族式管理现象普遍,发展目标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职工素质不高等现象。
4、基地建设滞后。全县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存在基地不稳定,每年收购季节受利益驱动,企业原料收购储备困难,导致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效益下降,资源优势和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思路和对策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全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进一步凸现;原来以低端产业、低附加值产品、低层次技术、低价格竞争的发展路子难以为继。加快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聚集,解决融资难等问题刻不容缓,这是化解县上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挑战的有效手段,是实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全县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举。
1、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要围绕经济科学转型,抢抓机遇,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开展工作。按照中央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扩就业、促发展”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统筹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思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想方设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加强调研协调,上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民营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
2、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坚持以项目强产业,以产业促发展,一手抓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一手抓新型产业培育壮大,不断优化企业经济结构。紧紧抓住国家振兴十大产业的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对弱小企业进行整合兼并,盘活闲置资产,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对全县冶炼、化工及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引进培育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和支撑能力的规模企业,扩大工业企业比重,提升经济总量。
3、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促使民营企业向园区集中。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争将上沙沃工业集中区列入全市产业布局与园区发展重点,力争景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早日立项,切实加快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做好规划区域环评等项工作,解决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引导新上项目按功能分区进驻园区。同时做好新兴、县城南部、城北墩、草窝滩、红水等已纳入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建设,通过优化软硬环境,实现县域工业经济集约发展,彰显规模效益。一是坚持发挥政府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聚集中的促进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公共服务和政策扶持,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的发展环境。二是政府尽快对以初步形成规模的上沙窝、兴泉、草窝滩和县城南郊四个工业集中小区(产业集聚区),芦阳、红水、南滩三个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基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重点,立足区位和资源优势,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合理调控用地布局和规模,二、三产业发展,全面促进工业集中小区、乡镇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基地建设,促使产业升级和集聚,实现富民强县。三是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聚集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金融保险、信息咨询、资质认证、物流仓储、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产业和企业向工业集中小区(产业聚集区)、乡镇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基地等功能区集聚。四是加强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围绕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引导和扶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和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加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技术创新相结合。五是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等落后生产能力,采取限制和淘汰措施。对可以改造提升的,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改造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难以改造升级的坚决予以限制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其停产和予以关闭。六是坚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调节,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形成倒逼机制,促进企业主动转型升级,达到产业集聚。
4、积极协调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突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最近,县政府已研究出台了建立“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景泰县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两个文件,目前,县中小企业局已初步建成“景泰县中小企业网”,已入网企业达50多家,并开始运行,将为本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要努力扩大民营企业发展规模,协调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扶持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平、宽松的创业环境。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落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技改贴息等政策性资金,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投入,使政策性资金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二是要着力搭建辅助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融资体制。一方面逐步探索和创新思路,制定鼓励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的新的规定,新的考核标准,新的奖励办法;另一方面由政府部门牵头,综合运用信用担保、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支持、财政补贴或优惠、利率优惠,辅助顾问等各项措施,加快推进以信用担保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和以风险投资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为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成长和发展环境。三是建立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探索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巩固信任的新路,帮助企业有效解决还款难,为企业贷款先借后还间隙期的资金提供保障。具体做法是以政府出资,企业互助形式筹措资金,并成立互助基金监管会,负责互助基金监管,同时银行予以配合和参与,对使用互助基金还贷的企业,在贷款偿还后再进行续贷,不核减授信规模。四是金融部门与企业要同舟共济,银行在制定信贷政策时,应大体把企业分类之后,制定出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于有困难的基本客户,重要支柱行业的好客户,需雪中送炭,携手共进,要主动帮助一些有困难的企业共渡难关。五是结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民间资本的实际情况,加强金融创新,进行金融制度和产品建设,多渠道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要尽快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加以推广,鼓励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银行、村镇银行使其发展壮大,建立完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增加其吸纳资金的能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存款在资金市场进行调度和调剂。六是针对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整体素质比较差,信用缺失的具体情况,政府要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加强监管,提高诚信度和防范风险的办法,不断改善和提高融资水平。
5、抓好农产品基地建设,着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全县农业传统优势和比较优势,坚持抓好“特色种植、畜牧养殖、经济林果”三大基地建设,特别做好啤酒大麦、沙漠洋芋、枹杞、粮油、金盏花等特色农产品基地的规划建设,以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坚持抓好肉羊、生猪、奶牛、蛋鸡养殖为主的畜牧业生产基地,积极发展草畜产业,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提升畜牧业生产水平,增加农畜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促进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
6、强化职工培训工作,实施人才发展战略。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培养一批企业留得住,用的上的实用型人才,县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对此项工作要常抓不懈。要按照产业集聚、龙头领先、基地壮大的发展思路,认真实施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龙头企业实施政策支持、要素倾斜、重点培育,使其发展壮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管理,有针对性的举办不同形式的中、短期培训班,加快建立和实行民营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和模式,增强民营企业的整体实力。
7、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一是积极引导现有行业协会发挥引领功能,抓好行业资源整合,避免无序发展、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促使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抵御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促使小企业向“小而强、小而精、小而特”的方向发展,以规模增效益,以质量求生存,增强发展后劲。三是加快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的步伐,拓宽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从而提高我县民营企业的整体实力,使其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再添后劲。
企业融资情况调研报告【第四篇】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了“营改增”座谈会,调研了约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机关。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课题组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广泛地搜集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
通过调研和实际案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营改增”执行现偏差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均带来了税负增加、税收减少的困惑。同时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执行情况与“营改增”本意现偏差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税[20xx]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课题组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诸多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而税务局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收到的税款减少,这无疑会给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困惑。
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
首先是税负增加,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
营业税方面,财税[20xx]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适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
课题组调研的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一致反映:“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实际缴纳营业税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亿元,增幅达190%。
我们对一份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测算,同一笔业务,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元,增值税下应缴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高达%。
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原因在于税负跨期效应。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明显增加,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明显减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20x1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一项租赁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租金总额为6000万元,分五期,每年年末各收取1200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单个项目考虑,20x1~20x4年,a公司每年都不用缴纳增值税,直到20x5年才需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如果企业有持续的业务增长,只要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纳税。但企业的业务量一旦出现下滑,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就会面临集中缴税。尽管进项抵扣可以为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增值税纳税时间与收入及现金流的不匹配,会给企业埋下潜在隐患。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业务量波动较大的企业,税务跨期效应会在集中缴税时,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健康发展。
其次是售后回租“三流”难合一,出现重复征税。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被业界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到“三流合一”则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税务主管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等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票据实现控税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却需要开给承租人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出现票据流与资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其三是售后回租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若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已经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又无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销项发票。使得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对资产收回再处置时,还得再开出一张销项发票,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财税[20xx]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xx]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xx]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xx]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xx年~20xx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xx]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xx]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xx]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xx]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xx]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