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集中销毁烟花爆竹方案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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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销毁烟花爆竹方案【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xx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批发、储存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西双版纳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工作方案》,从源头上强化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环节的`管控,制定本方案。
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两关闭、三严禁”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和属地人民政府明确的禁限放区域,调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紧盯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环节,加强源头管控,做好城市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禁限放政策的宣传,最大限度减少对全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影响,坚决守护好西双版纳蓝天白云。
全州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店(点)。依法取缔属地人民政府明确的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一)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严格把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全面排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特别是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按照各县(市)人民政府禁限放政策规定,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调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把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不符合布点规划、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行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准确把握大气污染治理禁限放政策规定和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进货。加强对批发企业仓库的监督检查,严禁烟花爆竹仓库改变设计用途使用、超量储存、违规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品,严禁超高堆放或者堵塞通道。
(三)加强禁限放政策规定的宣传,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知晓率。
及时向烟花爆竹销售门店经营者宣传属地人民政府针对大气污染防范治理明确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禁限放政策规定。并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在店内粘贴属地人民政府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禁燃限燃区的划定范围图,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者宣传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规定,营造大气污染防范治理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新分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与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源头管控责任,严格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审批和整治,协调做好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回收处理。
(二)加强宣传,强化意识。利用此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契机,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措施,做大气污染治理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领域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推动全州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集中销毁烟花爆竹方案【第二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兴宁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为目标,以防范遏制各类事故为重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完善“属地监管、联合执法、日常巡查、打防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机制,实现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和长期稳定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12月底。
(二)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从业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小作坊、小窝点,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供应源头,堵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做到镇(街)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重点对镇村废弃、闲置房屋和厂房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2.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偷运、违反许可事项、一证多运、超量运输、中途转运、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贩运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执行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申报制度,严格审查、审批各类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活动,严厉查处不申报、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按规定地点和时段燃放,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3.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通过地毯式排查、群众举报方式,彻底排查私存私藏烟花爆竹窝点,对非法储存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查清非法储存货物的来源和流向,做到既端掉窝点,又切断源头。
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圩镇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地方、集贸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经营货物,对长期无证经营的“钉子户“,从重从严打击。
5.整顿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工作要求,即:一是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批发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超量储存、超高堆放以及堵塞通道行为;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二是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和“三严禁”工作要求,即: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6.严厉打击非法配送、邮寄烟花爆竹行为。落实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严格规范配送合同、配送车辆运输资质,监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配送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打击非法邮寄、托运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一)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协调、监督工作。镇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远辉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安监办。值班电话:370111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零售经营环节。安监办牵头负责加强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单位“两关闭”“三严禁”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运输环节。派出所、道安办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审核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严格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邮政局负责对邮政和快递企业的监管,督导邮政和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及时将邮寄烟花爆竹和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移送派出所依法查处。
3.燃放环节。派出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烟花爆竹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4.烟花爆竹“打非”。派出所、安监办、水口工商所、道安办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城乡接合部、废旧闲置厂房、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实施全面排查,全方位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属地管理,政府牵头、联合执法,统一部署、集中行动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6日一1月10日)
1.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安排部署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
2.充分利用广播、微信、横标、专栏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燃放知识和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11日一11月30日)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进行排查,找准问题,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顽固性、隐蔽性和极端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深刻认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定期分析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形势,建立行之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体制,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联合行动。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烟花爆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明确重点整治地区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行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打非”。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非"工作力度。要根据季节性特点和规律,开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有关规定倒查漏管责任人。
(四)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者无立足之地,营造依法安全经营和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集中销毁烟花爆竹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境,严防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共株洲市纪委《印发(关于对全市安全突出问题背后的责任作风腐败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株洲市纪委《印发(关于对全市安全突出问题背后的责任作风腐败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全面排查烟花爆竹在经营领域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超许可范围等非法经营、无照非法销售等问题,坚决予以取缔无照无证的经营行为,严格防范产品安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流入市场,切实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一)检查主体资格,严把登记准入关。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才能核发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许可证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根据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检查烟花爆竹经销商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禁售产品。禁售非法购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配合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检查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在居民区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严把质量关,安排对辖区内所有经营销售烟花鞭炮的企业和网点开展产品监督抽样,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
(一)成立机构,精心组织。为抓好此项工作落实,成立株洲市石峰区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朱正光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计量认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品计量认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由李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股室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分管局长、所长亲自抓,切实形成整治合力。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清理整治,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数据,建立台帐。重点监督检查流通领域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批发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强化巡查,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进行重点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四)加强督导,强化责任。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股室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制度。要严肃纪律,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制度,严肃纪律。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节日值班制度,认真落实值班责任制,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烟花爆竹在销售领域突出的问题。严格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整治情况、图片及查处案件数字分别于每月15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局计量认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集中销毁烟花爆竹方案【第四篇】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xx年下半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应急函〔20xx〕489号)文件精神,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行为,提升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并落实各监管单位责任,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条件关,杜绝无证经营、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经营市场,维护合法经营单位利益,大力提升经营网点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1、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冒牌、超标违禁产品。
2、无照无证零售经营网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
3、持证零售经营网点:未做到专店专人经营;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到位;超量存放;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私设非法储存点。
1、时间:20xx年11月20日-20xx年2月28日。
2、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20日-3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微信等新闻媒体和采用开动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专项整治活动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抵制和举报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自觉性。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2月2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加大对非法违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组干部,村级信息报告员等作用,对重点区域、重点户、重点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信息搜集、上报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从市应急、公安、市监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全市20个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组所到镇,镇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工作人员全程配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中的一切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3)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2月21日—28日)。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此次活动小结于2月2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汇总后进行全市通报。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网格化市场监管体系,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
3、整治措施:
(1)对于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2)对于批发企业向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冒牌、超标违禁产品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查处。
(3)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市监局依据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4)对于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网点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查处。
(5)对于行为构成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持证零售网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7)对于持证零售网点超量存放的,由市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查处。
(一)注重实效,联合执法。派出所、市监所、安监站等部门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安排执法车辆和召集组员,并对整治组整治效果负责,严禁“走过场”。市整治工作组成员要服从组长领导,做到令行禁止,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各自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二)严肃工作纪律。市、镇各抽调人员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克服困难,不得无故缺席和请假,确需请假的,市级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请假,镇级向镇分管负责人请假。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严格对照“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跟踪督查,问责问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活动跟踪督查,不定期抽查整治进展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集中销毁烟花爆竹方案【第五篇】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到来,根据上级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关于印发《慈溪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20xx-20xx年度)》的通知》(慈安办〔20xx〕64号),为认真做好我镇当前至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决定自20xx年11月中下旬至20xx年2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结合我镇烟花爆竹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等行为,持续不断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达到确保全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积极纠正违规经营现象。如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证;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超过许可范围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规章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不符要求等;
(三)惩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综合安监、派出所、市场监管、城管、交警等部门人员成立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组,便于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安监、派出所、市场监管、城管、交警等)各指定1名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联络员,主要职责:
1、参加镇烟花爆竹整治相关工作的联席会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有关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精神;
2、参与镇政府组织的有关烟花爆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
3、其他需要参与的工作。
各村职责: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整治的宣传发动、检查规范、举报等。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1月26日—12月6日)
成立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与职责分工,进行动员和部署。
各村根据镇里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成立村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织,制订整治方案,组建整治队伍,明确整治目标与任务。各村继续利用往年好的宣传工具和途径,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将整治目的、措施和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开,努力形成全民关注、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检查阶段(20xx年12月7日—12月31日)
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的初期工作,主要任务是:按照市整治办的统一部署,开展好宣传教育;组成巡查队伍对我镇所有零售点进行抽查,规范经营行为,杜绝经营店销售违规产品。各村要组织、发动村网格员摸清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底数,特别是要掌握此次烟花爆竹整治重点情况;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要求,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元旦至2月26日)
我镇将组织安监、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开展不定期的巡逻执法工作,及时阻止、劝告、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总结阶段(20xx年3月1日前)
根据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集中打击等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主要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健全制度,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并将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按级上报。
(一)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行政许可类违法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的,按照《治安管理法》、《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慈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市民举报奖励办法》,动员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对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积极宣传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三)实施约谈和通报制度。在销售旺季前,要约谈辖区内往年有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等案例的业主,传达上级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告诫非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和承担的风险等,强化业主的法律意识。整治期间,若辖区内发生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非法经营者名单,并适时组织结案后的“回头看”工作。
(四)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约谈相关领导、通报各村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情况等,推动和督促履行打非责任的落实。
(五)突出考核监督。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查处不力、惩处不严,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