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状样例(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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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状【第一篇】
丙方(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原因延迟房屋过户,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成交过程中未尽事宜形成共同意见,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三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的定义相同。具体补充合同内容如下:
一、补充合同内容:
(1)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与乙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2)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交付日期之前的该房屋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甲方结清。
(3)甲方交房给乙方后,乙方有权利对房屋进行装修和置办家电、家具。在交房后与房屋正式过户前的期间内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日常居住进行干扰。
二、违约责任。
(1)若有一方有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将按标的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赔付给守约方。并支付给丙方房屋买卖中介费____万元。
(2)若甲方违约,甲方要额外赔付给乙方房屋二次装修(硬装修及家具家电)所产生的费用。
要赔付给甲方对房屋蓄意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三、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此补充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第二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法院依法解除20__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于20__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西、__________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在20__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20__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第三篇】
一、乙方将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购买的___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_____________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
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第四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买卖合同诉状【第五篇】
原告: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解除20xx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在20xx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二o**年月日。
买卖合同诉状【第六篇】
原告: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电话:。
被告: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诉状【第七篇】
原告: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__________元整,并承担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每日千分之x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__________,价款__________元。约定x个月内付清货款,如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按照未支付价款延期的每日千分之x偿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将合同标的物交给被告,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份。
起诉人:__________(公章和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第八篇】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我与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购房定金为人民币万元整。上述合同的签订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我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我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对于办理涉案房屋交割相关的手续事宜迟迟不予配合。年月下旬,被告明确表示不将涉案房屋卖给我了,我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或借故推脱或不予理睬,截至今日也没有配合我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第九篇】
原告:,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_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逾期过户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造成了原告置业成本的增加,并为处理逾期过户事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因此被告还应赔偿逾期过户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诉状【第十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