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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精选5篇)

网友发表时间 1896203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第一篇】

甲方(借款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反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工作单位及电话:联系地址: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自愿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万元的借款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丙方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该笔贷款所发生的罚息(从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借款到期且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由丙方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丙方承诺在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后两个月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丙方如逾期不履行连带法律责任,则按照本合同以及公证书的约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六、丙方授权其所在单位,可以扣收丙方工资用以归还乙方没有归还的贷款本金、罚息、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的地址,以本合同中各自签定的联系地址为准。如乙方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经营地址、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变更,必须在5日内亲自到甲方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乙方和丙方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为由提出抗辩。

八、甲、乙、丙三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方(借款人签名、指纹):。

丙方(反担保人签名、指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第二篇】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第三篇】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工作单位:

担保人:

身份证号:

手机:

宅电:

住址:

工作单位:

工商注册号:

公司电话:

单位地址:

1、出借人同意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给借款人,借期自出借日始天。

2、借款人在此声明:该笔借款用途为家庭及生意资金周转。

3、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利息为每月%,按日计息。借款每满30日,借款人应当支付当月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于还款日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的,或者借款人有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目前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有针对其而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诉讼或仲裁的,或者借款人未能如实提供出借人所要求的资料的,或者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等事项时,未能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的,或者出现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6、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7、借款人未在借款到期时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人应予赔偿,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律师费不应超过借款本金的30%,如发生上述诉讼,出借人在此限额内支出的律师费,借款人应予认可并负责赔偿。

8、本合同担保人、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9、出借人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受让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或担保公司要求履行相应的偿还或担保责任。

10、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第四篇】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

________号《质押合同》项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第五篇】

第一条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_______借用人(签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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