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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成绩查询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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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成绩查询篇1

第一条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和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8〕39号)精神,为确保我院校区2019年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我院校区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校区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校区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

国标代码:11395,在陕招生代码:803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榆林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校区简介

榆林学院是榆林市唯一的省属本科院校,2018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被陕西省确定为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是2017年7月,经陕西省委、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绥德师范学校并入榆林学院后新设立的校区。陕西省绥德师范学校是一所有着近百年光荣历史的师范学校,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培养了2万余名杰出人才。3位校友成为副国级领导,60多位校友成为新中国党政军高级干部,8位校友担任过中共陕西省委书记,70多位校友为中国革命英勇献身。还有众多的校友成为著名的作家、教育家、科学家、艺术家和各行业的杰出人才。

绥德师范校区曾得到老一辈革命家的亲切关怀和高度赞誉。毛泽东主席曾为学生代表题词“学而时习之”“艰苦奋斗”“奋斗”;校友齐心曾为学校题词“西北革命策源地”;习仲勋同志曾为学校题词“革命英才的摇篮”;刘澜涛、马文瑞校友曾分别为母校题词:“革命摇篮,育才基地”“陕北革命的策源地”。

经教育部审批同意,2019年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开设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占地108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绿化面积万平方米。校区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先进,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经验丰富,师资力量雄厚,是学生实现大学梦的理想校园。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绥德县, 邮编:718000

校区网址:http://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招生、教学、纪检、信息化建设以及安保工作的副院长,党政办、招生办、教务处、学工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处、财务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的领导组成。招生办主要负责考试报名,考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编制上报及录取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命题、考务安排、考试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学工部主要负责招生考试期间考生的管理及组织工作;宣传部负责学院信息对外发布、网络维护等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学费、住宿等费用收支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考场的安保及试题转运安全工作;党政办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

招生咨询电话: 0912-5658051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校区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校区的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综合评价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后下达。

第九条 学院校区综合评价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综合评价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普高生)和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报名(三校生),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9年3月11日8:30时至13日17:00时,根据省教育厅给我院校区下达的综合评价考试招生计划和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招办“高职教育综合评价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向我院校区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申请我院的考生于2019年3月16日来我院校区考试。届时考生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来我院校区招办现场办理考试手续:填写报名表,签订“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后交学院招生办备案,同时编排考场。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只进行面试(教师基本素质),面试时间:2019年3月16日8:00-11:30,14:00-16:30。 笔试成绩由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核算上报。

综合评价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学校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分别占100分、50分、150分,满分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b、c、d分别按100、80、60、5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除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数后计入综合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d分别按100、80、60、5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除以综合素质评价科目门数后×5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学院考核主要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侧重于衡量其今后从事学前教育的潜能水平,面试总分150分,面试由相关专业的教授、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面试内容:仪表仪态50分、表达能力50分(2分钟自我介绍)、基本知识问答等50分;

第十四条 对 “三校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的考核依据为我院校区组织的文化基础知识(语数外)笔试和面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语数外分值均为50分。 笔试时间:2019年3月16日14:00-15:30。 面试时间:2019年3月16日8:00-11:30,14:00-16:30。

第十五条 学院校区于2019年4月4日17:00之前通过“高职教育综合评价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省招办报送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学院校区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被我院校区预录取的考生,于2019年4月5日8:00至 2019年4月15日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完成报到注册,并签订《入学确认书》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校区根据招生计划、报考人数及考试成绩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淘汰率不低于在我院参加考试人数的3%。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考试总成绩由面试和笔试组成,分别占150分,满分300分。我院校区2019年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依据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生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按综合评价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面试成绩、笔试成绩中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学费:5500元/年•生,住宿费:800元/年•生。

第八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我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完善的“奖、贷、助、补、免"学生资助管理体制。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榆林学院专业奖学金,榆林学院基金会和各种社会资助等;还有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还为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提供精准资助,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各类资助情况如下。

1、国家奖学金8000/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年,一等专业奖学金800/人·年,二等专业奖学金500/人·年,三等专业奖学金300/人·年。二年级以上(含二上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以上,符合条件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2、一等国家助学金3500/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2500/人·年。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学生填写(申请表),学校评审、公示后确定。

3、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人·年,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查,银地审批,分年发放。

4、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人·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符合条件学生家长向家庭所在地教育部门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当地信用联社分年发放。

5、榆林市慈善协会榆林学院助学金5000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和特别困难家庭贫困生,符合条件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后确定。

6、特别困难新生绿色通道缓交学费·先入校,学生提出申请,院(系)确定上报学校。

第二十五条 精准扶贫:录取的家住农村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考生,入学后经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建档立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资助帮扶。

第二十六条 勤工俭学:学院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表现发放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特别困难资助:对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事件致困的学生,学院校区予以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招办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榆林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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