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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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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一篇】

一、规范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基础

规范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健康而正确的认识、评价和情感体验,以及由此而形成追求法的创造性意志的总称。规范法律意识不只是意识和认识,而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一种永远受心灵和良心激励的追求完美的、正义的法的意志形式。规范法律意识所具有的这些特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支撑。

1.规范法律意识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中国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建构主体的法治意识自觉,即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要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应有的高度,并将法治从一种知识或理论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如所强调的那样,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凸显了法治意识自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如果没有精神上的法治意识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规范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自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规范法律意识包括精神尊严、自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精神。精神尊严是指人要尊重自己,承认自己的尊严。个人精神尊严感是心灵创造追求法和法律秩序的最强动因。这种存在于人心灵中的情感,能够保证人的行为符合法的目的和规定。自律的法律意识是指人能够确定自己和控制自己。确定和控制自己,意味着于丽芬等。

规范法律意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用意志解决自身行为的问题,并选择自己的生活内容,肯定自己的尊严和自己的力量,同时,还要确定和遵守自己的界限,坚持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律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生活和国家政权的根本保障。相互承认是指人们相互间的精神承认,即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法律秩序是法律关系活的体系,其基础要求人在心灵中肯定自己的精神原则,确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并同样肯定他人心中的精神原则和确定他人的法律地位。真正的、日常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要置身于高处,要与自身的使命相适应,就应该充满这种承认,由这种承认创建并被它推向神圣化。规范法律意识中的精神尊严、自律和相互承认精神,使人的自觉性、自律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它使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与同一,这时候的法治既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全体社会公众自觉参与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全社会培育规范法律意识,并将其贯穿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链条中,对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至关重要。

2.规范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

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成熟的、发达的、高级形态的法律意识,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是一种先进文化。规范法律意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一种相比较而存在的坐标下,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向度:

其一,在定性向度上,我国现阶段的规范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文化。尽管规范法律意识是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文化成果,但它必须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经验构建中国自己的法治话语,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首要特性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强调,要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我国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必然要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二,在支撑向度上,规范法律意识的建构始终需要在一定的法治文化语境中展开。如果没有一种积极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语境支撑,规范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巩固将是艰难的。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法律发展史的文明古国,产生过独具特色而又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现代规范法律意识理念产生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又为现代规范法律意识理念提供了思想元素和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所包含的民为邦本、以法治国、立法并用、法尚公平等诸多思想,在今天仍有进步意义和合理价值。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封建时期较长,封建人治思想影响深远。针对文革时期人治代替法治、法治破坏殆尽的现象,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决反对和摒弃封建人治思想,从意识形态上树立法律权威性,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观念,确立规范法律意识。

3.规范法律意识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准法律和法治并不是一回事,有法律并不见得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衡量标准:

其一,是否具备了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即规范法律意识。

其二,是否具备了法治制度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法制度、法律监度、自觉守法制度等。

其三,是否具备了法治行为体系,既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也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

在这三项标准中,第二项标准的法治制度规范体系和第三项标准的法治行为体系,统称为法治体系,目前正在完善和发展中。而第一项标准关于规范法律意识,其实最为关键,也最不容易达到。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普遍具有规范法律意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将是良好的;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普遍不具有规范法律意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将是混乱的、病态的。规范法律意识是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真理性反映和客观评价,是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识;而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则是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谬误性反映和劣质评价,是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识。因此,具有规范法律意识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甚理想,但在规范法律意识的推动下也将逐步走向完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性困境规范法律意识缺失

人的意识决定了人的行为,不同的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合法与否。规范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而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期待的法治状态还有差距。正如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根本性困境,其实应该归结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的问题,即规范法律意识缺失。下面分析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的几类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

第一类,被迫重视法、顺从于法,却不承认法的尊严 。

这一类人在社会中存在较为广泛。他们将法视为一种力量,他们所承认的是法的力量而不是尊严;他们很清楚法需要认知,甚至还可能非常清楚法具有客观意义,但是缺乏对法的精神价值的明确而理性的确信。这种法律意识没有变成追求法的意志,因而与法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当他们面对法律时,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位置,这样他们就经常会避免与法律进行接触,在意向和行动上不会给予法律高度的支持。也就是说,具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服从法律,并非是出于一种内在的服从,而是基于法是有组织的力量的外在权威的服从。这种外在的服从有时候会在他们遭遇法律产生挫折感时,使他们向拒绝或者对抗法律的意识类型转变。

第二类,间或地、出于朴素而自私的动机而不承认法。

这一类人在数量上也非常庞大。其实,他们并不是完全反对法,而是对法的承认仅仅是单向的,以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其利益为准。例如,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同时却随时准备通过裁判不公者去扩大这些权利;他们不喜欢明确自己的义务,并随时打算逃避对它们的履行;如果恐惧不足以迫使他们严守法律,粗心大意或者一己私利就会轻而易举地把他们变成违法者甚至罪犯。这类人非常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敢做什么,却经常忘记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敢做什么。这种法律意识的普遍存在,导致中国社会的权力大于法、打官司不如打关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类,从根本上否定法。也就是说,出于有意识地或本能地拒绝和对抗法律。

这一类人通常表现就是不信任法律,甚至公然践踏法律。例如,有的人把不信法律信信访当作了省钱、方便、有效的维权途径,折射出对清官、人治的认可与期盼,而对法律的不信任;有的人则利用自己的关系或力量进行权利自救,如通过讨债公司讨回债务,或通过黑恶势力进行报复等,也体现了对法律的不认可;还有的知法犯法、暴力抗法、恐怖主义袭击等,就是否定、践踏法律的具体体现。

从以上分析中大体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社会中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第一类和第二类法律意识人群占主导地位,第三类也占有一定数量,并且还存在着前两类法律意识向第三类法律意识转变的可能性。这些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长期存在,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巨大障碍。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对策

规范法律意识不仅仅是纯粹观念认识的问题,而是具有实体性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实体性内容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低水平、病态的法律意识占据主导的状况,应以规范法律意识基本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找出上述三类低水平、病态的法律意识的成因,逐步改善其不利因素,促使它们向规范法律意识转变,进而发挥规范法律意识的能动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规范法律意识要重视自主性建构规范法律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因素,也是全民守法的深远的、潜在的、持久的动力机制。法律意识在社会实践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可概括为两种路径:

一是由外到内;二是由内到外。前者是将法律作为外在的压力或强制力让人们去体验、服从。当然,法律的权威性压力可能导致自私欲望在实现中突然停止,对法律的自私本能的践踏也逐渐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让位于对法律的特殊承认和被迫遵守。但这种外部反思,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只是形式性的,而遮蔽、疏离了现实。因为满足于外在合法性的法律意识仍然属于低水平、不成熟的法律意识。所以,我们要选择另一种路径由内到外,即教会心灵有意识地遵守行为的法律形式和法律界限,这是规范法律意识的具体威力。

规范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先进的法律意识,其意志不仅要求社会主体内心始终忠实于法,而且还要永远忠实于法中的自己。它在履行法律要求时绝不会强奸自己,因为它本身就在寻找法律为之献身的目的。服从不会剥夺它的自由,维护法律秩序不会破坏它的自律,奉公守法不会动摇它的自尊。这种法律意识对自己的忠实不仅体现在意志中,还体现在行动中,因为它的行为是它的确信和决定的成熟结果。意志与行为、行为与规范都出于统一之中,并服务于相同的法的目的。只有国家和公民都做到了自尊、自律和相互承认,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才能促使法治推行更加顺畅。若国家和公民对法律制度熟视无睹和对自己的行为随意且毫无担当,那么不管法律制度多么完善,法治永远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一个美好图景。

2.规范法律意识要坚持实质性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也充分肯定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中国要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须立足于自身的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规范法律意识。对于法治应当包含什么要件,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有着不同的论述,西方学者Tamanaha 认为,根据从单薄到厚实的分类标准,形式版本的法治理论可分为:依法而治、形式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实质版本的法治理论包括:个体权利、尊严权、正义、社会福祉。

形式理论集中关注合法性的适当来源与形式,实质理论则包括了对法律内容的要求。在价值共识与认同的前提下,实质法治也可以等同于或简化为形式法治。与法治所包含的两重意义相对照,规范法律意识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属于实质性法治观,并且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所以规范法律意识建构也要坚持平等、公正的实质性法治观。公平正义是法治内在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中,要特别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3.规范法律意识要以学校教育为依托完善和发展制度是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化改革困难重重,需要规范法律意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深化改革之路顺利,完善和发展制度的目标才会越来越接近。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的规范法律意识非常必要。要使规范法律意识成为国人共识,形成普遍认同,教育应当先行。教育是指导人们获得知识和意识的活动。

要改变一个社会业已形成的稳定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变个体法律意识开始,进而改变特定群体的法律意识,最后达到改变社会法律意识的目标。根据教育的一般规律,青少年时期是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最佳时期,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邓小平在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著名论断时,也着重指出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青少年规范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其规范法律意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作用。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二篇】

一、工作任务进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理论学习

一是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xx镇高度重视培养干部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对镇各村(居)、站所干部,在平时和年终考核时注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对于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年底予以加分;2.建立镇干部学法和培训制度,举办法律培训班、观看法制视频,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让全镇干部了解到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3.对个人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的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中。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人员水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此xx镇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机制。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xx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权力类别,对现有权力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形成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建立了xx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全镇各站所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开展自身工作,对于超出自身权限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制度。今年xx镇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项必经程序,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凡是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及有利害关系的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xx镇结合各站所自身职能特点,为各站所制定相应的职责规范,并有针对性地在重点领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镇综治中心和镇司法所已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的记录。四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在镇政府政务信息栏目公开政府信息,除传统渠道外,充分利用镇政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深入推进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外脑,与社会的各个层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对社会各个层次主体利益的诉求更加了解,其意见和建议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现xx镇共聘用法律顾问1名,主要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xx镇的宏观决策及其他事务提供法律帮助;二是为xx镇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有关事项决策,出具合法性、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三是为xx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务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协助聘方草拟、修改和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四是受镇政府委托、协助聘方调解、裁决、职权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五是应镇政府要求,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六是为xx镇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二、创新经验及做法

(一)创新工作载体。

xx镇探索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镇村工作论坛、政府新风大家评为载体,搭建起村干部、网格管理员、普通村民党员与镇镇领导、镇各站所部门、业务专干之间面对面、轻松、积极、务实的交流互动平台,采取请进来授课、走出去学习、各村流动论坛、各村观摩对比等全新的活动形式,促进法治政府工作的深入展开。

(二)创新工作机制。

xx镇坚持落实领导包村、干部包

队五位一体的工作制度,充实农村一线工作力量,对村干部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定人定岗定职责工作机制,即干部包村负责政策宣传、民情收集、纠纷化解、代收代办和推动发展工作。一是通过下基层活动,及时将党和政府的政策送到每位农户家中;二是在下村过程中,及时将群众的所思所想记录下来,及时进行反馈;三是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四是为行动不便的困难群众、伤残群众代办一些事务;五是完成包村中心工作,积极为镇村发展献言献策。通过这项工作不仅解决了农村的实际问题,更体现了将法治政府建设与广大群众相联系的特色。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xx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一些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完善和提高。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创新有待加强。在法治政府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和制度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创新需进一步强化;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适应较慢。

建筑法论文范文【第三篇】

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工程项目教学法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根据《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六章服务规定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五篇】

关键词:国防建设;法治化;三个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颁布施行20年来,我国国防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有力推动了国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强军目标的实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提高国防建设法治化水平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系统完备的国防法治理论是国防法治建设的理论源泉

国防法治理论是关于国防建设法治化的学术理论体系,其理论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整体性和局部性相互结合。一方面,从宏观上对国防法治的整体情况、要素结构、目标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研究,注重研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国防法治实体和程序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践运用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实际情况和目标需求,深入研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结构、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等问题,设计出符合中国特色国防法治性质与方向、具有实效性和可行性的具体制度。二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互促进。一方面,用科学的理论引导实践。国防法治理论研究立足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实践,突出问题导向,选准研究方法,提出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理论观点。另一方面,用鲜活的实践充实理论。国防法治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防法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实践资源,从而推动理论创新、知识创新、方法创新,使得国防法治理论体系更加充实、丰富和完善。三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相互对照。一方面,忠实于历史。坚持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梳理国防法治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国防法治理论的阶段特征,从中揭示国防法治理论发展的本质规律以及国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在联系,总结国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探索国防法治理论的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立足于现实。紧贴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研究并解决国防法治进程中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真正把握时代精神,体现当代价值。四是民族性和国际性相互融合。一方面,体现中国特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防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引,既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国防的性质,又反映我国的国情、军情;既同我国的一般法学理论、各部门法学和相关军事学科保持联系和协调,又同我国的理论思维方式、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另一方面,拓宽国际视野。通过国际交流,及时介绍我国国防法治研究的理论成果,增强在世界国防法治建设交流中的话语权。关注国际研究热点领域、前沿课题及研究范式,吸收借鉴世界国防法治理论的有益成果,进一步创新我国国防法治理论研究。

二、科学牢固的国防法治意识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只有人人懂得《国防法》,人人遵守《国防法》,才能有效地加强和巩固国防;只有凝聚各行各业、全体公民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国防建设法治化。一是强化国防意识。一方面,以国防教育为根本。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依据,在教育对象上,根据公民的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等情况,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突出“大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通过群众性军事体育、全民国防日、军民共建活动和各种纪念日等多种形式拓宽教育渠道。另一方面,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让全体公民了解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军事格局和我国安全形势,使大家能够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高度,深刻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培育国防法律信仰。一方面,公民作为信仰的主体,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发自内心地认同、信赖和遵守法律规定;应强化权利意识,激发公民对法的需求和渴望,以增强对国防法律及其价值的认同;应培养守法观念,使公民对国防法律的遵守由命令强制的被动承受转化为自觉自愿的主动行为,进而形成对国防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信仰的客体,首先要确保立法科学。良法的制定是法律被信仰的基本前提,能够得到公民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国防法律法规必然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国防建设的客观规律,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价值理念,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实效性等特点。其次要确保执法严格。执法活动的效果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所以,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较强的执法能力,努力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本要求,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最后要确保司法公正。坚决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不断提高民众满意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健全完善的国防法律体系是国防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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