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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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1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例会制度。
一、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实施。
三、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会议分日常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例会由分管安全领导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由公司第一负责人召集,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
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人员:
1、安全机构各成员及安全员;
2、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3、必要时可以扩大有关从业人员。
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回顾、总结、分析或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 4、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的相关材料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八、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
1、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建立专门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会议记录;
2、会议实行签到制,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请假,摘自不参加会议的人员,每次处以50元以上罚款,连续三次未参加的,公司予以解聘。
3、会议记录、纪要将作为对相关部门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4、与会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溜岗,严肃会议纪律。
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公司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督办、检查。
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实施情况,由公司安全科汇总上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2
1、施工现场机械无论是租赁的还是自有的,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安全、可靠,使用前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2、施工现场要设置施工机械管理人员,对大、中、小型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及检查,保证施工机械安全运行。
3、对施工现场租赁的塔式起重机、提升机及各种机械设备,出租和承租双方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安装单位拆装塔式起重机时,还应签订拆装合同。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资质、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等材料及设备统一编号、检测报告等应一并存档。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对机械设备应以使用和保管并重为原则,按照“十字方针”(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定期进行保养工作。
6、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在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人监护。
7、施工现场按规范搭设机械设备工作棚,流动设备必须做到防雨、防潮、防咂并放置在坚实干燥的地方。
8、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9、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严禁施工机械超负荷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禁止施工机械带病作业。
10、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机械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11、班组操作人员须每日进行一次机械安全检查并做好交接记录,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机械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2、施工机械必须专人操作、管理、非操作人员严禁使用,专业工程师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使其了解机械使用性,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不得违章操作。
13、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3
一、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1.公司新购车辆必须安装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其中gps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__)的卫星定位装置要求,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确保装置正常运行、监控有效。
2.行车记录仪、gps系统设备的选型、审批、安装、管理统一由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工作。
3.公司应实行二级监控管理制度,一级监控中心由本市有资质的信息服务公司负责监控。
4.公司应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管理,记录运行过程中驾驶员的操作和车辆的运行情况,以提高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责任心,从而降低事故率,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有序。
5.一级监控中心负责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抽查,以监督各车辆的工作有效性。
6.通过gps系统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车速、运行情况、行驶线路等动态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车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7.二级监控中心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时监控、数据采集、整理、记录、分析工作,并建立基础台帐。根据现场检查、抽查、驾驶员报告的故障信息,督促、指导驾驶员及时维修。
8.经常与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监控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操作要领和更新相关的软硬件,促使设备不断升级优化。及时培训驾驶员掌握操作要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公司每月对车辆行车记录仪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并填写车辆行车记录仪检查情况,对车辆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停车记录、超速记录、疲劳驾驶等记录进行检查、等级,发现异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
10.为确保gps车载系统通讯、定位始终有效,gps车载电话费、信息服务费应及时支付,以防欠费而造成停机。
11.公司将gps车载电话设置内部互通,报警装置确保有效。无故不得拨打gps车载电话,不得占用gps监控系统从事其他工作。
12.每天通过gps监控对车辆车速、运行情况、行驶路线等进行监控,定期发送有关安全行车、天气变化、道路状况等短信消息,并填写车辆gps系统监测情况。发现车辆超速、偏离正常行驶路线等现象的,立即以短信提醒,及时纠正、消除交通违规违法等异常现象。
13.在gps“日查”、行车记录仪“月采”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如连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教育、处理工作。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车辆行车记录仪“事故疑点”和gps系统的有关数据,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
14.通过设备查询、现场巡查等方式经常性地对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和监控中心联系,并做好维修记录。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修复的须在维修记录上书面说明原因,并尽快拿出处理办法。
15.公司对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设备主要连接线接口处封上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封签,因维修保养需要损坏封签的,信息管理员应在设备维修保养完成后及时重新贴上标签。
16.车辆转让过户、报停、报废,信息管理员将做好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的拆机保管工作,长期报停车辆,及时办理gps车载电话停机手续,车辆启用时及时予以恢复。
二、车辆驾驶员应履行的职责: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驶中按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安全驾驶,杜绝各类违规违法现象。
2.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经常性地对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发现故障或工作不良,应立即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信息管理员反映,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严禁驾驶员私自修理、故意破坏和拆、拨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设备各部件;严禁擅自修改有效参数值;严禁它物覆盖gps天线;严禁重物堆压设备;清洁时使用干毛巾、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4.驾驶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注意观察车辆行车记录仪及gps显示器,及时了解各种信息,调整驾驶操作,严禁利用车载电话与外界人员聊天、说笑及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需使用车载电话时,驾驶员应选择安全停车区域,待车辆停放安全后,方可接听和拨打电话。
5.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电焊等作业的,驾驶员须关闭电源开关,切断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的供电电源。因车辆维修需要将gps终端设备、行车记录仪拆装时,驾驶员有义务提醒修理人员轻拆轻放,必要时报告信息管理员和监控中心由专业人员拆装。
三、处理办法:
1.公司将确保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正常工作,列正当理由停机的,公司将书面向上级监控中心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管理责任。
2.公司将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管理、检修、信息管理员、车辆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转的责任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不按时“日查”、“月采”的,接报或发现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故障未能及时联系维修的,未能在工作日内发现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在故障及其它有无上述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对责任人给与警告,按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给与一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调离岗位。
4.不按规定使用、管理、保修等原因导致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除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相应经济处罚。
5.迟到,瞒报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故障的驾驶员,故意使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处于间断失效状态的,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给予解聘处理。
6.因故意损坏而导致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发生事故导致责任认定被动,加重公司损失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对负有责任的车辆承运驾驶员给予解聘处理,设备受损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车辆发生事故等原因而使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受损失时,驾驶员按“行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gps系统、行车记录仪故障或事故修复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
8.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在监控时,发现驾驶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