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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诊疗具体实施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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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诊疗实施方案【第一篇】

“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实施时间:根据卫计局文件要求在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三,实施具体步骤: 1患者来院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者,由门诊医师填好住院证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交予患者,且告知患者我院“先看病后付费” 的政策。

2患者拿协议书及贫困人口住院审批表后到护士站登记入院。3由住院医师开具诊疗检查单及处方等并交予患者。

4患者拿处方及检查单后“先划价后交费”患者需自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本等,收费处保管患者医疗本。西药房见处方“拿药”。取药后去护理站配液并在病房输液治疗。5住院的患者暂免缴费。

6患者出院后凭医师开具的出院证到收费处结算。

7开具发票后由患者付清自付部分钱款,付款后取走医疗本。

全院职工要高度重视、坚决执行此次“实施方案”,所有产生的费用要透明,做到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的要求。

燕赵中心卫生院 2017年7月

分级诊疗实施方案【第二篇】

根据滦平县卫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滦卫字〔2017〕13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居民基本医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二)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以下简称“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

(一)优化入院流程。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附件),并将患者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进行留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二)简化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推进“一站式”报销结算。建立完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信息实时对接和“一站式”即时报销结算。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医院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

(五)规范诊疗行为。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要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加强参保农村贫困住院患者转诊管理,引导贫困患者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医,超出医院诊疗能力的危重、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2017年6月3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与医保经办机构及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完成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2017年7月18日前,建立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制度,明确管理和实施部门,制定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流程,简化就诊程序,在医院门诊大厅等显要位置公示相关政策信息,让患者充分知晓,使这项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实施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红旗中心卫生院

2017年7月1日

分级诊疗实施方案【第三篇】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分级诊疗是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城乡居民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有序地选择医疗机构就诊的一项制度措施。

1.广泛宣传,开展健康知识教育。

要向民众广泛宣传各级医院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诊疗病种、专科开展情况、双向转诊制度等相关知识,转变居民就医观念,合理引导民众分级诊疗。要向民众广泛宣传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常识和日常生活健康知识,争取心中有数,遇事不慌,选择有度,有序就医。避免“全省人民上省立,全国人民去协和”的现象。

2.加强基层医疗技术力量的培养,加大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

分级诊疗成败的关键在于基层医疗技术力量的强弱,基层医疗技术力量直接决定居民分级诊疗的信心,因此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是分级诊疗的核心内容。

(1)引进人才。根据国家规定,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我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配置严重不足,难以完成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疾病管理等大量社区入户随访工作,这也是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信任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2)培养人才。省市级医院有指导、培养基层卫生人才的义务,要主动接受基层医院人才的进修培训。要建立基层医院人才与省市医院人才轮转培训机制,缩小基层人才与省市人才的水平差距。

(3)稳定人才队伍。政府要加大投入制定基层人才优惠待遇政策,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创业基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要强化对人才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才流动约束机制。防止在合同期内人才单方违约。

(4)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要落实省市医院扶持基层卫生政策,派出的医生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省市卫生部门应不断提升下基层帮扶的质量,提高基层医疗水平,为有效合理的分级诊疗奠定技术基础。

3.基层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种类无法满足需要。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实行的是国家基本目录用药,许多在医院广泛使用,疗效良好的药品都不在这个目录内,导致一些慢性病患者不得不去医院排队买药,违背了社区医院和大医院分流病人的主旨。

4.转变工作机制,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1)建章立制。要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分级诊疗工作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要制定双向转诊标准,以及考核、评估的方法,制定双向转诊的约束制约机制。

(2)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信息平台为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各医院应加强分级诊疗科的管理,接收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转诊顺畅。要整合居民个人卫生信息,丰富健康档案,实现资源互通、共享。

(3)完善财政补偿机制。财政补偿机制的完善程度是决定医改成败的关键,合理的财政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避免各级医院的趋利行为。各级政府必须出台各级财政最低补偿标准、财政支出比例和补偿方向,制定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4)要完善新农合、医保患者的报销机制。要用经济的杠杆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缓解大医院“看病难”,基层医院“吃不饱”的现状。要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准入门槛,提高基层医院报销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得实惠于基层”。

(5)要加强分级诊疗的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医保、农医保配合,根据分级诊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定期对各级医院的分级诊疗工作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各级医院诊治病种分流合理、就诊有序,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

分级诊疗制度是本次医改全新的理念,是实现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只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只要政府重视,部门积极参与,统筹协调,正确引导,全社会齐心协力,分级诊疗工作一定能稳步推进。

分级诊疗实施方案【第四篇】

为加快推进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对口帮扶机制的建立,加快形成“小病在乡镇,大病进医院,康复回乡镇”的就医新格局,加快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和90%的患者在县内治疗的医改工作目标,加快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长卫生计生发[2015]18号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统筹共享、合理利用乡村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就医新格局;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全面落实各项惠农便民举措。

二、基本原则

(一)患者知情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就近分级治疗原则。根据病情需求,能在门诊治疗的不收住院;能在村卫生室治疗的,不到卫生院治疗;能在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坚决按程序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按规定需要转诊到定点医院诊疗的病种,坚决按要求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医技资源共享原则。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建立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和对上级医疗机构相关检查“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参合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无缝隙”对接原则。逐步建立上下协调、严密有序、高效实用的转诊渠道,为患者享受到分级诊疗带来的连续、完整、快捷、有效、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就诊范围划分

(一)村卫生室: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

(二)乡镇卫生院:主要接诊病种单纯,病情较稳定的一般门诊、住院病例以及与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相适应的病例,包含: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与管理的慢性病人;

5、老年护理病人;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7、上级医院下转的康复期病人。

四、转诊标准 向上转诊标准: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程序及要求

(一)转诊程序

1、除危急重症病例和病人及病人家属强烈要求外,对因技术、设备等能力所限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人,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医院。

2、转诊病人或病人家属持在所在乡镇卫生院合管办凭身份证、诊断证明及合医证办理电子转诊。

3、上转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作进一步的康复治疗;

4、对长期在外务工或危急重症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转诊规定,督促其尽快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二)转诊要求

2、所有拟转诊的病人,必须经医疗组长或业务院长查看后才能办理转诊;

4、所有需转诊的病人,只能转住本县上级医疗机构;

5、对转诊的病人,主诊医生需在三天内对转诊病人进行回访;

6、严格控制转诊率,能在本级医疗机构处理的病人原则上不得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率控制在50%以内。

大堰乡卫生院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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