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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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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1

[关键词]农用地;土壤污染;安全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在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工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农业发展、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农田土壤状况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生长和食品安全。據首次全国性土壤污染普查结果显示,当前全国土壤总超标率达到%,总体不容乐观。污染类型以无机污染(重金属)为主,有机污染(农药)次之;不同土地类型中,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堪忧。农用地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的特征,人们无法在污染初期通过嗅觉和视觉发现污染物所在,而是通过长期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通过植物指示,加上化学分析,才能判定其污染物的存在及其危害程度。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结果,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对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实现安全利用。

1农用地土壤污染来源

矿产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和矿藏开采后的废弃物使得矿区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影响最深刻的便是土壤环境。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或者废弃后污染物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入土壤,一是通过大气干湿沉降进入土壤;二是随矿山废水进入土壤;三是废石、尾矿的不合理堆放。煤矸石不但直接占用大量农田,而且在风力、降水等自然力的作用下,通过直接渗透、飘尘沉降、雨水冲刷等方式将大量有害有毒物质,如汞、铬、镉、铜、砷等带入土壤,煤矸石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质还会导致土壤的辐射性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

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固体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弃物随意堆积,重金属元素会在雨水的淋洗下向土壤中释放其有效态成分,造成土壤污染。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

农业污染

农业土壤污染的途径主要是化肥、农药、地膜、畜禽养殖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化肥施用量巨大。但是,过度使用化肥会使土壤酸化,造成土壤胶体分散、结构破坏,土壤板结,另外未被作物吸收的氮、磷等随着农田排水扩散,造成更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农药曾一度被认为是农业发展史上三大技术革命之一,但是,农药的长期大量使用,使土壤中的农药残留不断累积,污染程度不断加大。农民施用的某些农药会随着降雨进入土壤,并长期残留,严重损害了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生存,而且会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标,危害人体健康。

农用地膜良好的增温保墒效果对中国农业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地膜覆盖技术的普及,残留农用地膜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大量的残留地膜破坏土壤结构,危害作物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农作物减产,进而影响到农业环境。

由于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较低,粪便利用率不高,畜禽养殖污水基本都是直排,其主要污染物为COD、BOD、NH4-N、TP、TN,一个规模养殖场的排污量不亚于1个中型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此外,由于畜禽饲料中添加铜、铅等微量元素和抗生素、动物生长激素,使得许多未被畜禽吸收的微量元素和有机污染物随粪便排出体外,这种不合格的畜禽粪便肥料也会造成土壤污染。因此,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已成为有毒物质集中的“毒品库”,使用有机肥导致土壤重金属、多氯联苯、有机酚类、亚硝酸胺类物质的积累,严重污染土壤环境。

生活污染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用于灌溉农田,将会使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带入农田,污染土壤,此外,生活中的固体垃圾种类繁多,所含的有毒物质也各不相同,既有放射性元素,又有病原菌和寄生虫,这些垃圾进入农田之后,经过雨水浸淋,其渗出的有毒物质侵入土壤,就会改变土质和土壤机构,影响土壤中微生物活动,妨碍植物的生长。

2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任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用地特别是农产品产地是生产的“第一车间”,研究表明,土壤中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会随着作物生长迁移到作物可食部分,进而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好产地土壤,实际上就是从源头上防范了产品受害,将产地和产品结合起来保护,把保护产地土壤作为保护农产品的重要内容,通过轮作、间作、季节性休耕等农艺措施保护,既能实现土壤污染治理,又可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可以发挥已污染土壤的生产功能,缓解粮食供给压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相比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薄弱,存在底数不清、资料不系统等特点。2016年5月,国家制定并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将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时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土壤﹝2016﹞188号),我国已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十五”以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专项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特征。但由于调查工作目标、内容范围不一致,在系统性、精细化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和分布的精度要求,调查结果难以支撑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风险管控的需求,迫切需要开展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分类管控,合理规划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方面,要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在重度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另一方面,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实行源头管控

一是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控重点污染物排放;要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遗留尾矿库;二是提高地膜质量,提高地膜回收率。要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激励办法,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最后,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过程,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使用。要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根据国土、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情况,实施治理与修复。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3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构建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另外各地区还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

统筹资金使用,确保重点任务

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倾斜。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

狠抓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

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现场执法装备等。着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省、市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水平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自身科研优势,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加快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级科研课题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成果、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化发展。

开展宣传教育,提升保护意识

阅读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时创造。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4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计划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2

一、主要目标

到年,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基本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一)源头控制水平。

1.全市五类重金属(汞、镉、铬、铅、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量比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5%以上,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5%,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20%。

2.重点行业(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废弃物焚烧)单位产量(处理量)二噁英排放强度比年削减10%。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5%以上,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重点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市本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7%以上,各县(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4.农田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不低于80%,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

5.建立全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确定主要污染场地的范围、污染程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监测监控能力。

1.建立重点企业和主要工业集聚区土壤监测体系,重点行业新源二噁英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2.建成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体系,标准农田长期监测点覆盖率不低于80%。

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重点源监督性监测。

4.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三)环境质量指标。

1.主要农产品基地土壤重金属指标达标率不低于80%。

2.新增的工业用途转非工业用途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执行率不低于90%,新建的非工业用途建设项目场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90%。

二、主要任务

详见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生态办牵头,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参加,定期分析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全市清洁土壤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清洁土壤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县(市、区)年度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挂钩。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3

据悉,针对近年来耕地“占优补劣”情况,补充耕地质量共同验收制度化建设近日出现新进展,一份旨在加强农业部在验收中决策地位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并提交至国务院。

2010年时,为共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农业部与国土资源部已在山西、湖北等六省共同开展了部级共同验收试点工作。

“占优补劣”之外,化肥施用过量、污灌等因素导致的农田土壤质量急剧下降,近年来也成为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针对此现状,立法推进过程中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特辟出专门篇章进行规定。

耕地产能堪忧

作为黑龙江黄金玉米产区的重要产粮大市之一,肇东市的农民对于今后的玉米增产普遍表示悲观。

究其原因,“现在种地用化肥已经用到了极点,黑土已经变成了灰土,还能怎么办?”肇东市向阳乡中心村五队村民李金库告诉记者。

以李金库家里七口人总共耕种的45亩地为例,现在亩产1300斤左右,虽然他也知道施用农家肥可以养地,干旱的时候还能够抗旱,但无奈土地面积太大,根本没有那么多的农家肥可供施用。

此外,―个重要的近来被学者们普遍关注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农民收入依赖于外出打工,种地只不过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口粮而已,因此耕种变得日益漫不经心,屡屡出现在耕种期间一次I生大量施用化肥的“―炮轰”现象。

受化肥集中大量施用的影响,肇东当地的化肥价格连年上涨,每年的涨幅都在20%左右。

不科学的施肥方式导致了化肥用量的迅猛增长,20世纪50年代末全国施用化肥数量为1万吨,而到2007年时,全国农用化肥使用量则变为5107万吨,50年间增加了5100倍。

在今年7月举行的全国土肥工作会议上,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透露:目前我国化肥使用总量占世界的35%,是美国、印度的总和。亩均化肥用量公斤,远超8公斤的平均水平,是印度的倍。

目前的过量施用化肥不仅无法维持,还给耕地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一些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中镉含量超标,能够使土壤和作物吸收到不易被移除的镉。

比施用化肥更能造成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则为工业排污、矿山开垦及污水灌溉。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一系列研究结果证实:目前中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在2006年的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周生贤指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的粮食损失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土壤质量下降只是影响当下粮食生产的土壤问题之一,此外,“占优补劣”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异地补充耕地与被占耕地粮食生产能力平均每公顷下降3000公斤以上。

2009年由国土部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将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级,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调查显示,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级为等,耕地质量总体明显偏低。

官学两界普遍担忧的是,即使18亿亩耕地数量不变,但分布状态和质量状况由集中、连片、优质逐步向破碎、零星、劣质转变,累积起来的破坏效应将十分严重。

据记者调查证实,目前不少地方的确已经出现了这种苗头:有的新开垦土地是当年开垦、次年抛荒,甚至是边开垦边抛荒。

农业部近期调查的结果则显示:新开垦的耕地与占用耕地相比,一般相差两个到三个等级以上,其生产能力不到被占耕地的30%。

由此推算,近十年间全国约400万公顷占补耕地因质量差距,导致耕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至少减少120亿公斤。

普查与立法

鉴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就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

时至1998年,原环保总局南京土壤研究所也曾提出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普查,最终也未成行。

直到2006年,由原环保总局与国土部共同承担的“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才正式启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土壤健康状况进行的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也于同年开始。

土壤普查主要调查的内容为土壤质量、土壤污染在各省分布情况、污染程度、修复的现状。

而调查的重点区域,则为各地农田。计划用三年半完成的该项目在完成150万平方公里的调查后曾一度中断,直至2008年才重启,到2009年12月基本结束。

据悉,从2010年初开始,这项普查又在全国的一系列重点地区进行了补查和密集调查。

对于这项备受关注的普查,相关部门至今尚未任何结果。普查所采用的方法、引起的争议及公布结果可能导致的一系列影响,使相关部门在选择时机时异常谨慎。

此次普查通常按照平均8公里×8公里的调查范围进行一次取样。以此为标准,北京市一共取五个取样点。如果进行密集调查,难度则会成倍加大。

早在1999年,为掌握北京市土地重金属污染现状,中国科学院与北京市自然基金就曾经合作对北京市进行高密度取样调查。平均每100亩地就分布一个样点,整个北京市共取了1000多个调查样点。

针对此次普查的结果,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土壤肥力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明岗向记者分析指出,土壤重金属污染呈现地域性特点,矿山、湖区等地是传统的污染较重地区,而“污水灌溉导致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

“很多耕地已经被污染到无法进一步耕种或者使用的地步,粮食减产和经济损失很厉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称。

业界还担忧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普查显示很多农田耕地不能使用、修复的成本又很高,可能会有人要求改变用途、变相侵占土地。

参与此次普查的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林玉锁承认,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因此要靠政府在行政审批上加强控制”。

与此同时,在历时五年之后,《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组草案)》的起草也告一段落。

在2011年初召开的全国农村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透露,“十二五”农村环保立法规划已经将土壤污染作为两大突破口之一,抓紧研究拟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并将推动其早日出台。

草案专家立法组组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立法中心主任王树义向记者解释说,该法案更名是因为新名称涵盖的范围更加宽泛,将土壤和水一样作为一种环境资源来进行考虑。

考虑到可操作性因素,在这部法律的专家意见稿中,并没有就农田耕地的污染保护规定得十分细致,但它涉及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要农产品产田的土壤污染防治。

在起草过程中,专家组曾讨论“如果农民无力整治农田土壤污染怎么办”的问题,并确立了“国家帮助和指导原则”:如果农民修复不了,国家就要给予帮助。另外,国家还要对农民使用化肥、肥料等进行宣传和指导。

此外,草稿中还规定了要对严重污染农田土壤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农业和化肥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此项立法的专家组组长王树义告诉记者,在环保部修订完《环保法》之后,下一步的主推项目有很大的可能就是这部法律。

8月19日,在武汉召开的一次全国性环保会议上,环保部的相关负责人证实了此种说法,“土壤环境保护法这一块是个短板,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环保部将会加速推进”。

新政频出背后

在立法推进的同时,针对农田土壤的相关行政政策更呈快速推进之局。

在涉及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时,一直以来形成的一种框架为“国土部管面积,农业部管质量”。“但是后者往往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政策真正把质量抓起来。”国研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徐小青告诉记者。

现在,这种局面出现了改善的可能。

早在2009年时,农业部就与国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明确两部门共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为此,2010年,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管理与验收试点工作,确定山西、辽宁、湖北等六省为部级试点单位。

实践一年多以来,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沟通不顺畅、验收评定技术规范有待完善、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等。

今年4月,农业部在相关的会议上承认:在执行该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与国土部门沟通不顺畅。

是次会议上,农业部明确了下一步将推进全国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方向迈进,并强调了耕地占补平衡要由重数量尽快转向数量质量并重。

据悉,近日一份旨在加强农业部在验收中决策地位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并提交至国务院。

在此份草案中涉及了评定主体和评定程序、协商落实评定工作经费的问题。它改变了以往农业部在验收时的从属地位,有助于加强其话语权。

但知悉情况的人士也透露说,目前有关这两个部门之间合作验收的遗留问题仍然很多,如补进来的土地如何改良、改良的经费如何解决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总体规定。

“农业部现在的态度是积极推动,但下一步到底怎么做,现在还没有步骤。”这位人士称。

而针对农田及其他土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遏制方面,环保部法规司目前也正在加紧制定专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

与制定法律相比,条例的制定周期相对较短,其试行也可以为前者提供有益经验。

此外,环保部于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还指出:国家即将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的加密调查。

当前污染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的一个难点为资金来源问题。

2008年6月,环保部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每年投入有所增长。

从2006年开始,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涉及新农村方面,资金投放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和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从2006年至2008年,对这一专项投入约为4000万元。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4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 防治 法律

一、重金属污染概述

重金属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累积在环境中,含量超出环境承载力而引起的环境质量恶化,进而威胁人类健康的现象,常见的重金属有汞、镉、铬、铅及砷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不同于其他污染,重金属污染具有潜在性,持续性,累积性,不可降解性等特点。这就使得重金属污染一旦发生,很难治理。它广泛存在于大气,土壤,水等自然介质中,与人类生活接触密切,一旦进入人体,便会在人体内部累积,不能通过分泌和排泄等方式将其排出体外。

我国重金属污染形势严峻,一组数据将这种状况展露无遗:国土部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国家疾控中心曾对1000余名0~6岁儿童铅中毒情况进行免费筛查、监测。结果显示,%的儿童血铅水平超标。

二、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出台的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最具针对性的文件是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化学品管理条例》,《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等。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有:《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61号),《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2009]112合)《防治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1)等等。

(二)存在问题

1.立法缺失。我国目前还没有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定只有一些通知,意见等文件,或者笼统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适用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2.执法不严。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查处中,普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查处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实现审批,整治或关停。地方政府在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管理上,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放松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如沭阳当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容忍天能电池公司排出超标的重金属铅。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中,往往有心无力,有些企业往往会绕过本级环保部门而直接获得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而上级部门对其情况不了解,这就导致环保部门权力行使混乱,对企业没有约束力。

3.责任机制欠缺。我国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责任规定缺乏。对企业的污染后果经常是在通知或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具有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对企业的环保责任往往是以行政责任处罚,比如限期整改,罚款金额较低,没有起到对企业的惩戒作用。

我国法律对政府机关和主要领导的环境责任也没有常态规定。在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负责人往往以行政责任的承担息事宁人,没有承担重大决策失误的刑事责任。这就造成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出了问题也尽量隐瞒,隐瞒不了简单以行政责任了结。

三、日本重金属污染防治经验及借鉴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快速增长,环境保护让位于工业和矿产开掘,环境污染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现,其中被称为四大公害的环境病症,就有三起和重金属污染有关。中国正在经历和日本上个世纪同样迅速的经济增长期,污染也在同步增长,新世纪以来,和重金属有关的环境事件愈见频繁。中国此时和上世纪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日本即为相似。基于此,本文希望对日本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进行介绍归纳,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得出可为借鉴的经验教训。

(一)日本政府为控制公害事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196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把大气、水源、噪音、震动、地震、恶臭确立为公害,1968年,这一届日本国会随后被记入历史,称为“防公害国会”。1970年,国会又增补了土壤污染这一条。

日本还制定了专门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应对重金属污染。主要有:1970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86年《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91年《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9年《与重金属有关的土壤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二噁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2001年《农药取缔法》,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

为防治电子废弃物造成的重金属污染,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1970年《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2000年《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纲领性法律,2001年4月《家电再生利用法》,推动了电子废弃物处理由“大量废弃型”向“循环型”处理模式转变。

(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1970年前后,四大公害事件都集中提起了诉讼。经过公害事件的洗礼,当事人取得共识:类似问题要用法律手段解决。而公害事件的诉讼恰好和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修订发生在同一个时期,诉讼推动了立法,公害基本法的完善又促进了事件解决,立法和司法互相推动。

在四大公害事件的诉讼过程中,受害者也得到了公众的声援。当时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社都对受害者惨痛经历进行详细报道,激起了受害者之外全国人民的反对公害运动,令执政党和在野党无法不正视。

日本的公害基本法制定也非一帆风顺,也遭遇了来自财团的压力,在全国公害反对运动的推动下,反对意见被削弱,多项公害规则和法规被制定。

从经济发展到注重环境的转折点,不是某个案件的审判结果,而应是全体国民的意识转换。因此,要重视环境保护中的公民参与,有了强大的公众力量,相关法律才能冲破阻力,顺利制定和实施,对污染事件的法律途径解决提供依据。

(三)政府决策依据转变

1971年,日本环境省从各部门中独立。政府的决策依据也发生转变:与经济发展相比,阻断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无疑更为重要。政府科学决策不意味科学证明,在公害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时任厚生省公害科科长说,科学证明和地方政府决策是两回事情。政府如果发现可能引起公害的污染事件,即使不能完全确定,也要及时介入并且制止。

四大公害事件对日本的影响,最重要的在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政府的反思。经过四大公害对社会的洗礼,1970年后日本再也没有发生严重的公害事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任何国家都会被证明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而日本环境省官员则总结经验,政府与其后期介入污染事件,不如提前以立法的方式进行引导。由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企业的逐利性,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问题的责任在企业,受害者和企业的个别谈判往往效率都很差,社会成本很高,最终都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应该用提前立法的方式进行引导,最终让受害者和企业通过法律方式解决。

我国要充分利用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防止和治理重金属污染。

四、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对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抓紧制定与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对重金属污染全方位,多维度,全过程的控制。首先,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完善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介质污染防治法中将重金属污染作为专门一节,增加纳入监控的重金属种类,对重金属污染控制改变以浓度排放为主,转向总量控制。鉴于我国还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而土壤,底泥等作为大多数重金属的最终沉积场所,有必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进行规制。其次,根据重金属污染产生的不同根源,分别制定相应的农药使用条例,矿山开采和保护条例以及企业排放重金属管制条例等。最后,除了对重金属污染从源头控制,还要建立含有重金属元素的产品在生活中的利用,回收体制,实现从生产到利用到回收的一整套流程都有法可依。

(二)树立公众参与原则,建立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制度

重金属污染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持久性和累积性,危害结果可能不是即时产生,等到污染已经发生,可能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就需要树立公众参与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发生重金属污染时,政府不要一味的遮掩,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如实报道事件进展,在得到更多的同时,也会普及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问题不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甚至某个政党能够进行决策的,它是全民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提高公民对环境问题的敏感度,使公民广泛参与到环境决策中。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全国各个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企业重金属废弃物排放情况,新建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整改情况等,当某一区域的环境承载力达到其上限时,就要暂时停止对新设立工厂,企业的审批。重金属污染的信息公布也需要采取一定形式,如通过中国环境质量公报,这是一个官方权威的数据来源。另外,对于各区域具体的年度重金属污染情况,作为政府的政务公开信息,在各地区的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公开的时候应该同步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除了向其说明重金属污染的危害,还要对其数据标准进行说明,同时介绍针对重金属污染的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避免民众过度恐慌及被人误导。信息公开有助于民众对其生活环境质量的知悉,增加其危机感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实现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政府决策的监督。

(三)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将环保部门意见纳入考量

政府的任务是尽量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防止可能危害社会利益事件的发生。在环境利益的地位已经不低于经济利益的现在,政府决策除了要考虑经济发展,更不要忽视环境保护。这对我国的政绩评价体系改革是一个机遇,对地方行政长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立法中,对地方环保工作负有失误的责任人要对其追究责任,视其责任大小对其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我国,虽然环境保护部也已独立,足见我国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传统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政府观念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开展。例如,在环境法修改草案中,环保部的许多建议不被采纳,这就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在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查处时,政府往往会考虑其经济贡献,大打人情牌,环保部门的地位就很尴尬。因此,我们要从立法上确立环保部门职能履行的基础,保障其执法独立性,不受相关政府和领导的干扰,从法律上确保其独立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权力。在政府决策中,也要强调将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量,对其意见如不采纳,应书面说明原因,环保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决策有质询权。

参考文献

[1]桂宇。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法律《山草香·》防治[J].法制与社会,

[2]国冬梅,张立,周国梅。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环境保护。

[3]安桂荣,林琳。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思考[J].经济与法。

[4]周生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会议,中国政府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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