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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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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一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惠企政策知晓率,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11月1日上午,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与各部门联合开展营商环境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展板、现场咨询解答、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细致解读安福县出台的相关纾困惠企、减费降税、便民服务等企业和群众关心关切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面对面解答企业和群众咨询事项,充分展示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和现阶段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吸引了众多企业和群众前往咨询。

活动当天,共设立展板2块,发放宣传资料350余份,发放礼品袋120余个,接受群众咨询70余次。下一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聚焦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继续加大力度宣传,推动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实落地,助力安福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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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二篇】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三篇】

3月31日,为配合*人民银行‘爱心下乡,精准扶贫’的活动,我公司农化服务团队踏上了农技讲座,服务三农的旅途。

14点40多,川金象农化服务团队一行人抵达了柏柳村村委,在和村委会、*人民银行的志愿人员简短的协商之后,我们紧抓时间做现场布置工作,挂横幅,堆放赠送的象牌硝硫基肥料,同时协助*人民银行仁寿分行的吴主任准备集合村民准备开会。

“本次会议是我们柏柳村扶贫项目总结会2015年总共完成新增果树种植40余亩,同时完成了2015年度的养殖规模扩大,大大提高了大家的创收积极性,”随着王主任的开幕词我们本次的会议就正式开始了。在王主任讲解之后就立即公布了果树种植补助名单和2015年扶贫专项资金获得名单,在这两个名单一读之后大家的积极性立即就起来了,王主任随即开始讲解春见管理规律和时间特点。随后由主办活动的*人民银行仁寿县分行的吴主任宣布本次活动的正式开始,*人民银行将主动积极的完成党和*交待的扶贫专项资金贷款发放任务,农民朋友对其表示了强烈的感谢。

在吴主任精彩的讲解之后,川金象农技服务团队紧接着公布了本次象牌硝基复合肥的三农下乡服务的宗旨和领取办法,而我们负责农化和用肥指导的.的戢坤军紧接着讲解核桃和柚子的施肥技术要求。

在吴主任公布了本次专项扶贫定向贷款资金贷款优惠政策时,现场立即活跃起来;社员们都积极配合主动要求与银行工作人员交流。同时不断的有种植户与我们交流果树使用复合肥的技术问题,本次活动我们一共将66包象牌硝基肥送到了村民手中。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四篇】

在吉林省疫情防控进入巩固成果、动态清零、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新阶段,长春卷烟厂坚决贯彻公司党组的安排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产复能,按照立足超前谋划、统筹梯度推进、全力保障安全的总体思路,顺利按下复工复产“快进键”,开足马力追产复工,向夺取疫情防控和产品生产双胜利的目标大步迈进。

自进入封闭静态管理后,工厂不等不靠,积极筹划,迅速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复工复产指导要求,坚持严紧细实工作作风,着力下好复工“先手棋”,切实打好复产“主动仗”。长春卷烟厂第一时间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扁平化组织体系和调度工作专班,精心研究制定“六闭环两督导一应急”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下发《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手册》《长春卷烟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要求;同时整合所需生产要素,梳理全链条,打通各环节,提升生产运行保障能力,开展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动态掌握员工居住地“无疫小区”信息统计,确保抗原试剂、口罩等防控物资储备充足,全力配合地方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与长春市工信局、二道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建立高效沟通渠道,全力争取政策帮扶,积极解决复工复产各类难点及瓶颈问题。经各级政府全力支持、公司积极协调和企业充足准备,4月14日,长春卷烟厂正式启动复工复产。

为抢抓生产,最大程度挽回疫情带来的损失,工厂集思广益、多措并举,克服人员紧缺、条件受限等困难,充分发挥“一岗多能、一人多用”的工作方法,抢抓时间、集中精力,切实保障复工复产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制丝车间结合卷烟机组运行情况,认真进行风力送丝过程工艺确认,最大程度满足产品生产供丝需求;卷包车间加强网格化管理,切实保障最小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稳定输出,确保产品工艺质量符合标准;动力车间全力保障生产能源供应,持续开展运行设备巡检巡查,主动出击,严密排查,确保能源供应;信息中心认真开展辅料消耗数据核对,为生产所需辅料的采购提供精准的参考和有力支撑;仓储处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对物流车辆箱体内外全面消杀,全程无接触传递票据;安全管理处不断加强对生产区域安全日检,确保设备防护装置安装到位,有效保障人员作业安全。目前工厂日产投入机组达到17台套,均处于稳定运行状态,生产活动有序顺畅。

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防疫指导方针,工厂紧紧抓住“厂外、入厂、网格管理、部门管理、工作、就餐”六个关键环节加强疫情管控。全厂围绕管理扁平化、建筑单元化、人员网格化的“三化三全”管理模式,采取“三封闭三划分三固定”的形式,实现区域封闭、空间分隔、人员定位。网格化管理细化到车间班组,每个网格区人数限制在4人以内,员工严格执行“两点一线”工作制,不同网格区的人员禁止接触,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传播风险。每个网格由网格长负责所在区域的员工需求、防疫管理和卫生管理,员工按照规定错峰上下班,避免人员聚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空间管理,离开作业现场随时上报,固化行动路线,落实痕迹管理,路线有迹可循,切实做到全封闭、小网格、真闭环。目前,工厂已连续接收3轮符合条件的职工复工,厂内职工人数达到384人。全员每日一次抗原检测,每日一次核酸检测,通过“双检双测”牢牢守住防疫安全底线。

工厂积极调配生产生活物资全力保障一线,精心为职工进行饮食营养搭配,开展全程无接触式送餐服务,除三餐外,还配备间餐及各类饮品,保障餐饮丰富,营养均衡。为保障职工充分休息,合理设置休息区域,为大家配齐配全各类日常生活用品;通过设置独立吸烟点,检查生活区走廊照明等手段,最大程度保障员工生活休息安全舒适。各级管理人员全部下沉一线,积极了解一线职工工作状态和生活需求,现场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帮助职工在紧张高效的工作中注重调节身心状态,提振精神,以上率下带领大家咬紧牙关,戮力同心,共克时艰。目前,工厂全体人员精神饱满,斗志昂扬,全力投身如火如荼的复工复产工作当中。

下一步,长春卷烟厂将深入贯彻执行属地党委政府和公司党组的相关部署要求,全面从严从实做好封闭管理,落实精准防控措施,加速复产满产进度,坚决守住企业“零疫情”底线,全力保障企业安全、员工健康、生产稳定,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五篇】

8月24日,扬州市民营经济关工委在市工商局召开关心下一代工作座谈会,各县(市)、区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的民关工委主任、秘书长参加会议。

会议邀请刚刚荣获“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关工委作经验介绍。各县(市)、区民关工委主任围绕今年以来贯彻盐城现场推进会精神、创特色品牌、“五有五好”关工委创建和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交流。

市民关工委主任李晓林向与会人员传达了近期省关工委、省工商局和省民关工委有关会议精神。在回顾上半年工作时,他表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党委都高度重视民关工委工作,贯彻省、市会议精神雷厉风行,借助各方合力强力推进,解决问题动真碰硬,紧贴实际主动作为。至3月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均已重新发文组建民关工委工作机构,办公经费、场所和设备等也都有了着落,真正实现了“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的目标要求。下半年,在抓好经常性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认真抓好全省民关工委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以迎接省委组织部、省关工委的检查;二是继续开展“五有五好”关工委创建。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培树典型、以点带面的要求,抓好创建工作。要通过“组织发动一批、老同志推荐一批、上门聘请一批、开展活动吸收一批”来扩大民关工委的“五老”队伍;三是抓好民企关工委的组织建设工作。有党组织的企业都要建立民关工委,要指导民企关工委加强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增强民企关工委的工作活力,实现关爱服务常态化;四是积极开展创特色品牌活动。打造一两项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作品牌,不断扩大民关工委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五是指导开展好“学党史、学国史,听党话、跟党走”主题教育。

扬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朱彤到会讲话。围绕下半年工作,她提出三项要求:一是不忘初心,奋发前行。要以国家主席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始终牢记民关工委为什么成立,始终牢记党赋予民关工委的根本任务,增强做好民关工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然从事了这份事业,那就要坚定信心,主动作为。二是静下心气,鼓足干劲。这几年,工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大转型。但不管体制怎么调整,民关工委的工作只能加强,不可能削弱。要真正把心静下来,把气沉下来,鼓足干劲,来解决现行体制运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三是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工商部门属地管理后,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联系更紧密了,有关部门特别是关工委对我们更加重视,关心支持力度更大了。“三局合一”不仅扩大了职能范围,也拓展了工作空间。要善于利用这些有利的因素,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寻求支持。要加强与非公党建的结合,以党建团建带动民关工委建设;要与个私协会服务会员结合起来,与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的工作结合起来,多方借势借力,确保再创佳绩。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六篇】

11月10日,全省民营企业关心下一代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淮安区召开,会议聚焦民营企业关工委的组织建设,通过典型引路,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元慧到会并讲话,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唐道伦,市人大副主任刘华、市关工委主任刘学东,省民营经济关工委主任朱峻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和相关活动。会议由省工商局副局长杨卫东主持。

唐道伦代表市委、市政府致欢迎词,他简要介绍了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指出在省工商局和省民营经济关工委指导下,我市加强民企关工委组织建设,为关心下一代工作、构建和谐政企关系、服务民企转型升级作出了积极贡献。唐道伦说,我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民企关心下一代工作迈上新台阶,希望我市民营企业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为青年员工成长、成才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莉代表我市民营经济关工委发言,她说,淮安市工商局和市民营经济关工委在深化认识中扎实推进民企关工委的组织建设,在拓展思路中注重提升民企关工委的功能作用,在融合资源中协调积聚民企关工委的强大合力。目前,全市已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民企关工委组织网络,民企关工委已发展到4851户,占规模以上民企总数的%,每年向社会捐赠款1000多万元。

王元慧在讲话中充分肯定淮安民营经济关工委所做的工作。她指出,全省各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扎实措施,切实加强民营经济关工委组织建设,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建机制,抓指导,建组织,上规范,建载体,求实效。同时,也指出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营企业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下真功夫,花大力气,推动民营企业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

王元慧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营经济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主管职责,积极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努力在建组织、强基础、拓载体、创品牌上下功夫。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联动推进民营企业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合力。系统内部要统筹推进、部门之间要统筹协作、企业自身要统筹安排。

会上,淮安区民营经济关工委、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了经验介绍。与会人员现场观看了淮安区民营关工委专题宣传片。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还实地观摩了淮安区双语学校、江苏共创草坪有限公司、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等关工委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七篇】

新的一年,放眼神州大地,一派只争朝夕生机勃勃的景象。高新区林业草原和水务局抢抓春时,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以不怕苦、能吃苦的`牛劲牛力,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城镇园林春季植保工作。

本次春季植保工作为期一个月,具体范围为高新区贺兰区和乌兰布和工业园区,主要内容为乔木灌木高压喷雾器为受虫害的树木喷施杀虫药、枯枝清理等。截止目前已开展贺兰区管委会大楼周边、中央公园、那达慕公园等区域的春季植保工作。

下一步,高新区林水局将陆续开展春季浇水、绿地除草等工作,为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保驾护航,为高质量发展新成效在新征程上开好局,起好步。

走访企业的工作简报【第八篇】

去年8月份,我来到了鄂能化公司合成车间,车间培训结束后,我们4位新人对选择化工班组的场景记忆犹新。那时候的“班”仿佛只是一、二、三、四这些数字,我莫名其妙的选择了二班。转眼八个多月过去了,如今再想想“班”的定义,眼前浮现的却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物,是我朝夕相处的同事们,是我们之间情谊的点点滴滴。

人的性格多种多样,班的特质也不尽相同。一个班的特征和班长有很大的关系。当初学习企业文化中的`“主动作为”时,第一个联想到的人物就是我的班长梁岩磊,他是个履职尽责的实干家。现场一有什么异常状况,他都要第一时间赶到查看;有什么活儿需要干的时候,他都是“走,咱们去……”带着我们干。开关阀门时第一把f扳手总是他放上去,爬管廊下窨井也少不了他的身影,这些情形我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所以当有突发状况比如跳车时、汽包安全阀故障时、开关大阀时……我们都是拿起扳手马上赶过去,心里想着这次一定要赶在班长前面,这种氛围或许能称得上“主动作为”吧。

人与人相处久了,自然而然会形成默契。二班的现场四人组合:班长、xx,可以说是很有默契了,无论是日常巡检还是遇事需要处理,我们都可以做到心领神会。四个人分别来自四个省份,迥然不同的性格,一起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几个人合力才能开关的热氨泵阀门、系统开车时蒸汽系统的投用、氨库泵房漏点时轮流带着滤毒面罩处理……这些大事小情将我们每个人的棱角逐渐磨*,拧成了一股力量。这种默契已经成为了一种信赖,有了踏踏实实的信赖,方有牢不可破的团结。

坐镇中控的xx个个都是实力干将。之前在中控学习时,我惊讶于他们深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常细微的温度、液位调整自不必说,突*况下的镇定自若则难能可贵。有这样的实力型选手们作为后盾,紧急停车情况下整个二班也能按部就班展开工作;他们的认真监盘和精心操作使装置*稳运行,使现场减轻了工作负荷,更保障了装置的安稳长满优的运行。

工作之外,班组更像是我的第二个家,朝夕相处,相互信任,一起聚餐和娱乐成为闲暇时光里最惬意的事。班前班后一起在食堂吃饭闲聊,温暖轻松的氛围令工作的疲惫减轻不少。

仔细想来,虽然琐事不断,但生产装置运行相当稳定的,正如班长所说的:“干化工的,如果能做到生产上没事干了,反而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好了。”这也是**淡淡才是真的一种解读。合成二班正是公司几十个班组中普通的一个,二班人也是八百余职工中的*凡者,佼佼者,*凡的人认真地做着*凡的事,这或许就是一种*凡的感动吧。

正值五四青年节之际,以蔡智恒的一段话作为结尾:

尚未配妥剑,转眼便江湖。

愿历尽千帆,归来仍少年。

愿各位青年共勉,永葆一颗朝气蓬勃的青年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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