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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研报告 大学消费调研报告心得体会范文【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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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研报告【第一篇】

老百姓对今年的收入信心如何?打算怎样消费?广东省城市经济调查队最近对全省18个市、县的82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了一次收入预期和消费意向的跟踪调查,问卷回收率为100%。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今年家庭收入将比增加的仅占%,但比去年提高个百分点;认为收入持平的占%,下降个百分点;认为收入减少的占%。

这表明,四成半的居民对收入预期持谨慎态度,而且有%的居民缺乏信心。

本次调查中,“加薪”是收入预期增加的首要原因,认为由于“加薪”而增加收入的占%,比上次调查增加了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还显示,受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居民对今年收入的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2.年龄越轻对收入增加的信心越足。

调查显示,29岁以下年龄组收入预期增加的占%,比上次调查提高个百分点,其余依次为30到39岁年龄组占%,40到49岁年龄组占%,50到59岁年龄组占%,60到69岁年龄组占%,70岁以上年龄组占%。

3.文化程度愈高对收入预期的信心愈足。

随着经济的转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程度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处于劣势,限制了择业的范围,对工作前景存在危机感,对收入的信心明显不足。

而具有较高文化程度者,在择业中具有双向选择的相对优势,对增加收入充满信心。

4.低收入者对收入预期看淡。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来看,低收入者对今年收入预期比中、高收入者明显看淡。

调查显示,家庭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认为收入增加的占%,而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的则占31%。

调查结果显示,54%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年将增加消费,4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增加消费。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按问卷中所列消费项目显示出的消费选择,以先后排序(比重均在两位数以上),依次为:教育―旅游―电脑―家用电器―住房―保险―通讯。

1.增加教育投入成为所有家庭的共识。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被调查者中,增加教育投入占55%,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而且,不同职业、年龄、收入水平的被调查者,表示增加教育投资的'比重都居前列。

2.旅游消费经久不衰。

在准备增加消费的家庭中,表示增加旅游消费的家庭占%,排第二位,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这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居民走出家门的空间不断扩大。

同时,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居民消费从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向享受、休闲发展变化的物质基础。

3.电脑受青睐,家用电器购买欲下降。

调查显示,%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电脑,比去年调查提高个百分点。

此外,各类家用电器作为居民家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已基本饱和,居民购买欲有所下降。

调查显示,%的居民家庭计划购买家用电器,比去年调查大幅下降个百分点。

4.居民买屋为享受。

目前拥有两处住房的居民家庭不断增多。

调查资料显示,%的居民家庭表示准备在今年增加住房投资,比去年调查提高1个百分点,排名由去年的第7位上升至第4位。

5.参加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

调查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准备增加投资保险的占%。

此外,受股市行情低迷,投资风险大的影响,投资股票的占%,比去年下降个百分点。

6.汽车消费有望升温,通讯消费依旧看好。

调查结果显示,%的居民家庭表示要购买汽车,比去年调查提高了个百分点,这无疑是汽车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可喜信号。

同时,通讯工具的消费前景依旧看好,尤其是移动通讯,随着移动电话款式的推陈出新和价格下调,部分居民手机的更新频率加快,促进了通讯消费。资料显示,在表示增加消费的居民中,%的居民表示要增加通讯消费。

消费调研报告【第二篇】

作者:崔玉贞

发布时间:2012-04-03 在本次文化消费调查中,用5分量表测量受访者对参与或消费文化活动或产品的影响因素和目的,“1”代表完全不关注(非常不重要),“5”代表非常关注(非常重要)。通过量化评价和定量分析找出受访者对参与消费文化消费活动的影响因素和目的的定量描述和判断。

一、总体特征

1.“内容”、“价格”和“体验”是影响参与文化消费活动或消费文化产品的三大因素。

“产品的内容(题材、风格等)”、“价格”、“是否能带给我特定的体验和感受”是受访者参与或消费文化消费活动或产品最看重的三大因素。

图1显示,影响受访者对文化活动(产品)选择的关键因素是“体验”,即该产品和活动是否给受访者带来特定的体验和感受。除此之外,“价格”和“内容”的影响力不相上下。对受访者影响最少的因素是:“是否有知名人士参与制造该产品”,“社区媒体(豆瓣、点评网等)的匿名评价”。

调查结果显示,文化消费产品要有足够的吸引力,必须具有更多更好的内容、用户体验及贴近目标群体消费能力的价格。

2.受访者参与文化消费活动具有清晰的目的性。

被调查者参与文化消费活动或消费文化产品的目的十分清晰,即通过参与文化活动来满足个人需求或实现个人目标。

图2显示,除了“彰显个性”这一项外,务工人员、大学生、白领这三个群体对“参与文化消费活动或消费文化产品的目的”评分基本都高于3分。其中,均值排名前三的是:“消遣娱乐、放松心情”,“陪伴家人、朋友、工作伙伴等”,“增长知识、开阔眼界”。

二、群体特征

1.价格对务工人员的文化消费行为影响较大。

务工人员对文化产品的价格较为敏感。如图3显示,在务工人员群体中各影响因素按均值大小排列如下:体验价格内容人际渠道产品载体时长宣传网络。虽然“价格”的评分比“体验”的评分低,但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小,而且差距也远远比大学生和白领的小。价格对务工人员影响较大,因此务工人员在文化产品的选择上更慎重一些。

2.大学生和白领更重视产品的“客观因素”。

影响参与或消费文化消费活动或产品的因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观因素,一类是客观因素。与务工人员相比,大学生和白领更重视“客观因素”。

从图4可以看出,除了“价格”外,白领和大学生对产品的客观影响因素的认可度均高于流动人口。

消费调研报告【第三篇】

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调研报告【第四篇】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4号),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实行消费税政策以来,国家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这给烟草商业企业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税收增加的同时,减少烟草商业企业压力呢?本文就此专题分析,以抛砖引玉。

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卷烟分类标准调高;卷烟从价税率调高;卷烟纳税范围扩大。将导致烟草商业企业税赋增加;利润大幅减少;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我们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我们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xx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

1、卷烟分类标准调高。现行的消费税规定,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5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为乙类卷烟,而财税[20xx]84号规定:调拨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即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

2、卷烟从价税率调高。财税[20xx]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25%,分别比现在执行的45%、30%、25%高11个百分点。

3、卷烟纳税范围扩大。财税[20xx]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影响之一:税赋增加。财税[20xx]84号规定对商业环节开征消费税,消费税额依商业批发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实行属地征收。这将导致负责卷烟经营销售的烟草商业企业的税赋大量增加,仅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按20xx年预计销售收入测算,将增加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亿元,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20xx年应上缴税金将比20xx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一倍。

影响之二:利润大幅减少。这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是“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不减少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费者负担”,国家局决定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批发价格不提高,增加税收部分由烟草行业自身消化。因此将导致从事卷烟批发为主的烟草商业企业利润大幅减少,将严重影响“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仍旧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由于加征消费并综合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共计将减少净利润约亿元。

影响之三: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为了使行业卷烟分类标准与税收分类标准相一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二、三类卷烟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确定,调拨价格70元(含)—100元/条调整为二类卷烟,30元(含)—70元/条调整为三类卷烟,并对一类卷烟调批差价率进行了限制,特别对中华等个别名优卷烟的调批差价率大幅降低,这对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 了生存机会,对卷烟消费市场带来冲击,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为此,商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由于受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一些卷烟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将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商业企业要在深入市场调研基础上,立足品牌发展现状,对本年度及今后的卷烟营销格局及税利重新预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做好品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高适应市场能力,要着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维护重点骨干品牌稳定。国家局姜局长强调指出:行业能否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重点骨干品牌能否稳定成长。这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调批差率比较高的重点骨干品牌影响较大,因此确保其平稳运行、良好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卷烟商业企业要积极探索按订单组织货源的供货方式,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准确把握市场真实需求,按照市场真实需求组织货源,保持市场和品牌稳定,保证重点骨干品牌平稳投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

二是加大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这次政策调整,国家局统一了全国卷烟牌号、规格调批差率,由于一、二、三类卷烟差率较高,四、五类卷烟差率较低,对产品结构相对偏低的商业企业利润影响可能较大,因此,各商业企业要因地制宜制订切合本企业本地消费市场实际的营销策略,加强对适销的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进一步优化卷烟销售结构,提高卷烟单箱销售收入。

三是要重视四五类低档卷烟的销售。四五类卷烟是销量持续增长的基础,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低档卷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村市场服务水平,稳定农村卷烟市场,确保销量的增长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坚持“内管外打”的方针,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活动,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假、私、非卷烟的打击,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为卷烟的销售提供市场空间;深化政府烟草打假机制,营造浩大的打假声势,形成人人识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围,为保增长、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战略的核心,国家局姜成康曾经指出:“实现中国烟草由大变强目标,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因此商业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强化预算考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创建学习型企业等措施改变因循守旧的传统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现代流通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增长。

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工商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共同做好卷烟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工商企业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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