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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日报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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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日报范文1

1955年的青年垦荒运动,是由青年团中央发起的。

《中国青年报》在1956年1月24日的头版以《青年们,开垦荒地去,在那里成家立业吧!》通栏标题,整版报道了各地青年垦荒队的活动。《青年们,向荒地进军》的歌曲,到处传唱。据有关部门统计,共有21万人参加了这场全国性的垦荒运动。

20世纪50年代初,针对农业发展严重滞后、粮食短缺已牵掣到经济发展全局的情况,国家就曾把有计划地垦荒、扩大耕地面积作实现农业生产计划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五年之内要扩大耕地面积3800余万亩。

资料显示,从1950年到1955年,兵团耕地面积扩大了562万亩。但地多人少,劳动力短缺成了制约兵团发展的瓶颈。保证兵团扩大生产建设,经过农垦部和兵团研究,决定在全国几个主要人口大省――河南、四川、江苏、山东调集青壮年劳动力来支援兵团建设。在内务部《关于巩固1956年移民工作的指示》中可以看到,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了支援新成立的兵团,解决兵团农场规模扩大后农田缺人耕种的状况,经内务部批准,河南省政府成立了移民委员会,从全省各地抽调了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充实到兵团在南北疆的农场。

1956年5月2日至7日,河南省召开第二次移民工作会议,决定在夏季从信阳、许昌、开封、南阳、商丘5个专区28个县组织青壮年参加垦荒队,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军垦农场的生产。消息传出,各地报名踊跃。在巩县,各村各队男女青年社员到处议论、报名,90%的青年提出了申请,表示了决心;在密县(今新密市),有53户农民自己的儿女报名,要求批准孩子去开发边疆。这支队伍的主体是青年农民,也有不少复员军人和离校不久的军人。

1956年,郑州火车站共发出46列输送支援边疆建设者的专列。他们从6月到9月陆续到达新疆,有的分配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垦区的农场,有的分配到水利建设工地。

博古西湖农场,在库尔勒市以西14公里,是农二师28团的前身。1956年5月开始筹建。在河南支边垦荒队员到达的第二天,苏联土地规划专家马斯洛夫、水利专家日列佐夫与中国技术专家80余人到达,规划设计博古西湖农场,计划把该场建成供给库尔勒的蔬菜、瓜果、牛奶基地。河南的2573名青年垦荒队员,在博古西湖荒原兴建起第一园艺蔬菜农场。如今,库尔勒垦区是水稻、长绒棉的主要产区,库尔勒香梨、西红柿享誉中外的特产。

苏兴滩,位于天山和阿尔泰山之间、古尔班通古特大沙漠边缘,现在是农七师123团所在地。在农七师史志中记录着:1956年,扩大垦区生产建立新农场,以20团农场设在苏兴滩的三个生产队基础,从20团抽调干部和生产物资,从20团和工程二大队调来1365名劳改人员及3015名河南支边青壮年拓荒主力,着手建设新农场,开始大规模地开荒造田,兴修水利。

按照规划,这个农场的12万亩耕地将全部用机器耕种。青年们一到,就有67个人被选派到拖拉机训练班学习。很多人说,在学校读书时就想学开拖拉机,能够如愿以偿,自然高兴。问到他们未来的理想是什么,几乎所有人都回答:“建设好国营农场,将来把俺爹娘接来,在这里永远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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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日报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垦日报范文3

加强组织,积极指导各地搞好危房改造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立足垦区实际,省农垦局编制了吉林垦区“十二五”期间的危房改造计划,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备案。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和住建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吉林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危房改造各项任务及总体要求,并召开全省推进农垦危房改造工作视频会进行部署。协调落实了中央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其中2012年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由2011年的每户补助6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7500元,解决了县(市)级财政无法配套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公共财政对危房改造的投入,提高了农工受益标准。为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省农垦局吸收有关厅局和相关市州政府领导组建了全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作为全省“八路安居工程”之一,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全面落实垦区危房改造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和组织保障。

认真总结,努力规范危房改造的各项工作

经过一年来的积极工作,危房改造逐渐得到广大农工的支持和拥护,危房改造户的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部门多,关乎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在项目建设初期普遍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检查和督导,发现在确定改造对象、执行改造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等方面,有些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省农垦局进行了充分调研和总结,提出了“明确各级责任、实施八步程序、抓住三个节点、建立三个机制”的工作规范,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具体要做到:每户企业都要履行从职工申请、企业公示、逐级上报、立项审批、项目实施、上报进度、竣工验收和及时发放补助金的八步程序,紧紧抓住完善档案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和规范竣工验收等三个重要节点,对施工建设进行全程规范,在实施改造的过程中,各地都要努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质量监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这项利国利民的惠垦政策足额到位地贯彻执行。

示范引导,全面推进危房改造的总体进程

为使危房改造规范尽快推广,今年4月底,省农垦局在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召开了全省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现场会,省农委副主任吴晓光在讲话中进一步明确了危房改造的规定任务和具体要求,全省各垦区的农垦企业主要领导共同学习了规范性的内业管理要求和改造标准,现场观摩了危房改造的实施程序、档案管理和建设标准,使全省农垦企业由知道干什么到明确怎么干,推动全省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有样可学、有据可依,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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