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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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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第一篇】

一、大学生打工的概念辨析

大学生打工经常被称为“大学生兼职”或“大学生勤工助学”,我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准确的。首先,兼职是指在一个人已经有一份工作的前提,又在这份工作以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甚至多份工作的工作状态。而大学生是在坚持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做一份工作。所以很显然大学生打工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其次,大学生打工和勤工助学也是有区别的。勤工助学是高校组织本校的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的活动。而大学生打工是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工作的行为。所以,大学生在校外打工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围之内。再次,大学生打工的行为和大学生实习也不同。大学生实习是大学专业知识学习的一种延续,是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而且学生实习一般是没工资的,即失去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获得的是经验上的利益。所以说实习主要追求的是经验上的利益,而大学生打工不仅仅是为了知识和经验,更主要的是获得经济利益。综上,大学生打工和勤工助学、实习是不同的,它是大学生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

二、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关系的法律定位

打工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目前这个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是要想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打工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确立的关系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理由是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他的意见》第12条“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大学生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另外一个观点恰好相反,认为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由是现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他的意见》中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规定早就已经过时了。现在很多大学生打工已经超出了勤工俭学的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已成为某些大学生谋生的手段,其工作量之大、工作时间之长并不亚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所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由上述事实可见,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本质区别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优势,劳动者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在民事雇佣关系中,双方是自由、平等的,即双方在订立民事雇佣契约时可以平等的进行协商。也正是基于此,;劳动关系才被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纳入社会保障法律部门,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因此,对于打工大学生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大学生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比较稳定和正式的关系,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报酬等,这些大学生除了一个学生的身份外和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没什么本质区别,那么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应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大学生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与用人方订立协议,进行家教、促销等相对短期的打工活动而形成的关系则应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三、大学生打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困境

如果在打工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应该怎么保护?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遇到了巨大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目前的现状是劳动法对打工大学生的权益保护的排斥。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把在校大学生与用人方之间的兼职关系长期毫无区别地排除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但是,笔者认为劳动部的这个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状况。

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大学生打工的法律规范分散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渊源中,目前尚缺乏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规定,不利于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大学生打工的法律保障的建议

目前很多公司特别喜欢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不仅因为“成本”低。而且因为大学生缺少法律“保护伞”。由于没有针对大学生打工的特定法律,一旦发生纠纷,勤工俭学的“天之骄子”只能忍气吞声。因此,对于打工的大学生们来说,打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打工时一定要核实有关信息,弄清中介的真实性,干活前一定要签书面合同,一旦发现被骗或者出现纠纷时,应该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吃亏。

为维护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首先,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打工的大学生。如公务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却受到《公务员法》的特别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大学生打工群体进行保护,如《大学生打工法》对大学生打工给予专门的保护。其次,地方人大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政府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保护大学生兼职的行为。通过规定,弥补目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大学生打工得到更好的保护。 最后,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高工时、工资待遇、试用期、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做了规定。另外,劳社部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确立和解除、待遇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和行政管理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和《意见》的规定仍有不足,需要改进。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合同。《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一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这样会导致在发生纠纷时,大学生很难证明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一旦劳动关系不能证实,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对大学生校外打工的保护力度不足。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使大学生既能通过打工得到锻炼,又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兼职:为迈向社会“热身”[N].中国教育报,2003-3-5(3).

[2]李晓元。 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12).

[3]孙瑞灼。“底薪门”事件击中法律软肋[J].就业与保障。

[4]谢怀拭,陈明俠。劳动法简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

大学生打工【第二篇】

临近暑假,校园里、大街上各种各样的招工广告随处可见,我和几个室友准备在暑期找份临时工来充实自己的暑假生活。在找工作的时候就听说其他学校的有去打工被骗的,所以我们在找工作的时候都很谨慎。经过慎密的筛选,最后我们决定跟着我们校学生会志愿者部社会实践部的一个干部去,她是东莞顶裕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的招工,她也跟着我们一块去打工所以我们就放心的跟着她一块儿去了。

考试完的第二天我们就出发了,坐了两天的长途大巴,我们一行三十多个人终于到达了东莞,到达厂里已经是下午五点多了,我们收拾收拾东西就去食堂吃饭,吃完饭我们就开始和老板签合同,老板给我们开了会后我们就去休息了。这个公司主要是加工木制珠宝盒的,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就开始去车间工作了。第一天工作给我们安排的工作都很简单,我们们很容易就能完成,同时也觉得时间过得很快。第一周晚上只加班到九点半,刚远离的学校紧张的复习备考生活,没有了学习考试的压力,每天只是工作,吃饭,睡觉这三部曲也没有什么思想压力感觉很好。从第二周开始就给我们安排一些有技术含量的活了,并且晚上加班到十一点有时甚至十一点半,枯燥无味的长时间工作很令我们乏味,手机在那边也没法上网整天像是与世隔绝了。长时间的工作导致我们晚上睡觉做梦都是在干活,早上起来手都是肿的,握就握不住。就这样持续了56天,期间只过三个星期天休息了三天,整天盼星期天就像盼过年似的。还好,我们们只干两个月就走了,坚持坚持也就过去了,过着还有个盼头,但是想起那些厂里的老员工,他们整天整年都这样重复着这样乏味的日子,动不动就被组长骂一顿,在那组长一般不骂我们学生,让我们干的都是稍微轻点的没有危险的工作,顿时感觉我们很是幸福。

这个公司分为四个部门:木工部,组立部,油漆部,包装部。我是在组立部的,也就是把各个零件组装起来,那些活儿看是简单而轻松的,身体不断的重复着一个动作,是相当的枯燥和烦闷的。但不管做什么,我们在期间不单单只是为了工作,机械的运动永远只是停留在那一步。在实践期间我们还要讲究方法,怎样做省力又好,在期间组长教我们的,还有其他方法都很科学,期间我也很受启发。但是有一些小事不太科学,比如说一些员工往一个小瓶子里倒胶的时候就没有注意大气压强的问题,导致倒胶很难倒,就不往瓶子里进,我注意到这个问题后就和那个老员工讲了一下她那样做的不对,我告诉她正确的倒法后她很快就倒好了。这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也充分证明了我们学习的知识还是有用的。 嘻嘻……

虽然这个暑假基本没上过网看过电视,像与世隔绝了,24小时的一半多时间都是在工作,打交道的也只是厂里的老员工和一块儿去的同学,整天只是在厂里呆着,但是这也让我看到了社会的一角,这个世界真的是太疯狂了。我本以为只有在电视上才会发生的事竟然有好多在我身边发生了,这就是和在学校的不同,学校太理想化了,而社会太现实了。不过通过暑期的打工经历也让我明白了许多以前我认为说得不对的名家名句,到底还是名句,都是有一定的生活哲理的!

暑期的社会实践打工经历让我亲身感受到了许多:

一、时间真的很宝贵。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确实是可以创造金钱,但是金钱却买不到时间。我们在那打工都是按小时付工资的,只要干有那么多时间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但是有了这么多钱我们想买点时间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刚放假的时候本来说是七月五号出发,我们三号考完,正好四号可以歇息一天收拾收拾东西,但是三号上午考完后,下午通知说是四号一早就走,这个下午真是让我们慌的很,室友的一个同学要和我们一块去,我们就连忙打电话让她晚上赶过来,宿舍暑假要被占用还得搬宿舍的东西,表弟也要和我们一块去结果就没能赶过来,还有一个要一块去的老乡第二天还有考试……那天下午真是把人给折腾死,就相差一天,原来的计划都泡汤了,那是真是切实感受到了时间的宝贵。在那呆了将近两个月也就意味着在家只能呆两三天,真的好想在家多呆几天……

二、挣个钱真难。整天在学校吃穿不愁的我们却很少想一下父母挣钱供养我们上学是多么的不容易,我们在学校吃喝玩乐日子过得很是潇洒,但父母呢?他们只是一个劲的想法挣钱让我们吃好喝好,而他们去整天省吃俭用,辛辛苦苦的挣钱,而我们只是知道花钱。通过这个暑期的打工经历我确实感受的了钱是多么的难挣,每天超负荷的工作量把人累的够呛,有时候一连站好几天站的腿酸疼硬疼的,每天早上手指肿的握就握不住,反正是钱是没有好挣的。

三、人活着真不容易。现在想想我们以前真是生在福中不知福,看到和我们同龄的好多人早早的就担起了家庭的重担,以前还以为他们出去打工很自由还可以挣钱花,但亲身实践后才知道还是在学校好,在学校自由点,在这儿父母供养着没有人骂,没有生活的压力。他们打工在外动不动就被上级骂一顿,整天都是机械的工作,生活没一点儿乐趣,并且挑起了家庭的重担,也许他们唯一期盼的就是发工资的那一刻,这就是他们的生活。有时候想想就是混个人好难,一辈子都要被生活的压力牵着鼻子走。

四、珍惜现在幸福生活,好好学习。暑假在那干活的时候不让说话,不让听歌,机械的工作很是令我们乏味,这种生活我们也幸亏是干了不到两个月,在那干活的时候就经常想还是我们在学校幸福,到学校一定要好好学习珍惜眼前的幸福生活。这一开学就是大二了,大学四年会很快过去的,珍惜大学里的每分每秒充分利用大学里的每份资源来充实自己,好好的锻炼自己,学号本专业知识,才能等到毕业后找到份满意的工作,到时候也许生活会比较好过点。

或许有人会说我这个暑假没有赚到多少钱,可是我们在这个现实的社会中懂得了该怎么样生存。我想这个才是最重要最值得我们追求的东西。

在我的打工生活中,我也明白了许多:

在日常的工作中上级欺压、责备下级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事实如此,但这也给我上了宝贵的一课。它让我明白到别人批评你或是你听取他人的意见时,一定要心平气和,只有这样才能表示你在诚心听他说话。虽然被批评是很难受的,而且要明确表示你是真心在接受他们的批评。因为这样才能在失败中吸取教训,为以后的成功铺路。我们要学会从那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这才是我所应该做的。

我也从打工中学习到了人际交往和待人处事的技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能看到自身的价值。人往往是很执着的。可是如果你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你一定会交得到很多朋友。对待朋友,切不可斤斤计较,不可强求对方付出与你对等的真情,要知道给予比获得更令人开心。不论做是事情,都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成功要有信心,要学会和周围的人沟通思想、关心别人、支持别人。

打工的日子,有喜有忧,有欢乐,也有苦累,也许这就是打工生活的全部吧。我不知道多少打工的人有过这种感觉,但总的来说,这次的打工生活是我人生中迈向社会的重要一步,是值得回忆的。现在想来,五十六天的打工生活,我收获还是蛮大的。我所学到的生活的道理是我在学校里无法体会的,这也算是我的一分财富吧。

大学生打工【第三篇】

不经风雨,怎见彩虹,没有人能轻轻松松成功。

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板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的走向社会,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开始了为期X月的社会实践。记得老师曾说过学校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

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身份。而走进企业,接触各种各样的客户、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你得去面对你从没面对过的一切。记得在我校举行的招聘会上所反映出来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在校的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在这次实践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在学校,理论学习的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的,而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就能完成一项任务,有时候你会埋怨,实际操作这么简单,但为什么书本上的知识让人学的那么吃力呢?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美好意愿,它已经不符合现代大学生的追求,如今的大学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希望自己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打工的大学生一族正逐渐壮大成了一个部落,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大学生打工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在这股潮流中正悄悄发生着改变。

对于大学生打工,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许多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模式,我们有理由走自己选择的人生路,只要把握住自己,掌握好学习与打工的分寸,肯定能把大学这个人生阶段过得丰富多彩。打工的途径或者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是对社会有益,对自己积累人生经历有益,还能够有少量收入,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参与其中。

虽然在实践中我只是负责比较简单的部分,但能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真正运用出来也使我颇感兴奋!在学校上课时都是老师在教授,学生听讲,理论占主体,而我对知识也能掌握,本以为到了企业能够应付得来,但是在企业里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平时在学校数字错了改一改就可以交上去,但在工厂里,数字绝对不可以错,因为质量是企业第一生命,质量不行,企业生产就会跟不上,而效率也会随之下降,企业就会在竞争的浪潮中失败。

因此,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这种要求是我们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在学校里可能只需会解一道题,算出一个程式就可以了,但这里更需要的是与实际相结合,没有实际,只是纸上谈兵是不可能在社会立足的,所以一定要特别小心谨慎,而且一旦出错并不是像学校里一样老师打个红叉,然后改过来就行了,在工厂里出错是要负责任的,这关乎工厂的利益存亡。

总之,这个暑假的社会实践是丰富而又有意义,一些心得和体会让人感到兴奋,但却决不仅仅用兴奋就能描述的,因为这是一种实实在在收获,是对“有经验者优先”的感悟。

在我的打工生活中,我也明白了许多:在日常的工作中上级欺压、责备下级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事实如此,但这也给我上了宝贵的一课。它让我明白到别人批评你或是你听取他人的意见时,一定要心平气和,只有这样才能表示你在诚心听他说话。虽然被批评是很难受的,而且要明确表示你是真心在接受他们的批评。因为这样才能在失败中吸取教训,为以后的成功铺路。我们要学会从那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这才是我所应该做的。

我也从工作中学习到了人际交往和待人处事的技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能看到自身的价值。人往往是很执着的。可是如果你只问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你一定会交得到很多朋友。对待朋友,切不可斤斤计较,不可强求对方付出与你对等的真情,要知道给予比获得更令人开心。不论做是事情,都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成功要有信心,要学会和周围的人沟通思想、关心别人、支持别人。

大学生打工【第四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权益 保护

随着高校收费政策的实施,高校扩招的进一步加剧,就业压力的继续攀升,在校大学生中出现了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缓解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而从事家教、促销、派发传单等工作的打工一族。2007年报道的“大学生金喜梁暑期打工脑死亡,医药费无着落”、“洋快餐店非法雇佣大学生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警钟。

一、打工大学生的概念界定

现在大学生打工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据调查,在校生中有90%的人有过打工经历。走出校门打工的大学生有部分是因为家庭贫困,打工是为了赚取生活费甚至是学费,以帮助家庭解决经济负担。还有部分学生是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尽早深入了解社会,为毕业找工作积累经验。本文所称“打工大学生”是指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从事工作的高校在校学生。笔者从相关论文与报道中发现,多数人将打工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称为“兼职”或者“勤工助学”。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不正确也是不全面的。

所谓兼职,是指在不脱离原组织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或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通过交换,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他们的打工行为并不是从事第二职业,因此,大学生打工行为被称“兼职”并不正确。

根据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所谓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果学生不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称为私自外出打工,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与私自外出打工的概念是相对的。笔者认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一种打工行为,私自外出打工也是一种打工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勤工助学有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参与,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与约束,而私自外出打工不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允许,不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与约束,属于个人行为。“打工”意即为他人或者机构提供劳动力,获得收入的一种行为。不管是勤工助学还是学生私自外出打工都是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打工大学生”包含了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与私自外出打工的大学生。

二、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原因

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打工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也锻炼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比如开篇所提金喜梁暑假打工“脑死亡”医药费无着落一案,与“洋快餐店非法雇佣大学生”事件,都说明了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遭受了侵害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有以下原因:

一是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国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在高校也开设了《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课程,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但是从对一份大学生维权意识的调查来看,打工时,有73%的学生想过要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和雇佣协议,但觉得麻烦,19%的学生与老板有口头协议;大学生被侵权后,有51%的同学选择直接与相关用工单位交涉,42%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忍忍算了。由此看来,不少大学生维权意识十分淡薄。

究其原因,一是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不够重视。虽说高校都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在师资力量的配置上,往往让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年轻教师担任任课教师。由于自身法律专业素养的缺乏,在授课时只是照本宣科。蜻蜓点水一般的教学与实际严重脱轨,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二为一,而且所占章节是寥寥无几,学生学完过后仍旧缺乏基本的法律认识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其二是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社会人士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在求职时,大学生往往都急于获得工作机会,对用工方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都可能是全盘接受,这也为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埋下了隐患。

二是高校对打工大学生保护不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从实际来看,很多高校勤工助学体制不健全,不少高校甚至没有配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教师来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不够重视,更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高校甚至觉得让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会产生安全隐患而断然停止该项工作。《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高校往往以学生私自打工属于个人行为,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来规避学校的责任。以此,更是谈不上高校对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存有瑕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我国在1995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高校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有人提出,可以将大学生勤工助学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作为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有的就是像以上所提的部门规章对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有所规定,而这样的规章内容过于笼统,适用又存在歧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均以此为由不认可大学生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用人单位也利用此瑕疵,以低廉的价格雇佣大学生为他们劳动。

三、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方法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学生进入了高校学习。为顺利完成学业,或是提高综合能力,很多学生迈入社会打工。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及我国法律在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瑕疵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了保障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根据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实践做法,高校的“法制教育”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高校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独立的地位。大学生以接受道德、纪律教育为主,面对实际问题时,就习惯性地用道德、纪律去衡量,而缺乏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该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教师任课,在讲授课程当中,教师可安排《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与学生权益联系紧密的法律课程,引导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联系某些司法、行政部门、仲裁等机构为学生们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讲座,使大学生们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应健全勤工助学机制,成为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坚强后盾

勤工助学工作的全方位开展离不开有效的组织体系,要变学生个体自发型为学校组织型,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⑦有效的组织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制度完善。当前,高校勤工助学工作机构一般下设于学生工作部或是校团委,负责勤工助学的老师通常都身兼数职,工作繁多。为有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笔者认为各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由经验丰富的教师们全面规划和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勤工助学工作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为同学们提供高质量及数量众多的工作岗位为己任,使有需要的在校大学生都能获得工作岗位,就可将所有学生纳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中。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进行“打工”,有学校这个庞大的集体作为坚强后盾,用人单位不敢轻易侵害学生利益,即使当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校可以快速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三)完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最大限度保护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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