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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协议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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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协议书【第一篇】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本人)与关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和执行款物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刑事委托协议书【第二篇】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与四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陈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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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协议书【第三篇】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刑事委托协议书【第四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刑事委托协议书【第五篇】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刑事委托协议书【第六篇】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得房产进行查验,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购买得座落于市_____区_____ 小区_____楼(栋)_____ 单元(号)_____ 门得室内房屋质量状况进行查验。

具体房屋类型、装修程度和乙方所派服务人员得职级以委托确认书或派工单内容为准。

二、服务时间_____

服务时间: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_____ 时_____分

三、查验依据

四、

依据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制定得《验房师作业标准暨道德规范》内容及国家建筑装修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验收规范。

五、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须在约定得时间、地点接待乙方所派服务人员,并到小区物业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在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受第三方影响

3、根据服务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得房产证件资料

乙方:

1、根据甲方委托需求,派遣验房师对甲方提供验房服务

2、在验房后为甲方出具加盖乙方公章得《房屋查验咨询报告》

3、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阻碍时,有权终止服务。

六、服务费用

1、验房结束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_____)服务费用。

2、市内六区以外根据路程远近,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

3、付款方式:

(_____)现金支付;(_____)其他支付方式

七、其他事项

1、如需提供其他服务,如空气质量等协议需另行签订

2、如甲方需变更服务时间,须在乙方派工前三天提出变更请求,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误工误时损失者,订金不予退还。

3、乙方所提供《房屋查验咨询报告》仅反映查验现场当时状况,因整改、装修、时间、人为等原因造成得房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不得改动《房屋查验咨询报告》内容,且不得将《房屋查验咨询报告》做其他用途,否则由此产生得一切后果也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必要时保留对其诉讼得权利。

5、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委托协议书【第七篇】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委托乙方作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其辩护人;乙方指派律师履行上述约定义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或服务内容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申诉,申请回避,调查取证等。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阶段为__________________。

a、侦查阶段;b、审查起诉阶段;c、一审;d、二审;e、申诉。

第四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用及交纳办法如下:

a、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b、其他需要支出的鉴定、审计、评估、公证、证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c、差旅、食宿、通讯等办案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或由甲方支付乙方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付清。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认真、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免责。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委托协议书【第八篇】

申请人:张红举,男,1969年7月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是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师。

申请人张红举对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麦初字第74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人张红举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2008)天刑二终字第10号,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人张红举是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业高级中学教师,男,生于1969年7月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在发生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中,地方政府领导为了逃避责任,指示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提供伪证,并勾结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我施行刑讯逼供、栽赃陷害,转换事件性质,使高考事件由组织行为转换为个人行为,我被强制性抓为“替罪羊”。麦积区检察院给我栽赃受贿一万元,于08年7月7日以受贿罪向麦积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改判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无罪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于08年10月11日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我向甘肃省检察院和法院申诉未果,于12月2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我给天水市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逐级上访,所到之处互相推卸责任。我在万般无赖之下,于年3月底到全国人大上访,并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了我的申诉信函,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温家宝发了我的冤情反映材料,此材料被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收悉。6月1日,我去甘肃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上访,直到208月13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送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妻子申诉的驳回通知书。对我的申诉和全国人大上访视而不见,没有回音。当我看通知书时,我感到心寒。2010年11月甘肃省委第4次巡视组来天水麦积区巡视,我已多次向巡视组领导和专员反映了我蒙冤受屈的事实,并将冤情材料递交他们带回省委,至今未果。

申请再审的理由。

一、事实证明申诉人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这是一桩冤案。

1.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只是一个属事业单位的教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也没有受过什么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教育局职权范围的任何工作。

2.被告所从事的是学校安排的,统一地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高考材料,属学校工作范围的,不是“招生”工作,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教育局与学校之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学校向招考办报送材料属于行政相对人即被管理者服从管理需要向管理者报送相关资料,被管理者配合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并不等于被管理者就从事管理者的工作,替管理者负责。

3.被告即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师,根据学校的安排帮办考务工作。根据校长的安排所检查的就是户籍证明和统一报送高考学生名册的工作,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隐瞒事实,一切都按领导的要求认真检查和办理。这些考生确实有属当地户口的证明,而且这些证明是法定机关正式办理的。并不是被告只听信了蒋鑫之言没有检查或隐瞒真相私自办理报考。学校也是争着要在外地上学回来的学生,以提高高考上线率,甚至还奖励介绍人,并不是像破案后所想的为给别人办事才办理的。

4、高考事件发生的主要问题是:考生的资格问题。而证明考生资格的证件是按照区招生办的要求,考生本人提供的,由当地公安局办理的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些证件证明及考生资格的审查是由校长黄鸿福领导组织,由主管教育教学招生的副校长杨卫平直接负责,并经区招生办主任万录民、副主任刘永强等人员来校亲自正审合格的。高考报名时,我只是按校长黄鸿福和副校长杨卫平安排,将考生报名信息及表册送交区招生办。因此,在整个报名过程中我只是按安排负责送交由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的报名表册,再说至始至终没有任何组织和领导赋予我审查高考考生资格的资格和权利。为什么,真正检查资格的人都无罪,我无辜地被牵连受害,变成了“替罪羊”,我有何能徇私舞弊。

5、我被定罪判刑,开除公职的根本原因是受贿一万元。可事实是我根本没有受贿这一万元,这纯粹是麦积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徐卫东、王晓明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栽赃陷害的结果。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转换事件性质,把上上下下整个组织中领导的作为问题,转换成某个人的个人行为问题。该事件的处理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处治,却变成了领导逃避罪责,工作底层的人员替罪受害。这究竟是谁在利用权利徇私舞弊。在法律被利用,司法恣意生杀予夺的恐怖下,我个人又有何能,替自己鸣冤!

6、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栽赃陷害案,也是一起领导逃避罪责的政治事件。当时,影响极大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事关当地教育、公安、政府三部门,是三系统管理上的系统出了问题,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这无疑要牵扯到当地上上下下的头头脑脑,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委领导的责任。作为麦积区区委书记蒋晓强,能袖手旁观吗?他们为了逃避罪责,暗箱操作,指示司法人员有组织有预谋进行事件性质的转换,栽赃陷害,我是其中受害者。我被区检察院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徐卫东和王晓明至始至终,口口声声,打着区委书记蒋晓强的旗号,给我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二人轮换殴打我的头部和脸部,为了达到给我栽赃一万元的目的,他们不择手段,强迫我不止一次的饮用含有麻醉人神志的半瓶半瓶的矿泉水,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从我的头部胸部重拳殴打,每当我神志不清时,他们就让我按他们的口吻供述材料、画押签字。本案是从麦积区检察院错了,其它执法部门就将错就错,徇私枉法相互包皮,欺骗上级政府和司法,欺骗媒体报道虚假新闻,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审法院不放两次逼供,诱供录像视听资料,也不让主要证人蒋鑫出庭对质,枉法裁判。二审法院不但不调查,而且没有看我的上诉材料,(这是王卫红庭长亲自说的)按检察院提供的伪证枉法裁定。因此,我是被害冤枉的,我控告天水政府官员与司法人员勾结,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径,还我清白!

7、检察院司法人员操控、诱骗他人,提供伪证。

作为本案公诉的主要证据是蒋鑫的证言、本人供述交代的材料以及其它证明材料都是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伪证。

(1)本人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是他们刑讯逼供、诱供、殴打栽赃陷害取得的。

(2)蒋鑫对我行贿的证言是伪证。

首先,蒋鑫对我行贿的证言是对蒋鑫刑讯逼供、诱供的结果;。

其次,司法人员所取得的证言又是主题先行,违反司法程序,倒行逆施的。区检察院司法人员在东方宾馆305室完成栽赃之后,他们强迫蒋鑫按给我栽赃的材料补供的。

再次,蒋鑫在法庭上供述:根本没有给张红举一万元的事,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的笔录是他们对我刑讯逼供、诱供、欺骗下,他们拿着的张红举的供述所做的伪证。

另外,麦积区教育局和学校所出示的:本人是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导处干事和考务员的证据是伪证。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行文任命我担任这两项职务。再说,我服刑期满后,询问了学校负责出示证明的领导彭玉明书记,问他此事时,他说他没做此证,不知是谁写的盖有校印的伪证。可从取证的时间来说,他就是当时学校的负责领导(08年6月19日校长已被撤职)。彭玉明为什么讳忌而推卸其责呢?检察院人员为了达到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掩盖他们知法犯法的真相,在一万元没有查实的并无人上交的情况下,检察院人又到学校叫新任校长彭玉明交了这一万元,说是他们要了事,彭拒绝了此非法无理的要求,此事可以查实。

10、麦积区检察院人员徐卫东和王晓明对我刑讯逼供诱供,威逼,欺骗、殴打、欺骗以及不止一次逼喝含有麻醉性质的矿泉水等非法手段取证。逼供、诱供经过如下:。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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