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辅警代表发言稿(样稿)4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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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代表发言稿篇1
辅警竞选队长发言稿
篇1:安保经验总结交流会发言稿
尊敬的王斌队长,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13网安三区的张一鸣,我在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参加了大阅兵的安保活动,非常有幸今天能站在这里来给大家讲一讲我的安保经历与感受。爱国英雄林则徐曾经说过: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安保任务责任重于泰山,国家需要我们,我们就要勇于担当。说句实在话,当接到安保任务时我的心里真的是既兴奋又紧张,因为以前的人生中从没有这样的经历。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大阅兵是中国的、乃至世界的大事。办好了,作为一个中国人,扬眉吐气;办砸了,作为一个中国人,羞愧耻辱。从学校的层面来说,安保活动对于每位接受任务的同学们来说是一个政治任务,我们穿着警服走在外面,代表着公安大学的形象,更代表人民警察这只崇高队伍的形象。因此,接任务的我们不能够只顾着兴奋,更要严肃、认真地去对待。用一句俗语来说,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安保工作也是整个阅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让我们来把问题放大,那就是阅兵活动出现了问题,就是国家层面的问题,所以说,为了祖国的荣光,我们必须在安保任务中打起一百二十分的精神。我认为 ,除了个人的能力之外,完成任务还需要有不怕吃苦的乐观主义精神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阅兵前夜,首都六万名人民警察全员出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感一直坚守在岗位上,以及其他的支援警力,包括我们,还有辅警、保安、志愿者,甚至是广大热心的群众。警灯在闪烁,我们在巡逻,哪个没有倾情付出,哪个曾经叫苦连天后退半步,有事情时哪个不是冲在前面,有困难时哪个不伸出援助之手?就算条件再艰苦,就算体力再不支,谁退缩了,谁也没有,即使是休息的片刻鼾声大作震天响,清醒着的守岗的同志们心烦了吗,没有!包容和理解已经占据了大脑思维。因此,这是一种以苦为乐的精神,是一种冲锋在前、敢打必胜的钢铁意志!
篇2:治安辅警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2
辅警先进个人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很荣幸代表市局机关治安辅警在此发言。借此机会,请允许本人向一直以来帮助、支持我们工作的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关心、培养我们的各位领导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人李勇、39岁、文化程度大专、于1996年参加工作、自2003年进入 xx市公安局工作。2012年8月被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于xx市公安局刑警队。转眼间我已经在公安战线上工作10年了。这么多年以来作为治安辅助人员,凭着对公安事业的强烈责任感,把自己的愿望和抱负都倾注在我所热爱的事业上,凭着一腔矢志不渝的信念和热情,把对党的公安事业的忠诚,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对群众服务的热心,全部默默溶铸于自己从事的事业中。工作中,曾多次被单位授予“先进个人”称号。诸多荣誉的取得代表着我对公安事业的热爱,我用行动诠释着全新全意为人们服务的宗旨,现将2013年工作事迹介绍如下:
一、提高觉悟,向党靠拢
做为先进党支部这一光荣集体的一员,受平时的工作环境的熏陶和公安工作大趋势的影响,本人渐渐地感受到能够成为一名共产党员是多么的自豪与骄傲,而这一切必须建立
在自身方方面面过硬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为此,本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思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用改革的思路创新。
二、爱岗敬业,默默奉献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我时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敬业活动,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和党的要求保持一致,规范个人的言行,紧密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让自己的思想行动和组织保持一致,处处起模范作用。因为车辆使用频率高,路途远,且我科室车辆本身使用年限已经较长,小故障不断。为了不影响办公,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本人常常利用休息日进行车辆保养与修理。我始终坚信,扎实的业务基础是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的必要保证。所以,本人常主动摸索车辆维修方面的知识,遇有小毛病,本人尽量自己动手完成修理,为单位节约经费。
力,在此,我郑重承诺:我将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投入今后的工作之中,依然发扬吃苦耐劳、不屈不挠的工作精神,团结同事,热爱事业,在工作中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力求高质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不断克服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成绩在于行动,请各位领导及广大同事们监督指导。
谢谢!。
篇3:11保安辅警副队长职责
保安辅警副队长职责 1、必须以身作则,带领队员认真学习保安辅警纪律规定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对保安辅警工作的认识,科学化管理队伍。
2、积极协助队长做好辖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带领队员认真学习岗位责任及培训新队员适应工作岗位。掌握队员思想情况,引导队员积极工作,树立以公司为家的精神。4、严格管理好队伍的日常工作及生活。
5、不定时巡查队伍上岗纪律及有关情况,处理出现问题。
6、协助队长开展队伍政治、军事、法制、消防及岗位业务知识和体能训练的培训。
7、每周进行一次队例会,总结一周工作,克服存在的问题。
9、根据工作手册《消防管理》《应急方案》对突发事件做好预防措施,根据队长指挥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负责保安辅警交接班记录、邮件收发登记等各记录的发放及保存,期限一年。
11、副队长配合队长执行各项工作,并服从队长安排;队长不在时,执行队长所负职责。
辅警代表发言稿篇2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辅警代表发言稿篇3
辅警发言稿
篇1:如何做好辅警工作讲稿
如何做好辅警工作
一、辅警简介
(一)警察的概念
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警察职务及其性质,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把警察作为专指国家政务,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按照时间先后来讲,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1897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此后,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于1898年7月27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由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随着变法的失败,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从警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现代意义的警察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辅警概念来源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中国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国
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和日本实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关于辅警,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警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在我国,广义上的辅警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狭义上的辅警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等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辅警,有的也称为协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公安民警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
(三)中国辅警的由来和发展
中国辅警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才出现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阶层分化以及人口流动加速,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由于受编制管理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时机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警力不可能大规模增加,全国公安机关警力比远未达到人口比万分之十的比例,公安机关的警力已远远不能完成较之繁重的公安工作,致使许许多多工作变得极为被动和难以开展。同时,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不能及时有效协助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盘查、堵控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物品、车辆等警务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招用辅警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已成为各地缓解警力不足的必然选择,是实行公安行政公私协力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辅警制度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推行,中国辅警由此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辅警队伍的发展已颇具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辅警已近300万人,其人数已经远远超过全国民警数量。客观地说,辅警对于给警力不足解套,减轻警察机关的任务负担,实现公安行政的民主化,提高警察任务的行政效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中国辅警的性质
辅警是协助正规警察开展相关工作,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在地位上,辅警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辅警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及特征 1、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2、人民警察职责的特征
(1)法律性。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确定的。
(2)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人民警察职责规定了人民警察工作管辖范围,是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标准,为人民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责任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对国家对人民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必须以宪法和各项法律为准则,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人民警察如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中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
篇2:竞聘辅警演讲稿
如何做好辅警工作
一、辅警简介
(一)警察的概念
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
警察职务及其性质,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
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
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把警察
作为专指国家政务,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
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
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
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 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
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
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
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
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
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按照时间先后来讲,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1897年,湖南按
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建议设
立湖南保卫局。此后,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
见。于1898年7月27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由
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
南巡抚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随着变法的失败,被迫裁撤
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从警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现代意义的警察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维护国
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辅警概念来源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
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中国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国 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和日本实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
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关于辅警,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警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
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在我国,广义上的辅警是指各类社会治
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
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它们“接受当地公
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狭义上的辅警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
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等都属狭义上的辅
助警力。辅警,有的也称为协警,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公安民警履行各项
职能的辅助力量。
(三)中国辅警的由来和发展中国辅警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才出现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阶
层分化以及人口流动加速,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由于受编制管理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时
机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警力不可能大规模增加,全国公安机关警力比远未达到人口比万分之
十的比例,公安机关的警力已远远不能完成较之繁重的公安工作,致使许许多多工作变得极
为被动和难以开展。同时,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
街队、护村队、护校队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不能及时有效协助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物品、车辆等警务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招用辅警提供 公共安全服务已成为各地缓解警力不足的必然选择,是实行公安行政公私协力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辅警制度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推行,中国辅警
由此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辅警队伍的发展已颇具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辅警已近
300万人,其人数已经远远超过全国民警数量。客观地说,辅警对于给警力不足解套,减轻
警察机关的任务负担,实现公安行政的民主化,提高警察任务的行政效率,协助公安机关维
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中国辅警的性质辅警是协助正规警察开展相关工作,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在地
位上,辅警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
括行政权与司法权);
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辅警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及特征
1、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
定的。
2、人民警察职责的特征
(1)法律性。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
肃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确定的。
(2)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人民警察职责规定了
人民警察工作管辖范围,是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 权与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标准,为人民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不依法履行职
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责任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
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对国家对人民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
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必须以宪法和各项法律为准则,不
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人民警察如不履行其法定
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中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
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
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篇2:公安机关竞职演
讲
竞 职 演 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首先衷心感谢组织上给予我们这样一个展示自我、锻炼提高的机会。同时,也十分感谢
同事们对我的关心、信任和支持。此次作为公推出来的8名符合条件的干部之一,我感到十分荣幸。我先简单介绍下自己,我叫***,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01年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刑事侦查系毕业后,分配到三
清山分局,之后分别在信州分局刑大、市局刑警支队从事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工作;**年*8
月,我从市局正式调至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工作,当时主要负责经济开发区巡防队伍的组建
和协助齐民同志开展治安工作。20**年*月,从分局巡防大队调至治安大队,专职协助**同志 工作。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简单汇报一下近3年的工作情况: 一是参与组建巡防队伍。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和分局领导的关心下,开发区巡防大队在我筹建下于07年9月正式组建,先后招聘了31名巡防队队员开展巡逻,制定了适应开发区工作特点的相关制度。作为公安工作的一只重要的半军事化管理辅警力量,在分局领导的指示下,巡防队在日常巡逻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每月的发案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和专业灭火训练,同时进行有针对性地巡逻设卡、蹲点守候,提高巡逻警力的有效利用率,为维护开发区的社会
和经济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巡防队这些年共有15名队员被开发区评为优秀聘用人员,为
开发区挽回财物损失达30余万。二是全力做好治安工作。为了摸清开发区企业的详细底数,在分局领导的指示下,在分
局其他同志的配合和帮助下,掌握了较为详细的企业花名册,对开发区内涉及剧毒化学品和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企业情况进行留底备案。同时,根据辖区实际,不断加强对重点要害部
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升了社会防控能力。我和同事们的工作也得到了领导的肯定,这些年也得到不少的荣誉,我被评为08和10
年度的优秀公务员,11年度的全市卷烟打假先进个人,治安大队也获得了09年全市公安机
关“三基”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回顾几年来的工作经历,在组织的关怀下,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自己各方面都有
了较大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素养显著提升。多年的公安经历,更加坚定了我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在工作中,始终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
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面前 头脑清醒,时刻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和共产党员来严格要求自己。二是协调能力显著提升。巡防大队和治安大队在筹建初期工作有许多是协调各方面的关
系,身处其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协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十分注
意学习领导和同志们的协调技巧和协调艺术,同时尝试着自己参与有关协调工作,通过不断
学习和实践,使自己拓宽了思路、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分析、综合、决策能力,组织协调和
领导能力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三是适应能力显著提升。参加工作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分别在不同单位工作过,也
从事过不同性质的岗位,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轮换什么岗位,我都能够努力把自己融入其中,摆正位置,尽快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并尽可能做好这一行,做
到顺利时有自知之明,逆境中也不气馁,时刻保持良好地工作状态和稳定的心态。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无论在什么岗位,我都在努力争当一名优秀人民警察、一名优秀共
产党员。这次竞争上岗,如承蒙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让我走上责任更大的岗位,我将努力
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自我加压,刻苦学习。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把学习作为毕生追求,认真学习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现代警务理论知识,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以锲而不
舍的毅力和持之以恒的精神来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通过学习增长知识、增加智
慧、增强本领、增进自信,努力使自己成为行家里手、成为工作骨干,从而全面推进工作的开展。二是勤奋实干,率先垂范。这次的科所队负责人的竞争,这不仅是一个职务,更体现了
一种责任。作为负责人,一定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敢于负责,善于负责。要
以身作则,不仅想的要比别人多,而且干的要比别人多,勇于吃苦奉献,带头加班加点,高 标准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三是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工作成败的关键。我会努力协调好
各方关系,树立大局意识,抓好团结,努力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
按照局党委确定的奋斗目标,真抓实干,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工作
规律,用创新的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不断研究新情况,
总结
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参与这次竞聘对我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自我锻炼、自我提高过程。
俗话说,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真诚希望各位领导能给我一个更加广阔的舞台,使我自
身的潜力能够得到更大的发挥。但是,无论此次竞争的结果如何,我都会一如既往做好本职
工作,切实做到用心想事、用智谋事、用力干事,为开发区的和谐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量!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竞职人:***篇3:辅警会议讲话材料 辅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这次召开辅警工作会议,是我所根据**公安分局全区公安工作会议的精神,结
合我辖区的实际情况,对我辖区2013年全年24个行政村及辅警工作做一个统筹安排,为我辖区的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平安**、法治**”建设进行强而有力的保驾护航。
一、2012年全年工作情况。2012年全年,我辖区共发生各类治安案件70余起,其中处理12人次,成功调解治安案
件57起,调解率达80%。刑事案件发案20余起,多为入室盗窃案,已全部移交刑警队侦查。
全年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40余起,检查重点,内部单位15次,排查可疑人员30人次,车辆
500余辆。较好的完成了我所全年的公安工作任务。我所在2012年全区15个派出所工作考
评中名列前茅。二、2012年辅警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之处。2012年,我辖区辅警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是绝大部分辅警真抓实干,成为公安民警的得力助手。我辖区大部分辅警都是由各村
村干部兼任,由于都是当地人,对自己村组的实际状况非常熟悉,因此这些辅警利用自身的优势,不等不靠,将很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当地,即便是自身无法化解的矛盾,这些同志
也积极配合民警开展工作。在我所2012年调 解的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辅警直接参与的达到80%以上。二是积极提供线索,为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作出应有的贡献。2012年我辖区辅警共提
供重要线索10余条,协助破获案件30余起。有效的预防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辅警工作总体上是良好的,但我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辅警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部分辅警工作不力,畏难情绪严重。我辖区有个别辅警认为辅警工资低,工作不积
极。辖区民警有时候请求协助处理纠纷案件,有个别人不是推脱不在村上,就是推脱事情他
不好插手处理。这样,就造成了时机的延误,往往将“小事化大”。更有甚者,在民警处理事
情中,充当反面角色,站在人后给当事人出“瞎主意”、“坏主意”。对这些人,我所将适时的对辅警人员进行调整。
二是我辖区警务室普遍建设落后,基础台账不完善。我辖区警务室普遍都是08年以前建
设的老样子,有些警务室甚至连标识牌都不知去向。警务室内的基础台账几乎没有哪个警务
室是完善的,要么台账上是一层灰,要么就是没有台账。造成这些情况,一方面是客观条件
限制,经济能力不足,但另一方面也是部分辅警责任心不强,开拓进取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三是部分辅警法律学习意识不强,宣传不够,案件线索提供较少。我国的法律、政策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虽然我辖区的辅警文化程度不是很高,但是只要有学习热情,掌握一些基本法律常识还是没有问题的。有 些同志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对待群众问题的咨询,要么直接推给派出所,要么就心
口开河。这些造成我辖区法律知识的宣传还很欠缺,至今,有很多群众以为派出所就是古代的衙门,什么都能管,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民事纠纷。另外,在线索提供方面,往往偏向于部
分辅警,提供线索的总是那几个人,部分辅警对线索的提供还不够。
三、
2013年辅警工作安排。(一)、各村辅警要全力配合包片民警的工作。我辖区各位辅警要组建成一直强有力、可
靠的队伍,全力做好我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工作。以后没有特殊情况,绝不允许有“叫
不到场”的情况。
(二)、深化“四小警务”活动。要把深入开展以心往“小处想”、调处“小纠纷”、做好
“小事情”、改进“小细节”为主要内容的“四小警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融入辅警工
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有针对性的做好各项工作。各村辅警要全力配合包片民警及时深入调处化解小纠纷,最大限度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全面提升警务室的效能。 本年度,我所将积极采取措施,争取资金,完善我辖区警务室硬件设备不足的问题,各
警务室辅警也不能“等、靠”,要积极想办法解决实际困难。平时工作要认真负责,完善各类
基础台 账。在警务室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细心、耐心。辅警闲暇之余要有学习热情,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向群众做法律宣传。不能是一讲法律,张口一听就是“门外汉”。同志们,新形势、新阶段,面临着复杂的局面,我们肩负的责任越来越来多,也越来越
大。为保障我辖区治安形势的稳定,切实为我辖区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各位辅警作为我们的左膀右臂,希望大家不辱使命,务实创新,开拓我辖区2013年的公安工作的新局面。篇4:
辅警培训讲稿社区民警、辅警培训讲稿 学习周部长“四句话”之感慨 同志们:
今天有幸与大家同堂交流,倍感荣光和自豪。学海无涯,学无止境。由于自己的知识浅
薄,讲解中有不达其意之处望谅为谢。学习和探讨***部长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这四句话,用语精辟,其意深刻。我们不能泛泛而读,一知半解,我们也不能一般号召,风静树止。要
深刻理解周部长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要求我们人民警察要从小事做起,要从基本要
求入手,要从平凡工作对接,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党和国家的坚强柱石,为了社会稳定,人
民安宁“我们的队伍向太阳”。
一、人要精神
大家知道精神是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表现出来的一种活力。人没有了
篇3:辅警会议讲话材料
辅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这次召开辅警工作会议,是我所根据**公安分局全区公安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辖区的实际情况,对我辖区2013年全年24个行政村及辅警工作做一个统筹安排,为我辖区的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平安**、法治**”建设进行强而有力的保驾护航。
一、2012年全年工作情况。
2012年全年,我辖区共发生各类治安案件70余起,其中处理12人次,成功调解治安案件57起,调解率达80%。刑事案件发案20余起,多为入室盗窃案,已全部移交刑警队侦查。全年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40余起,检查重点,内部单位15次,排查可疑人员30人次,车辆500余辆。较好的完成了我所全年的公安工作任务。我所在2012年全区15个派出所工作考评中名列前茅。
二、2012年辅警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之处。
2012年,我辖区辅警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绝大部分辅警真抓实干,成为公安民警的得力助手。我辖区大部分辅警都是由各村村干部兼任,由于都是当地人,对自己村组的实际状况非常熟悉,因此这些辅警利用自身的优势,不等不靠,将很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当地,即便是自身无法化解的矛盾,这些同志也积极配合民警开展工作。在我所2012年调
解的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辅警直接参与的达到80%以上。
二是积极提供线索,为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作出应有的贡献。2012年我辖区辅警共提供重要线索10余条,协助破获案件30余起。有效的预防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辅警工作总体上是良好的,但我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辅警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部分辅警工作不力,畏难情绪严重。我辖区有个别辅警认为辅警工资低,工作不积极。辖区民警有时候请求协助处理纠纷案件,有个别人不是推脱不在村上,就是推脱事情他不好插手处理。这样,就造成了时机的延误,往往将“小事化大”。更有甚者,在民警处理事情中,充当反面角色,站在人后给当事人出“瞎主意”、“坏主意”。对这些人,我所将适时的对辅警人员进行调整。
二是我辖区警务室普遍建设落后,基础台账不完善。我辖区警务室普遍都是08年以前建设的老样子,有些警务室甚至连标识牌都不知去向。警务室内的基础台账几乎没有哪个警务室是完善的,要么台账上是一层灰,要么就是没有台账。造成这些情况,一方面是客观条件限制,经济能力不足,但另一方面也是部分辅警责任心不强,开拓进取能力不足而造成的。
三是部分辅警法律学习意识不强,宣传不够,案件线索提供较少。我国的法律、政策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虽然我辖区的辅警
文化程度不是很高,但是只要有学习热情,掌握一些基本法律常识还是没有问题的。有些同志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对待群众问题的咨询,要么直接推给派出所,要么就心口开河。这些造成我辖区法律知识的宣传还很欠缺,至今,有很多群众以为派出所就是古代的衙门,什么都能管,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民事纠纷。另外,在线索提供方面,往往偏向于部分辅警,提供线索的总是那几个人,部分辅警对线索的提供还不够。
三、2013年辅警工作安排。
(一)、各村辅警要全力配合包片民警的工作。我辖区各位辅警要组建成一直强有力、可靠的队伍,全力做好我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工作。以后没有特殊情况,绝不允许有“叫不到场”的情况。(二)、深化“四小警务”活动。要把深入开展以心往“小处想”、调处“小纠纷”、做好“小事情”、改进“小细节”为主要内容的“四小警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效机制,融入辅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有针对性的做好各项工作。各村辅警要全力配合包片民警及时深入调处化解小纠纷,最大限度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全面提升警务室的效能。
本年度,我所将积极采取措施,争取资金,完善我辖区警务室硬件设备不足的问题,各警务室辅警也不能“等、靠”,要积极想办法解决实际困难。平时工作要认真负责,完善各类基础台
账。在警务室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细心、耐心。辅警闲暇之余要有学习热情,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向群众做法律宣传。不能是一讲法律,张口一听就是“门外汉”。
同志们,新形势、新阶段,面临着复杂的局面,我们肩负的责任越来越来多,也越来越大。为保障我辖区治安形势的稳定,切实为我辖区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各位辅警作为我们的左膀右臂,希望大家不辱使命,务实创新,开拓我辖区2013年的公安工作的新局面。
辅警代表发言稿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来自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10大队交管1011区队的范广彦,刚刚获得的先进标兵荣誉称号让我此时的心情无比激动,感谢各位领导给我这次机会代表学院参加这意义非凡的表彰大会。
随着大运会的胜利闭幕,我们卸下了肩头上沉甸甸的安保责任,顿时感觉无比轻松。回首在大运安保的一个多月里,每一天我们都会有新的任务,每一天我们都会面临新的挑战,每一天我们都在努力的付出,在自己的岗位上坚守。现在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受到各界的一致好评,在此我谨代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随车护卫组全部学警向各级领导在这一个多月中一直关心和爱护我们的各级领导表示崇高的敬意与衷心的感谢!
我清晰的记得,7月28日上午,深圳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李铭莅临我们驻地龙岗中专,亲切慰问了我院师生,赠送了慰问金和防晒用具。7月22日上午,深圳大运会随车护卫指挥部总指挥杜鹏主任在百忙之中赶到我们营区,亲切慰问随车护卫组全体师生,还在烈日下讲话,为我们鼓劲加油。杜主任叮嘱说,此次随车护卫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加强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发扬胆大心细的精神,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相信我们一定会圆满完成任务。杜主任的讲话让我们深切的明白使命的重要,也使我们受到了巨大的鼓舞,更使我们坚定了必胜的决心,成为我们圆满完成任务的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龙岗中专也十分关心我们,出资为我们购买食品饮料,以备我们上下岗间隙的不时之需。在领导的关怀下,我们顶着烈日,冒着暴雨,一直工作在最前线,因为只有这样才对的起领导的期望,对的起老师对我们的深切教诲,对于大运的成功我们有的是一种满足,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豪感。
作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随车护卫组的一名普通成员,我深深的感觉到护卫岗位工作的艰巨和责任的重大,每天最早的一班是3点40分开始上岗,上岗时间每天都要超过10个小时以上,刚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平均每天都要跑
4、5趟,有的甚至一天出9趟车。因为工作原因有时候我们错过用餐时间,吃饭都要在车上解决,由于车内外气温相差大,不少同学都感冒了还有好多同学中暑,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我们没有一个人掉队,每个人都在属于自己的岗位上战斗。为了确保车辆安全,每次上车前都要仔细的检查车辆,用警惕的眼神观察是否有危险物品带入车内,同时认真按照规定查验证件,我们一刻也不敢忘记自己的责任,以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完成每次出车任务。我们注意发扬传统美德,展示中华礼仪,竭力为运动员服务,一旦发现运动员遗落在车内的物品,我们马上收好立即联系失主以最快速度归还,无法联系失主的我们就上交场站指挥部,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大运会期间频频发生。我们时刻注意学警的形象,保持最好的精神面貌,我们每次接送运动员上下车时都会保持规范严整的军姿,努力给各国运动员留下良好的印象。我们知道我们随车服务是展示深圳风采的第一道窗口,在运动员从抵到离的整个过程中都不敢有丝毫放松,奉献大运始终是我们护卫学警坚定的信念。当然同学们的辛苦也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开幕式当晚,个别学警最长工作时间长达20多小时,很多学警当晚都没有合过眼。在出车高峰期间,我们普遍感受到疲惫感到不堪重负,心中也有过彷徨、痛苦与烦躁,但我们都能够坚守因为我们牢记领导的教诲。我们学生处邹处说过:“同学们,知道大家很累,为了大运会的圆满完成我们都在不懈的奋斗着,我希望同学们咬住牙坚持住,拿出我们森警院男儿的本色来。”我们治安系何书记说过:“来到深圳为的是完成任务,而不是为了欣赏美景,我们要时刻铭记自己的使命,苦与累坚持住,圆满完成大运安保任务这才是好样的”。领导的激励使我们明白,严谨工作是我们学警的准则,吃苦耐劳是我们森警公安的特色。为了我们的使命,为了平安大运而奋斗,我们都在不懈的努力坚持着,我十分喜欢学校里面的鼓励语:“青春因大运而精彩,大运因森警而平安”。是的,正是因为我们有着这样的信念才能在一切艰难困苦中披荆斩棘,最终等到今天这个成功的时刻。
我们圆满完成任务,离不开我们带队老师的教导和带队民警的指导。我首先感谢我们的带队民警。李军伟教导员负责整个场站安保工作,不分昼夜的操劳,为了鼓励我们,李教自己出资购买纪念品,对我们优秀学警进行战地表彰;崔健队长负责学警的指挥调度,每天忙个不停,及时高效处理我们出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涂志刚警官负责我们学警任务下达和后勤保障,编制任务单、联系运输车辆、订餐分餐,工作井井有条,有一次为了给回族同学买清真泡面跑遍了附近的大街小巷。民警的奉献精神感染着我们每个学警,民警的安排调度使我们顺利发车有了保障。将来,我们也要像带队民警一样,忘我工作,无私奉献,成为一名克尽职守的优秀人民警察。
我感谢我们的每位带队老师。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随车护卫组的每一位老师在大运会期间都在积极工作着,随之也涌现出许多的感人事迹。卢峰老师是森警院治安10大队大队长,也是随车护卫组的总负责人,我们平时都亲切的称呼他卢队,每次有大型任务分配的时候总会看到卢队亲历亲为的身影,也许不认识卢队的人见到一个身穿整件警服都被汗液侵湿的人时会忍不住问这人是谁,请不用怀疑,这正是卢峰队长。为了我们随车护卫组成员的辛苦可以得到回报,老师不断的为我们申请补贴,有时见到老师那被汗水侵湿的衣服时我只想说一句话:“老师您辛苦了”。还有我们的赵庆国老师,看着老师那被炎热的太阳沐浴之后留下的黝黑皮肤,听着老师那因为每天在集合中“喊话”而沙哑的声音顿时敬佩之感悠然而生。在此也不由的要提起我们森警院的“父女兵”丁景辉和丁喆父女的感人事迹。正因为有这些辛苦忙碌的老师在前方带领,才有我们今日的圆满成功,在此我谨代表森警院全体随车护卫组同学对各位学管老师说一声:“老师您辛苦了”。
如今我获得了先进标兵的荣誉称号,我认为这是对我的一种肯定,是老师对我的信任,也是随车护卫组对我的关怀。我个人认为获奖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大运会的成功举行,为平安大运出力,为精彩大运添彩。同时我们随车护卫组的成功也要归结于“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安保的活力四射,阳刚挺拔,与随车助理甜美的微笑、司机严谨的态度相得益彰,打造了一个完美的服务团队。进行安保任务时,抱着永不言弃的信念来实现目标,吃苦耐劳,用汗水浇灌成功,树立主人翁意识,把平安大运作为个人最崇高的使命,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并有信心的完成每一项任务。
大运会的结束并不代表我们的使命就此结束,未来还有各种各样的活动等着我们森警院学警去参与,通过这段特殊的经历我体会到一项世界级比赛成功的背后有着无数人辛勤的汗水,这同样也是一次人生中宝贵的历练与回忆,回想出发前邹处在学校动员会上提出的三个目标,如今我们都顺利的完成,能为大运会圆满完成而贡献出自己一份微薄之力对此而感到无比自豪。
我谨代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随车护卫组全体师生再次对深圳各级领导对我们的关心表示感谢,希望通过这次大运会可以促进我院与各级领导之间的友谊,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愿我们双方的友谊之花永远绽放,感谢各位领导对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照顾与支持。我相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爱护下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将会在未来发展的更加迅猛,创造出更加灿烂的辉煌!
谢谢大家
发言人:范广彦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