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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经典样例【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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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经典【第一篇】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

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05年1月日。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二篇】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三篇】

上诉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代理人)。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刑初字第5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a先生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为多次抢劫,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三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抢劫和第三宗抢劫,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系开车流动连续抢劫,两宗抢劫仅隔十多分钟,基本在同一路段进行的抢劫,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时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的情形极为类似,“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理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多次抢劫,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a先生实施了该起抢劫,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上诉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上诉人a先生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先生参与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案定案依据存在疑问。

1、被告人d供述和辩解否认20xx年1x月x日参与了抢劫,其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被告人d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以及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均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辩解没有到过xxx镇。d在检察机关不承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并称不认识“e”。

2、被告人h多次稳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称b小姐参与了这次抢劫,但是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称参与了这次抢劫,后来又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其供述极其不稳定,且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们来之前做过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a先生参与了这次抢劫。

5、被害人的陈述中,两个被害人均辩认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没有辨认出有上诉人a先生。

四、上诉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上诉人a先生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a先生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a先生参与的一审法院查证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a先生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五、一审法院既然认为上诉人实施的第三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诉人不认可第一宗抢劫,那么不应该认定为多次抢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第三宗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a先生等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应考虑与抢劫既遂区别对待,且上诉人不认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那么一审法院不宜认定多次抢劫,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a先生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a先生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四篇】

刑事案件中,不满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无论理由是否成立,均应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通常有两种方式提出,即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实践中,以书面提出上诉的方式为主。虽然是程序性权利,但上诉状毕竟是二审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写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写上诉状,但如果聘请有辩护人,一般是由辩护人代为撰写。但是上诉毕竟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书上诉状,也应当以上诉人的语气行文。因此,有些律师将一审的辩护意见改头换面当作上诉状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对定性有意见;二是对量刑有意见;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时间,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当然,也有对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见的被告人,这两个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时间,提出上诉即可,对上诉状要求不高。如果是对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见,如何撰写上诉状就值得思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

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五篇】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六篇】

上诉人:张xx,男,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xx作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山焦煤xx矿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xxx煜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号。

上诉人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以及罚金过重。

1、上诉人x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

且此次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损害的后果。

2、上诉人x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诉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上诉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同时上诉人家庭困难,是唯一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

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xx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难。

上诉人xxxx已结婚,家中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

上诉人xxxx的父母,年老体弱,长期吃药,上诉人xxxxx是这个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2)上诉人xx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上诉人xx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七篇】

核心内容:刑事上诉状是怎样的呢?下面由中国人才网网友为您介绍刑事上诉状范本,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刑事上诉状经典【第八篇】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

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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