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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光伏合同能源管理(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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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合同能源管理【第一篇】

1.总则

乙方),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 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减少电费支出,减少维护费用,延长设备( )使用寿命,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为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作出了企业的一份贡献。

3.项目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目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设备的保证金。收到甲方保证金此合同生效。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

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对项目组织实施安装,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设计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5天,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甲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

每年测试一次节电效果。当节电率不超过或不低于确定的节电率的5%时,分享数额不变;当超过或低于确定的节电率5%时,调整分享期。

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自每个月后的1-7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数额届满。甲方付给乙方的保证金可作为尾款冲抵。

(b) 付给任何人。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维护节电设备( )使之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其修理或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责任:

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乙方保证产品使用寿命 年,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好甲方所订购的节电设备。

负责节电设备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8.所有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设备的所有权。

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9.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甲方连续三次不能向乙方按时支付应分享的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将全部节电设备撤走,并不退回甲方的保证金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乙方违约:

乙方应按期交货并安装完毕节电设备,逾期每日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本合同项下的节电设备经双方出具试运行正常文件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条款

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附件a:项目工程描述

附件b:节能量的确认

附件c:节能效益的计算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账号:

开户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第二篇】

承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em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em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户进行项目设计。

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emco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为客户设计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通过双方协商,emco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同时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并获合理的利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商务谈判和合同实施两大部分。

的项目。

通过客户的安排,emco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同时,一定要留意客户没有提出的、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基于上述工作,emco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emco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的建议书,并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一项目。

目有必要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下,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由客户支付。

施节能服务合同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改造项目。

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第三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并依照xxx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对于在合作推广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方式甲方聘请乙方为的业务代理人,允许乙方以甲方名义在开展寻找适合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屋顶资源的工作,甲方提供资料和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乙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自负。

第二条乙方的主要责任乙方的主要责任就是寻找合适的屋顶资源并与屋顶的业主达成初步意向,然后负责协调甲方与屋顶业主达成正式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三条投资说明甲方负责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与建设,乙方无需出资,电站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四条乙方的计酬及支付方式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固定的工资,而是以佣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佣金的标准为按照太阳能电站装机容量每瓦元计算,具体项目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佣金: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业主方的“屋顶光伏项目合同”签署后并且在当地发改委备案后7天内支付该项目对应佣金的50%给乙方,乙方须切实配合甲方在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备案及后续建设事务;如果由于业主方拒绝履行合同导致项目不能实施,乙方须退回全部佣金。甲方在进场施工后15天内支付佣金的30%,余下20%的佣金在光伏电站建设完毕且业主及相关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完毕。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佣金,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佣金并承担因为延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违约,其中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本利率为准,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来计算。

第六条、协议成立及其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七条甲乙双方对于在整个项目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图纸、信息,文件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泄露方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为排它性协议,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第三方签署关于在合作推广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合作协议,否则,违约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第四篇】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

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第一,节能项目资产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其本质是摊销部分投资成本。一般情况下,这是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内,已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项目成本,并预计后期将要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截止当期项目累计完工百分比=(累计已计提折旧+累计已发生运行维护成本)/(节能项目资产总额+总运行维护成本)×100%。如果运行维护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小而又难以预计,其项目完工百分比可简化为累计已计提折旧与节能项目资产总额之比。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该处理方法可使业务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较为均衡,符合经济交易实质,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不足。

第二,节能资产投资在合同能源项目整体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匀计入成本,而通常情况下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发生波动也不大,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对稳定,并且保证了整个合同期内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如此处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业务会计处理引起的各期收入与成本的严重背离。

第三,节能资产在合同期内不仅所有权仍归属节能公司,而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也由自身承担,因此节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列为自身固定资产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单位只是将实际节能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给节能公司,并没有实质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如此处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核算情况下将节能资产转给用能单位列支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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