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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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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第一篇】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上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交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后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往”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交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地〔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证明【第二篇】

某公司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房产管理机关不返还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问:房产管理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背景资料:某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一宗土地使用权,未作分割。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位于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

二、法律分析

现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情况及背景资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法》第42条第2项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某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主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契约,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该条例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30条第1款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抵押时,须经城建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抵押合同。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则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担保法解释》第60条规定,以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由此可见,《某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与山东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均不一致。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则基本一致,即均规定,以房地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房产管理部门。而没有规定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实务中,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也只是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1条规定)。

(二)抵押登记的法定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由此可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抵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提交,则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经我们向某市房产局咨询,该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手续与《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的条件相同。即提交材料:

1、抵押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5、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股份

制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8、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同意抵押的证明(配偶双方到场);

9、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0、委托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11、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工作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税费标准:抵押登记费80元/宗;住房抵押手续费抵押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150元/套,50万元以上的300元/套;其他房屋抵押手续费按照抵押金额分档累进计收: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2000-5000(含)部分‰;5000-10000(含)部分‰;10000以上部分‰。由抵押人承担。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担保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同。

《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因此,某公司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第60条第2款规定,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并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因此,某公司在没有办理宗地的分割手续的情况下,只能以该宗地的全部抵押,而不能分割。否则,就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

(四)房产管理机关能否留置贵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但根据该办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即贵公司在办理完毕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人收回。因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没有任何权利不返还贵公司。也就是说,其留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某市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也不能得出其不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结论。

如果其不返还,可参照《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3款的规定,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三、结论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房产管理部门。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抵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以房屋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证明【第三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宗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土地证明【第四篇】

强化耕地维护机制,为做好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调动广大农民自觉维护耕地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5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34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郑国土资文[]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

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国土资源部要求。均要求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弥补的依据,取消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必需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资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供认。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办、村要充分认识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资料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为主。宣传形式可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展开,通过宣传发动,使各土地所有权人能够充分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

区政府决定成立“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组织全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各镇、办、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并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报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登记发证及技术规程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规章

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置方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局部)等。

(三)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程》省〈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等。

三、工作顺序

(一)由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通告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二)登记申请及登记发证的范围

必需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当选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向申请人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面积通知单。1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核对,2申请人接通知单后。经核对无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所通过的土地面积与面积通知单上的面积相一致的情况下,3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根据申请人报来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向申请人发放土地登记申请书(表格式)然后进入下一个工作程序。

4.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市政府公告的市建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和乡村郊区人均耕地少于亩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6.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不在本次登记发证的范围之内,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登记发证的范围。

(三)权属调查

1.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权属界线调查范围包括行政村界、行政村内国有土地边境、乡集体所有土地边境以及外行政村的飞地边境。

2.权属界线调查采用已经更新后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微机出图)和权属界线图作为工作地图。

3.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包括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承包给农民耕种的土地。1原属村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不能证明属于镇、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其他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

1村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镇、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能够证明已属于镇、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其他依法属于镇、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不再调查、指界,5.村、镇(办)内的国有土地有完善的征地资料或已经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直接引用已确定的界线和界址点。但应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后,作为土地权属调查表的附件。

双方已在权属手簿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其手续仍合法有效,6.详查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后,作为土地权属调查的依据,可不再重新认定。

7.现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未标出的线装地物(如集体所有的村级国有改线等)可采用最新正射影像图、竣工或设计图标绘上图。

以说明该界址点的确切位置,8.权属界址点须有较为详细的文字或图解注记。并说明权属界址点与宗地界址点的关系。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9.飞地”权属调查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依照国土资源部技术规定和省实施细则执行。10.权属调查的基本要求、宗地划分、地籍编号和边境协议签订等。

(四)地类核查

按新过渡土地分类的三级分类进行。1.地类核查应到实地。

2.当年登记发证采用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或只登记不发证。3.违法用地可以依法进行处置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每年一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卦调查应尽量将新增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等变化情况变卦到位。4.为提高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与实地的一致性。

(五)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绘制

经认真检查、接边后,权属调查及地类核查工作结束后。将工作底图上的变化内容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上完成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制作。对新增加的变化内容要做好上、下年度土地变卦调查的衔接工作。

(六)宗地图绘制

属于行政村集体所有和本行政村内各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宗地图在计算机上编绘。每个行政村按宗地绘制宗地图;属于乡集体所有或外行政村集体所有的飞地应单独绘制宗地图。

(七)面积量算及汇总统计

并在计算机上完成。1.面积量算及汇总统计以宗地图为单位进行。

2.面积分类量算及汇总统计按新过渡土地分类的三级分类进行。用于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分类面积采用二级分类面积。

不符合上图标准的应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记,3.农村中的国有零星用地。并相应核减面积。

(八)登记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所有者名称、面积、地址、地类面积图件;

2.予以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提出异议的期限(30日)方式和受理机关;3.土地所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

4.其他事项。

(九)登记发证

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组、乡)农民集体”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

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具体操作中。

可采取“组由村管”方式,1.本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委会,土地所有者应填写“村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分别所有”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土地证书由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由其代为保管”2.属于镇(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栏中应填写“镇(办)农民集体分别所有”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土地证书由镇(办)人民政府代为保管”土地登记卡中应注明“土地证书发至镇(办)人民政府。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原则

(一)土地权属争议经实地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局部交由土地权属调处小组调解。只登记不发证,该宗地单独设立档案,并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因、范围和面积,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独立设宗。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权属调查中应当公告或书面通知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指界。

应当依照公告或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派指界人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被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双方指界人应当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和宗地草图或地籍图上签字盖章。依照权属界线协议书认定的界线,应将相关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后,作为土地权属调查表的附件。

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选举证明或委托证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选举发生或由农民集体委托。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土地权属调查机构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缺席者如有异议,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列席指界。可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书面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又缺席的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未能出具有关证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布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需在今年底前结束,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的安排。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务必将此项工作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去,加快工作进度,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

(一)通告(年10月15日)

由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通告”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

(二)准备及宣传发动阶段(年10月16日至19日)

应立即展开工作,各镇、办在区召开过动员会后。按规定的宣传内容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辖区内可进行试点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单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试点阶段(年10月20日至25日)

选出1至2个条件相对幼稚的单位进行试点,区领导小组根据各镇、办申报的试点单位情况。从中总结经验和不足之处,对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然后全面展开。

(四)公告

对每宗地在完成各项登记前的准备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国土资源局该宗地的登记审核结果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30日)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五)登记发证阶段(年10月26日至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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