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2024年湖南省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4篇

网友发表时间 2008114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2024年湖南省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4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湖南省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篇1

2018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里,人们最关心的无非就是养老保险的政策问题了。那么今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否会有重大的改变呢?接下来,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湖南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信息。更多保险新规可以关注保险同城网。

湖南省人社厅表示,由于201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待遇计发工作,湖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养老保险的通告。

《通告》明确告知人们201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前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

通告内容表示,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缴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缴清,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缴费。

对于符合《通知》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的个缴人员,可以以最高档4491每月以及最低档2695元每月为基数来进行补缴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参保单位的职工以其上年末月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473元每月封顶、2695元每月保底来暂定为个人缴费基数,按月实行缴费,参保单位按暂定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来按月缴费。

同时,湖南省人社厅也表示,有关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将会进行及时缴费和待遇核定,具体还需要等待湖南省人社厅的下一步明确指示。

本文地址:http:///zuowen/

湖南省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篇2

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湖南省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篇3

关于确定2014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息的通知并企养〔2014〕10号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14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43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4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407元,作为我省201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3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3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320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3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1602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3867元、2320元和1547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缴费指数记为;按40%缴费的人员,缴费指数记为。

三、201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为3%(月记账利率为‰)。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4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13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和对账单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18日

湖南省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篇4

本单位___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第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缴费基数现象,经社保经办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200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