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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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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论文篇1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 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加拿大的保险业由加拿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监管。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方法。

近年来以风险资本思想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势,包括许多新兴亚洲地区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已经试行rbc方法或开展相关研究。

二、欧盟体系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1979年3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颁布了“欧洲指引”(european directive),制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其后,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等15个国家先后参照了“欧洲指引”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 管。欧洲各国以后制定的法规基本上依据这份欧洲指引。欧盟体系以英国最具代表性。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的规定中。

三、澳大利亚体系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其中,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属于静态评估;而资本充足性标准对未来业务予以假设,属于动态评估。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

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australi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作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当前的和未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澳大利亚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的《保险法》以及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

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先进保险监管经验与方法,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针对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方式,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8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2009 4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2010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分析初探[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6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经济工作导刊,2009

保险学课程作业

题目: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班级:1123101班

学号:1112310103

姓名:刘泽宇

本文地址:http:///zuowen/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论文篇2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金融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合作也日趋紧密。作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的典范,银行保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本文从银行保险合作的各种模式出发,着重分析每种模式的特点与优缺点,并比较各国的模式选择,最后简要论述我国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 银保合作 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

一.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起源于法国,现在已与团险、个险营销一起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指的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整合方式迈向金融服务市场的策略。(瑞士再,1992)国内普遍接受的定义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这两种观点都是对银行保险相对宽泛的定义,更能囊括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具体体现在银保合作的模式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分销协议(distributional agreements)指的是银行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通过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这是银保合作的最初级阶段,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具体特点有:(1)银行主要获得手续费收入;(2)客户资源的共享程度低;(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4)银行只负责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很少或没有介入。

2.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是一中企业经营的新理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le)提出,对于战略联盟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战略联盟是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是一个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松散型组织。其主要特点有:(1)比分销协议更稳定的合作形式;(2)具有一定的排他性;(3)银行和保险公司产品一定程度上的整合;(4)共享或部分共享客户信息资源;(5)在销售渠道和信息系统上共同投资风险共担。

3.合资公司模式(joint ventures)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渠道、服务、系统和利润。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合资公司模式已经被许多国家银保合作所采用。其具体特点为:(1)银保业务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2)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期;(3)在企业内部实现银行与保险的融合;(4)需要双方建立起长期、较强的合作关系。

4.金融服务集团模式(financial service group)以子公司的形式直接进入或通过m&a的形式进入,使之成为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完全整合产品、产品、渠道、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做为银保合作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产品与服务体系的高度整合,并实行内部专业化分工合作;(2)充分利用银行现有资源及服务渠道;(3)一站式金融服务;(4)可以研发出更为综合的产品。现阶段,成立金融服务集团是银保一体化过程中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正如专家学者在杂志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最终是要实现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架构下将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置于一体,并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

二.各国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从而在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是分销协议模式的主要代表,以分销聪盟为主要渠道。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银行着手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中有84%参与分销活动中。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多为个人年金和信用保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美国银行与保险业均从中得以获利。2002年,美国寿险业的销售增长中有11%都是得益于银行销售的增长。同时,随着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也保证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欧洲主要是以股权为纽带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目前500家大银行中,有46%的银行已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以及组建合资公司。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得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其银行在寿险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长惊人,并逐渐向非寿险领域扩展。在经营模式方面,银行或通过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合资,或成立自己的保险子公司开展银行保险。在德国,由于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以及几家全能银行的存在,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例如,德意志银行),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例如,德累斯顿银行与安联集团)。亚洲各国家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故大多采取的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等初级模式,同时由于受到一些监督限制,使得合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形式也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印度和新加坡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较具代表性。在印度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外资只能通过与国内公司合资才能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但外资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26%,因此在印度除分销协议模式外合资公司也占较大的比较。而在新加坡银保合作采取的主要模式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业务,或者银行将其保险业务出售给保险公司,签订排他性分销协议。由于亚洲银行与保险经营环境相似性非常强,使得其发展经验较欧美对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以销售协议为主要模式。虽然现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倾向于采用战略联盟模式,但其中多为外资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与银行所形成的战略联盟更多的还只是停留于形式上,银行并没有或是很少参与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及设计当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还是体现在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上,且双方协议以短期居多,缺乏稳定性。从2004年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一度放缓,并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低利润或无利润运行,于是一些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及平安均大幅度削减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增幅较小,进入缓慢发展阶段,这也使得更多的人反思银行保险以销售协议及战略联盟这两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整合双方资源,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很难体现,从而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资本的融合才能保证银行保险能够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话语权及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制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叉相对有限。但在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大背景下,通过集团控股实现银保合作今后也势必将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最合适的地方。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这也为我国全能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及发展奠定了基础。现阶段如以光大银行为核心的光大集团,以平安保险为核心的平安集团都已向着金融集团的形式发展的。然而在这些集团运作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使集团内部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实现完全的融合,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更有效地利用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优势,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这将是我国在未来发展银行保险一体化业务过程中值得探索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浩主编: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尧金仁著:银行保险: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m].2003

[3]scott gton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洪涛:对中国保险业发展银行保险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3年第10期

[5]swiss re,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 into a higher gear〔j〕,sigma,no17/ 2002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论文篇3

互联网+保险 材料整理三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代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

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一)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

(二)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三、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

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因此,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

三、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一)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代理,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

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论文篇4

全球期货业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期货市场已经进入到组织结构合理、业务细分明确、国际化经营格局确立、专业特色突出的新阶段。

综合分析,国外期货公司运营模式有六大特点。

一、期货公司组织结构丰富。作为期货业务中介机构的期货公司,已经呈现类型多样化、层级细密化的结构层次。以美国为例,其期货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fcm、fb、ft、ib、ap、cpo、cta等几种类型。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是美国期货业中最主要的期货经纪中介机构,相当于我国的期货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客户也可以接受ib介绍客户,fcm可以接受期货交易指令、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交易通道和结算服务。fb(floor broker)称交易池经纪人,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floor trader)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进行交易。ib(introducing broker)与我国期货市场中的ib近似,但一般以机构形式存在,可以开发客户和接受交易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ap(associated person)以个人形式存在,为所属fcm、ib、cpo和cta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代理而工作。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的期货基金,通常为有限合伙公司。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商品交易顾问,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及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

二、期货业务细分明确。根据不同的营运方式,美国的fcm一般分为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专业型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和现货兼营型三种类型。全能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是指具有银行背景、资金实力雄厚、能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或集团旗下期货部门。期货业务仅仅是其集团业务的一部分,期货部门通常以子公司或下级部门的形式存在。如jp摩根期货公司、法国巴黎商品期货公司(bnp paribas commodity futures inc)、法国飞马期货(fimat)、瑞银、高盛、美林、花旗等。专业型期货公司指专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如瑞富期货公司(refco)、法国的卡利翁金融(calyon financial)等。现货和期货兼营型期货公司,一般具有现货商背景,主要包括加工商和贸易商,如亚达盟投资服务有限公司(admis),富士通(fc stone)、三井物产、住友商事、冈藤商事、三菱商事等。

三、期货公司资本规模要求低,从注册资本金要求看,无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对期货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普遍不高。如美国期货业协会(nfa)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净资本要求只有25万美元。日本期货行业协会对结算所会员的净资本要求为亿日元。而现实是,国外大型期货经纪公司的资本规模比较庞大,远超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如美国的瑞富期货、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法国的飞马期货、卡利翁金融等专业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19676,611美元,97840290美元,61170994美元以及59449640美元,折合人民币在5亿元到10亿元之间(截至2003年底)。

四、期货公司实现国际化经营。国际大型期货公司已经完成全球布局,其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员工数量达到数千甚至上万人。通过收购兼并其他国家的期货公司,利用被收购公司原有优势,迅速占领当地市场的同时,还取得了相关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席位,方便了国内客户进行国际跨市交易。原有公司的存量团队,还为新公司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增强了实力。

五、交易与经营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上世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逐步应用于全球期货市场,电子化交易以其运作低成本、高效率、辐射范围的广泛性和交易执行的准确性而迅速风靡全球,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主流。与此同时,期货交易电子化的发展,也助推了全球期货公司之间收购兼并进程的快速发展。

六、经营特点突出。国外期货公司在经营上主要从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来展开。广度上,国外大型综合性期货公司可以定性为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开展全方位业务、规模化之路。其传统期货经纪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而资产管理、期货基金、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占主导地位。深度上,有些国外大型期货公司凭借着自身特殊的优势,走专业化经营之路,而所谓专业化经营并不是经营单一业务,而是围绕主营业务发展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核心业务等。如 高盛的自营业务,fcstone的风险管理业务,rj奥布润的交易平台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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