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心得体会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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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部门篇1
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为手段,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为重点,建立工作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加强责任考核、注重协调配合,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一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理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工作原则,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每年都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二是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通过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乡镇。三是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首先,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先后在县、乡两级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作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企业记录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制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投入品管理制度》等十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并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联动制度,从而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都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农产品基地建设、产品检测、执法检查等工作。再其次,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制作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活动,送法进农户、到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点,引导农民科学、合理购买和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法律的到户率和约束力,增强广大农户的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律水平,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通过开展农资经营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经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安全。今年县农业局已对全县412户种子经营户和280户农药经销商进行了专项培训和上岗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备案手续的种子经营户348户、农药经营户232户。
二、强化体系建设,完善监控网络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成立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招聘3名农产品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乡镇分别设置了1名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络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每个村设立了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由村主任或村文书担任,具体负责监督辖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组织农民参加有关培训以及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二是完善检测网络。县农安中心依托项目配备了以农药残留速测仪为主的检测设备,并整合了农业项目中配备的各种仪器设备,确定专人负责检测。正式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建设项目”。同时,重点乡镇和重点蔬菜、水果专合社、超市等,配备了农药残留速测设备和专兼职检测人员。三是规范依法行政。把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监管作为我局依法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错案责任追究、办案质量检查等工作,积极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源头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发展,推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统一品种、统一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统一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收获、统一加工包装”的服务模式,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县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上做了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控模式。按照从批发市场及城区重点市场,逐步向乡镇延伸;从蔬菜、水果等逐步向畜禽、水产品等其它农产品延伸;从检测监测农药残留逐步向农产品质量综合监控延伸为目标,逐步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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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部门篇2
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长期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以下两种模式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一)政府主办并组织经营的模式
形式上可采取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或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农业救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具体实践中可根据各地情况的差异将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由各地农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委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由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为辅,其政策性保险的亏损可通过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得到补贴。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中央政府进行组建和垄断性经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保险,避免了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些市场失灵现象,能够获得很好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二,该模式还非常符合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都比较大,适合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组织和推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上进行分散。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这种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比较困难,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可能倒退到以前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存在困难。
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
其实质是由各级政府帮助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在省一级建立联社,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业务上,主要经营农作物和饲养动物保险业务,作物保险可经营一切险和多重风险保险,也可经营单一特种风险保险,所有这些经营都是非营利性的。为鼓励其经营,政府补贴部分经营管理费用,通过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农作物和畜牧产品实行法定保险。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于社员具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集于一身的特点,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二,由于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收取的保险费中没有利润因素,保险成本较低,因此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保险价格。第三,由于参保农户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具体的保险需求能够直接反应到险种开发设计之中,其险种设计更能满足参保农民的自身需求。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风险比较集中,无法在较大空间内进行分散;第二,合作社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受到限制,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第三,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下,农业保险合作社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四,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自我组织能力,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同于股份制公司的另一类保险公司,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投保采取自愿的原则。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通常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主要是减免相互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相互保险公司以合作为基础,合作保险机构多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组成,农户之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能够有效地进行相互监督。同时,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投保人骗取保费的主观动力大为削弱。第二,可以有效促进防灾减损工作。以相邻地区为统一体的相互保险公司将风险范围缩小、集中,为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便利。同时,投保人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在风险发生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以降低风险损失度。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不对外经营以获得利润,且相互制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存在风险;第二,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一旦某一年有大灾发生,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将非常高,只依靠农民之间筹集的这些资金无法满足赔付的需要。第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有限,又直接导致了其保障能力的有限。
保险监管部门篇3
在保险领域,监管是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参与保险监管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将其总结如下。
首先,保险监管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保险主要服务于人民群众,解决了社会风险问题和保障需求,因此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在监管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强市场宣传和监管信息公开,提高人民群众对保险监管工作的认知,使其能够理解和接受监管措施。只有在人民中建立起对保险监管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才能有效地推动保险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监管需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市场化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保险监管中,应更好地引导市场行为,推动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要注重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提高市场竞争和监管能力。同时,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率。法治化原则是保障保险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保险监管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证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并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只有依法监管,才能保证保险业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保险监管需坚持风险管理和防范风险意识。保险业本质上是一个承担风险的行业,因此风险管理和防范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在市场风起云涌、市场变动较大的时候,要加强对市场波动的监控,提前预测和分析风险,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只有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才能为市场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险服务。
第四,保险监管需坚持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在信息时代,保险业和保险监管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信息化和科技化的挑战。在保险监管中,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发现和预测市场风险,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同时,要鼓励和推动保险业吸纳新技术,提高服务效能和便利性。只有利用好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才能更好地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最后,保险监管需坚持国际合作和共享共赢原则。保险业是一个全球性的金融业务,国际合作和共享共赢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保险监管中,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的保险监管经验,共同研究和解决全球性问题。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标准制定和贸易谈判,推动保险业在全球市场的发展。只有不断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全球金融风险和挑战,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综上所述,保险监管工作是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和经验。在今后的保险监管工作中,我们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强化风险管理和防范风险意识,积极探索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加强国际合作和共享共赢,为保险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做出更大贡献!
保险监管部门篇4
第42 期
(总第605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标本兼治提高费用真实性
一一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检查方法及问题的思考
费用真实性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违规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从检查效果看,费用不真实问题已成为市场中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顽疾”,反映出现行费用真实性检的惩戒方式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多措并举,将外部监督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自我规范要求,实现标本兼治。
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 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 的情况。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二是检查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三是效果有限。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和 %(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 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加强行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如上分析,费用不真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不仅涉及到发票使用、资金转付、账务处理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也涉及到产品定价、考核体系、合规管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与社会反商业贿赂和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治理费用不真实问题,必须加强与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如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监管、审计部门对费用合理性的监管、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等的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事半功倍、治标治本。而保险监管部门则应该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费用政策的管制,将重点更多地转向产品定价、经营标准、公司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解决消费误导、理赔难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更加紧密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保险监管部门篇5
内容提要:按照加入wto日程表,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保险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升级。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与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经营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的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持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构与其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控制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本文从政府监管、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问题。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为主导、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和社会监督为补充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层次组成。只有让每一个层次都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我们的保险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保险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建设应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完善保险监管中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要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业保险监管机构,肩负着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强化保监会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保险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2.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开发保险监管报表的电子报送系统成为必需。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三大监管任务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一)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保险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使保险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险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
(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保险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确在经营中的风险情况怎样,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三、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随着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型的保险品种如分红型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断推出,有效的监管必须随之加强,而加强管理的要求又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上有经验、有能力的从业人员的稀缺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特定的适合的技术领域向注册会计师寻求帮助已经成为必然。
对于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来说,有效地使用外部审计是一条实际可行的出路。如前所述,它不但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更可以使保险监管的力度和范围加深、广泛。
(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既可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通过研究客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将有用的监管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
保险监管部门篇6
保险监管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有幸亲身参与了保险监管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结合实际经验,从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目标、监管效果和监管困境五个方面,谈谈我对保险监管的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保险监管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秩序。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监管思想,将保险业发展和民生福祉放在首位。同时,要摒弃一切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争取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合理监管。保险监管要抓住市场漏洞、重点行业、风险点,坚决堵塞金融法律法规漏洞,完善政策制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监管需要灵活运用多种手段。监管手段的多样化可以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实施力度,进而提高监管效果。一方面,我们需要依靠市场自律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健康经营;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借助监管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例如,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行业处罚、公开谴责等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的监管氛围。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三,保险监管应明确监管目标。监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但是,具体的目标定位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考虑。比如,对于新兴业务的监管要着力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和公司,要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其风险可控,不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保险监管要坚持依法治理,准确定位监管目标,确保监管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注重与市场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目标。
第四,保险监管需要注重效果评估。监管的价值在于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因此,我们需要不断进行监管效果的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指导方针和政策。监管效果评估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深入调研,了解市场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形成科学的评估报告。只有通过评估报告的分析,才能更好地推动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
最后,保险监管也面临一些困境和挑战,需要加以克服。例如,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信息不对称、创新风险管理的困境等。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全局意识和辩证思维能力,以应对各种挑战。在保险监管的过程中,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以实现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保险监管者,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运用多种手段,明确监管目标,注重监管效果评估,并努力克服监管困境和挑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保险监管的责任和使命,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信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监管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保险监管部门篇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信用不断出新,消费中的银行刷卡业务日渐增多,企业对这一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也经常发生,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同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却不尽相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一是采取不入账做法。二是计入“应收票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其实,这两种做法都不全面,而且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也不真实。第一种做法,在跨期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会计提供的信息也无法全面、真实描述企业的经济轨迹;而第二种做法则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很明显银行卡账单并不在此核算范围内,同时银行卡账单的收入基本上都属企业的主营收入,也不能归入“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
近年来,抢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信用卡市场已经成了各商业银行新的营销重点,刷卡送礼、降低透支利率、免收年费甚至“倒贴”年费等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昨天,银监局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年费、透支利息、商户手续费等构成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收入,而在信用卡发卡初期,年费收入约占银行信用卡业务总收入的60%左右。对于多数信用卡业务尚未盈利的国内银行,不惜血本的跑马圈地,导致银行收入不能覆盖成本,盈利能力不足。现在银行发行信用卡多希望通过促销扩大发卡规模,进而带来利润,但追求规模的同时容易带来资信审核的放松,这会给银行带来的一定的坏账风险;此外,很多持卡人都持有不止一张的信用卡,占用了银行的系统资源,也会导致“睡眠卡”的存在。
银行卡资金是企业取得的一种不同于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资金,属企业在途资金的一种。因此建议企业设置“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卡资金”科目加以核算,该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取得的银行卡账单的票面金额,贷方核算与银行结算实际收到的金额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尚未结算的银行卡资金。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同时应在附注中注明银行卡资金数额。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较大。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则尤其突出。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国际组织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损失报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我国银行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缺乏深入的认识。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同时存在着无序竞争、不规则运作以及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都将成为产生银行卡风险损失的漏洞。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银行卡业的发展经验,未雨绸缪,改善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的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信、发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科学地设置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之中。银行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存、贷、汇业务的便捷渠道,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但并没有改变业务的风险性质,风险可能还会更大,更不好控制。银行不能将通过银行卡开办的各项业务与通过其他方式开办的各项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分割开来,要实现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同时,要注意提高银行系统共同防范风险的能力,尽快实现各类客户信息,特别是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利用银行卡业务联合的优势,共同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银行卡经营风险。
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
银行卡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主导产品。该业务自诞生以来,就以服务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见长,这就要求监管者跟踪市场,多思考新问题,多研究新发展变化,避免出现因监管能力不足而阻碍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改革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将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查重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方面,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管理能力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
改善和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于1985年,经过17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按法人统计,全国共有发卡金融机构近60家,发行各类银行卡4.1亿张,其中借记卡3.84亿张;银行卡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469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25亿美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消费信用20亿元,外汇账户1514万美元。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随着中国银联服务的逐步到位和银行卡的联网通用,银行卡业务在我国将会获得长足发展,会进一步渗透到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而且,随着外资银行、国际信用卡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卡发卡市场,我国银行卡市场将呈现竞争活跃、蓬勃发展的局面。但同时风险也会增大。因此,人民银行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应逐渐加大对银行卡业务检查的比重,将银行卡以及以银行卡为载体发生的业务统一纳入现场检查的范畴内,纳入统一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中,从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及时了解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动态,分析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行卡条例》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银行卡条例》的出台,将确立银行卡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法规框架。该条例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针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环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银行卡法律框架,维护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应坚持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既要求发展、求利润,又要保证质量和减少风险。
加强相关各方的协调合作与沟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卡业务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但是,银行卡业务涉及的主体很多,包括发卡人、中国银联、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银行卡的稳健发展,需要相关的机关和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联的作用,加强银行卡业务的行业自律性管理,如行业规则的制定、纠纷的处理。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跟踪银行卡业务中的风险苗头和发案特点,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冒用和利用银行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持卡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银行从单纯的存贷业务增加到现在的代替货币沟通的虚拟功能,会计亦从最简单而又原始的结绳计数经过漫长的手工记账发展到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化的实现,金融高速发展的这些年,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它不仅促进了会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更使我国整个银行金融业长足发展,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保护民族金融体系的独立性及安全性,wto的承诺与支付体系的重要性,培育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促进社会进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国际形象,推动国际化进程。所以加强银行卡行业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显的尤为重要。
保险监管部门篇8
现保险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全新阶段,市场的不规范,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主体增长较快,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地步,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体系的形成维护了整个保险市场,也保护了我们保险公司的发展,更保护了员工的利益。监管体系为保险公司带来最大的收益就是发展的效益,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的发展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渐渐缩小,违规操作,代理市场混乱,炒作手续费,缩减保费等行为在影响着整个市场的秩序,这就要求必须有仲裁者的控制来维护我们的效益。
其次,加快业务发展我首先找出了以下几点影响了发展的因素
一、保险经营行为不规范
行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保险公司没有真正形成以效益为导向的经营机制,盲目追求保险费规模,为了抢占市场,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抢业务,进行掠夺式恶性竞争,代理市场混乱,炒作手续费、滥用职业权力、黑箱操作、职业贪污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险监管力量薄弱
保险制度改革后,加大了监管部门产品审批和市场行为监管的难度,目前,监管力量薄弱难发满足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中力不从心,难以对所有的违规行为进行为进行及时查处,难以真正有效遏制住市场子上较为普遍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和恶性竞争;二是人员素质上还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中懂精算的人才奇缺,不利于提高费率审批的科学性,不利于市场化条件下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和发挥;三是监管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信息化水平还较低,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
三、保险消费理念不成熟
保险行业经过数年发展,投保意识总体得到了增强但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十分肤浅,尤其是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后,随着条款的多样化,消费理念的不成熟表现更为突出,投保决策过多受价格高低左右,受代理人影响,缺乏理性的比较,甄别。消费者保险消费理念的不成熟和非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车险健康发展的障碍因素。
四、保险服务不到位
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始终不如人意,重展业、轻服务的意识仍在不少从业人员中存在,服务态度差、理赔手续烦杂、结案速度慢等现象仍然存在,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等仍未根本改观,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争对上面的阻碍因素对后期公司快速发展提以下几点见意
一、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力度,以规范促发展
外,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应积极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要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经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加快保险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发展要抢抓机遇,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经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首先我们要加速服务创新,针对当阳保险市场的变化不断制订出新颖的优质服务措施和内容,如网上投保、理赔等。尽快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手段,着力发展电子商务,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其次是推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整合业务管理资源改进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车险管理水平。然后要推行技术创新,充分地运用现代科技最新成果,不断提高经营的技术含量,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进行技术升级,提高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运用。最后是销售渠道的创新,实现销售渠道多样化,要进一步完善产险营销机制,提高营销员素质,制定整体营销谋略,要大力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借助互联网上平台,发展市场的快速模式,推行电话预约投保,降低销售成本,减少对传统代理机构销售渠道的依赖。
三、重视人才培育,提高人员素质,发展员工强大的动力
人才匮乏是中国保险业的最大软肋,保险公司应从长远考虑,切实树立人才到上的观念,改掉落后的用人制度,建立充好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一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在业务培训中既抓紧对核保核赔等专业人员的深入培训与学习外还要加强对展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提高对新条款的理解和认识,更好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与分配机制,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越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修正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五、加强保险宣传教育力度,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
消费者加期以来习惯于在统颁条款下的投保方式,对各家公司产品了解不多,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成为当前发展的重要工作。宣传中一是要宣传和普及保险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风险保障意识,进行车险产品知识,投保程序,投保策略教育,投保理念教育等;二是要正确引导消费观念,客观宣传,合规合法,防止误导和同业抵毁,正确引导消费者适合自身的产品,促进保险消费理念逐步成熟。
以上就是我总节的一点点心得和如何发展和保持我们人保财险地位和优势的见意!
总结人:陈玉洁
保险监管部门篇9
10月19日电(记者李延霞)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在湖南常德调研农业保险时表示,自中央财政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5年来,农业保险已成为财政金融支农的“放大器”、“三农”发展的“稳定器”、农村金融发展的“传导器”和保险公司前进的“助推器”。下一步将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高保险服务能力、加强各方协同推进、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重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2.1亿元,为“三农”事业提供风险保障逾1.5万亿元。2007年至2011年8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卡通”等,及时向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共计356亿元,受益农户5990万户次。
李勇表示,历经几年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财务可持续能力逐渐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丰富,基层服务体系初步构建。
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8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564亿元,由2007年的51.84亿元增长至2010年的135.8亿元,年均增长37.8%,较同期保险业保费年均增速高出约10个百分点。2011年1月至8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41.86亿元,同比增长22.61%,已超过2010年全年。2007年至2011年8月,农业保险由亏损转为盈利,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李勇表示,实践经验证明,农业保险不仅能够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且可以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工作中“有所作为”。下一步要从以下四方面重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合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致力于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资金和行业监管,不宜主导包办。
——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一是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户、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联动效应,加强产品设计创新;二是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三是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在完善保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并发挥必要的协调作用;保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农业保险行业监管,结合农险特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给予适当协助。
——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夯实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条件,进一步做好经验数据积累和分析、加强防灾减灾等基础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保险、再保险等市场机制分散风险,不仅能够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减轻政府救灾支出压力,而且可以提高防范和分散大灾风险的效率;三是政府提供必要的、适度的引导和支持,主要体现在组织推动、防灾减灾、财税支持等方面;四是通过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形成农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等共同参与的多方共担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篇10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人民权益和经济稳定的关键作用。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和有效性则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和难度,也对其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总结。以下将从市场监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国际合作以及发展定位等方面,对保险监管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市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任务之一。保险市场是保险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实践角度看,市场监管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手段和方法。首先,严格执法是保证市场秩序的基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推动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避免潜在的风险。再者,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防市场的问题和风险,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总之,市场监管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全方位、多角度对市场进行监测和评估。
风险管理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保险行业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保险监管作为监管者也需要与时俱进、迎接挑战。在风险管理方面,我认为要注重时效性。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同时,要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主动应对各种可能的不确定性。
制度建设是保险监管的基础工作。保险监管是基于制度约束和监管力量的行为,制度健全与否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在制度建设方面,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法制的科学和成熟。其次,要拓宽监管手段和方法,善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再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一套严密的内控体系,确保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规范性。总之,制度建设是保险监管的基础,要加强对监管制度的研究和整体设计,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际合作对于保险监管来说至关重要。保险行业具有全球性和边际性特征,跨国监管是对保险监管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国际合作方面,我认为要注重信息交流与共享。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形成一套高效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监管经验的交流与培训,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此外,还要加强对跨国保险集团和投资者的监管力度,控制跨国资本流向,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发展定位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出发点。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发展定位方面,我认为要坚持保险行业为人民服务的定位,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其次,要坚持风险导向、市场导向和法治导向,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再者,要坚持资本市场与保险监管的协调发展,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总之,保险监管的发展定位应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利益,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整体性。
总之,保险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只有紧紧围绕市场监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国际合作和发展定位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篇11
近日,省公司、市公司组织开展了“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活动,作为一名刚刚踏入保险行业的新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接触和学习了《保险法》中有关依法合规经营和保险监的知识,这为我以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也让我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内控建设,在企业内部营造奋发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
入司前,每次听见身边人谈起“保险公司”,得到的评语总是这句话“保险公司就是骗人的,就是一大忽悠”。入司后发现,随着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日趋深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断增多,而一些利益的调解方式难以获得客户的满意,慢慢在客户心目中造就了“投保易、理赔难”的主观印象。而在保险经营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断和法律打起擦边球,结果导致整个市场环境越来越混乱。综合各种因素,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被越描越黑,竞争也越来越无序,也间接影响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学习保险监管,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断强化公司内控建设,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引领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工作中,不要存有任何侥幸意识,要利用业务时间,主动学习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养成自觉控制风险的行为习惯。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实施有效监管是落实以“有效益发展”的前提。贺总在“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动员活动上的讲话指出,开展“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是实现有效益发展的需要。从公司近两年的发展来看,在保险市场环境越来越合法规范的同时,公司的业务业扭转了长期亏损的不利局面,逐渐形成有效益的发展态势。通过学习,我认识到,随着武汉保险市场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既需要实施以发展为目的的依法监管,又需要主动性、前瞻性及创造性的监管方式,实施有效监管。在个人观念上,一定要提高对保险监管作用的认识,这是因为,提高保险监管水平有着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上如何取得平衡,是学习中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厉查处,查处一起、分析一起、通报一起,以此警示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学习认识到,在面对因为自身经营带来的一些监管处罚时,不能产生抵触情绪,要正确认识,首先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反思和检讨,并从中吸取教训,正确处理监管处罚与有效益发展的关系,更要深信只有在合法规范的市场大环境下,保险经营才能走出一条有效益的发展道路。
三、提升客户满意度,强化诚信建设,创新保险产品,树立人保品牌核心地位。贺总在讲话中指出,“如何保持并提升人保财险的地位和优势”是本次大讨论的活动的核心主题之一。进公司短短数月,已让我充分感受到人保品牌的非凡价值以及在市场中的绝对老大地位。但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快速发展,如何保持人保目前的优势成为我们面临的挑战。结合自身感受,我发现,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只有为客户提供特色的服务,才能彻底告别单纯的价格之争,靠服务赢得客户。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过,一旦商业在一个国家中兴盛起来,它便带来了重诺言的习惯。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大讨论学习和学习贺总讲话,我认识到,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就是“诚信”二字。“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
在创新保险产品上,个人认为,为引领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加快保险产品的创新尤为重要,制定既让客户满意,又让竞争对手望尘莫及的保险产品,这是保持并提升人保财险地位和优势的一个小小建议。
保险监管部门篇12
导语:你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情况了解么?下面就让网友来为你介绍一下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情况吧!
早在1556年,西班牙国王菲勒二世就颁布了有关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该法令确认了保险经纪人制度,并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可见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其诞生之初就出现了,发展到现在,监管措施方式主要分为法律监管和自律管理两种。
在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大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和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后来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注册理事会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也是惟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在美国,各州《保险法》都有适用于管理保险经纪入的法律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州委任了许多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业的保险特派监督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整顿甚至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国外保险经纪人发展较快,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业务范围及影响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机关的监管外,成立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也是一个鲜明特色。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主要通过建立保险经纪协会等形式,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有些国家如英国、韩国、日本还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否则就限制或者不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险经纪人选出的保险经纪人代表组成保险经纪人协会。美国1996年2月,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起草了一份《保险经纪人示范法规》,引导和推动保险经纪人制度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目前,中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与运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不少于15名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公司须将其资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监会指定的帐户上,作为营业保证金。
国外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再保险。
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营销人寿保险经纪人两大类。一般允许地区、全国和全球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兼营财产和责任保险,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的经纪业务,并可安排再保险。但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美国保险中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在一些州(如纽约州),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在韩国,保险经纪人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允许二者兼营,前提要分别取得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但在韩国。严格禁止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精算人及理赔理算人的业务。相比之下,英美国家规定相对宽松,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主要以收取佣金为利润来源,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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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部门篇13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第十九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监管部门篇14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风险的认识逐渐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保险市场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这就需要保险监管发挥作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在参与保险监管工作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险监管需要积极应对风险,切实履行好风险防范和评估职责。作为一种以风险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保险市场中的各种风险不可避免。在监管中,我们需要对风险进行科学判断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保证市场稳定,增强社会信任。
其次,保险监管要注重强化宏观调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保险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我们要时刻关注市场的大局和整体风险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市场合理发展。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要倾听市场主体的声音,了解需求和诉求,及时解决问题,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保险监管需要注重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保险监管的工作中,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的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监管效果。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打破保险监管的壁垒,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第四,保险监管需要注重公开透明,增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保险监管是一项公益性工作,其成效和效果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监督。在监管过程中,我们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众对监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只有保持公开透明的监管态度,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监管工作的效果。
最后,保险监管需要注重创新发展,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保险市场是一个变化快速的市场,我们要及时调整监管策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要加强对技术和业务创新的研究和引导,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新业务模式和新经济形态的监管,防范市场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只有不断创新发展,才能保持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保险监管是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积极应对风险、强化宏观调控、完善监管制度、公开透明监管、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努力,我们能够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积极参与保险监管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