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人工资承诺书法律生效 工人工资承诺书优质4篇
工人工资承诺书法律生效【第一篇】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我行贷款_______________万元,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结清贷款本息。
配偶信息: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备注:请从_____月起停止划付公积金。
银行盖章。
注:1、本表一式二份,银行留存一份,“中心”留存一份。
2、如会员配偶未参与公积金摊还,需注明“未参与摊还”字样。
3、此贷款结清证明需由园区支行盖章确认并由银行统一送达“中心”。
4、非园区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结清,贷款结清证明需由非园区指定银行盖章后交至园区支行,由园区支行汇总后统一送至“中心”。
工人工资承诺书法律生效【第二篇】
安县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20xx年水土保持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第四批三标段)》项目现已完工,已于20xx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安县水务局无关。
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月日。
工人工资承诺书法律生效【第三篇】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以xxxxxxxxxx(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x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承诺人:
日期:
工人工资承诺书法律生效【第四篇】
为促进汕头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汕头出台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汕头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项目。
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和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代建、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督促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最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三)应当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应当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应当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反映。
(六)应当于工程完工前15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后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如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录入汕头市联合征信系统。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协助建筑业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汕头市联合征信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招投标和国有土地出让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各县、区对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自建房的工人工资或劳务费用的管理,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22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