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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预算心得体会范文 预算教学心得体会范文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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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心得体会【第一篇】

我于20xx年4月底应聘进入公司预算经营部,在将近一年的时间中,新的工作给我带来了很多的欢乐,使我收获了的知识,获取了更加丰富的经验。20xx年将要过去,将到来,在这一年中有进步亦有不足,为了更好的干好明年的工作,使明年的工作更上一层楼,现将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和回顾如下:

作为一名预算人员,我能按照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地完成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的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请假。在外能够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在内团结公司同事,互相帮助。

本年度公司内部结算的主要工程是于赵社区·三和竹园14#、19#楼,牟庄社区14#、17#楼,平原军仓名邸b1—b4#楼,景慧佳园1#—7#楼,根据工程图纸、变更及签证等手续与施工队核对出了工程的竣工结算,结算误差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今年由预算科投标的工程有武城中医院门诊楼工程、德州市二屯安置项目楼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武城宏图嘉苑安置楼工程、平原明君华苑工程、陵县陆海石油2#车间工程、德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大门操场等附属工程、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古运新城安置项目室外工程、华晨驾校业务大厅工程。在招投标报价编制的过程中均按规定进行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外工程的结算主要有武城锦绣嘉园工程。于赵社区·三和竹园14#、19#楼工程结算正在准备中。

本年度公司内部工程材料工程量提取及现场核实工程量的`工程有于赵社区·三和竹园14#、19#楼装修工程工程量,牟庄社区主体材料计划及现场施工材料用量核实,平原军仓名邸工程与施工现场和对工程量,公司自己开发的景慧佳园项目材料计划工程量及现场工程量核实。

本年度中能够利用间隙时间加强学习,今年9月份参加了定额站组织的预算员业务学习及培训,及时掌握了定额及预决算方面的新规定。

在今年的工作中,本人能够积极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公司组织的学习如何创立企业品牌、如何提高团队合作精神等内容,使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工作也更加认真细致了。因为预算员的工作就是跟数字打交道,所以我们对数字的要求应该更准确。在与工地技术员校核工程量的时候,就应做到每一笔工程量都能真实、清晰的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核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一笔工程量都进行仔细的对比,做到“二无”,一无重复,二无漏项。在审核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时,更要细致认真,严格把关,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了解签证发生的原因;其次,要审查签证的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是在定额包含的范围内,是否存在重复、虚报工程量等失实的现象。再次,对那些内容不祥细、手续不完备的签证要退回重做。总之,我会把经手的每一笔工程量都尽可能的做得准确无误。

1、今年的工作虽然都能按要求完成,没有影响到其它科室的正常工作,但还是存在着不足。

2、计划做得不是很到位,使我们的工作有不少都比较被动。

3、学习的内容还不够全面,通过对外审计工作我发现自己掌握的东西仍然不够全面。

4、与同事之间的交流还不够深,业务能力还不够强。今后,我会提前做好工作计划,变被动为主动,将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1、积极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更严格的要求自己。

2、做好每个月的工作计划安排,加强对在建工程的人工及材料的监控力度,提前分析出其定额用量。

3、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使自己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针对自己的不足,多向同事请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及时地向领导汇报,使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平时多收集有关现行的定额资料文件,加强学习工程量计算的技巧、软件的使用等业务知识。

回顾过去,是不平凡一年,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完善、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及认知能力。我深知:我的经验及实践水平还不够,还需要继续投入到公司这个大熔炉中去磨炼,还需要继续投身社会实践,不断的提高自己、强化内在素质,积极进取,以适应公司的发展。积极学习各种规范、规程、标准,高标准、严要求。认真领会学习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争做一名“合格的企业员工”,端正自己的思想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自己的所长,克己所短,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找出得失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使自己能够更加胜任预算工作,更好的为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

预算心得体会【第二篇】

通过本次为期一周的施工组织安装工程预算课程实训,加深了对课本内容的认识,也学会了查阅相关课程资料,针对施工组织的大致过程有更深刻的理解与掌握。

首先,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它主要包括对三大目标进行科学控制即:质量、进度、成本。通过基本的课程设计,进一步掌握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理,以及在施工组织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课程设计的过程中,通过对课本内容的充分理解和对安装工程预算规范的详细解读,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也从中了解了施工技术在施工组织中的关键性,施工组织在施工过程中的指导性。我也借本次课程设计补足自己的弱点,施工组织是工程施工的'指导和方向。

预算心得体会【第三篇】

结算的编制。利润不是干出来的,而是算出来的。结算编制的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利润的多少。结算编制的首要问题是:结算书要整洁、美观。有审结算的过程中,有的单位结算书像投标书一样漂亮,让人看着就觉得很正规,心里很舒服。需要注意的是,结算书最好用活页纸,不要钉死。在编制结算过程中,预算人员不要怕麻烦,最好能编制三套结算书。一套报建设方,一套报自己的领导,一套自己留用。个人觉得,最少也应编制两套,自己的那套可以不要。报领导的要把没有30%以上把握的洽商剔除掉,并解释说这就是我们的结算目标。而报建设方的,能做多大做多大。所有建设方签认和没有签认的洽商都要编制预算,而且要就高不就低。不要怕建设方生气,只要是你能解释出原因的,都编制进去。被建设方砍掉也没关系。其实建设方也是希望砍下去的越多越好。自己留用的那套的意义就在于,这就是自己的心里底线。结算书编制过程中,一定要按日期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一定要有汇总,一定要有封面。

其它的结算方法,那就是审核过程中,吃透合同条款,仔细核算。

心细、勤快、知道如何得到自己需要的答案等,如果你做到了,那有三年就可以达到精通。

简介:一个工程从预算的编制、协商洽谈、造价确认到合同签订,仅仅是该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还要通过艰苦的实施阶段,工程竣工结束后,才能够正式编制该工程的最终造价。并经审核后,作为双方对该工程结算费用的依据,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而言,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原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人员完成。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虽然在工程竣工之后进行,但是其资料收集工作应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能中断。

(三)资料的收集工作,应在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行。

(四)竣工结算的编制,一般有两种方法。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不大的工程,根据原有施工图合同造价为基础,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对照原有资料,作相应增减帐,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作为竣工结算造价的方法。

2.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较大的工程,根据设计变更资料,重新绘制竣工图,在双方认可的竣工图基础上,重新计算工程项目,编制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这种方法正确度较高,但需大量的时间、精力,往往影响工程款项的及时回收。

工程造价审计:

一般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一、投资方(业主)有内审能力(权力)的,可通过内部审定的方式,对该绿化工程最终造价予以确认。

工程最终造价的审查、确认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较强的经济工作,审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本着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才能实事求是地搞好这项工作。

对工程造价审定而言,审价人员必须依据工程竣工图、工程变更签定单、质量验收等资料,并经现场调查、核实,了解工程中各种变动因素后,方可进行正式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一般可以分为:工程量核查、价格取定核查和费用计算核查三个阶段:

工程量核查阶段,主要了解该工程中土方量(场外运输等)计算数据是否合理、正确,土方施工工程量作为隐蔽工程,签证手续是否齐全;与竣工图是否一致;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情况。

价格取定核查阶段,主要了解各种单价的取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费用计算核查阶段,主要了解该工程类别、定位是否正确,费率百分比选用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人工、材料、机械补差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人工数量汇总是否正确等情况。

经过以上三个审查阶段仔细复核,和审价人员后期认真计算后,才能保证工程最终造价的正确性。

建筑工程土建预算审查技巧。

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工、料消耗的文件,是考核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的依据。所以做好工程预算的审查工作,将有利于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

现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建筑工程土建预算的审查技巧。

一、重视搜集完备的依据性文件。

审查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搜集完备的编制预算的依据文件、材料,包括:

1、建筑和结构专业提交的全套土建施工图;

2、总图专业提交的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挡土墙、围墙等构筑物的平立剖图;

4、工程所在地的类似工程预算文件及技术经济指标(供参考)。

二、抓住审查重点。

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和间接费的计取是审查工作的重点,应认真对待,一丝不苟。

1、工程量和单价的审查。

审查时应注意:a、编制预算时所使用的综合预算定额是否适用于本工程;b、预算书中不得重列综合定额中已包含的工程量范围;c、是否按定额规定的规则计算工程量;d、防止出现张冠李戴,错套单价的现象。

各分部审核的重点不同,现按分部分述如下:

(1)土石方分部。

应注意、本分部仅适用于土石方、满堂基础及基础定额中未综合的土石方项目。

运土数量中,是否已扣除了回填土数量。如有地下室土石方工程时,在计算承台或砼基础时应扣减挖、填、运土的含量。计算挖土高度时,不得把底板(或承台)的底标高作为挖土高度,应扣除原泥皮线标高。地下室土方量要计入工作面的土方量。

要辨明挖土的土壤类别,以防止套错单价。对高地下水位地区应注意增列地下水排水费用。

(2)基础分部:

打桩分部的定额仅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陆上桩基工程,不适用打试桩及在室内或支架上打桩。

审查时应注意有否忘列各类桩基所对应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及组装、拆卸费用。对于冲(钻)孔桩、灌注桩、人工挖孔桩等1米内的砍桩头费用,定额已包括,不得重列。超过1米砍桩头及吊运机械费用,不得漏计。

人工挖孔桩定额已包含扩孔5cm砼工程量,预算中不得重计,人工挖孔桩的弃土工程量不得漏列。

(3)墙体分部。

砧石墙定额仅适用于平墙,非平墙每m3应增加工日。

墙基与墙身的分界线划分应符合规定。内墙、外墙、框架间墙与非框架间墙应分别计算。墙体工程量不应包括门、窗洞口及以上的孔洞数量。

计算墙身长度中,属于框架间墙应扣柱位。墙体高度计算,墙。

预算心得体会【第四篇】

新预算法(全文)。

新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自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新预算法的详细内容。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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