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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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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范文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度开发环境资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人类的生存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国也采取了很多举措进行环境保护。但在环境税法律制度方面还有所欠缺,仅有一些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也还不健全,环境税收政策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环境税的设立、征收和管理,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朝生态化的方向发展。

1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及问题

缺乏专门性环境保护税种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手段大多还是依靠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发挥作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门性税种仅有资源税。而资源税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合理利用资源而设置的,像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征收的汽车燃料税、噪音税、污染税等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直接征收的专门性税种都没有设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环境税种的缺位严重限制了税收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弱化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缺乏科学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还是比较多的,但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说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为:首先,现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多是减税、免税,范围窄,缺乏针对性,政策之间协调性不足,税收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鼓励激励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次,现有的环境税费优惠措施中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观念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针对预防环境污染的行为的鼓励政策不够;再次,各项优惠政策散布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大税种中,难以掌握。并且,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也是多样的,如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给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带来困难。

2 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最新进展

日前,经过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法就位列这76个立法项目中。7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也已经结束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费改税”方案,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已势在必行,这将为整个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

3 加强环境税收法制度建设的措施

严格遵循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既要符合我国发展的国情,又要考虑到理论上的合理性。我国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谨慎性原则。税收是国家的命脉,它由经济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而环保税作为针对环境污染等行为征收的税种,其中涉及的专业性判断要比一般市场交易行为更为复杂。因此,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严谨的法律规范,一旦设立将会促使企业将污染成本由外内化为生产成本,进而对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设立时要坚持好谨慎性原则;第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污染存在于方方面面,既然环保税的目标是保护环境,那么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适当扩大征收范围,进行多样尝试。例如,对新购置的机动车由销售企业代扣代缴环保税等,维护好环保税收制度的全面性。第三,协调性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牵涉到的主体众多。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能,并且环保部门对环境的鉴定检测具有权威性。而征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能,环保部门无权干涉。一旦双方产生分歧,就会导致环境保护税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因此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还要建立好环保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这是环保税征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建立完善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费改税”后,税费征管一旦从环保部门移交到税务部门,“无费可收”的环保部门会不会为弥补经费缺口而滥用罚款权?费改税”后会不会成为环保部门新的“敛财工具”?在环境保护税征收之后,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既要按照税法规定应收尽收,又要防止征收“过头税”。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出台环境保护税法还只是第一步,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有更大潜力可挖,完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任重道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应该在环保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与国际的交流,借鉴先进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先进经验,从环境保护的政策、管理和技术上进行深入协作,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使环保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更大提升。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2

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近年来,为了抑制生态环境的恶化,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采取了排污收费制度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这些税费政策在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尚未设立专项的环境税,单纯依靠收费很难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开征环境税已势在必行。

一、环境税内涵的概述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庇古税等,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从内涵上来说,环境税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环境税就是指环境污染税,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等;中义的环境税就是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广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税收。广义的环境税的内涵更广,结合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环境税的理解不应过窄,采取广义说比较妥当。环境税是指政府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和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

排污收费是由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染防治费用。排污收费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部分资金,其一部分收入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体现,不具备较强的防止污染的作用。首先,排污费收费标准长期偏低。我国确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低于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费用,使得企业宁愿选择交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愿意生产工具的改进,减少了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其次,排污费的收费范围小。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十分明确,主要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对低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需征收排污费。再次,排污费的使用、管理不合理。排污费只纳入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资金的分配,这样就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排污费应该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但是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经常以各种名目将排污费挪作他用。鉴于排污费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有必要推进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希望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环境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弹性大、效率高、透明公正的优点,通过环境税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缴纳一定的污染税作为环境治理的支出,不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为控制污染筹集资金,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资源流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各国通常采用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尚未设立专项的环境税,但是近年来在公众和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开征环境税已具备了基本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1)国外环境税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环境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许多OECD国家都将环境税收作为优先使用的环境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环境税收制度已逐步成为各国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针对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法中税收措施的不足,借鉴国外环境税经验是条捷径,但是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的模式,因为各个国家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不相同,环境税法律制度也应该要充分体现本国国情。(2)排污收费制度为开征环境税奠定了基础。排污收费是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的费用。通过近30年的实施和改革,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理论基础、法律依据、测量标准、实践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效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我国开征环境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其征收标准,从而实现环保目的。(3)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为建立环境税提供了立法基础。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在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目前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和税收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建立环境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党和政府部门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通过利用税收与收费等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税的出台和实施创造了条件。

四、我国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一国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并且须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对于拥有不同经济条件和纳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其纳税能力征收不同的税收,对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主体,需要征收相同的税收。各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必须要受到平等地对待。环境税的设定必须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防范课税的过度,不能侵犯纳税人的生存权,要体现社会公平。(2)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就是在征收环境税的过程中,要控制环境税征收的成本,要做到以最小的税收成本来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以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效率原则还要求环境税收应当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源的利用更具有经济效率,在设计税制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环境税效率原则还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即税收社会效率原则。我国现行税法在许多方面都略显复杂,针对这一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简化税制,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简单、透明,使我国的税制更加的科学。(3)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课征事项,法律均应该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严格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环境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税收要素的法定性,即税收应该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二是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即凡是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而不出现歧义。三是课税要素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其无权自行降低税率、确定征免范围等。四是课税要素的程序保障性,即税款的课征应该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解决法律争议的程序要符合税法。(4)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我国开征环境税应当要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我们要开征环境税,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纳税主体、客体、税率,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五、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之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专项环境税的构建还在积极的探索之中,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征税规定和政策还比较零散,环境税收体系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没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使得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使之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1)全面设置税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出于生态保护目的而设立的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我国基本没有开征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税种少,覆盖面小,现行环境税收范围存在过于狭窄的问题,这些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效用性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我国应该开征各种环境税,全面设置税种,在此基础上完善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调整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旧税,开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税,以弥补原有税制系统环境保护功能的欠缺。(2)完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征税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了鼓励循环生产,在企业生产节能产品、环保设备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增加的收入可以作为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的来源。如果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还采取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和个人,就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征税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冲突、环境税优惠政策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范围比较狭窄等等,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3)加强环境税的征管。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环境管理事权的合理划分,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建立地方税法体系,是构建环境税时应该加以考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地方税权基本上是缺失的,地方政府因为税权的虚设导致其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就会致力于寻求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从而导致各种行政乱收费现象的横行。因此,我国应该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的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把环境税收款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改革和完善,应充分体现本国国情,考虑我国具体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切不可盲目照搬别国的模式。环境税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构建环境税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不可操之过急,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改革,推进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中,征收环境税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还没有系统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期待不久的将来环境税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构建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参 考 文 献

[1]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计金标。生态税收论[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李惠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王金南等编著。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5]张计超,许文立,刘帅。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0(12下):40

[6]郝妍。循环经济下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3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な乱怠F浯?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环境保护税法范文4

关键词环境税;税改费;立法建议

进入21世纪,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普遍追求的战略目标。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各国纷纷建立起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税制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较之国外的先进立法仍然很不完善,随着环境恶化现象的日益严重,改革我国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费与税的立法现状及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是费与税并存并且是以费为主税为辅的立法现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国环保工作的实际,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已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和113个收费项目,并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但在部分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的含有环保因素。由于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在建议要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二、环境税的比较优势

1.税与费的区别

(1)税与费的性质不同

征税的目的是获得必要的收入,以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而收费则被看成是一种管理手段,尤其是排污收费,从初始目标来看,其作用主要是限制那些不利于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数量,而不是极力创造政府收入。

(2)税与费的立法基础不同

在我国,任何税收(包括税种和税率)都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任何地方的人代会和政府无权设立任何税收政策,或对国家制定的税收进行修改。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税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强制性。环境税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征收的,其强制力大于作为行政义务的环境费。第二,固定性。国家按照事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纳税环节来征收环境税,较环境费更稳定。第三,专用性。虽然列入国家(或地方)统一预算,但环境税的使用具有专用性,只能用于环境保护,不能挪作他用。

2.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弊端,主要有:

(1)各地区收费标准不同,缺乏公平性。为了实现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同的地区往往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的环境条件制定不同的排污收费标准,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

(2)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比较窄,渠道较单一。目前我国规定的排污收费项目种类不少但由于收费标准过低,征收面很窄,所以收取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治理污染所需的资金,实际上是“欠量收费”。

(3)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环保观念和环保意识的树立与增强。在现行制度下,企业缴纳了排污费就可获得排污许可证,就变相取得了污染权。而且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行的是"超标排污费"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排污企业环保意识淡薄,非常不利于企业环保观念的树立。

(4)征收排污费缺少税收法理上的依据和强制执行力上的刚性。由于现行的排污收费缺乏税收所具有的那种完全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致使征收阻力很大,征收成本很高而征收效率却很低。目前在排污费的征收和监管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随意性很大,这就无法保证这项政策的公平性。

3.环境费改税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进行环境税费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改税改变了以往混乱的收费秩序。目前我国的收费制度造成了资金的分散使用,甚至容易滋生乱收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收费的种类和数额已经超过了地方税的税种和规模,造成了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局面。费改税将归还税收收入的主导地位,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2)费改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等纳税人的负担。由于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并且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在一些地方收费项目远远高于税收,这种情况就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费改税将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行为,都果断的取消,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3)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环境保护的同时施行税改费制度,既能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同时还能减少乱收费的现象,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三、国外关于环境税的相关立法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的目标,大都建立了环境保护的税收体制。从而来强化纳税人来采取一些环境保护的行为,在环境税收方面,世界各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开征环境税

环境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的专门性税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就把征收环境税作为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并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和环境保护特征的税种。

2.改革原有的税种,使之具有环保功能

所谓对原有税种进行改革,就是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加特定的税目,调整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实施一些税收优惠办法从而来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最终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四、完善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建议

环境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调节环境污染的作用。在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建立了环境税制,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加特定税目,适当调节税率等方式,使之具有环保的功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各国之间经济交流越来越密切的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环境税立法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制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的完善我国的环境税立法。环境税法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1.完善环保税收优惠措施

目前我国主要对“三废”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投资给予了优惠政策,未来可以考虑将优惠范围再扩大到环保设备制造,新产品试制、研制,生态工程等领域。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可以允许抵扣增值税;对环保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等,通过税收杠杆,规范环保行为,搞好环境保护。

2.建立环境税费相结合的制度

对目前的一些环保收费制度,可以继续维持,同时实行费改税,将一些收费项目转化为环境税。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开征新税,比如碳税以及潜在污染税等,通过税费相结合的制度,必然会起到更好的环境保护的作用。

3.改革目前我国现有的税种,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我国现存的一些税种,比如说消费税和资源税等,通过对它们进行调整,改变计征的方式和税率等来实现环保的目的。同时应该取消我国现行税法中的一些不利于环保工作开展的规定。

综上所述,环境税能够弥补环境费的一些弊端,充分发挥其优势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但由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环境税立法应该循序渐进,逐步取消环境费。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郭凯峰,王丽华。环保费改税的几点看法[J].经济论坛,2003(9).

[2]翟晓宁,郭月亮。对我国环境立法中"费改税"问题的思考[J].中国环境科学学术年会会议论文集。

[3]毛应淮。排污收费概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4]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4.

[5]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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