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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姓名申请书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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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姓名申请书篇1

本人的女儿现用名梅春玲,女,汉族,20xx年5月6日出生于xx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xx妇幼产2892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梅芷洋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梅纯婷读音接近(“纯”与“春”相同、“玲”与“婷”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特此申请。

申请人:

父亲:梅**

母亲:艾**

**年**月**五

申请变更姓名申请书篇2

xx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xx,xx,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于xx,身份证号:xx,xx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认真学习和研究了姓名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后,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现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钱红桃更改为:钱思雅,请予以更改望同意为!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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