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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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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一篇】

为提升it系统运维的质量和效率,企业的cio需要彻底废弃传统it运维的被动性。针对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存在的困惑,万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gds)将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无需额外人力投入的集中监控服务,通过其集中监控管理服务,为客户it系统提供7*24实时监控服务,包括it设备可用性及系统性能监控。全面监控客户的it系统运行状态,主动发现风险和隐患、及时进行通知告警,帮助客户更有效提升it系统可用性。

需求与挑战

随着企业的业务系统对it的依赖程度的提高,企业的it系统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务与it结合度日益加强,it系统的性能直接影响业务交易性能,业务允许的it

宕机时间越来越短;

it 团队需要进行故障的快速定位和解决以满足业务部门的服务需求;

被动响应式it管理模式不能满足以sla为导向的服务管理需求

面对规模庞大、技术融合性强的it系统,企业在it运维团队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提升it管理水平是每个企业的cio不可回避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运维团队如何编制?职责如何设定?

服务模式如何改进?

it系统7*24小时运行时的人员如何排班?

如何应对突如其来报警的“海洋”?

如何控制运维成本?

企业的cio需要变被动响应式运维为主动前瞻式运维,主动式运维能提前发现系统中潜在故障隐患,使运维人员能在故障发生前解决问题,从而降低了故障发生的频率。

服务内容

针对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存在的困惑,gds将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无需额外人力投入的集中监控服务,通过gds集中监控管理服务,为客户it系统提供7*24实时监控服务,包括it设备可用性及系统性能监控。全面监控客户的it系统运行状态,主动发现风险和隐患、及时进行通知告警,帮助客户更有效提升it系统可用性。

服务优势

1. 成熟的监控平台缩短了平台部署周期

gds通过自己数据中心集中监控平台实现对企业it系统的集中监控和主动运维,缩短了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的周期。

2. 解决了7*24小时实时监控问题

gds数据中心拥有一支专业化的运维监控服务团队,提供从运维经理、平台支持工程师、监控值班人员等多层次的监控服务,无需改变企业it运维人员的工作方式,无需增加额外的运维人员投入,既节省了人员成本,又享受了7*24小时监控服务。

3. 变企业的it运维人员为it运维管理人员

采用gds监控服务后,企业现有的it人员只需定期审核各类监控报表,检查gds服务水平的达成度,无需参与实际的监控活动。

4. 缩短故障响应时间,提高运维效率

gds的监控平台可按照客户的要求定义性能阀值,并可对于超过阀值的故障进行分析、定位和告警,缩短了故障排错时间,提高了运维效率。

5. 变it监控为业务服务管理,满足业务部门的服务需求

gds的监控平台按照客户的业务需求展示客户业务视图,分析业务系统的资源征用情况及性能趋势分析,不仅可以使业务和it的性能做到完美结合,提高了业务部门的服务满意度,而且为企业it系统扩容、改造提供充分的依据。

6. 实现监控与it服务流程的有机结合

gds的监控平台能与事件管理流程无缝结合,所有告警信息都可进入gds的事件管理平台,同时系统监控的信息和流程管理信息可集中展示,真正实现了“监控的实时化、报表的定制化、展现的人性化、流程的自动化”。

客户收益

万国数据的远程监控可使客户获得以下方面获得裨益:

1. 安全监控:客户设备通过防火墙控制接入位于gds数据中心的集中采集层.,gds各区域的集中监控平台与客户防火墙对接,gds上海外高桥数据中心,汇总全国各区域采集中心的监控数据,实现监控数据的统一集中处理,同时实现与后台报表系统,流程平台等数据交互。

2. 灵活展现:gds的集中监控平台可根据客户的运维角色提供不同的监控画面,从而实现了监控画面的分权分域展现。

3. 多种告警方式:gds的监控平台可与邮件和短信系统进行衔接,提供电话、短信和邮件告警,使客户随时都能得到系统告警信息。

产业链整合能力,是基于世界级数据中心的高可用it服务提供商。万国数据能够提供从数据中心设计、建设和运营,到数据中心托管,it管理运营外包,云计算,业务连续性管理及灾难恢复的整合解决方案、咨询、服务和培训。万国数据始终关注客户面临的挑战,提供安全可靠和灵活高效的高可用数据中心服务,助力客户安全运营。目前已广泛服务于银行、证券、能源、制造、物流、互联网等多个行业及政府机构。

基于《onsec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解决方案,具有根据城市规模、投入大小,提供可伸缩、扩展性强、可选性高、投入低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在监控中心设备选型、部署、安装、装修和通讯方案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二篇】

服务,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是企业的生命。营业员,是企业最普通、最平凡的岗位,作为企业的最前沿,代表着移动的企业形象,保持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深入的今天,竞争的根本就是服务的竞争,谁服务的好谁就能站稳市场。

我们公司自去年以来,深入实施“双领先”战略,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在服务工作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借此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希望能得到各位领导和同仁的指点和帮助。

营业厅即是业务授理部门又是服务窗口,体现着中国xx的服务水平。xx一市四县共有自办营业厅6个,合作营业厅60个,覆盖全区的所有乡镇、农场、矿区。抓服务先从营业入手。

首先,把住用人第一关。服务要以人为本,提高窗口服务先从用人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素质高、形象好的营业员,严格选拔,全面培训,提高营业员综合素质。建立建全各项考核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不合格的营业员时时进行更新。我们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了三批营业员,淘汰了12名不和格的营业员,保证了营业窗口的服务质量。

市公司五马路营业厅是我们公司最具规模的主营业厅,环境、设施、人员等各方面条件都较好,我们就把它作为服务质量示范营业厅进行强化管理,配备业务管理能力强的中心主任,公司领导及市场部直接参与管理,坚持“内增素质、外树形象”的原则,为了把服务搞的有声有色,公司推出了一系列互动的学习、工作方式,让大家都容入到管理的氛围中来,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服务热情,然后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全区推广,定期组织县公司、营销渠道等到五马路营业厅实地学习,学以至用,极大的改善的全区的服务水平。

第二,推行规范化服务。以河南郑州礼仪服务为标准,以欧顾德公司礼仪培训为基础,组织营业员反复学习、实际演练,一一达标。市场部每月对全区的窗口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奖罚分明。坚持晨会制度,每天早晨十五分钟的晨会,总结工作,调整营业员的心态,使营业员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开始一天的工作。我们还自己录制了迎宾语和送宾语,伴随着悠扬的乐曲,在自办营业厅每天上下班时播放,效果很好,受到用户好评。

第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客户的满意是衡量服务的唯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的营业员不仅要规范化服务更要灵活的服务。第一个接待客户的营业员,要对客户提出的所有问题一包到底,对特殊需求的客户特殊对待。有一部分重要客户经常是司机或秘书来代办业务,而我们的个别业务则要求必须是机主本人持身份证到营业厅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营业员尽量与机主本人进行联系确认后可以办理。在办理积分兑换业务时,偶尔出现缴费卡短缺,为方便用户,营业员经常把自己的现金先垫付给客户,以达到客户满意。

做答,选出最恰当、易懂的解释方式,然后大家统一口径,向用户解释,考试也由笔试改为互动式考核,训练营业员的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营业员的素质大大增强。

第五,开展多说一句话活动。营业员直接面对用户,她们是最好的宣传员,我们要求营业员在办理业务时多说一句话,主动向用户宣传业务,在不忙时要手把手教会用户使用业务。每个营业员都有记录,中心主任抽查,每月考核一次,记入星级营业员考试成绩。

第六,聘请了社会监督员,让社会监督,花钱买服务,花钱买满意。社会监督员韩久来从不同的角度对我们的服务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有的已被采纳,使我公司的服务工作得到了很大改善。

[移动服务的心得体会]。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三篇】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物业服务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合同纠纷给双方带来的困扰和损失。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点,规避纠纷。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首先,双方应明确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以免因为对服务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其次,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知晓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此外,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避免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二段: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合同双方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和解决。首先,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其次,对于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同时,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决纠纷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最后,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履行保证金等约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我们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项,但还是无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对自身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较复杂的纠纷,我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并给予我们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四段: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履约。

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签订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以方便双方及时了解和核查履约情况。

第五段: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合同纠纷不仅仅是个别案例,也反映出物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的问题。在纠纷处理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纠纷背后的问题,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行业协会、政府等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双方理解的差异,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才能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四篇】

通过建立集团组织架构、多组织管理体系,将所有的功能模块在一个系统平台搭建,将集团所有数据在同一个数据库集中处理,对房地产企业集团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项业务进行集成应用,通过集成管理实现业务的一体化,包括:财务业务管理一体化、预算业务管理一体化、资金业务管理一体化、数据分析一体化、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一体化,从而形成集团统一完善的数据流和信息流,为公司决策提供准确、完整的决策数据信息,保障集团能够实时管控企业运营。

房地产企业集团管理涉及集团管理层面和项目管理层面,通过eas系统对企业各种业务进行集成管理和一体化实现:

主要是针对项目开发前期根据集团或公司的整体经营计划或规划在历史数据基础上进行前期的各种测算和预测,包括:拟获得土地、拟建设项目方案、融资计划等,以获得最佳的开发方案、建设方案、最低的投融资成本方案等,预测未来一定阶段内的负债、资金流、损益等财务数据,为高层决策提供决策依据;其主要包括:项目测算(获取和未获取)、投融资测算、经营规划、项目分析和项目运营监控等。

分项目开发和营销服务管理两条业务线。项目开发包括、成本测算管理、目标成本管理、合同管理、付款管理、成本管理、工程招投标、进度管理、供应商管理、集中采购、材料管理、质量管理等;营销服务管理线包括销售管理、客户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客户服务等;从而为房地产公司基于集团管控、多项目运营、跨地域管理的项目管理平台,并达到对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主要进行人、财、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通过全面预算管理落实集团战略的执行,通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监控资金具体状况和防范资金风险;通过集团集中财务核算能够及时、准确反映集团财务状况;通过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储备高级人才,进行能力素质、人事、薪酬、绩效等管理,构建集团的核心能力,实现集团战略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eas提供一个统一的集成管理平台,通过其可以实现整个业务集成管理要求,其包括:人员集成、信息集成、流程集成。人员集成,门户入口保证了来自企业内部、业务伙伴、客户等通过同一平台获取所需的信息和服务、使企业内外部业务合作更紧密、实现了实时管理;信息集成,全面共享和管理各类信息、统一基础数据,规范信息质量,保证信息简洁和高效、集成的分析报表强化了企业的管理决策;流程集成,提供灵活的工作流管理,适应企业业务流程的持续变革与优化、强化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协同、通过预设的集成接口保证与其他系统的集成。同时,通过标准功能的可配置(应用模块、流程、界面、实施方案等)、个性需求可定制(行性个性、企业个性等)、异构系统集成(k/3系统、其它异构系统等)等多种满足企业随应变的管理需求实现,帮助房地产企业建立起一个基于集成管理、随需应变模式的企业管理平台。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实用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精选8篇)”,供您参考阅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六篇】

原告庄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怀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庄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鑫、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鑫诉称,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原告在办理之后,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另外,经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原告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却被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意按110元计算赔偿金,自愿放弃超过的部分;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但同时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原告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答辩意见。2、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办理业务。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没有参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4、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必要,只有当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其权限时,才有必要将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xx年5月9日,原告庄鑫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泉州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泉州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庄鑫提供的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入网业务登记单、电信收费发票(伍张),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二、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涉案号码开通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否停止并双倍赔偿的问题;三、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否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问题;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庄鑫认为:1、虽然没有实名登记,原告没有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按工信部的规定,实名登记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必须的,原告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实名登记。但是该号码由原告本人持有,资费广告单及其卡体、入网协议书、业务登记单都能证明原告是机主。2、被告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对“天翼6分卡套餐”开展宣传并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盖有公章的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明显违背服务承诺,属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剥夺了原告依约享有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强制消费,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双倍现金返还其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10元及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据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庄鑫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即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网页查询结果,以此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以此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以及证明原告是该号码的机主,6分卡套餐业务不合法,违法收费;证据4即入网业务登记单、业务服务协议,以此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证据5即电信收费发票5张,以此证明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金钱损失,同时证明原告是讼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6即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以此证明原告持有诉争号码,是诉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优惠资费套餐方案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两部门继续清理整顿电信资费》、《省物价局召开电信资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以此证明报批的资费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电信公司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质证如下:1、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诉求无关联,无法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登记单上的客户不是原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同时,登记单上的内容产品功能第二项证明,来电显示功能开通。4、证据5中发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证明机主就是原告庄鑫。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该卡的持有者必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系6元/月。6、证据7没有原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质证。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认为: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套餐是附条件合同,来电显示功能是作为附条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之一,要关闭除非停止该项业务。不能停止。套餐业务内容有区分必需项和非必须项,来电显示必须开通,属于必需项,除非停止诉争套餐业务。因此,不存在双倍赔偿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不必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认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意见。2、没必要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中国电信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庄鑫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泉州市物价局调取了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决定书,原告与二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由有关部门出具,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二被告之间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事实;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证据7系相关部门对套餐业务的批文,可以证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事实。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庄鑫提供的证据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原告未进行实名登记,也未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号码的实际机主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确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6月3日,本院发《函》给泉州市物价局,调查是否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对已经办理该项业务的客户如何处理等问题。该局至今未予回复。因此,泉州市物价局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是否发出整改通知书以及具体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如何整改等问题,均未能明确,且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后果、是否发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本院不宜径直予以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入网业务登记单、证据6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其中“温馨提示1”载明“本套餐须开通来电显示”、“来显6元/月”、“产品功能[开通]来电显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该项套餐业务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资费标准明确。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与“0月租0保底”的宣传并不冲突,且不在选择的范围之内。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因此,原告选择开通该项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嫌疑”“侵犯自主选择权”等理由,要求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本案中,原告自主选择订购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行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套餐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辅之以“0月租0保底”等优惠政策,并未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也未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该套餐业务的宣传也并非虚假宣传。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上述规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40条第(5)项的规定,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但因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只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其法人单位即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鑫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系选择一种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该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确的资费标准,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鑫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子平。

代理审判员黄招荣。

人民陪审员郭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伍晓利。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七篇】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网友分享的“实用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精选8篇)”,欢迎参考阅读。

一、案情简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

协议书。

》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xx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xx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第八篇】

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山东分销中心是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直属的管辖山东地区汽车零售商,是经上海大众汽车授权销售服务中心,专门从事桑塔纳汽车的销售及服务。其经营模式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性质和行业特点,决定了企业的业务重点是面对客户,这就需要为企业的销售、市场、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领域提供一个业务自动化的解决方案。使企业有了一个基于电子商务的面对客户的前沿。

作为桑塔纳授权销售服务中心。他们每天会面对很多各种各样的客户,有的是有购车意向的客户,有的是来办理购车手续的,而还有一些是来寻求售后服务,而面对客户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直接来中心现场的,也有来电话,还有的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业务人员会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向他们介绍适合的车型与配置,并以上海桑塔纳汽车特有的顾问式销售过程向客户提供购车服务。

企业标准的销售服务流程。

顾客接待。

走进任何一间授权销售服务中心,接待人员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向他们推荐合适的桑塔纳车型和配置,并为客户解决所有的购车手续,包括验车、上牌、甚至办理贷款购车的一条龙服务。

车辆介绍。

当客户选定了某种车型,销售顾问会为客户详尽介绍车辆的性能,并提供现场介绍资料。

试乘或试驾。

销售顾问可以为客户现场演示桑塔纳轿车的各种性能。若客户持有有效驾照,还可以亲自试驾,感受桑塔纳轿车的舒适与气派。

选购车型。

上海大众汽车的桑塔纳有多种车型,在客户细心挑选中,专职的销售顾问会跟随左右,为客户耐心比较,以便客户最终寻觅到满意的座驾。无论客户相中哪一辆桑塔纳,它都是上海大众汽车严格检验后直接发送到销售服务中心的,并且全国统一零售价。

签订购车合同。

客户确认购买桑塔纳后,销售顾问会为客户准备好合同。在客户仔细阅读完合同后,如无异议,合同内容将交由销售经理确认。

灵活的付款方式。

客户可选择三种不同的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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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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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牌或贷款所需文件。

销售顾问会耐心解答上牌或贷款需要哪些文件。交完所有文件后,会为客户尽快办理验车、上牌、固封,以及银行贷款的一条龙服务。

在客户付清全部款项后提车或直接提车时,销售顾问会认真介绍车辆的保养知识、售后服务内容等。

售后服务跟踪。

如果客户在今后的车辆使用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上海大众汽车授权销售中心或上海大众汽车的顾客服务中心反馈,客户会在3天内接到上海大众汽车的知情通知电话,并得到如实的答复。

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山东分销中心在深入探讨分析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功能以及具体需求,同时调查了解了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情况。对整系统在集成后的安全性、可靠性、扩展性和系统管理的可维护性以及使用过程中所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了通盘的考虑后,最终确定了以今年来计算机技术界推崇并广泛应用的群件系统lotusdomino/notes作为系统的开发平台,并采用了开思软件开发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开思/crmstar》作为解决方案。

开思/crm-star在整个客户生命期中都以客户为中心,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crm应用软件将客户当作企业运作的核心。我们的目标是帮助企业用户缩短销售周期、降低销售成本、增加收入、寻找扩展业务所需的新的市场和渠道以及提高客户的价值、满意度、赢利性和忠实度,使企业用户能够有效地吸引和留住有价值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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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管理在此之中将更为突出。它将帮助企业获得对客户的全面观察,从而使客户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从客户身上获取的利润得到最优化。客户关系管理分为销售、服务和市场营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分享的“实用服务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精选8篇)”,形成庞大的客户数据库,再通过分类、关系连接、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等步骤,得出客户群或具体客户的需求趋向,发布这些信息给有关部门,从而让企业能充分了解客户对企业的影响,作出对应的策划和市场决策。在此过程中,许多综合数据涉及许多企业部门,如:销售历史数据、销售员数据等;还有许多数据来源于外部,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报等等。

事实上,客户关系管理不是软件技术,而是企业的一种商业战略和手段,更注重与客户建立联系。开思/crm-star的推出为企业用户提供了一个集成化的管理工具。

这套系统采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群件平台lotusdomino/notesr5,具有安全、可靠的通信基础。开思软件公司在此平台上已经开发了许多成功的产品,如开思/oa-办公自动化系统、邮件一路通系统等等,早已被广大的客户所认同和接受。开思软件公司在lotusdomino/notes群件平台上具有多年的开发经验,强大的技术力量,完善的售后服务,帮助企业走向成功之路。

开思/crm-star是基于lotusdomino/notesr5平台上的应用软件,能够充分发挥lotusdominor5的许多优良特性,还具有以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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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思/crm-star能在多平台上运行,microsoft的windows95/98/20xx和windownt,ibm的os/2,ibmas/400和多版本unix(如ibmaix或sunsolaris,hp-ux)等。而且,系统从一个平台到另一个平台的迁移是非常容易的,在不同平台上使用也不需要修改或重新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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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不仅提供由lotusdomino/notes提供的系统安全保障,如相关的用户口令,数据库的七级访问权限等,还提供了以下安全机制的设置:

整个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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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思/crm-star系统是由七大模块组成,分别为系统设置、客户资料管理、客户跟踪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业务知识管理、客户关系研讨和电子邮件。

系统设置——在开思/crm-star系统中,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系统设置模块。系统管理员通过此模块,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系统的初始化工作。

客户服务管理——对客户意见和投诉及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对企业的售后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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