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审计法范例【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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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最新审计法【第二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 存在问题 改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72-02
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部分构成。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这两种外部审计相比,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则是近几年才逐步建立的。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促进和加强审计规范化建设成为当今内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难以对内审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为更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增设内部审计部门。但与之不匹配的是,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规范化建设相对缓慢,为内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增加了难度。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制定的专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审计准则和实施细则少之又少,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时常常出现依据不足或者不适用的情况,审计工作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另一方面,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标准的审计程序、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缺少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审计工作有效性等方面均无法形成对内审人员的有效监督。
2.领导重视程度不足,审计独立性难以保证。一方面→←,由于内审部门刚刚设立,其对单位的重要性尚未凸显。另一方面,近年来财政部门采取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决算公开等多种财政手段,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这使得一些领导认为,外部监督足以满足审计的需要,无需再开展内部审计。正是由于重视程度不足,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也因此受到影响。首先,机构设置不健全。有些单位在财务部门内设置内审机构,有些单位将内审机构置于监察部门之下;其次,领导层级不高。领导层级越高,审计部门独立性越强。然而有些单位的审计工作是由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分管,而有些单位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管;最后,人员配备不足。很多单位并没有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而是由财务人员兼任。
3.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计方法与技巧不足。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相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财务、统计、金融、审计、工程、法律、计算机等各方面的知识,以保障审计业务的顺利开展。然后实际情况是,内审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刚开展不久,单位没有足够的审计人才储备,很多审计人员是由财务部门调整过去的,审计人员存在专业单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及后续教育,直接导致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审计经验严重不足。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采用的审计方法较为单一,通常采用从证到账再到表的传统检查模式,强调查错防弊,很少采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在审计内容上,更是以事后审计为主,忽视事中及事前审计,导致审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4.忽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难以执行。审计人员通过对单位账务的审查,结合自身专业判断,会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或者潜在风险。对于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应该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并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尽快确定整改思路。同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在合理范围内,与之协商确定整改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领导不重视审计结果的情况,认为有些问题不影响整体账务处理则不必修改,而有些问题涉及实际情况又无法修改。强烈的人为色彩,不但无法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目的,更是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使得审计部门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很多被审单位也并不认同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面对审计结果百般说辞,再加上没有领导的鼎力支持,最终使得审计结果不了了之。
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
1.完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化。随着内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逐步设立,内部审计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因此,为规范内审行业,指导内审业务,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同时,随着内审行业的不断发展,内部审计还会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杜绝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状,从而逐步建立有行政事业单位特色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内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2.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审计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拥有自己的优势,如熟知单位具体情况,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后,也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理清整改思路,大大提高审计效率。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了解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最大程度的为内审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及资金支持。同时,建立行业内审准则,完善内审机构设立,优化内审部门选人用人制度,促进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决定了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审计部门发挥作用的大小。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首先,完善审计部门人员构成。作为一个能够独立完成审计工作的内审部门来说,审计人员的构成必须包括财务、经济、工程、法律等多学科人才,同时符合一定的比例结构;其次,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由于内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刚刚成立不久,一些审计人员仍不清楚具体的职责以及审计方法。特别是对于从财务部门调整过去的审计人员,财务思想根深蒂固,审计观念严重缺乏。岗前培训能够客观地将审计观念及方法程序传达给审计人员,为以后审计工作的开展指明道路;最后,坚持后续教育。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逐步规范,审计重点及审计方法均会发生改变。审计人员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审计策略,而这种审计能力的培养与职业后续教育息息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积极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对最新财经政策、最新审计法规、审计方法的培训,定期更新专业知识,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4.完善审计思路及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逐步规范,查错防弊式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这就需要重新完善审计思路及审计方法。积极探索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现代审计模式,将财务审计和风险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提高对财政资金绩效、决策评议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比率,并对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模式、人员岗位风险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使单一的审计内容向多内容审计转变。更加注重事前审计及事中审计,尽早发现问题和风险,防患于未然。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不仅要进行恰当的处理,更要查明具体原因,以便制定相应的政策,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5.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审计结果是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的意见,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规范性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于审计结果,领导层及被审计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领导层可以将此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的任职情况相结合,以此作为评价、考核、升职的参考;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应以此为契机,及时发现并改正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财政收支流程,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寻问责。因此,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确保审计结果执行到位。一是在内部审计相关文件中对审计结果的执行进行明确规定,为审计执行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积极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做好领导决策的助手,争取领导支持;三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并找出解决思路为目的,争取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的内设机构,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部门设置、提升业务水平等措施,逐步建立一支专业涵盖广、业务素质高、操作能力强的优秀队伍,使得评价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吴少珍。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对策研究[J].会计师,2012
[2] 张治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现状浅谈[J].金融经济,2010
[3] 温勇鹏。做好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
[4] 胡小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
最新审计法【第三篇】
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内部审计人员要提高素质:首先,要引导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和应对复杂多变的工作局面的能力;其次,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审计工作,不仅要考核业绩,还要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最后,审计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从各方面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审计干部各方面业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降低审计风险。
二、改革创新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主要是由审计目的与对象所决定的,因此,在审计方法上,审计效率和审计风险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但是,面对如今复杂而多变的审计工作,从客观上来说,是对审计效率的一种极大挑战,而从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这两方面来看,对于审计效率则具有共同的要求。为了维持原有的边际收益,审计职业界就必须追求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即在保持各项具体审计活动必要效果的同时,努力追求最高的审计效率。于是,必须把审计的力量重点放在某个重要组成项目上;放弃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业务进行审查。充分调动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营造良好审计环境
会计核算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是产生审计风险的源头,因此,一定要不断健全审计准则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法规,让审计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审计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一系列的审计法规,同时还数次修改了审计方面的法规,审计风险准则实施之后,有效地降低了审计失败之概率,要加强审计宣传,使全社会了解审计,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进展,促使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的真正落实和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使审计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重视、配合和支持。
四、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不能凭工作经验和领导意图来做出结论。同时建立健全审计定期报告制度、工作监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从影响质量和风险的各种因素入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审计方法以及证据收集成本的高低,编制实施计划,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计划,以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和效果性。还应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制作的“原始凭证”,且审计报告必须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委托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报告应有专人负责审定。
最新审计法【第四篇】
有观点认为就全世界而言,内部审计获得如此瞩目的地位应归功于美国颁布的SOA法案。 SEC强制规定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职能的最新规则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可见,法律在提升内部审计地位方面,效果十分明显,因此我国可以效仿。
(一)对我国内部审计现有法规体系的分析
在我国内部审计规范按照法律效力由高到低并考虑适用范围的大小分为四类 :
第一类是相关法律,它是以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 为核心,包括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第二类是部门规章,以2003年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核心,包括依据该规定于2004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
第三类是地方法规,2004年实施的《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1999年实施的《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1998年实施的《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年实施的《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5年实施的《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规。
第四类是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类规范,主要指2003年以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设计具体准则1-20号》、《内部审计执业指南1-2号》等行业准则。
现有的法规体系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1、适用面有局限性
2、口径不一致
内部审计法律条文分散在各项相关法律的少数章节,或是不同部门政府颁布的规定中,缺乏统一性,互相之间难免存在漏洞和相互矛盾。
3、权威性不足
明显的,内部审计规范众多,但是高层次的较少,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且与内部审计关系密切的法律仅有《审计法》中的少数条款,部门规章仅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二)改进建议
1、制定并颁布单一的、统一的《内部审计法》
2005年10月22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审计法》的四项修正大大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威慑力,它们是:强化监督手段——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处罚师出有名——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人事任免——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进行再监督——可检查社会审计机构报告。但是修订之前一直讨论热烈的内部审计地位加强问题未能解决。
从该会议分组审议的情况看,委员们主要针对国家审计的问题提出审议意见,鲜有涉及内部审计的意见,甚至有观点提出废除内部审计的条款。
2006年2月新的审计法颁布实施,最后颁布的条款仅有两个涉及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一个是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另一个是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这两个条款都是从国家审计的审计权限角度来规定的,即强调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要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可以显见,目前对于《审计法》的定位是对国家审计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则是附带性的
又社会审计的法律《注册会计师法》已经颁布,三大审计中唯有内部审计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因此,尽快制定、颁布《内部审计法》是当务之急,它有利于健全我国审计法规体系,界定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促进内部审计在法律的轨道上更好的发展。
据文献记载 ,1992年以色列颁布了《内部审计法》,成为世界上最早颁布内部审计法律的国家,以色列议会认为只要加强内部审计就能加强国营和私营部门的控制和管理。
该法律的要点包括:
(1)每一个公共机构或组织包括各部、政府、企业单位和由政府资助的组织,都有责任委任一名内部审计师,并进行内部审计。
(2)对内部审计师的任职资格有严格规定。内部审计师必须是以色列的居民,不能被宣判有犯罪行为,包括道德堕落;必须已经获得学位。投考者必须有2年的审计经历,或者必须学完由一个特殊审查委员会已经批准的深一层的内部审计课程。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考者不接受审查委员会的特殊授权,他们就不能做内部审计师的工作。
(3)规定了公共机构内部审计师必须审查的内容。公共机构是否遵守效率、经济、效果和道德标准;公共机构是够遵守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公共机构如何管理其资产与债务,包括其簿记程序、保护财产和控股与投资基金;公共机构的决定是否按照恰当的程序作出;如果按照国家主计长法该公共机构是一个“监察机构”的话,由国家主计长指出缺点是否得到克服。
(4)规定内部审计师必须按照公认专业标准进行审计。
以色列的这些做法可以作为我国如何制定《内部审计法》的借鉴和参考。
2、修改《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条款
如果仍将《审计法》作为内部审计法规的母法,则应当对企业中内部审计的地位做出强调和明确规定,扩大强制设立内部审计的企业范围,将民营企业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同时厘清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削弱其政府性,加强内部审计的内向型定位。
3、在《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利于确立内部审计地位的规定。
建议强制所有适用这两个法律的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同时统一要求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或者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提高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的独立性,促进其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建议规定拟上市企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中包含说明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拟发行新股的企业报送文件中包含反映最近三年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文件,披露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风险。
建议规定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在年度报告中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评价,不仅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还包括对经营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评价。这样相当于在SOA法案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有利于内部审计在协助管理层完成法律要求时,兼顾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Larry Rittenberg Christy Chapmansince. On the road of change: it’s been five years The IIA adopted a new definition of internal auditing. Internal Auditor, June, 2004
[2]该分类法律法规主要参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网站上公布的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
[4]证券法
[5]公司法
[6]陆志明。 四大修订强化审计独立性,证券时报
[7]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一)2005-10-28 上午 09:20:00 全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