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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劳动教育论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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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论文【第一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劳动法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且当前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还有很多问题趋待解决,本文浅谈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

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力过剩现象突出。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是解决我国当前困境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方法。但随着我国劳务输出的不断发展扩大,涉外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健全我国涉外劳务司法制度,维护我国涉外务工人员的利益,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命题。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受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影响,劳动力的跨境流动很少发生,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完全是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而伴随着对外开放,劳动力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开始受到重视。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从分散走向集中,立法模式由专章专篇式进入单行立法式,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由于主体、劳动者工作地等的涉外性,其可能导致来自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的观念冲突,因此,涉外劳动关系及其立法规制较之国内劳动关系更为复杂。

虽然近年来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然而涉外劳动关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仍未能受到现有立法的应有重视,涉外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1、未对涉外劳动关系进行特别立法规制

未能重视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将涉外劳动关系简单地视同国内劳动关系加以规制。《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1996年《规定》第26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有1996年《规定》针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做出了特别规制,并规定此类涉外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然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层面设置专门条款加以规制,而只是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对于“境内”用人单位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即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另一种则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是,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工作地在境内,就可以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这在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中得到了确认。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劳动法律规范的所有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内劳动关系,但是它是否同时必须适用于涉外劳动关系,目前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2、各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缺乏体系,相互冲突

目前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实体法,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缺乏体系,并且相互冲突。正如上文所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目前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规章,比如1996年《规定》等,以及地方性法规,比如地方政府为贯彻执行1996年《规定》的若干意见等。然而,一方面,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在对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上存在着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之处,比如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工资的分配制度等都存在着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类似的涉外劳动纠纷其结果却迥然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在立法目的及政策上不同,各地聘用外国劳动力水平方面的差异,导致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政策化与地方化倾向较为明显,直接影响到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及一致性。

1、完善涉外劳动关系法律规范

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建立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法律制度。

基于有效参与国际人力资源在全球的开发与配置的目的,改变现行涉外劳动立法上的空白与滞后,以及国内劳动法空间效力式类推适用导致调整效率低下等现状,在调整涉外劳动关系方面,搭建一个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以保障内国公共利益为前提,合理规范涉外劳动关系,有效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统一法律平台,理应成为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与创新的目标。将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务关系的相关立法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促进涉外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融合国内立法中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等多种因素,通过扩大涉外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渐进式地推进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落实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相关规范的应用等举措,使涉外劳动保障机制的运行纳人到一个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轨道。

2、强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与适用

处于全球化人自由流动加速和跨国就业规模扩大的环境下,“跨国主义”不仅造就了民族化了移民本土性特征,而且也带来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应调整,反映在涉外劳动法律领域的乃是基于人权化及国际化趋向的变化。尽管对于涉外劳动法的概念至今尚缺乏统一的定论,但如果将涉外劳动制度的法律架构设计置于国际立法实践与走向的视野之下,并加之以用工形式上显现的由传统向灵活的发展趋向等背景去分析,涉外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及特征则主要体现在维护涉外就业权与协调涉外劳动关系两个方面,其体系的完整性受制于国内劳动立法中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三个层面的融合度与适用性。

构筑一个由国内劳动法中法律法规主导、以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为支撑、把任意性规范作为沟通内国法与外国法桥梁的法律架构,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现有涉外劳动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及涉外用工制度的合理性。

劳动教育论文【第二篇】

人权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为了让人们实现自己尊严和价值,去发挥和享受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让人类从野蛮低级转化到文明的高级,从以前的人治人的社会发展到法治社会。在历史的进一步发展中,人权制度也在随着不断完善,现今尊重人权和保护自己合法的人权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的根本目的。故此,劳动人民的权益保障是要经过劳动法律法规来实现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的劳动法是在1994年7越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出台积极体现出了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人权的保障来说,也起到了很大的进展。

从广泛的程度来看,人权与人权保障牵连到诸多方面,比如,法律、道德等,那么我们从这里来谈一下人权与人权保障从法律的角度上相互的关系谈以下此问题。

(一)人权就是我们人类本性的要求

我们大家人人都会要求自主、自由,还会要求丰富物质与精神生活的舒畅,成为世界上最幸福的人,这些都是认得本性所来决定的。因为不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里,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样人与人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妨碍了自己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时就要用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去加以改变,在人类社会一定的历史阶段,人权的保障、实现与发展,只有在法律的改变下,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不断的超理性与和谐。

(二)人权的本质就是人们本该享有的利益

只有靠法律来保障与维护我们大家追求的利益都和他们的利益又很的关系的(马克思)。由此可见,人们所说的人权就是要受道德支持的,在现今的生活中,人权的利益必须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所规范的法规才可以得到保障。什么样的群体一个人,会享受到什么样的人权,那么怎样去确定与保护人权呢?那就有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的并且我们还要借助于国家的意志去实现。

(三)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工具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的方式去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实现对利益的向往与追求得到认可。因此说,我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法定的群里和义务。人权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就如马克思说过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是同一个道理。法律本着人类权利的需求而产生的,主要为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人权的保障是我们国家法律的重要事情。在现今的生活社会当中,我们的国家早就以核心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系为纲要。也可以这样认为,人权保障体系能很好地生存和发展是与法律人权离不开的,因为它是人民人权的保障书。故此,我们大家可以这样认为劳动法主要是以保障我们劳动人民人权的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一)劳动人民在劳动领域里的人权关系的实现过程

一般的来说,理想的人权与法定人权的实现是处在一个动荡的过程中,那么就会受到社会法律、经济等限制的。人权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与实然权利三种,这三种的人权的本身也是在相互不断地变化过程中。

(二)劳动人民人权要靠法律执行的过程实现

劳动人民权利的实现需要具备四个方面才可以的。

(1)商品市场经济的情况发展,也就是发展生产力。

(2)文化经济的发展。是指社会经济物质发展得越快就越丰富,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质量就会越高,同时劳动人民想要实现人权的性能就会越大。

(3)社会法制等规章制度要点的重要性。法律是人权的主宰者,所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法律,让其保障人权的法律实施。

(4)劳动人民人权意识的水平与发展。这也是对劳动人民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劳动人民不会使用自己的权利或是从不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表现就是对权力的放弃,所以劳动人民要做到主动去争权利,并且提高对法律、对权力的认识,去实行民主,拿起合法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利而努力。

总之,劳动法能够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能保障满足人们的实现,那么就标志着劳动法成功的实现了人权的保障,实现与人权的保障是互利的,两者的彻底实现是不现实的,虽然制定了法律去保护保障人权,但在现实的生活当中,要先实现人权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与阻止,例如,公共利益上的等。但是从总的来说劳动法的实施对劳动人民的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保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飞速的发展,我们的劳动法也在随之不断地改善着,也在不断地适应到新的人权当中,所以,我们大家一定要相信,法律的人权保障作用一定会越来越好,劳动法也会对劳动人民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完美。

劳动教育论文【第三篇】

通过这几天的劳动教育课,我学到了各种劳动方面的知识,例如不同拖把抹布的使用地点不同,如何消杀〖〗寝室楼,如何使用玻璃刷抹玻璃等等。同时,我对保洁阿姨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在课上,阿姨教我们如何操纵各式的工具,让我们熟记每种工具的固定使用地点,同时,我们也将阿姨所讲授的内容应用于实践中,并从中体会到乐趣,也更加深入的体会阿姨的辛苦与付出,相信这几天的学习会让我以后对于保持寝室卫生乃至以后家庭环境的清洁有着很大的帮助。

劳动教育论文【第四篇】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有效提问以其高效性,在教学策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课堂上的有效提问不仅能够实现即时的教学反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还能够让学生从小养成勤思考、多动脑的好习惯。

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论文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有效提问以其高效性,在教学策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课堂上的有效提问不仅能够实现即时的教学反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还能够让学生从小养成勤思考、多动脑的好习惯。

1、促进师生沟通,实现及时反馈

小学课堂上可以观察到,小学生大多是年幼的孩子,不会主动和老师交流自己的课堂感受,因此,老师很难了解到学生明白了什么、明白了多少、还有什么疑惑等问题。上课期间,教师向学生进行各方面知识的提问,以此来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根据得到的反馈信息再实施下一步教学计划,能够使学习更加高效。

2、吸引学生注意,保持课堂活跃

作为7~12岁的儿童,让学生认真连续听课是困难的。学生往往很快就会对课堂失去兴趣,尤其是在抽象而枯燥的数学课上,更会使学生产生厌倦的情绪。在具体的数学教学中,合理利用提问这一有效手段,能够将学生涣散的精神集中起来,开动脑筋、思考问题,强化学生对知识的印象,让课堂时时刻刻处于一种老师认真讲课、学生积极思考的良好氛围中。

3、开发学生智力,培养思考习惯

孩子的天性就是爱玩,特别是处于小学阶段的儿童,因此,让他们愉快地进行小学数学的学习是十分重要的。以此为基础,能够使孩子初步形成学习意识,同时也有利于后续教育的进行。难度适宜的课堂提问,可以使学生开动脑筋,这也是他们产生思考意识的第一步,有利于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和智力的开发。

1、把握提问时机,最大限度地保障提问效率

在课堂进行过程中,教师应把握好课堂节奏,确定提问的时机。要在知识点结束后及时提问,趁热打铁,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强度。同时,提问不应过于频繁,使学生感到过于疲惫。例如,在进行“认识立体图形”这一课的教学时,教师首先进行立体图形的介绍之后,可立即提问:“生活中有哪些物体是长方体、球体的?”学生思考观察后即可轻松得出答案。有些学生可能会误答出其他立体图形的物体,此时,可继续下一个立体图形的介绍,并讲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利用对比的手段,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提问需要具有灵活性,抓住课堂情况,有效进行。

2、增强参与感,尽量给每个学生回答问题的机会

面对不同基础水平的学生,教师应注意提问的难度,应适合大部分学生,给所有学生“努力思考就能得到答案”的感觉。教师要最大限度地照顾每个学生的感受,不是说要为了基础较差的学生放慢讲课进度,而是要吸引学生加入目前的课堂,让他们接受新的知识,让每个孩子都有参与课堂的感觉。例如,在进行三年级的“年、月、日”教学时,由于本课的内容与之前的学习内容关联不大,是一个吸引落后学生跟上课程进度的好机会。课堂上,教师可对日常生活中的计时单位进行提问,如“二月有多少天?”此类问题属于常识类问题,任何学生都可以作答,并且丰富了学生的知识,今后学生可能会更加仔细地观察生活中的细节,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

3、提供思考时间,让学生进行充分思考

教学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值得学生深入思考的问题。此时,教师应留给学生足够的思考时间,让他们发散思维,拓展自己的思考深度和宽度,形成更加有效的思考方式。例如,在“统计”一课的学习中,纵向复式条形统计图和横向复式统计图的理解,是本节课的重点问题。教师在介绍完基础概念之后,不妨向学生提问“条形统计图有什么含义?为什么要采用这种形式?”提问后空余3~5分钟让学生用于思考,空余期间,可进行一些简单的提示,如“从横轴上的数字进行思考”“它的面积代表什么意思呢?”等,帮助学生找到切入角度,让他们学会自主思考。

4、增加课堂末提问,给学生一个课下学习的契机

无论是课堂内容的延伸,还是新内容的学习,都可以通过一个提问来引起学生的兴趣,让他们愿意去思考、去读书,以此满足自己的求知欲。课堂末的提问是对课堂的延续,可以帮助学生形成随时随地思考的好习惯。例如,在进行完“加法的交换律”和“加法的结合率”的学习后,可以顺势提出问题“那么乘法是不是也会有相似的特性呢?请同学们课下思考。”以此来为下节课的学习内容进行铺垫。

小学数学的课堂教育需要灵活利用提问这一有效手段,提问不仅仅是一种教学策略,还是一门值得深入研究的学问。合理有效的提问,可以提升小学阶段数学学习的效率,与此同时,它对成长中的小学生还具有深远影响。利用提问的手段,将使学生成长为逻辑完整、思路清晰的栋梁之材。

劳动教育论文【第五篇】

摘要: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整体用工过程中,在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签署、劳动用工管理中都有可能存在风险,这些用工风险对劳动关系安全性、可靠性有着直接影响。如若避免或降低劳动用工的风险,企业可高效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劳动人员在工作岗位中主动发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故此,本文通过分析劳动用工风险定义,阐述劳动用工风险成因,正确理解劳动与用工风险,提出劳动合同法视角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劳动关系

为了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企业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从而确保企业劳动者积极投身工作岗位,创造最大价值。然而,企业在实行人力资源管理期间,需要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署中可能存在许多风险隐患,如未能对劳动用工风险加以防范,会对人力资源管理效果带来不良影响。企业应进一步考量如何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科学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推动企业长效发展。由此可见,探究劳动合同法视角的劳动用工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历史与现实原因促成当代企业劳动用工模式复杂多变,除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长期用工方式,还存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等短期用工模式[1]。现阶段,新劳动合同法日益推行,多元劳动用工模式并存,加大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难度,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自身的劳动用工行为意识。规避法律风险成为当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课题。因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日益变化,亦或因企业内部未能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统筹行为权利,企业法律风险加大,甚至于需要承受不良法律后果。企业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标志着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一员,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企业管理前提下,提供相应的有偿劳动。随着劳动合同法日益推行,劳工案件益发频繁,常见工资纠纷、补偿纠纷、社保纠纷、工伤纠纷等情况[2]。在任何企业管理中,劳动用工风险都将始终存在,随着我国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提出了新的标准要求。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风险,深度挖掘、尽量规避各个管理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方能保障实现企业经营建设的目标。

劳动法律机制隶属于独立的法律系统,相比于其他法律制度,劳动法律机制更加复杂多变。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在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还拥有许多法律制度、解释与批复,如若立足于保障法的视角进行分析,其难度进一步增加[3]。根本原因是劳动用工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用工提出新的要求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新的劳动用工格局的出现具有重要影响。新劳动合同法的推行,进一步提高了劳动人员的法律地位,以往的劳动用工格局受到影响,固有的劳动用工思想受到冲击。尽管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推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大多数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并没有转变固有的思想认识,对新形势下新的劳动关系仍旧存在认知差异,甚至于忽略劳动用工风险,这将对企业管理造成不可预测的恶劣影响。

随着企业对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现阶段,劳务派遣尤其是外地劳务派遣的应用频率不断增加,在现实运用中有不少具体实例。基于此,劳务派遣中保障三方管理协调、增强三方管理力度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用工企业虽然和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但是不意味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内在关系,用工企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也促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预先对自身的风险隐患加以管控。

此外,部分劳动者虽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并未真正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存在对劳动法一知半解的情况。因此大多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实践中,既存在忽略劳动合同法相关流程、无法采集提供相关证据的问题,也存在过度维权、错误解读法律条款的问题。从劳动者角度看,劳动用工也面临着较高的风险隐患。

劳动用工主要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依照工作性质可以对其展开进一步分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企业与劳动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作为基础,劳动人员成为企业工作者,为其提供必要的用工;另一方面,将某种劳动协议作为基础形成用工关系,例如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等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的,不同于其他以合同法的法律机制建立的法律关系。

因此,防范劳动用工风险应基于合规性视角,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如若出现未能按照劳动法律机制规定的操作,容易增加劳动纠纷的发生概率[4]。引发劳动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勞动用工风险与劳动用工管理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流程不当、工作制度不完善等。同时,在劳动用工整体过程中,劳动用工风险始终存在,不能忽视,不能逾越,需要以端正的工作态度、科学的管理理念加以对待,才能降低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推动企业长效发展。

(一)树立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作为主要用人单位,不仅要有法律意识,深度解读劳动法律法规,还要认真梳理人员招聘、人员流动、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的细节流程,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企业管理[6]。

企业在招聘环节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被受聘人接受,符合履约条件,则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毁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用工30日内必须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更将面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对劳动者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指标,这种做法是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中杜绝劳动风险的重要保障;对重要的管理文书,例如规章制度、考勤薪酬等,企业应要求员工签收备存,这是企业履行告知义务以及确认员工认可同意的重要证据。企业只有深度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优化劳动用工要求、工作流程管控等机制体系,确保劳动用工有法可依,才能提高企业内部的管控效果。

(三)加强劳动用工方面的检查

劳动用工检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用工风险,并应用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避免劳动用工风险纠纷的发生,使其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转变[7]。企业应对劳动用工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用工的规范性与标准化,把劳动用工管理的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互融合,将劳动用工风险降到最低,保护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培养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

劳动用工风险与法律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直接的关系,具有可控制性、可预测性的特点,其结果的强制性、实施性十分明显。现阶段,劳动用工纠纷事件频繁发生,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出现无故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非法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等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现象,导致劳动用工纠纷发生,需要企业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8]。

企业应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风险防范认知水平,如果劳动者存在对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的不理解,再加之对劳动法律法规错误解读,在一定情况下,劳动者很可能会采取过激的错误行为。这种情况不仅会使企业陷入劳动用工风险之中,还会损害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因此,企业为避免或降低劳动风险,不仅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律意识,也要开展劳动者日常的法律常识普及工作。

企业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的基础,认真遵守法律相关要求进行实践操控,不能因为流程复杂繁琐就对其加以忽视,从而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劳动用工风险,也对企业劳动者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企业还要对劳动用工风险给予高度防范,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举措,保障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同时,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在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期間,人力资源管理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为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果,需要立足于劳动合同法视角,对劳动用工风险进行深度解读,探索劳动用工风险的成因,正确理解劳动用工风险,通过树立坚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工作流程相关管理水平,加强对劳动用工方面的检查,培养企业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效规避或减少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强化人力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劳动用工纠纷事件的发生概率,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媛,张帅.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的劳动用工风险研究[j].法制博览,2019(5):226.

[2]张昀.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的劳动用工风险研究[j].法制博览,2018(21):141.

[3]郭炜阳.探讨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9,631(5):243.

[5]蒋东明.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的劳动用工风险研究[j].法制博览,2018(12):210.

[6]惠晓凤.探讨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j].劳动保障世界,2018(32):10.

[7]廖峥.基于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防范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j].财富时代,2019(11).

[8]刘飞.刍议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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