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意见书范例(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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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意见书【第一篇】
本刊2014年第二期刊文《一场拍卖后引发的诉讼》,报道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三年的时间过去,这场由拍卖引发的诉讼依然没有尘埃落定。2017年2月1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和本刊举办了“第三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仔细研究了委托方提供的案件材料,根据案件材料显示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论证意见,
根据会议资料显示,2006年大连泛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曾经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在合作履行存在分歧的前提下,华达公司于2010年要求分配利润并且申请诉讼保全了泛华公司的巨额财产,使双方当事人陷入长期诉讼的“尴尬”境地,其中存在怎么样的利益纠葛?是什么使案件久拖难结?(案情详情见本刊2014年第二期)。
泛华公司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质疑认为,在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中,至今未见到华达公司是否投资这一基本事实的任何描述,对泛华公司反复提出的对华达公司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这一事实未做任何描述,却用这些证据做判决依据。例如:
(1)一审判决书引用农行《会议纪要》第8页其中两段原文如下:
“四、对华兴集团5000万元资金解除监管问题
2004年8月24日,大连华兴企业集团以华顺大厦和中山大厦抵偿我行债权后,其账户资金5000万元一直由我行监管。近期我行拟处置华顺大厦和中山大酒店,要求华兴企业集团解除华顺大厦(16至31层)对外设定的贷款抵押权和中山大酒店外债。为此,华兴企业集团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使用5000万元监管资金解除抵押权和中山大厦外债。其中2500万元用于解除华顺大厦对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200万元贷款设定的抵押权;2500万元用于解除中山大酒店对恒元集团的2273万元债务,并保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议,为保证我行抵押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避免监管资金失控,同意根据处置工作进展需要,同步解除华兴集团5000万元资金监管,严格防范企业变更资金用途。”
泛华认为,判决书将两段合为一段,将最关键的第一段中要求华兴集团解除华顺大厦(16至31层)对外设定的贷款抵押权(当时还欠明阳建筑公司1500万元工程款,后来进入诉讼阶段)及最后一句“严格防范企业变更资金用途”给删掉了。
(2)一审判决书第19页第1段引用农行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将最为关键的“由我行监管使用”的内容给删掉了。
(3)一审判决书第11页所称“泛华公司的意见是如果能够认定华达公司投资成立就同意鉴定”,上诉人从来没有同意单独进行利润鉴定,而是反复强调首先进行证据鉴定,在明确被上诉人是否有投资后再进行利润鉴定,或者证据鉴定和利润鉴定可以同步进行,但是法院在没有做任何证据鉴定的前提下强行进行了利润鉴定。
(4)一审判决书第19页第二段“以上事实表明,由农行大连分行支出的5000万元,是用于支付购买涉案工程项目的款项。唯实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和《答复》也载明,该笔资金为购买华顺大厦的拍卖款。对于该款项支付前的所有权,2006年3月9日华兴公司《权利义务转让书》和华兴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够证明已归属于华达公司。泛华公司虽然主张该款项不属于华达公司所用,但没有足以否定该事实的证据。农行大连分行也主张,该款项为农行监管资金,w华达公司所有,不属农行所有。”第一,该结论是用不合法律常识的逻辑进行的分析,一般债权转移都需通知债权人,更何况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带债务的债权转移,是必须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的,而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移既没有通知债权人,更没有征得书面同意。第二,农行大连分行所有文件和书面证词均证明监管资金是不能挪作他用,逐步解除限制权利的前提是只能用于解除约定的外债,而原审判决的结论是不符事实和法律逻辑的。
判决书上“农行也主张归华达公司所有”,所有农行的文件和庭审记录均表示属华兴集团所有,并用于解除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和施工单位欠款,而引用的华兴公司《权利义务转让书》和《协议书》作证明,却是泛华公司反复要求鉴定其真伪的文件之一。
一审判决书第21页“关于泛华公司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债权39,292,313元的债权正在诉讼中,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的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事实上,此债权没有任何诉讼。
专家们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件材料,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形成错判。具体的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根据泛华公司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的错误,二审判决未予纠正。
泛华公司在其《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一审法院存在三方面的程序违法:(一)使用没有当时还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分所出具的意见书存在事实上的错误。
该《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泛华公司2016年3月1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紧急情况反映》指出,两级法院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四个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错误:①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在出具该意见时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没有国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2012年12月19日成立,但是,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受理时间是2012年8月7日,证明一审法院违法委托尚未成立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③该事务所没有造价师资质,意见书少计算涉案项目的实际投入8529万元;④意见书多计算利润。初稿利润亿元,最后竟然高达亿元。(二)频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且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泛华公司在其《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一审法院就本案先后组成五个合议庭,频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庭审的法官和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不一致,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三)对部分核心证据没有开庭质证。《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一审中,全部质证都由主审法官审理,审判长和判决书上署名的其他法官均未参加质证,尤其是对农行提供的七个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核心证据,以及法院按照申请调取的部分证据均未开庭质证,都是由主审法官审理。专家们指出:如果《民事再审申请书》所陈述的这些情况属实,应当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纠正。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泛华公司提交的《紧急情况反映》给予足够重视,没有改正一审程序违法的错误。因此,应当予以纠正。
二、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
1、涉案拍卖物华顺大厦在拍卖时16层及16层以上被抵押给大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厦整体被庄河明阳建筑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但是该大厦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由大连市农行出售而被拍卖,大连农行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大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庄河明阳建筑公司同意,如果同意,有没有什么条件,比如,抵押权和查封所担保的债权如何处理等。这一事实,与下述“2”的问题直接关联,此不重复。两审法院没有审理和认定,事实不清。
2、华达公司和泛华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该大厦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由大连市农业银行对外出售,出售底价为8230万元。照此,该大厦的全部价款即为8230万元,泛华公司和华达公司共同出资8230万元即能买得该大厦的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但是,据泛华公司陈述,该公司提供3230万元而农业银行开具8230万元收款收据之后,因其他抵押权人和查封申请人的原因,该公司另行提供资金5429万元才解除了权利限制。这一事实,涉及购买该大厦的整体及其土地使用权究竟需要花费多少钱的问题,也涉及纠纷当事人双方出资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两审法院对此问题均未审理,事实不清,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
3、华顺大厦16层以上(含16层)的抵押权、大厦整体的被查封,形成对该大厦的权利限制。华达公司和泛华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解除这些权利限制。但是,据泛华公司陈述,是该公司单方面出资5429万元解除了这些权利限制。这一事实,涉及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问题,两审判决对此事实没有审理,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判决结果当然不公正。
4、中国农业银行丁种帐的真假问题。泛华公司一直主张对丁种帐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两审法院均予拒绝。该事实不清。
5、泛华公司2015年3月1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紧急情况反映》指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在出具该意见时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没有国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四个问题,这一问题涉及该会计事务所当时究竟有没有合法资质、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究竟是否有效的问题,同时还直接与当事人双方的出资和利润分配有关,二审法院没有审理,事实不清、判决的证据不足。
6、对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客观性问题,泛华公司针对性地提出了异议,两审法院均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审判意见,都是简单地按照该意见书判定当事人双方出资情况、涉案项目成本、利润及利润分配方案。事实上,该事务所提供的意见书已经发生过重大错误且自己没有发现和纠正,是泛华公司指出其错误以后得到两审法院认可,才纠正了该意见书的错误。
专家们指出,司法鉴定是O其严肃的工作,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容不得半点马虎和错误,该事务所在涉及数亿资金的鉴定事务中本应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但是,该所竟然发生多达上千万元的错误,更有甚者,还发生了将解除公积金中心3929万元的抵押权的资金不计入项目成本、说成是为了购买债权的明显重大错误,试想,不解决抵押该项目能够正常进行吗?可见其态度、立场、专业资质和水平与本案鉴定问题极不相称,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实在不应作为本案判决的鉴定依据。
7、在目前可以看到的资料中并没有华达公司有事实依据的出资证据,该院本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财务相关票据为根据,但是,该院却反而以推理的方式、推理的证据甚至用泛华公司一直强烈要求鉴定的疑点证据作出判决。如果泛华公司的出资额超出《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的数额而华达公司没有相应的出资,两审法院判决的利润分配额显然失去公平、公正。
8、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专家提出审判机关要严格立案审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认真按照审判流程操作、力争避免超审限审理等建议,把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贯彻始终。对于确认的恶意诉讼案件当事人,不能让其以败诉或者撤诉了事,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立法内容,将惩罚性赔偿规范其中。
家长意见书【第二篇】
产检被告知“一切正常”
2008年年底,当医生告诉41岁的何菊虹她已经怀孕时,尽管已属大龄孕妇,家里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何菊虹在和丈夫商议后,还是决定要这个孩子。为了迎接新生命的降临,何菊虹辞掉了工作。
孕期4个月时,丈夫带何菊虹到当地一家妇幼医院做产检。但医院当天的号已经挂完,夫妻俩商量后,去了距离家不远的一家民营医院。这家医院不仅离家近,而且就诊患者也少。夫妻俩决定,从此选择这家医院进行产检。
2009年3月24日,何菊虹在该医院按产检程序,做了“优生五项及唐氏筛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接诊的凌姓医生告诉说“一切正常”。尽管自己不懂医,但何菊虹还是很担心,因为她看到化验单上的数值和标准数值之间有差距。对此,凌姓医生解释说,因为她属于大龄产妇,所以这个数值显示是正常的。
50多天后,应何菊虹要求,医院再次为她做“唐氏筛查”的复查。化验结果出来后,医生依旧说一切正常,没问题。何菊虹问医生,为啥化验结果数值和标准值不符,医生告诉她说,大龄孕妇的化验结果数值都偏高,让她放心好了。何菊虹提出能不能做四维彩超,医生说,四维彩超只能看到婴儿的外表,无法查验“唐氏”。
心里总是惴惴不安的何菊虹,随后又到其他医院申请做“唐氏筛查”,结果被告知已经错过最佳筛查时间段。忐忑过后的何菊虹,最终还是相信了该民营医院的医生。她觉得可能是自己多虑了,毕竟自己已经过了医学上认为的优生优育年龄。
医院确诊男婴系唐氏综合症患者
2009年10月16日,何菊虹的小儿子陈成出生了。何菊虹说,第一眼看到孩子的脸时,她的心头猛地一抖,因为孩子很明显偏瘦小,整个就是皮包骨头,而且好久不哭。
医生小心翼翼地对何菊虹的丈夫建议,去给孩子做个染色体检查。染色体检查结果出来后,全家哭成一片。因为孩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患者,并伴有多种并发症。
孩子出生5天后,黄疸偏高,何菊虹和先生深夜抱着孩子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一看,让赶快住院。此外,孩子呼吸不畅,偶尔的哭声也非常微弱,不会自己吃奶。看到这些状况,何菊虹整天以泪洗面。
擦干眼泪,何菊虹和丈夫开始商量如何接受残酷的现实。“他毕竟是我们的骨肉,既然人世间有他的存在,我们就要更加爱他,珍惜这段亲缘。”何菊虹在日记中这样写道。
在何菊虹的记忆中,孩子由于没有抵抗力,在1岁以前几乎隔三差五就生病,或者上呼吸道感染,或者高烧不退。有时候肺炎刚刚痊愈,又开始拉肚子。
由于并发症不断,2011年年初,陈成又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如果不及时手术,孩子随时有生命危险。何菊虹和丈夫拿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将孩子送进了手术室……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约81万元
唐氏综合症患者的孩子通常肌肉张力弱,腿部肌肉没有力量。为了教孩子走路,何菊虹每天跪在地上抓住孩子的腿帮他练习。其他正常孩子本能会的翻身、坐蹲、跪等动作,何菊虹都必须手把手地教。往往是一个动作还没学会,孩子已被摔得鼻青脸肿。看着儿子哇哇直哭的模样,何菊虹心如刀绞。
除孩子生活无法自理外,何菊虹认为最大的压力还是来自社会的歧视。她举例说,自己经常会带孩子去楼下玩耍。儿子有时候看到同龄小朋友后就会主动上前,每每这时候,大多数家长都会拉着自家的孩子离开。不明白怎么回事的儿子就会哇哇大哭,而她自己只有偷偷流泪。
2011年4月,何菊虹夫妇将这家民营医院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书认为,由于被告医院没有为原告做出正确的产前诊断,没有向原告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导致原告产下了具有严重缺陷的患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菊虹的儿子患唐氏综合症,是否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2011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予法医学鉴定。该中心2012年11月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在何菊虹产检中的“唐氏筛查”环节,被告医师做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致使原告对病情的认识出现偏差,导致错误出生。意见书还认为,被告小儿子的错误出生,是被告方两位接诊医师错误解释的直接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见书对陈成的描述为“存在智能缺陷,需进行语言、行为的专门训练”。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这起医疗过错中的责任程度为50%~70%。
2013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陈成有无精神障碍做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成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015年11月上旬,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医院赔偿陈成及其监护人各项费用共计约人民币8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判决,于2015年11月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何菊虹产下唐氏患者儿子并非由该院单独造成,还应该追加何菊虹此前去过的另一家公立医院为共同被告。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的何菊虹同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但医院对此并不认同。截至记者2015年12月上旬发稿时,双方还在等待西安中院的终审结果。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家长意见书【第三篇】
“古象”是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知名品牌。古象这个品牌的所有者,正是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生化工)。其麾下的企业和资产包括上海古象大酒店、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上海古象总汇等品牌和企业。
该公司账面净资产拥有20多亿元,流动资金5亿多元,历经三次改制,资产性质在“集体一国有一集体”中摇摆,其创始人之一的李隆铭已经三个多月没有在公司露面。这家有黄浦区政府工作组驻扎的公司,至今还并存着两个新旧董事会,工作组驻扎的理由是为了“稳定”。
上海华生面临如此窘境,其中又有哪些利益纠葛?
职工要求解散董事会
2006年9月15日,现有371名职工的上海华生,以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工会名义(下称“上海古象”)紧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250位职工联名签署告全体职工书:“解散现届董事会、监事会,成立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三天后,由黄浦区总工会、政法委、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华生工作指导小组入驻公司,工作组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强调两条:上海华生有国资成分,未经公司党组织和区总工会同意召开职代会是违法的。
工作组的意见是,企业工会组织无权动议企业领导人的职务罢免,如果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经得党委同意和总工会的批准。而职工联名选出的新管理班子则认为,《工会法》里没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需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和总工会的同意。
2006年11月13日,上海华生工会委托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给黄浦区政府有关部门上呈一份《关于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改制面临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意见书》),这个《意见书》提出了九条意见,其中一条是:上海华生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依法受到保障。对企业主要经营者李隆铭家长制作风和独断专横的经营决策带来企业资产严重流失,以及投资失败等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意见书》表示担忧和不满。
2006年11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上海明鸿律师事务所回复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称:“紧急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解散董事会,也无权罢免李隆铭的董事长职务,更无权成立临时董事会接管原董事会工作。“紧急职工代表大会”这些行为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所以也是无效的。
职工代表、新临时董事会副董事长俞宗明对上海市黄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回复中的表态表示不解。
比如,黄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这份回复中说,上海古象是一个无投资主体,无生产经营活动,也无职工存在的“三无”机构。回复意见质问:“既然没有职工存在,又怎么能召开职工大会?”
俞宗明说,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华生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自然人李隆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三个股东投资组成,其中古象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华生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占公司全部股本的89.9%。
上海市黄浦区集体资产办公室要求上海古象提供这些联名签署职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交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对此,俞表示,他们仍保存着20多年前的劳动合同。
3万走人2万留下
1982年,李隆铭和几个回城的上海知青创办了华生化工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更名为上海华生化工公司。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以[沪产界(97)第029号文]作出了“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1996)895号文件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你公司所有者权益666407300.51元归上海华生化工公司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界定结论,并以[沪集界确(1997)001号]文件确认了华生化工公司资产的产权为上海华生化工公司劳动群众。
上述产权界定之后,上海华生化工公司于1998年8月18日更名为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并由古象中心出资10亿元成立了独资企业上海古象涂料销售总汇(下称“古象总汇”)。随后,古象总汇进行了企业改制,这次改制的主要内容是将古象总汇10亿元集体资产按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及集体企业自身作了三份分割,产生自然人李隆铭、职工持股会、古象中心三个股东,将古象总汇改制成了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
1999年至2000年间,上海华生进行了第二次改制。这次改制没有改变股权结构,仅将企业的总股本由10亿增加到10.6亿元。所增加的0.6亿元来自古象中心对上海华生的追加投资,并由李隆铭取得其中的0.15亿元,职工持股会取得0.45亿元,并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量化到职工个人。
2006年初,由李隆铭父子实际控制的上海华生重新启动改制。改制方案大体上是将全体职工按工龄进行“买断”,每年2万元的保留其职务,3万元则清退。当时在职职工371人,总工龄数5000多年,若全部“买断”,需要逾亿元资金。
上海华生职工代表认为,这一改制是要把企业从目前集体所有制性质改为“姓李”,采取“3万走人2万留下”方式把企业职工赶向社会,最终实现MBO(管理层收购)。买断职工工龄、对职工退出持股会和买断身份的经济补偿不足等意见分歧,使得这一改制方案直接触发了职工与公司主要经营者的矛盾。
4.7亿元哪里去了
矛盾还不仅于此。1983年进厂的老员工王嘉甫告诉记者:“我们企业从‘三个缸,六条棍、九个人’开始创业,如今企业变成一个人说了算,我们集体劳动积累的钱几个亿说没就没了,所以我们职工联名签署要求罢免公司老板和更换管理层。”
近年来,由于涂料市场竞争激烈,上海华生逐渐转向房地产项目和资本市场。2003年9月5日,李隆铭决定将7笔共5.2亿元的资金委托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爱建信托”)理财。
双方合同约定,委托到期后,爱建信托要将5.2亿元归还给上海华生,收益率按7%计算。然而,爱建信托没有如期还款,并以资金困难等理由与上海华生补签了延期协议,只履约归还了其中1笔5000万元的资金。
2005年1月31日,两次延期仍未见归还资金的上海华生再次要求爱建信托还钱,爱建信托董事长顾青表示,他们已把汉口路110号自有的爱建金融大楼卖给英国人,款到即付。但是,时至今日,爱建信托尚有4.7亿元没有归还给上梅华生,更不要说当初约定的收益。
当上海华生的职工意外得知这6笔共计4.7亿元无法收回的委托理财款项的存在,曾经自发去了100多人到爱建信托要钱,这个事件成为引发这次企业内部
“倒李”纷争的主要导火索。
根据《望东方周刊》记者获得的一份李隆铭的信函,2005年5月25日,要不回来钱的李隆铭曾写信求助于时任上海市委书记,在信函的开头就写到,“很不好意思又来麻烦你了”。李请求陈出面解决4.7亿元的还款。但是,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2亿元统筹费是什么钱
曾经采访过上海华生的一位资深媒体人分析,黄浦区政府最担心的是,上海华生曾经是上海市黄浦区的纳税大户,最辉煌的时候曾占该区1/10税收份额,上海华生新的董事会一旦扶正,并且是一家集体企业,哪一天管理者不高兴了,把公司注册地迁出黄浦,怎么办?这个问题让区政府领导们不得不认真对待。
上海华生的职工代表对这样一个事实表示疑惑。2006年5月15日,上海市国资委与黄浦区政府举行华生化工属地交接仪式,其间一份无签订日期的协议,内容涉及上海华生改制前后企业付给上海市国资委与黄浦区政府2亿元资金。此前,上海华生账户已经划出5000万元给黄浦区政府。
上海华生的职工代表认为,这些都是李隆铭的个人行为。他们的疑问是:1996年6月30日前公司所享有的国家各种减免税及权益是国家利益,上海国资委凭什么替上海华生处置分割?又凭什么以国家的名义给李隆铭个人9400万股权激励?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是否有权拥有这笔2亿元的巨额资金,是捐赠还是赞助或者什么名义?
2006年12月20日,《望东方周刊》记者电话采访上海市国资委,要求核实上海市国资委与黄浦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中有关2亿如何分割?钱在哪里?
作为本案的知情人、上海国资委区县工作处章伟民处长为难地告诉记者,“如果要采访我本人必须通过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安排,如果有关上海华生的改制问题,要通过黄浦区政府然后才能和我联系。”
但章处长也表示,“现在上海华生内部职工正在表达不同意见,政府会认真对待,有关这笔款项的协议是有领导签过字的,事实上还没有启动。如果有错,有错即改是我们的原则。如果是中纪委或者检察机关取证需要,我们的原则也是按程序办事。”
180度大转弯的表态
9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对上海华生职工表示要行使政府改制主导权,认为上海华生职工代表大会行为有“闹事”之嫌,政府要干预,目的是为了稳定。
俞宗明是亲历当时现场的上海华生职工代表。他告诉《望东方周刊》记者:政府派工作组指导我们企业工作,我们非常欢迎,但是,总得有个文件手续或者什么程序吧,记得当时那位主任的脸色很难看,表情相当严肃地说,“上海华生如果没有国资成分,我们来干吗?”
他认为,黄浦区国资委以“指导企业改制”、“维护稳定”的名义派驻工作组到上海华生,对上海华生资产性质的单方面表态、对上海华生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权利的否定,引起上海华生职工抵触情绪,以至于在过去几个月里,矛盾的焦点由临时董事会与原董事会的对峙,变成了临时董事会与工作组的对立,在新董事会成立后演变为新董事会与工作组的对立。
2006年12月5日下午,事情又发生了改变。“过去的话说过了不顶用,从现在开始说,上海华生的资产是集体所有,不是国有,肯定是集体的。”当着在场的上海华生职工代表的面,上海市黄浦区国资委副主任谢国做了180度大转弯的表态。
这次会面主要传达的三个意见是:上海华生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公司董事长李隆铭年事已高不适合继续担任,今后(黄浦区国资委)继续与企业对话,直接与管理层沟通,主要是怎么组建新班子。
2006年12月16日,临时董事会所有成员也等到了北京方面的一个“好消息”。他们邀请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江平答应近期来沪,参加京沪两地法律专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研讨会”。
家长意见书【第四篇】
1、安全教育力度还不够。
2、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3、少数员工防范意识差,有麻痹思想。
六、下步打算。
*年,安全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酒店领导和各部门的关心与支持是分不开的。安全工作无小事,任何一丝的麻痹大意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下步的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针对上半年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好的方面也要继续保持。部门全体人员将继续努力,确保酒店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回顾酒店保安部上半年的安全工作,在酒店领导和各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确保了酒店正常的工作秩序。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2007年又过去了。具体事项如下:
一、酒店所辖区内盗窃案件明显减少。
今年上半年,所辖区内的盗窃案件较往年有了明显的减少,主要归功于以下几点因素:
1、酒店领导对安全工作相当重视,出资两万余元为酒店改装了闭录监控系统,并花费四千多元为保安人员配备了新的对讲机,完善了硬件设施,对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2、保安部在人员编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保安员,保安人员由原来的十三人增加到现在的十五人,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两个保安员在岗。对保安人员进行了岗位业务培训,明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加强了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对办酒店内各楼层和周边所辖区加大了巡查力度,严格了陌生人员进出酒店的盘查登记制度,确保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3、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人员,发挥自身的硬件优势,为侦破物业所辖区内发生的盗窃案件提供有利的线索,为公安部门能够早日破案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
消防部门对酒店的消防安全也极为重视,把酒店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对酒店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上半年消防部门对大厦进行了一次全方面的消防检查,针对酒店内存在的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提出了消防整改意见,并下发了整改意见书。
部门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针对意见书上所提出的如消防防火门未按要求长期处于关闭状态、部分消防指示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灯不亮、有个别消防安全通道堆有杂物问题,组织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维修、清理,清理了消防安全通道上堆放的杂物,更换了一批闭门器和指示灯的灯管,按照消防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并在之后的消防安全整改复查中一次性通过了复查,受到了消防部门的好评。
同时,部门以这次消防安全检查为契机,吸取教训经验,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关键时刻不卡壳,确保酒店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机械设备运行正常,上半年无重大机械事故。
上半年,酒店内各种消防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下。酒店内消防设备种类多,技术难度大,操作复杂,这就要求操作人员自身要有全面过硬的技术本领,对此,部门从人员招聘开始把关,严格挑选,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对酒店内消防设备必须能够熟练的进行操作。
同时,部门要求设备操作人员每天对酒店内消防设备至少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查,每周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对长期不使用的设备每周要试运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让设备恢复运行,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时刻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
四、上半年未发生一起人员工伤事故。
上半年,部门对酒店人员的人身安全也非常重视,不断的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是预防安全隐患,确保员工自身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管理工作首先是人的工作,人的工作的核心是思想教育,安全工作更不能例外。做好员工的防范教育已成为安全工作的重要课题。防范教育搞好了员工的防范意识就能得到提高,就可以在日常安全防范工作中筑起一道牢固的屏障。所以我们始终把防范教育工作摆在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
部门还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查岗位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查员工是否按章操作。通过检查,使员工感觉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也树立了员工的防范意识,并自觉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了自身的安全。
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工作氛围。在文明执勤中,大家出都能统一要求、统一着装,做到文明礼貌,虚心待人、热情大方,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大家思想还不够稳定,工作态度还不够积极,工作方法还不够灵活,行为语言上还不够到位……
首先工作中“在人员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克服一切困难。严格把关,能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去办、去做、去干。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学校领导所布置的各种任务。例如:学校召开运动会和政府机关在我校召开各种会议,举办一些大型活动,以及学校后门因修路而又开了一个东大门和12月8日夜间死了一个学生的特殊情况下,我中队全体人员都能做到在岗在位,既防上访,又防新闻谋体,还得防闹事人员。大家都能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顺利完成了任务。在平时的工作中还遇到了一些社会人员及学生家长甚至还有个别老师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但同志们都能做到尽量克制自己,避免发生冲突,尽量去说服他人同时也说服自己,努力使自己能心平气和的去做出解释工作。其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中队始终坚持每周不少于一次中队例会,一次集中学习。同时我们还要坚持周一至周五的训练制度,真正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大家都能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思想统一,团结一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工作氛围。在文明执勤中,大家出都能统一要求、统一着装,做到文明礼貌,虚心待人、热情大方,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大家思想还不够稳定,工作态度还不够积极,工作方法还不够灵活,行为语言上还不够到位……
在此我全体中队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要做到不骄不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尽快熟练掌握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工作要求、工作成绩,使我中队在**中学成为形象窗口,为公司的美好前景,为了达到一个先进中队的标准而努力拼搏,努力奋斗。
在此期间,我中队全体人员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全体保安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得到了学校各位领导的首肯与大力表扬。
首先工作中“在人员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的情况下大家都能克服一切困难。严格把关,能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去办、去做、去干。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学校领导所布置的各种任务。
例如:学校召开运动会和政府机关在我校召开各种会议,举办一些大型活动,以及学校后门因修路而又开了一个东大门和12月8日夜间死了一个学生的特殊情况下,我中队全体人员都能做到在岗在位,。大家都能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顺利完成了任务。在平时的工作中还遇到了一些社会人员及学生家长甚至还有个别老师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但同志们都能做到尽量克制自己,避免发生冲突,尽量去说服他人同时也说服自己,努力使自己能心平气和的去做出解释工作。其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中队始终坚持每周不少于一次中队例会,一次集中学习。同时我们还要坚持周一至周五的训练制度,真正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大家都能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思想统一,团结一致、
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工作氛围。在文明执勤中,大家出都能统一要求、统一着装,做到文明礼貌,虚心待人、热情大方,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大家思想还不够稳定,工作态度还不够积极,工作方法还不够灵活,行为语言上还不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