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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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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1

二、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每人必需手机下载“医师服务”APP(可通过扫二维码,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数)

三、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今年开始全部在手机上考试,包括走简易程式的医师(要参加人文医学考试!)。

四、今年是启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第一年,各机构一定要在自治区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才能顺利完成今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3月31日前,参加考核的医师必须完成新系统内个人基本信息的检查、维护和完善。

(二)4月5日前,卫生机构要完成统一上报工作。

(三)4月21日前,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在新系统完成申请、自评,提交个人就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3个方面的述职报告工作,提交所在卫生机构审核;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提交个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结果;

(四)5月8日前,卫生机构完成审核,统一提交给考核机构复核。

(五)5月15日前,考核机构完成所负责卫生机构材料的复核工作。

(六)6月1日前,需要延期考核的人员提交延期考核申请。

(七)6月1日-30日,医师个人使用手机“医师服务”APP进行人文医学学习、业务水平测评。

(八)11月1日-30日,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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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2

关键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专业所特有的教育阶段,是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我院从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改进,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模式。

1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健全机构是做好培训工作的保障 我院成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负责制定住院医师培训细则和组织阶段考试,以及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协调。为了适应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围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为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制定可行性培训细则:住院医师培训一定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适应医学教育的特点。我院在实践中借鉴了国内、外经验,制定出医师培训方式,形成了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全面素质培训的模式。不仅对住院医师临床思维能力、专业理论和研究能力诸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还在病例、病种、手术例数和轮转时间上更加突出我院的特色和水平,同时具有可操作性和量化标准,使之更趋于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建立健全带教导师责任制:为确保轮转住院医师在科室轮转期间完成规定的病种、技能操作或手术例数等培训任务,掌握该学科要求的临床知识,我院进一步强化科室带教老师的责任意识,尝试实施住院医师带教导师制度,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督促导师协调科内教学资源,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建立健全配套导师激励机制,考虑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提高其参与并专心于教学管理的热情。

2细化内容,全面培训

高尚医德及责任意识的培养:医德观念模糊影响医生的进步及行业发展,即损害了卫生行业的形象,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问题。而医生的技术水平与其责任心呈正比,没有责任心的医生不可能用心观察病人、处理病人,故其技术水平也不会很高,甚至引发医疗纠纷。我院在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督促带教老师以身作则树榜样,潜移默化感染规范化培训医师,同时带教老师需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讨论,抓住典型,深入剖析,培养规范化培训医师抵制非道德行为的坚决性和长期性。

强化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融洽的医患关系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沟通障碍是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信任度下降的重要因素,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潜在危险因素。因此,我们在规范化培训过程中提倡“多作换位思考,真诚关心患者”。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动作可以换来病人高度的信任,比如查房时与病人握握手,晚上查房时帮病人掖一下被角等。规范化培训医师要从细微之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这对提高医患沟通能力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与临床研究,开拓科研思维:我院作为一所集医、教、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住院医师全面素质训练细则中还增加了临床科研能力培训和专业外语阅读项目,要求规范化培训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参加科里科研工作,从中培养研究思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阅读专业外语论著和外文文献,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早期就有明确要求,目的是让其了解本学科的发展以及新知识、新技能,跟上时代的脚步。为此对每个规范化培训医师都有撰写论文和综述的要求。

3住院医师砚范化培训方式

(1)住院医师必须参加为期一周的岗前教育。(2)基础理论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每月定期召开住院医师例会,并请医院外出进修回来的医、技师授课一次。(3)临床实践培训,住院医师深入科室后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也可由科主任指定副高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负责,实行指导教师与上级医师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4考试和考核

加强培训监控、评估和考核体系的研究:加强培训的全程监控,建立、实施质量评估及考核制度,包括培训质量及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检查,认真组织出科考核、中期考核及年终考核。评估、考核的目的是对临床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验,同时也能发现培训中存在的不足,使之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根据培训大纲对医师知识、技能、态度方面的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的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技能评估、考核体系。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试登记册(简称培训登记册),住院医师人手一册,必须认真填写,以其作为全面培训、年度考核与阶段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三阶段:住院医师在培训的第一阶段,应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一阶段考核成绩将参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第二阶段综合考核由医务科组织,内容以“三基训练”为主,另外考核操作技能和外语,“三基训练”、操作技能和外语分别占考核总成绩的60%、25%和15%。

严格考核流程,强化绩效激励:在培训对象轮转结束之前,人事科进一步明确内科、外科、医技科室等各科室的具体缺岗用人指标(如有必要还可拟定岗位条件);科教科组织对培训对象进行评分、汇总,按成绩高低排序,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学科。用人学科的科主任要事先提出对定科培训对象的基本要求,一旦培训对象选定科室之后,非特殊情况不再作额外调整。

医师定期考核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考试

第十九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医师定期考核4

一、  提高认识,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组织机构

自2007年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我院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医师考核委员会,制订了符合本院实际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并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布署开展了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但在前三周期的考核工作中,我们感觉此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被考核对象不够重视,相关职能部门不了解考核制度的不足,在接到省厅转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后,我院拟定了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并重新调整了医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领导、医务处、质控科、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科长组成。医务处为定期考核的办事机构以及业务水平测试机构,负责制订、修订定期考核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新增了符合本院实际、便于量化操作的考核条款,比如与本院违规记分管理挂钩,考核周期内有一年记分超过40分为不合格等条款,党委办公室负责医师医德考评,各部门严格分工、密切联系,明确职责。

二、  加强宣传、落实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我院于6月底召开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会上学习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使得各科执业医师认识到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性,会上布置了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每个科室设置了审核员账号,对科室审核员逐一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电子版操作培训,要求执业医师按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录入等有关工作,审核员负责本科室执业医师名单审核,上报,启动了本周期的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截至2017年8月,我院共上报了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医师453名,医务处对上报名单进行了进一步审核,对于申请简易程序的人员进行了审核批准,共核定适用简易程序执业医师219名,适用一般程序执业医师234名,并公布了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以及适用程序。医务处设定专人负责督促适用简易程序的人员完成个人述职录入,并对医师个人工作成绩进行评定。与此同时党委办会公室结合执业医师本周期的医德表现,根据《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核实施方案》及《xxx医务人员医德考核实施方案》对执业医师医德情况进行评定,共有5名医师医德考评不合格。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执业医师,医务处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业务测评,内容包括专业基本知识以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各相关科室主任出了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急诊医学、病理学、麻醉学等17个专科试卷。医务处精心组织,做好考务工作,抽调了临床科主任、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了监考小组,对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编号并对考试座位进行了安排,于8月29日晚分三个考场进行了综合笔试,监考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考试后组织专人进行阅卷、批改,并统计了考试成绩。其中应考人员236名,扣除产假2人、援助平潭2人、进修10人、免测40人,共182名医师参加了考试,其中180名及格,2人不及格。对于不及格人员,我院组织进行补考,补考人员全部合格。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本院共考核453名医师,其中简易程序219名,一般程序234名,考核合格448名,考核不合格5名,合格率%。考核结束后,我院及时公布了考核结果,并设定了复议程序。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依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予以处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挂钩。并且对于不合格人员登录中国医师协会网实事求是地录入了考核信息。因此,我院执业医师逐步、逐渐地认识到医师定期考核对于其执业生涯的重要影响。

本次医师定期考核采取纸质版考核以及电子版考核并行的方式,我院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电子版的各种信息录入,同时完成纸质版考核档案归档。

三、  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建议

1、由于一贯以来,各种考核、评议名目繁多,比如医务人员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聘期考核,如果是党员还有年度党员评议等等。长期以来,大部分的考核都是流于形式,因此医师定期考核作为执业医师执业后的监管的重要手段亦同样缺少权威性,部分医务人员不重视。

2、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同时采用个人信息网上录入的方式,部分医师不能及时、准确地录入或更新个人信息,造成了考核工作的滞后。

3、医师定期考核网上填报有一定的缺陷,程序繁琐,使用不便,建议中国医师协会进行修改。

医师定期考核5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内,朱洪根兼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以上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首次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其他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四、考核安排

通过医疗单位申请,我局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人民医院、双林人民医院、菱湖人民医院、练市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委托湖州市预防医学会进行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考核实施

各考核机构于3月上旬完成第一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于3月中旬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二)考核管理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预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我局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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