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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论文范例【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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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论文【第一篇】

1.管理人员对各类作业现场情况的掌握作为一名管理者,要了解现场各类作业情况,同时要加大现场检查频率,通过对作业现场情况的检查和掌握,查看了解生产安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力,通过对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整改,反向促进生产安排更合理化。

2.调度执行力的贯彻和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性生产工作的开展基于调度安排的执行力和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性。好的执行力能够及时贯彻落实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同时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性能够真实的反映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为后续生产安排提供依据。

3.与兄弟企业及国内外大油田之间的对标,了解油田发展最前沿内部对标,与兄弟企业相互学习比较,有助于找出内部业务的运行标准,节减业务流程或不必要的程序,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和规范化。行业对标,通过与国内其他大油田或者国外知名油田对标,学习先进的管理办法,了解油田管理发展方向。

4.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辅助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一是建立生产调度平台。利用计算机技术辅助信息管理,利用计算机将油田生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数据和运行情况录入生产调度平台,管理人员通过调度平台掌握每一口油井的运行情况,了解每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方便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二是建立基于事故案例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标准检测等数据库,从而利用数据库中的信息为管理决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但是必须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的利用,应用其对油田开发时不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同时在原有数据库的支持下,对开发过程中不同的数据开展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从而为管理决策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提高决策的正确高效性的同时,加强风险的评估,着力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跟踪管理,利用反应的各种数据,分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有效的改进,同时还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计划方案实施,同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而这就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隐患防御系统和智能化的管理系统,切实促进跟踪检查工作成效的提升,促进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5.在油田生产管理中实施综合化的管理一是健全油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对其责任进行有效的明确,在采取生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管理机构中的人员的管理责任进行有效的明确,从而通过明确责任,促进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油田的生产开发过程中,加大对相关管理制度和惩奖措施的建立,对于油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积极的作用;三是实行对事故的一体化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要快报,并且及时的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人员的伤亡等统计情况,保证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分析,实施营救,减少伤亡和损失[3]。

二、结语

作为油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充分意识到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和总结油田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的同时,健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管理成效,促进企业各项业务安全高效的开展。

生产管理论文【第二篇】

所要讨论的几个数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的垦田亩数;

(2)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

(4)这些数字所反映的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

封建时代的农业主要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而最能反映个体小生产农业特点的是小自耕农经济。所以我们就以小自耕农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当时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的据说是战国时李悝的一段话有些同志认为这段话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陈直先生即主此说,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77—278页),这是有道理的。但其中提到十一而税,却不是汉代情况。不过,战国农业生产与汉代颇多相似之处,与其他材料参看,《汉书•食货志》的这段话应当说也反映了西汉的情况。准此,我们在下边的讨论中也参用了一些战国和秦的史料。: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下面,我们就结合其他史料来分析一下这段话所提供的一些数字,看看它们是否大体符合汉代一般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

一、一夫挟五口

战国中期,一户农民大约平均是八口左右《孟子•梁惠王上》又《尽心上》。,这是小农经济初起时的现象。随着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政府法令的作用(如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农民的家庭人口有逐步减少的趋势。到了汉代,一般是一家五口。《汉书•食货志》载晁错在文帝时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所载西汉末到东汉时的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平均每户在五口上下。则汉代一家五口,可以认为是通常现象。

一家五口,一般是两个劳动力。所谓“一夫”,当时常指一个小经济单位,即一家。“一夫”就是户主、家长的代称。《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都可说明汉代五口之家一般是两个劳动力。

二、治田百亩

《汉书•食货志》这段话说的是小亩,即100步为一亩,原是战国时山东诸国的亩制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残简《吴问》载晋末六卿统治区亩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为亩,韩、魏以200步为亩,赵以240步为亩。这种亩制改革的演变情况不明。此处暂不涉及。。秦则行240步为一亩的大亩。汉初二者并行,故山东诸国地行小亩(楚地可能在外,说见后),故秦地行大亩,到汉武帝后期全国才统一行大亩《盐铁论•未通》。战国、秦汉六尺为步。汉尺约合今厘米。则汉代一大亩为(6×)2×240=平方米。今一市亩则为平方米。折算起来,汉代

1大亩=小亩=市亩

1小亩=大亩=市亩

1市亩=小亩=大亩。

这样,照《汉书•食货志》这段话的说法,汉代一个劳动力平均大约种地50小亩,或大亩,合今市亩;每户有田100小亩,或大亩,合今市亩;每口占田20小亩,或大亩,合今市亩。

我们再看汉代其他有关农民垦田数的记载。这些记载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与《汉书•食货志》这段话所说的一家治田百亩相同或相近。

(1)《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百之收不过百石。”

(2)《管子•治国篇》(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则一家垦田也是百亩。

(3)《管子•巨乘马》(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里的一农,应与一家相当。但《巨乘马》下文有:“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等语。与晁错说的一家服役者不下二人不同,似乎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田百亩。但看来只是对一家服役人数计算方法的不同,并不绝对说明一家百亩之田只有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种。

(4)《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5)《管子•揆度》(据研究是汉人著作):“百乘之国,东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以下千乘之国、万乘之国,户数与垦田数的比例与此同)万户耕田万顷,则一户耕一顷即百亩方百里,方五十里之地究竟有多大,估计境内可耕之田有多少,户口有多少,据《管子•揆度》、《八观》、《汉书•刑法志》、《食货志》的记载来估算各有出入,各家解释也不相同,此处略而不论。仅取《揆度》比较明确的万户万顷之说。

(6)《管子•轻重甲》(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以上各条都是通概言之,也有井田制下一夫百亩的传统说法的影响。但这种说法在汉代仍然广为流行,特别是还用作估产的依据,说明汉代农民的实际垦田数字与此相去不远。

(7)《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赵过用耦犁,“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五顷”。这里的五顷是大亩,大亩五顷合小亩1200亩,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数,也是按一夫百亩来计算的。

(8)《汉书•赵充国传》记载武帝时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亩。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记载有一名戍卒或弛刑徒垦田15亩弱《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24亩《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或私人有田30亩《敦煌汉简校文》,第80页。、35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81页。、41亩《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二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吏高禀,放田七顷,给予弛刑十七人。”既云“放田”,可能系交弛刑徒私人经营。、50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52页。(均是大亩),这种有田的私人,可能带有家属。这些数字,大都距一人50小亩或21大亩弱、一家100小亩或41大亩多的数字不远。

以上八条材料,大致说明了汉代一户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00小亩或41大亩左右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记有一些人户的田地、奴婢、房舍等赀产数。其中记有田地数的共11户(八亩一户,三十亩一户,三十余亩一户,八十亩二户,一顷到二顷六十亩的六户),共有土地1160亩左右。平均一户在100大亩即240小亩以上。这些人户中有一些肯定是地主,因此并不能说明当地每户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数。但撇开土地所有关系,单就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种的土地数量看,碑中记载有些人户家有奴婢,有些是五人(其中一户有田二顷六十亩,其他三户田数不明),最多的是七人(该户有田三十余亩,有奴三婢四)。此外,地主是否将土地出租,碑文记载不明。假定百亩以下的田耕种者平均为三人,百亩以上耕种者平均为六人,则此1160亩田的农业劳动者为51人,一个农业劳动者种田23大亩左右,合55小亩左右。当然,这个碑文残蚀过甚,上述估算并不可靠。但至少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它是不能作为汉代农民耕种土地远少于一家100小亩的依据的。

第二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小。

(9)《淮南子•主术训》:“一人耒而耕,不过十亩。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这里的亩,应是大亩,如系小亩,一小亩年产四石,未免过高(见后)。参照下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郑里廪簿竹简的记载,我们怀疑淮南、江陵等故楚地在汉武帝之前与秦故地一样行大亩制。这样,一人10大亩,即24小亩,相当前述一人50小亩的一半。耒而耕在汉代是比较落后的耕作方法,江淮一带农业生产技术比北方低,主要种稻,劳力耗费较多,因此一个农业劳动力种地较少,这也许只是当地情况而不代表汉代一般情况。

(10)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时代当文帝晚年到景帝初年的郑里廪簿竹简,完整地记载了郑里中的25户的人口数、能田人数、各户土地亩数及所贷种食数。这25户共有人口105人上下,其中能田者69人,共有田地617亩。平均每户亩,每个能田者9亩弱,每口合6亩弱。这比一家百亩的数字要少很多。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江陵附近,当时属于地少人多的地区,郑里又处江陵城郊,地少人多的情况恐怕更形突出。每家农户占有土地数量恐比一般情况下为低。

第二,郑里廪簿是政府贷种食的登记本。贷种食的当时多属贫民。这25户当为贫民,其中仅二人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未注,多半是无爵级,这也说明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则他们占有土地比一般农户要少,是很自然的。

第三,这里的亩制,看来恐怕是与秦地一样的大亩。因为所贷种食都是每亩一斗。云梦秦简中的仓律记载:“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即规定禾、麦用种一斗,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相合。江陵一带当时虽然种稻,但也种禾、麦(这从凤凰山汉墓出土的有小米、麦以及陪葬品记录中有禾、麦可知)。如果行小亩而又所贷为稻种,折算起来应为每小亩一斗一升多,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不合。由此可推测当时官方贷种食的标准系按禾、麦计算,为每亩一斗,与秦律中的规定一样。由此可进一步推测这种每亩贷一斗的亩制应当是与秦一样的大亩制。与前述的《淮南子•主术训》的记载参看,武帝前故楚地如淮南、江陵一带,行的可能是大亩制。这样,郑里廪簿中每户土地折成小亩即为:

每户大亩=小亩

每个能田者9大亩=小亩

每人6大亩=小亩

即大体分别相当前述的一夫百亩状况下的60%、40%和70%左右。鉴于受贷种食者是城郊贫民,占有土地数字较一般农户为少是很自然的。由此,似乎也可说明前述一般农户一家百亩的状况是可信的。

(11)《汉书•陈平传》载陈平少时有田30亩(小亩),但陈平当时家贫,则其占有土地比一般中等水平的自耕农要少,是可以理解的。

(12)仲长统《昌言•损益篇》说东汉后期“诸夏有十亩(大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说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人多地少的情况相当严重。但《昌言•损益篇》又云“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则全国相衡,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大约不至如此迫促。

这四条材料所说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都比一家百亩为少,但似乎都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一定就是推翻一家百亩的估计的根据。

第三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为多。

(13)《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载有西汉末到东汉末全国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及六个垦田亩数。概算起来,大约人口900多万户,5000多万口,即一户平均5口;垦田数则为700万顷,即7亿大亩左右。平均每户占有耕地约70大亩,合168小亩;每口14大亩,合小亩。但这是通计全国人口而非仅算农业人口,如农业人口以800万户计,则农业人口每户占田大亩(210小亩),每口占田大亩(42小亩),合每户市亩,每口市亩。这个数字比一户百亩约大一倍,不太好解释。看来有两种可能。一是武帝以后垦田数字,尤其是边缘地区的垦田数字有所增长。二是官书记载不实。地方官吏常为了多收田租和争取褒奖而浮报垦田数。《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就是一例。这就形成了官书垦田数大于实际垦田数的现象。汉代官方户口数字比垦田数要翔实,由于豪强的隐庇,往往还较实数为少。这样,按官书算出的每户占有田地数就溢出了实际占有田数。看来,后一种可能性更大。《汉书•赵充国传》云屯田卒一人垦田20大亩,屯田卒是要榨取其最大限度的劳动能力的,可见20大亩大约已接近当时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所能垦种土地的最大限度。则官书中所载的垦田数恐怕是被夸大了。

(14)《管子•禁藏》(据研究是汉武帝时的著作),曾以一个人为单位计算生产各种农产品的理想标准:“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再加上果蔬和畜产品以及其他副业的收入,就能做到“国有余藏,人有余食”。从产量上看,亩产一石,当是小亩,一家五人,一人30亩,则共需垦田150小亩。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当比实际情况为高。如果照《管子》书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妇女与儿童比成年男子消费为低的话,则一户垦田亩数也就接近100小亩了。

(15)《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于汉元帝时上书云自己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有田130亩(大亩,合312小亩)。汉代家訾万钱以下属“小家”即一般农户。看来,贡禹属于“小家”中的上等即较富裕的自耕农,有田130亩,比一般农户为高,正同他的地位相称。

这三条材料所说的一户垦田亩数,为一家百亩的150—300%左右。据上面的分析,这些材料所举的每户垦田数字有的恐怕是被夸大了,有的则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并非当时的普遍情况。

比较上述三组数字,看来第一组即一家100小亩可能更接近于秦汉时每户垦田的实际平均数字。即:

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大亩=市亩

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大亩=市亩

每个农业人口垦田20小亩=大亩=市亩。

三、岁收粟一石半

这是平年一般土地的亩产量。讨论之前,先需说明三点:

第一,汉代量制有大石小石两种,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小石。从有关文献及考古材料看,当时通行的是大石。

第二,粟在汉代通指原粮,但有时也与去壳的小米不分。需要根据材料所说的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言的粟,应当指原粮,因为这里除提到口粮外,还提到交十一之税及其他开支,因而有保管和运输的问题,不可能指不易长久贮存的米。

第三,粟、米折合比例,居延汉简明言一石粟出米六斗。云梦秦简、《说文》、《九章算术》等均谈到一石粟与加工后所出的粗精不同的各级米的比例。其中最粗的是粝米,一石粟出米六斗。从秦律看,这是下层士卒及一般劳动人民吃的。我们即照一石粟折六斗粝米计算。

关于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也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浇地,平年每小亩产粮在大石一石到两石之间。

(1)前引晁错在汉文帝时言“百之收不过百石”,即一小亩年产粟一石。

(2)前引《管子•禁藏》,人三十亩,亩收一石。再具体些说是一人30亩,年产:

粮30石

果素食当粮10石

糠六畜当粮10石

(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

共当粮50石,即折一小亩石。

(3)前引《管子•轻重甲》:“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这里一旧注一般认为是六石四斗。但《管子》书中亦常用齐国田氏加大量积后的,一为十石《管子•海王》:“盐百升而釜。”即釜为一石,十釜为,则为十石。

但这个问题还需讨论一下。齐国旧量制基本上是四进制,即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一合六石四斗。到田氏代齐时,“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但究竟如何改法,不甚清楚。有说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一釜合一百升即一石,一一千升即十石(朱活:《谈山东海阳出土的齐国刀化——兼论齐刀的购买力》,《文物》1980年第1期;马元材:《管子轻重篇新铨》,第195—196页)。在釜以下,五区为釜即一区为二十升,见于《管子•轻重丁》,可以确定;至于区以下究竟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还是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则不大清楚了。另一说是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则一釜合一二五升即一石二斗五升,一一千二百五十升即十二石五斗(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从“陈氏三量,皆登一焉”的文字上看,豆、区、釜三级量制皆“登一”,即每十二石五斗的说法比较合理,但却与《管子》一釜百升的说法不合。再从传世的十件齐制量器看,情况如下(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文字说明)》修改稿油印本):

器物名称实测(毫升)量值(毫升)出土时间地点1子禾子釜(容水)20460205/升1857年山东胶县灵山卫2陈纯铜釜(容水)20580206/升同上3左关铜(半区)(容水)2070207/升同上4公豆陶量(容小米)13001300/豆(?)传山东临淄5公区陶量(容小米)48704870/区(?)同上6市陶量(区?)(容小米)4220211/升1972年济南天桥区7右里陶量(升)(容水)206206/升传山东临淄8右里铜量(五升?)(容水)1025205/升同上9廪陶量*(釜)(容小米)20000200/升1951年山东邹县纪王城10廪陶量*(釜)(容小米)20200202/升解放前齐鲁大学收集(*此二器出土的邹县,战国时曾先后属邹、鲁、莒等国,故难以确定此二器国名,。一如为六石四斗,则一亩之收为石,如为十石,则一亩之收为二石。

(4)前引《淮南子•主术训》,“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则亩产四石,这数未免太高,因此,这里的亩应是大亩。一大亩收四石,折成小亩,合一亩收石。

(5)《史记•河渠书》云汉武帝时引河水溉汾阴,溉田5000顷,预计可得谷200万石以上,即一大亩收四石多,折成小亩,合一亩收石。

(6)前引《管子•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带地方无霜期长,四年可以收获五次,一小亩可收二石。这是较高的年产量。

但邹、鲁、莒等与齐国是近邻,此二器容量与齐一釜相等,应也是齐制量器。)

战国时各国度量衡制渐趋于统一。商鞅所定的秦量制与田齐的相近,甚至有可能即采用田齐的基本量值。商鞅升铭:“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一为升。”似可作为秦用齐制的证明(陈梦家:《战国度量衡略说》,《考古》1960年第6期)。秦制一升大体在200毫升上下,田齐量值当也如此。上表中第7器右里陶量容水206毫升、当系田齐一升之值。其1、2、3、6、8、9、10七器,按百升一釜之说,其升值均在200—211毫升之间,正好证明百升一釜之说的有据。特别是第1、2、3器,即子禾子釜、陈纯铜釜、左关铜,即所谓“陈氏三量”,铭文中记明了计量单位,又是经过校量的比较准确的官量,是田齐量制为一釜百升的最好证据。第8器右里铜量,容五升,似乎可以作为一豆五升的佐证。但田齐量制是从四进制、五进制向升——斗——石的十进制演变,左关铜为半区,十一釜,一相当一斗,则右里铜量可能系半斗量而非一豆之量。至于4、5两器,一豆一区,照一釜百升之说,其升值分别当325(四升一豆),260(五升一豆)和毫升,过大,不大好解释。但这类有戳印铭文的陶器,一般是战国后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而大批生产的,可能是属于私量一类,则其与经过校定的官量有出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者,齐国量制在从四进制到十进制的演变过程中有过一个短暂的一釜125升的阶段(如一区为25升,则公区陶量的升值为195毫升),也未可知。总的看来,传世齐制量器的情况对一釜百升之说是有利的。(7)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今通肥饶(按应为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则东汉时一大亩平均年产三石,折成小亩,每亩石。

(8)《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这段话不好理解,一夫百亩,当系小亩,以间田即中田为准,每小亩产五石,太高了。如系每大亩五石,合小亩石,但又与一夫百亩之说不合。郭沫若《管子集校》(1057页)云:“此产量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这样,中等的间田一小亩收五斗,但又与前引《管子•轻重甲》所说不合。或者,作者云产量时是以汉代当时通行的大亩计,而云垦田数时却沿袭传统的一夫百亩之说,并未注意到这二者间的牾。总之,这段材料的解释只好存疑。

(9)荀悦《汉纪》记文帝时晁错言,与《汉书•食货志》略同,但云“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即亩收三石,与汉志不合。可能三石的“三”字衍,也可能是荀悦照后汉大亩年产量改一石为三石(参见前引《昌言•损益篇》)。总之,也只好存疑。

(10)《齐民要术》序引仲长统:“惰者釜之,勤者之。”即产量低者每大亩斗或一石,合小亩斗或斗,高者一大亩石或十石,合小亩石或石。这是土地经营的好坏所带来的产量的不同,录此以备参考。

以上十条材料,除最后三条,其余七条每小亩年产粮在一到二石之间。汉一石约合今市石,即合今一市亩产粟94—188斤,小麦100—200斤(粟一市石合135斤,麦一市石合145斤),平均大约亩产粟一石半,合粟140斤,小麦150斤。

由此看来,汉志所载李悝言平年亩产粟一石半,恐怕可以看作是当时中田的年产量。

第二组,水利田。

(11)战国末,郑国渠溉田四万顷,亩收一,这是秦地,所行为大亩,一如为六斛四斗,合小亩产石,一如为10石,合小亩产石。

(12)《管子•轻重乙》(据研究是汉人著作):“河淤诸侯,亩之国。”与上同。

(13)《汉书•沟洫志》云龙首渠成,引水灌临晋地,试得水,可合亩10石,即一小亩石。这是估计。

(14)《史记•货殖列传》云“带郭千亩亩之田”,即近郭的好地每亩可收到一。

看来,汉代水利田一小亩大约年产石,即合一市亩产粟253斤,麦272斤。汉人认为水利田最高产量是每大亩10石,合一市亩四百斤左右。水利田有不少是种稻。从汉代农业生产技术看,在好地上水稻亩产达四百斤左右也不是不可能的。

第三组,特殊耕作法。

(15)赵过代田法“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缦田即“不为者也”,也就是不用代田法经营的一般土地。如以《淮南子•主术训》大亩年产四石相较,则代田法可到五石或六石,合小亩二石或石。如以李悝所云小亩年产一石半相较,则代田法可至大亩或石,合小亩石或石。最高一大亩六石,合今一市亩产粟233斤或小麦250斤。

(16)区种法的产量,《汜胜之书》中有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是美田大亩年19石,中田13石,薄田10石,即:

美田一亩产粟739斤,产麦793斤;

中田一亩产粟505斤,产麦542斤;

薄田一亩产粟389斤,产麦417斤。

其中薄田可达前述水利田的最高产量。这是并未推广的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从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看,这样的产量是有可能达到的,但无法推广。

(17)区种法产量的第二个数字据说是亩产100石,即合一市亩产市石,合粟3898斤,麦4187斤,这是不可信的。这恐怕不是出自实地试验,而是纸上计算的结果。后来历代都有人试验,但从未达到这样高的产量。今天的作物科学实验,小面积栽培产量能到多少不清楚,但只要是栽种面积扩大,即使在今天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样高的产量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所谓亩产百石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上述17条材料,我们取前7条作为汉代一般田地平年亩产水平。即每小亩一到二石,平均一石半。第11条到14条是水利田的亩产量,按一六斛四斗算,则水利田一般产量为一小亩石。特殊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一小亩2到石,区种法中田一小亩石。这些,大约就是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一般状况。则李悝所云每小亩一般田地平年亩产一石半,可以说是代表了汉代通常的单产水平。

四、为粟一百五十石

这是讲劳动生产率。两个劳动力治田百亩,亩产1—2石,百亩之收为100—200石,一人合50—100石,平均75石,与李悝所言一致。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

最低50(石)×27(斤)=1350市斤粟

50(石)×29(斤)=1450市斤麦

最高100(石)×27(斤)=2700市斤粟

100(石)×29(斤)=2900市斤麦

平均75(石)×27(斤)=2025市斤粟

75(石)×29(斤)=2175市斤麦

这就是汉代一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人们常常有一个错觉,认为欧洲封建时期的农业生产比中国同期要落后很多。欧洲封建社会农业生产远较中国为粗放,单位面积产量低,这是事实。但由于每户垦田面积多于中国,从劳动生产率来看,甚至比中国还要高一些。

由于农村公社形式的存留,欧洲中世纪农民一般占有份地,份地在中世纪早期面积很大,后来虽逐步缩小,但仍多于中国封建社会每户农民占有的耕地面积。以英国为例,在11世纪的封建庄园制下,多数农户占有耕地15英亩(90市亩),少数占有30英亩(180市亩),为汉代每户农民占有耕地的三倍到六倍多。耕作一般实行三田制,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种春播作物,三分之一种秋播作物,三分之一休闲(汉代农田一般不休闲,有的已行复种制,即所谓“四种而五获”),每英亩收获量一般年成在八蒲式耳左右,合每市亩70市斤左右,仅当汉代平均亩产的一半,如果连休耕田通计,平均亩产就更低了。

如果从播种量看,欧洲中世纪农业的粗放程度就更惊人了。当时一般收获量最低是播种量的一倍半到两倍,一般是三四倍,最好的年成也不过六倍,至于我国,从云梦秦简的材料看,收获量至少为播种量的十倍或十几倍,而据《汜胜之书》、《齐民要术》记载则已达几十倍乃至上百倍。这样,欧洲中世纪农业再生产所需的种子数量是很大的。

然而,这样的粗放农业,由于耕地面积大,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三田制农业一般每户(15英亩)两季可收麦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领主自领地上从事徭役劳动所产的粮食(我国封建社会一般为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作为地租上缴的粮食,需从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所产的粮食中扣除)和远较中国发达的畜牧业的产品,总算起来比我国汉代每户4000市斤要高些,不过,由于种子和饲料所用的粮食比汉代为多,所以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和中国相比也就相差无几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粟九十石

这是中等自耕农通常情况下的口粮数。有关口粮的各条材料颇有出入,因为有的是用大石计,有的是用小石计;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廪给,一般应能吃饱甚至有余,有的是农民奴隶的口粮,能否吃饱就很难说了。现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组,大石制。

(1)《周礼•司徒》:“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即釜之借字,旧制(周制)六斗四升为。这里的差别,是丰年歉年的差别,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粮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为中等年成的口粮标准,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说的要高。

(2)《庄子•天下篇》记战国学者宋尹文之徒说:“请欲固置五升之饭足矣,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则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这里说的不是粟而是米,则五升米当八升多粟,一月为粟石,与下边云梦秦简的记载一样。

(3)《墨子•杂守篇》记秦汉之际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则一天食量分别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为一月食量,分别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现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这与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可见《墨子》的记载是可信的。从秦量器看,《墨子》所云应是大石制(一石二万毫升,一升二百毫升,当今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还是米,从下条云梦秦简的记载以禾计可知是粟。

(4)云梦秦简仓律载:

从事徒役的隶臣,每月禾二石;

从事徒役的隶妾,每月禾一石半;

从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隶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减为一石;

舂米的小隶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减为一石;

隶臣从事农业生产的,从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来年一月减为二石;

隶臣从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处言禾,则非米而是粟,与《墨子•杂守篇》士卒食量可参看。

(5)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各级官吏及其从者的日食标准: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较粝米细一级,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当粟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当粟升。

仆,食粝米少半斗,即升。当粟升。

一月分别合粟石、石、石。与前述二条廪给标准大体相当。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合每月大石。

(7)《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当为月石,长女石,因记述中与产量连计,故应是粟而非米。

(8)《郭煌汉简校文》第94页徒月食石,与戍卒一样,也是大石。

(9)《汉书•赵充国传》云拟发屯卒,“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六百三十斛”。

则每人月用谷斛,日升。这是较高的标准,与云梦秦简的使者之从者及耕作时的隶臣的口粮标准相近。(《赵充国传》还有另两条有关口粮的材料,因有疑问,未引。)

(10)《后汉书•南蛮传》云发兵时“军行三十里为程,计人禀五升”。此五升如为粟,则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军,无发粟之理,恐怕是米,则合粟升,月为石。

(11)《三国志•魏志》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扈累熹平(灵帝)中,县官以其年老,日给廪五升。”不够吃。这五升大约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够吃了。

此外,还有魏晋的几条材料。

(12)《流沙坠简》廪给类多处有出粮若干斛,廪兵若干人的记载,标准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举第46号残纸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廪兵贾秋、伍口、钱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从本纸计算及其他简文看,“五”下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廪兵孙定、吴仁二人,起九月一日尽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补之,当为“起十一日”)尽月卅日,人日八升,行书入郡。”(禀给类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据简文照片及沙畹释应为“升”)

“口(出)五斛四斗,禀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尽卅日。”

(13)《晋书•宣帝纪》记诸葛亮食少事烦,日三四升(一曰或不至数升,即一升多),这是极小的食量,可知魏晋时成年人日食应在粟五升以上。

第二组,小石制。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小石石,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明白的记载。

(14)《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一日一斗,一月三石,这应是小石制,合大石二石,与前述成年人食量大体相当。

(15)《论衡•祀义篇》:“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酒。”则月食三石,也应是小石。

(16)居延汉简中有多处记载屯田卒及其家属的口粮数,明显地是大石小石两种量制,有些地方且明记大石或小石若干。其口粮标准为:

小石大石月日月日戍卒//〖〗/3家属大男大女、使男(七岁至十四岁)///3使女、未使男(七岁以下)///3未使女(七岁以下)///3吏、卒亦为每月/3小石,即大石二石,与屯田卒同。

弛刑徒则为三小石(大石),与大男同。(前引敦煌汉简,徒月口粮斛,与戍卒一样,这可能是大石,与前述日廪八升同一级,比居延汉简所记稍高。)

(17)《汉书•匈奴传》载严尤上王莽书:“计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一日六升。是乾米,以出米率60%计,一日粟一斗,一月三斛。这也是小石。

(18 )崔《政论》:“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三十斛,二人食粟月六斛,一人月三斛,日一斗。”这多半也是小石。

(19)《管子•国蓄》云中岁大男月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这里没有明言是大石还是小石。大石看来太高,恐怕是小石。那就各当大石石、石、石,比前述农民月食口粮标准要高些,大男口粮相当于官廪的高标准(日食八升)。

以上材料,综合起来,大体反映下述情况:

第一,成年人口粮标准或月食量一般在大石到大石之间。其中:

官府廪给(士卒等)最高可达大石及至三石(《墨子》)。其中军士等不吃饱是不行的,其口粮最高一日升,一月石,合粟市斤,折米市斤。如果像《墨子》所说的最高一月三石,则合粟81市斤,折米市斤。

成年农民一般为一月石到2石左右,农忙时可吃到石,农闲时减少,合粟—54市斤,折米29—市斤。

第二,如以一家五口,大小男女通计,以居延汉简一家五口的口粮数为例,每家每人平均每月在大石到大石之间。即:

最低:一戍卒2石,一大女石,二使女或未使男共2石,一未使女石,共6石,每人平均石。

最高:一戍卒2石,一大男石,一大女石,二使男共石,共石,平均每人石。

由上可知,汉志载李悝所云一家五口平均一人月食粮一石半,合粟市斤,折米市斤,可以看作汉代自耕农民通常的口粮数。其中主要男劳动力每月食二石,即粟54市斤、折米市斤。农忙时多吃,从秦简看可到一月石,即粟市斤,农闲时少吃,靠糠菜等补充。

六、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这是战国时的情况,和汉代农民赋役负担情况不同。汉初以实物缴纳的田租为十五税一,景帝以后定为三十税一,直到汉末。每家农户每年缴粮为总产150石的三十分之一,即五石左右,加上刍藁税,数量也不大。但汉代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还不长,赋役制度中反映封建社会前期特点的以人口计征的人头税和徭役比重较田租为大。人头税中的口赋,7岁到14岁每人每年20钱;算赋,15岁到56岁每人每年120钱从考古材料看,可能还要多些,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二者合计每户每年纳钱300文左右。徭役中的过更是固定的代役钱,每丁每年出钱300关于汉代徭役兵役及代役钱的负担,其说不一,此处从贺昌群先生的解释。见《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研究》,第23—25页。,一家如有一人到二人服役,仅口赋算赋过更三项,每户一年的负担即为600文到近1000文。汉代各地不同时期粮价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低的约为每石粟10文到20文《九章算术》卷四。,高时50文到100文以上(居延汉简)。600到1000文折粟最少6石,最多50石以上。如果粮价低落,农民就需拿出更多的粮食交税。再加上每丁每年要服一个月力役,一生要服两年兵役、力役,还有其他赋税,负担就更重了。

七、余四十五石,石三十钱,

为钱千三百五十这是《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估计的农户除去口粮田租之后的剩余数。其分配为: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三百钱。这大约是固定的支出。

衣服人年三百钱,共一千五百钱。这个估计不大符合实际。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但还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衣料恐怕还是靠自己栽植桑麻、养蚕织布来解决,而非用钱去购买。

这样,我们可以大致估算一下每户农民产品中的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比例及其分配情况(粮以粟计,粮价以一石三十钱计):

总产量150石4050斤100%口粮90石2430斤60%祠祭(300钱)10石270斤%田租5石135斤%赋钱(600—1000钱)20—33石540—891斤—22%种子、少量饲料10石270斤%其他2—15石54—405斤—10%其中口粮、祠祭等主要消费支出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换言之,即必要产品占%以上,剩余产品不足%。剩余产品中,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占总产量的—%以上,能用于进行再生产的最多不过8—%,这是一个很低的数字,往往还需用压缩口粮的办法才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微乎其微。当时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其价格比农产品要高很多,如当时一具大铁耜约值百文以上据《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118页的材料推算。。牛一头一千文以上到三千多文《九章算术》卷七、卷八。,甚至到一万五千文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因此,农业生产水平不算高,农民生活也很困苦,平时勉强可以维持生产与生活,一遇水旱、疾病、丧葬或其他意外,或国家赋役加重,农民就有破产、饿死、流亡的危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云“此农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上表是按粮价一石30钱计算的。粮价如果超过30钱,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会发生变化,赋税的比例要小些,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比例会大些。但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是不会有大变化的。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虽有变化,但能用于再生产的产品数很少这个状况也是不会变的。。

上面讲的是一般自耕小农的情况。至于佃农或依附农,即“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农民,其生产条件恐怕比自耕农还要差些,即使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平均年产粮4000斤,一半作地租,剩下2000斤,还不够一家五口的平均口粮(一人486斤,五人2430斤),那就只有侵夺必要劳动,降低生活水平,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长期挣扎在饥饿与死亡线上了。

据以上的材料,对本文一开始提出的几个数字的估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田亩数是14市亩多,一家农户占有耕地数字为29市亩弱。

(2)汉代粮食单产约在每市亩140斤左右。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每人每年480斤左右。

(4)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年产粮(以粟计)2000斤左右,一家约在4000斤左右。剩余产品约占三分之一,除去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只有很少的部分能用于进行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至于佃农或依附农,总产品的50%左右被地主剥削,进行再生产的能力就更为薄弱了。

上述的农业生产水平,就是汉代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汉以来的两千年间,我国农业生产虽然有所发展,特别是单位面积产量有明显的增长,但由于每人占有的耕地面积趋于减少,因此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人占有的口粮数和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的粮食数,仍在汉代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徘徊。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长期徘徊不前的情况。我国两千年来的农业究竟是怎样发展的。换言之,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走的是什么道路,有哪些发展,有什么特点,有哪些局限,对今天的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我们搞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什么,什么是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这条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

另一方面,农业是基础,农业生产力的性质、水平和特点影响和决定着农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而农业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又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生产的其他部门,例如手工业和商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水平和特点,这些又影响和最终决定着封建的上层建筑、阶级关系、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影响和最终决定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要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道路、特点和发展的规律性,就应当对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情况有所了解。并且把它当作基础和出发点。

企业生产管理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MIS系统;造纸企业;生产管理;应用

造纸企业的生产管理复杂,实现生产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很有必要。造纸企业车间级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简称MIS)的应用,是造纸企业管理系统的重要应用类型。

1MIS系统在造纸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应用现状

造纸企业生产管理实现信息化、自动化对于提高整个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作用。在大型造纸企业中,生产管理系统化的开发与应用已经广泛展开。但在部分中小型造纸企业的实际生产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具体的造纸企业,制定针对性的MIS系统,使企业实现生产工艺控制和生产管理之间协调一致,达到企业生产管理的需求,提高管理的效益和能力。

2造纸企业生产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分析

造纸企业生产管理系统是调节管理层、执行层以及生产管理调度三者关系的重要枢纽。涉及造纸企业的各个部门,包括原材料、设备、工艺、生产过程以及循环利用等。从目前对造纸小型企业的研究现状来看,有些小型造纸企业的管理还处于“人治”阶段,这不仅增加了造纸企业的管理和投资成本,同时也会阻碍车间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成为影响企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障碍。

3造纸企业应用MIS系统的分析

高效使用率。造纸企业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涵盖:原材料(采购、运输、贮存)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生产流程管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理管理等。从目前的实《中国造纸》2017年第36卷第8期验室研究数据来看,该系统具有使用安全、管理便捷、成本低廉和运行速率高等优点。该系统的成功应用不仅可实现生产设备的自动化生产,同时也可满足用户对于及时供应和按订单供应的需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分析。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大数据库显示,截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年报已经披露完毕。按东财行业划分,造纸行业共有22家A股上市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达亿元;净利润达亿元。2015年营业收入排名:晨鸣纸业达亿元,位居行业第一;太阳纸业和山鹰纸业分别以亿元和亿元,分列二三位。从排行榜的研究数据到期间涵盖的经济效益和产能分析,不仅得益于其优势分析,同时在资源、能源和效益产能产出上,实现了其管理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能耗分析。目前造纸企业每年用于处理废弃物和废水的费用依然占据整个生产成本的绝大部分。生产管理信息化的引用,实现了整个生产过程自动化、流程化管理,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能耗浪费。提升造纸生产企业管理效能。在造纸企业中车间级MIS系统的应用,可确保生产设备拥有自动化防控效能。同时,在系统操作上实现市场企业与管理企业的接轨和融合,从而实现造纸企业的大规模生产。尤其对一线技术工人而言,不仅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和素养,还提高了他们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与传统管理系统相比,MIS系统不仅运行成本更低,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造纸企业生产管理的需求。对一线车间生产工人而言,车间级MIS系统的应用不仅降低了劳动强度,提升了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责任感,同时也节省了人力资源库存保管费用。这样,企业员工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和市场中,大大提高了造纸企业的经济效益。

4造纸企业生产管理信息化应用实例分析

造纸企业成功案例。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文献表明,中国台湾、巴西、美国、巴拿马、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地区)中的一部分造纸企业,已经实现了以信息管理和各种技术创新手段为先导的车间级MIS系统的应用,走出了一条创新之路。从实战经验和现有的成功案例来讲,现有的造纸企业可在成功案例的指引之下,全面践行造纸行业应用法制,实现造纸企业生产管理系统的科学创新。台湾中华纸浆股份有限公司以质量控制系统B/M9000CS实现多种横向控制功能、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巴西CENIBRA公司以Exaquantum工厂信息管理系统,每年为CENIBRA造纸厂节省200万美元。美国Smurfit-Stone包装公司依托巴拿马城工厂,通过升级生产管理控制系统,实现了客户独立完成对现有的控制系统的转换。日本Chuetsu造纸公司,在川内工厂将以前独立的水资源利用功能集成到自动控制系统中,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印度尼西亚RWE解决方案公司,实现了大规模DCS/PLC组合系统。这些成功的造纸企业案例,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实现了企业的发展。造纸企业成功案例体会。MIS系统在产品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充当最佳信息传递者的身份,从原材料控制到成品出入库以及废水的处理和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实时准确的生产信息、生产执行系统规范、实时工作情况、资料反应及回馈,都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对于改善一线车间工人的工作条件,实现成品货物的出货以及库存周转和利润的管理都具有很重要的实用价值。巴西CENIBRA公司的项目证明Exaquantum车间级信息管理系统(PIMS)可以带来环境和财政效益。该项目的启动,可减少开支,节省费用,尤其是以二氧化氯(漂白)的使用量减少了%,每年节省120万美元;在燃料消耗上,年节约成本57万美元,故障排除(初期蒸煮器单元堵塞)时间是原来的1/6。应用生产管理系统,严格地控制生产,最终达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作为企业敏捷化信息管理的基本手段,MIS系统能够实现对生产功能模块的全面把握。及时、迅速地获取造纸产品从生产到订单结构优化等一系列活动的信息,及时解决车间管理和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维修保养、工序调度、生产分配、生产过程流程配置、生产信息反馈、产品管理等。造纸企业生产管理信息化的应用策略和实现途径。车间级MIS系统和生产设备控制中心的现场自动化系统,二者并不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单元。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生产现场控制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做到准确及时,避免信息的断层。为确保信息传递的流畅性,使用车间和管理层的联动控制来达到互通有无,以便快捷地实现对生产计划和生产决策的把握。造纸企业的生产要重视基础自动化改造,尤其要把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功能作为实施生产的重要环节。车间级MIS系统,从生产排产、质量管理、分切优化、产品跟踪、发货装车到利润盈余的管理和实施,是终端用户体现价值的根本所在。以信息集成通信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功能应用软件。在软件中监控生产过程、调度优化、物流、追踪、物料管理、能量平衡与管理和生产工艺优化。这些信息通过管理网和控制网实现信息管理建模设计,并投入具体的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探寻管理漏洞造纸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得信息并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在系统化的车间级管理中,利用其寻找管理漏洞,及时反馈上层管理人员意见和建议,以便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生产动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实现流程化、科学化管理辅助决策、工业生产流程控制、自动化信息传输和流通,以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与上级机关及外界交换信息。基于BS(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核心技术架构,体现其科学化管理优势,实现无地域化控制。网络时代的新一代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在远端对系统的浏览、查询、控制和审阅。搜集市场信息从市场的角度上考虑,实现造纸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的搜集和程序化管理,不仅在层次功能上实现了对各种计划的监测和控制,同时在本质上,也实现了对预设目标和预设程序的控制。在反应时间推移和外部变量改变下,在企业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搜集的市场信息库建立的强大且有效的知识库,对帮助造纸业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集成化生产控制车间级MIS系统的应用,不仅可预测生产的集成信息、控制现场生产,也可解决企业库存问题,同时也是企业集成化管理各个环节的需求。在企业的问题控制和反馈上,包括库存储备、流动资金占比、交货期限、设备和原材料期限等的控制价值明确,实现了针对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次的集成化生产控制。

5结语

为保障造纸企业生产管理质量,从车间开始着手,致力于信息管理和生产自动化模拟控制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全面科学的实现造纸企业信息化、自动化生产,在现代造纸企业生产管理中,注入更多的时代元素,对代造纸企业生产管理建设项目的全面开展和实施应用,具有重要的实践应用价值。MIS系统管理,作为造纸企业实现生产活动与经营活动的有效集成,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有效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作者:胡宇航 单位: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信息技术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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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论文【第四篇】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里,长期以来,农民一直是人口的主体,农业则是整个经济的基础。在18世纪的“康熙盛世”,中国农业曾达到历史的辉煌时期,所以,当中国民众期盼近代化之时,实际上也就包含了如何使传统农业走向近代化,并由此带动各个部门的近代化。当然,由于这个问题牵涉面实在太大,更多的是属于政治家或经济学界的课题,而且即使从史学的角度,也足以写厚厚的一部书,因此,本文只能就某些方面有选择的试作探讨,错误或不同之处,望大家指正。

一、18、19世纪的农业生产

由于学术界长期无统一定论,所以在切入正题以前,必须就某些基本数据提出我们的看法。首先是人口和农业人口。全国人口数,根据文献记载和有关估测,18世纪大概在1亿多至1、2亿左右,18世纪20年代是1、2-1、4亿,以后增长速度加快,到60年代初增至2亿以上,80年代后期到抵3亿,19世纪初进入4亿大关,以后盈缩不一,直至19世纪末仍徘徊在3亿多至4亿多之间。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0%上下,大致18世纪初高于90%,19世纪中后期接近或低于90%。

确定耕地面积也是一个十分头疼的问题。学者们认为见于官书的各种耕地数都基于征田数,加上折亩、隐漏等因素,与实际耕地数差着相当距离。为此,某些学者曾努力试图推算出一个比较接近真实的田亩数。史志宏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科出版社,1994年)一书中,确认康熙末、雍正初,即18世纪20年代,全国耕地数是9亿余市亩,到鸦片战争前夕,即19世纪中,增至11、5亿市亩。这个数字若按现在的田亩数前推,可能仍稍显保守,不过在没有其它合适数字替代前,采用它还是比较合适的。

清代在18-19世纪之交,农业生产比起以前各朝来,应该说是有相当进展的,其具体表现为:

(一)耕地面积的扩大。一般认为18世纪20年代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明万历盛期大体相当,耕地数则稍有超过。如果我们把这期间的耕地指数定为100,那么到19世纪中已增加到120以上。若我们把雍正《清会典》所载18世纪20年代各省区耕地指数定为100,拿它与嘉庆《清会典》载录的19世纪初耕地数相比较,其指数依次为:吉林14923,新疆11141,黑龙江816,奉天367,四川217,贵州190,云南129,安徽121,山西112,广西110,河南109,福建109,甘肃109,湖北109,直隶106,江苏104,湖南101,浙江101,广东101,陕西100、1,山东99,江西97。增长最快的是东北关外,新疆和西南地区,大都在边疆或靠近边疆。另外像山西、直隶的耕地增加,与口外热河、察哈尔、归化城等地的开垦有关,福建则与台湾的垦辟有关。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最后奠定、边疆政治局面的稳定和大批农民越长城出关、走西口,下云贵,渡海到台湾,边疆地区的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上述数字亦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

(二)水利建设投入增加。当时人程含章说:“生民之本计在农,农夫之大命在水”。又说:“农田之于水利犹鱼也,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不可须臾离也”[1]。这与现在我们常挂在嘴边的“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意思是一样的。清代的水利建设最值得称道的、当推康熙时对苏、皖、豫地区黄淮运河的浚治,以及康熙、乾隆时疏浚直隶永定洒和乾隆时大修浙江海塘。搞这些工程,不只限于保证农田水利,而是关系着一方百姓能否摆脱河海决溢的灾难,对于稳定社会、安心农业生产都是头等大事。至于直接行施于农田的沟渠塘堰等水利建设,各级政府和地方绅民们也给予很大的关心。美国学者珀金斯在《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一书中,曾对我国历史上的水利工程作了统计,其中18-19世纪的工程数如下:

西北华北华东华中东南西南合计

18世纪

19世纪78186128116115195818

923291313496394

从帕氏的全部统计中,18世纪的工程项目只次于16世纪(明中期)的1074项,而高出历史上的其它任何时期在。实际上,帕氏的统计是不完全的,像西北地区只统计了陕西省,缺略了甘肃。甘肃宁夏府自清初历康、雍,在重修唐渠、汉渠的基础上,又新修了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等大小灌渠,全部渠长2229里(另大支渠1221、7里),溉田16万余亩[2]。另如雍正、乾隆初,为配合军民屯垦,曾在嘉峪以东的肃、凉、甘三府州大兴水利,共开渠400余亩,灌田156000余亩,规模最大的柳林湖屯区,大小总渠支渠数十道,引柳林湖水,垦熟屯地12万余亩[3],都是很突出的事例。即使在陕西,统计也不完整,乾隆时,巡抚毕沅根据西安等府各属40余州县呈报,共完成大小农田水利工程1171项,灌田64万余亩[4],仅此一例,就比帕氏所说的78项多出很多倍。

在此,还要特别提出的是17世纪中后期,中国曾经历了明清之际长期战乱的影响,很多水利设施都因缺少维修荒废破坏了。它们大多在清代得到重修和扩修,前述唐渠和汉渠就是如此。同汉《攸县志》卷9记载该县12项陂塘工程,明确得知建于明代的是5项。它们都在清代得到重修增修,有的还多次加以改建。又比如广东省,明代共兴建较大水利工程302宗,清代165宗,清低于明,但清代对有明的不少工程加以重修改修。著名的四川都江堰工程,在明清之际也遭到重大的破坏,康熙后不断重修扩修,乾隆时进入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因新建扩建汉渠而得到灌溉的田地达30余万亩,到嘉庆、道光时,即进入19世纪前中期,整个灌区溉田面积已接近300万亩,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5]。假若我们把这些重修扩修的水利项目都计算在内,18世纪的农田水利工程量,肯定要超过16世纪。

18世纪农田水利工程的几个最重要特点是:

(1)北方诸省因开凿水井,使水浇地面积大增。北方的气象特征是雨量少又季节集中,许多河流平时水量稀少,不适合于开渠引水,这样只好凿井利用地层水。乾隆时,直隶仅保定、正定两府开挖的水井就超过4万口[6]。陕西在乾隆十三年(1748年)前已有新旧水井67500余眼[7]。其它像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井灌也很发达。山西因“民稠地狭,为生艰难”,“井利甲于诸省”[8],康熙时,晋东南一带的开井数目已“多于豫秦”等省。河南省的河内县(今沁阳县),“并渠依井者为水田,水田十之三”[9]。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许州大旱,知州汪根敬一次“劝民开井三万余”[10]。据有人统计,乾隆时北方五省已有大小灌井六、七十万眼,每井低洼地溉田10多亩,高亢地溉田6-7亩,统合估计,可溉田600-700万亩[11]。

(2)南方的圩田、垸田和堤围有显着的发展。圩田是一种围水为田、同时又有一套良好灌溉系统的旱涝保收田。圩田的发展始于唐,盛于宋,到了清代,除地域上更多地由江浙转向皖北巢湖沿岸和偏西的江西鄱阳湖区,还在修复旧圩的基础上,不断将小圩连成大圩,以致有的州县竟至出现“殆无无圩之田”的境地[12]。

垸田与圩田一样,属于围江围湖的产物,把治水与垦殖土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于湖北、湖南两省。垸田在明代已相当普遍,清代乾隆以后进入极盛期。截止18世纪中为止,湖南湘阴县共有官民堤垸130多处,建于明代4处,建于清康熙年间12处,雍正年间3处,另110多处均修于乾隆前期。有的学者就17世纪末到18世纪之间两湖15个州县的堤垸作了统计,总数已达2398处。在这2398处中,少数始建于明,多数是在清代完成的[13]。

堤围亦称基围,也是筑堤防水以作耕垦的一种形式,开始多散布于广东珠江三角洲的衡积平原上,涉及到东西北三江沿岸的十多个县分,以后又扩及到卫江流域下游的潮阳、澄海等县和西边雷州半岛以西的廉江、钦江上游沿区。及至19世纪末叶,堤围最发达的三水、南海、顺德等县,共有大水堤围102处,成为广东乃至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上述圩田、垸田和堤围区,都土肥水沃,构成清代重要的高产农业区,出现于16世纪中的“湖广熟,天下足”的说法,在18世纪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两湖、江西、安徽以及四川,是清代全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其中就得力于圩田和垸田。

(3)山区和边疆水利事业突飞猛进。这与清代农民不断向山区、边疆移民的浪潮大体吻合一致的。山区水利因受条件限制,多以中小型为主,大者灌田数百顷,小的不过几十亩、百余亩,但都比较实用,通常是把开渠和修陂、筑堰、挖塘配套在一起,清代南方山区的很多梯田,都是利用这种设施溉田的。边疆地区的水利建设中,最出名的当推新疆伊犁引水屯田,再如云南多次重修扩修滇池水系工程,也收到相当的效果。连横《台湾通史》(商务印书馆,1983年)载全岛各坡圳244处,除荷兰占领时期2处,郑氏统治时期14处,其余均修于清代,中间明确记录修于18世纪的40处。

(三)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土地利用率。这更多的是指传统农业区,因为平原区的土地多已垦辟,不大可能通过扩大耕地来增加产量,只好用内部挖潜得以实现。这在南方主要表现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种植双季稻或稻麦、稻杂、棉麦、棉杂的一年两熟制,在广东、四川、浙南等少数地方,还有三熟稻或麦稻稻、麦稻杂、麦杂等一年三熟的田地。根据资料,种植双季稻最普遍的是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约占全部耕地的60%;其次是福建,占30%左右,再下就是江西、浙江等省。小麦大规模地在长江流域推广,也是在18世纪到19世纪之间,康熙时“种麦甚鲜”的两湖地区[14],到雍正末,各府州县几乎都有其踪迹了,普及面较广的湖北省,有的府县高达70-80%,最低也有40%。湖南不及湖北,在11个府州中,也有4个府州达到50%[15]。实行稻麦连作是18世纪以来南方稻作区最常见的耕作形式,不过也有很多地方因不适合种麦,或嫌其产量偏低而实行稻与杂粮连作,或稻与其它作物连作的。

两年三熟多推行于黄河流域各省区,象山东、河南、直隶,以及陕西、山西部分地区,一般是一季粮,隔年再回种一季冬作物。也有少数地方实行一年两熟的。

据有关专家计算,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二熟,可使土地利用率提高一倍,实施二年三熟则提高30-50%。18-19世纪间,南方稻作区有将近一半耕地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两熟,北方的二年三熟的田土约占全部耕地的2-3成,这样等于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多出了3-4亿亩土地[16]。

(四)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广泛引种。自明代中后期起,随着东西方交通的展开,原产于美洲的玉米、番薯等农作物也先后传入中国。由于玉米具有“生地、瓦砾、山场皆可植,其嵌石罅尤耐旱”,“不须厚粪”,“收成至盛”的优点[17];番薯也因易种、产量高,不畏风雨虫害、耐旱而受到人们的青睐。18世纪后,随着人口急速增长,传统农业区多已垦殖,人们不断移居山区海岛,玉米、番薯亦因适宜种植,大量得到推广,同时也使原来不适合农耕的山地、沙地等低劣地得到利用。以玉米为例,明代至清初,种值初仅限于少数几十个点,到乾隆、道光间,也就是18世纪至19世纪中,全国已有441个府州县应记载种有玉米。这是我们查阅了近3000种资料后得出的,虽然仍有遗漏,不过基本情况已反映出来了。在这此新发展的地名,进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个府州县应,陕西40个府州应,还有湖南30个、江西26个、湖北25个,都不算少。在这些省份中,如陕西的陕南、湖南的湘西、湖北的鄂西,都是外地流区远居的山区,此外像皖南、浙南、赣南等等山地,玉米的推广也很迅速。

有的学者估算,清代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的耕地,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可增产32、75%;南方可增产28、33%;在同一块土地上,种植番薯的比不种番薯,北方可增产50%,南方增产86、33%[18]。对于上述推算的增产百分比是高是低,人们可能有不同看法,但是有一点大家无法否定,即推广种植玉米、番薯对提高粮食产量是有作用的。又据资料:20世纪30年代初,玉米产量是158-176万石之间,番薯316万石左右,照此推估,19世纪初中期,玉米年产约在60-80万石,番薯150-200万石之间。

(五)扩大经济作物种植。这在清代十分突出。以棉花为例,清代的植棉地域和面积都大大超过明代,其主要产棉区,江苏有松江、太仓、通州、海门等府州应和浙江的余姚等地。乾隆四十年(1775年),两江总督高晋在向皇帝报告时,就提到松、太、通、海地区,“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19]。若按嘉庆《大清一统志》所载松江府册载额田40489顷、太仓州39627顷、通州52401顷、海门应5228顷,合共137745顷,十分之七八,就等于96422-110196顷。余姚“沿海百四十里皆植木棉”,“邑民资是以生者十之六七”[2]

二、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

在农民队伍中,由于掌握生产资料的程度不同,有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之分。他们虽同称农民,但实际内涵是有差别的。

(一)自耕农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这么一种看法,认为在封建社会中,既然地主所有制占有主导的位置,那么在阶级构成中,地主和佃农亦应是主要发,从而常常有意无意地贬低或缩小自耕农的作用,对其人数的估计,也倾向于偏小。其实,我国的地主所有制经济,和西欧领主制下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土地可以买卖,中央国家因需要仰赖自耕农的赋税支持和源源不断地提供劳役、兵员等人力供应,都促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耕农采取保护政策。自耕农的广泛存在和自耕农经济富有活力,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一大特点。

至于自耕农在农民人口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亦不相同。以清代而言,顺康之际,由于受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的影响,一批贵族、官僚地主遭到打击,原有的土地关系程度不同地受到冲击,从而使地权分配发生变化,土地分散,出现了一批新的自耕农。对于这一问题,李文治教授曾作过很好的研究。他说:“总之,明清时代自耕农的消长趋势是,明代前期,自耕农占着相当大的比重。中叶以后,不少地区地权趋向集中,很多地区地主所有制占居统治地位。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31]。这是李先生对比时代,同时又根据清大量史实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清代自耕农数量的盈缩规律,亦与明代大体相同。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初,皇帝玄烨在与大学士等官员的一次谈话中,就说到当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32]。估计到雍正、乾隆之际,在有的地方土地集中的趋势已相当严重。有称“土田尽为富户所收,富者日富,贫者日贫”[33]。清初的湖南省,曾是个自耕农占有相当优势的省份,乾隆时亦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34]。

有两则经常被人引用的资料,因为是量化说明,所以能给我们比较明确的概念。

一是直隶获鹿县编审册。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在被统计的1700户中,有地主13户,占0、76%;无地户378户,占22、24%;占地10亩以下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627户,占36、88%;占地10亩以上至90亩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682户,占40、12%。到了乾隆元年(1736年),统共1746户,其中地主28户,占1、6%;无地户494户,占28、3%;占地10亩以下户616户,占35、28%;占地10亩以上至100亩户608户,占34、82%。将其两相对照,地主和无地户增加了,占地10亩以下户变化不大,可占地10亩以上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则由40、12%降至34、82%,下降了5、3个百分点[35]。

另一是安徽休宁县三都十二个的编审册资料,取自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一书,见下表:

康熙45年康熙55年

0-1亩35户占23、93%40户占27、40%

1-10亩8256、17%7954、11%

10-25亩2718、49%2517、12%

25亩以上21、37%21、37%

合计146100%146100%

作者根据徽州地区的具体情况,把占地25亩以上者算成地主,我们则把占地不足1亩者归在无地和基本无地户,1-10亩为下等农户,介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间,10-25亩则属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这样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五十五里,虽然时间很短,但仍可看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人数下降,无地和基本无地户人数增加的趋势。

在土地趋向集中的浪潮中,四川省延续的时间较晚。这是因为清初的四川经历了巨大的破坏,当很多省份社会秩序已走向稳定时,四川还有很多荒田有待招垦,并在招垦中出现了许多自耕农,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四川农村基本阶级结构,一直到乾隆中后期不少地区还保持了这样的势头,有的可能延伸至更晚。

因为可列举的资料很多,而篇幅又不允许我们多多罗列,只能点到为止。从上面谈到的事例看,尽管各地地权集中程度有高有低,自耕农减少的数量有多有少,但比起先前来,总的呈减少趋势,这是毫无疑问的。以后在同治、光绪初,由于受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以及捻军和回民起义后的山东、河南、陕西和山西等地的某些州县,地权又一度有所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36]。

就地区来看,一般的说,北方的自耕农比例要大于南方,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关中地区。有的学者通过对清康熙年间起直到民国时止的一批地籍档册的分析,发现在关中,虽然二三百年间土地分配状况常因时因地而有各异,但不能改变地权分散这一明显特征。“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37]。在直隶,我们通过前引获鹿县的资料看到,至乾隆初,自耕农比例仍接近或超过50%(这里包括占34、82%人口的占地10-100亩的自耕农,及占人口数35、28%占地10亩以下农民中的一部分自耕农数,另一部分因自种地太少,可能属于自耕农兼佃农,或雇农兼自耕农)。比较起来,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山东省,可能存在30-40%人数的自耕农,在胶束地区,这个比例也许还要更大些。有的学者提出,“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38]。如果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自耕农在总体上应占整个农村人口的50%以上。

南方地区租佃制发达,自耕农人数的比例低于北方。有的地方还出现“贫民之食于富民者十室而九”[39];或仅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富民“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力,而安然食租衣税”[40]的严重状况。不过这不等于没有自耕农生存发展的空间了。苏南地区,一向被认为是全国土地高度集中之区,顾炎武曾以“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41]的话,来形容明末苏南一带地权之集中。明清改朝换代之际,此地虽有震荡,但比起北方的河南、山东等经过农民军扫荡的地区,要差得多了,旧有的阶级结构无根本变动。照理,顾炎武的话仍应基本适用,可据近人章有义教授对苏州府长洲县三册鱼鳞簿的考察,发现即连“其利倍于常田”的苏州湖田区,“不足20亩的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的30%以上。”他还说:“由康熙初年(5一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富农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42]。当然,章教授说的只是一个点,但选择地区却很有典型性。就是在苏南,也存在着占相当比例的自耕农和自耕农经济。

在自耕农中,由于占有土地多少的不同,有富裕自耕农(富农)、中等自耕农(中农)和下等自耕农(贫农)之分,还有自已有少量土地,同时又租种部分土地介乎自耕农和佃农之间的半自耕农。就人数而言,一般说来,前者的比例较少,后者可能占有多数。

(二)佃农

佃农系指自己没有土地、向地主租田耕种并缴地租的那部分农民。在北方,佃户承租土地,多“与业主分收籽粒”,以分租制为主。在分租制条件下,由于产量多,地主分得也多,所以佃户的勤惰和对土地尽心与否,都要受到地主的监督。甚至连种籽、牛具等等,也常由地主供给。在南方的不少地方,定额租制得到较大的发展。定额租一般都租额固定,有的铁板租,不管年成欠熟都一样缴租,地主关心的只是每年的租粮,至于其它等等就不管了,佃户在生产乃至人身上的自由度,就相对宽松多了。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永佃制,以及在租佃关系中的田皮、田骨等名目,于是,有的佃农事实上成为二地主,也有少数演变成佃富农。佃家有了比较独立的经济活动场地。

比起自耕农来,佃农的生产、生活条件当然要差一步,因为他们起码要把将近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生的物(少数也有折成银子的)缴给地主,但这也是就一般情况说的。首先,正如前面所说,自耕农的经济地位也是高下不等的,对于多数贫苦自耕农,他们的生活同样充满着艰辛。同样,佃农的队伍也很复杂,在南方某些地区,由于独立的佃农经济的发展,有的具有永佃权的佃农或佃富农等,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一定就次于自耕农。在八旗旗地庄园或曲阜孔府田庄中,我们还看到这么一种情况,有的人对于八旗庄园主或孔府,身份是佃农,必须按时规定纳银当差,可同时又是个拥有百亩、几百亩土地的地主,有佃户供其剥削,这样的人,如其说他是佃农,不如说是地主。其次是对国家的负担。按照清朝定例,田赋出自有田业主,即地主和自耕农,佃农不在其内。在摊丁入地以前,多数地区的丁银按本摊派,佃农亦不能幸免。摊丁入地后,丁银匀进田地并收,佃农原则上摆脱了正赋的骚扰,而不少自耕农的负担却增加了。当然与地租相比,国家的赋税要低于地租[,可也有特殊情况,特别是在赋差繁苛的年代,不少业主因为不堪重负,不得不将田地投献地主绅缙门下,自己甘居佃户。这在明代相当普遍,清代虽较少见,但并未绝迹,比如甘肃省,直到乾隆初年,仍有不少农户因“畏惧差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的[43]。

至于佃农的人数,一般与自耕农成反比,自耕农比例上升,意味着佃农人数的减少,反之亦然。

(三)农业雇工

我国的农业雇佣工人,很早就出现了,但从没有像清代这样人数众多,而且在人身地位等方面具有某种新的变化。有的学者根据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58000多件档案的统计,涉及农业雇工命案的档案就有6100余件,约占总数的10.52%,其地域遍及内地所有的18个省区,以及盛京、吉林等地,中间超过700件的有山西、四川、直隶,超过300件是广东、江苏、湖北、福建、陕西,数量最少的甘肃省也有92件[44]。又据另一位学者统计,在总共6100件有关农业雇工的命案中,发生于乾隆元年至十年(1736—1745年)的45件,十一年至二十年(1746—1755年)643件,二十一年至三十年(1756—1765年)1235件,三十一年至四十年(1766一1775年)1855件,四十一年至五十年(1776一1785年)1055件,五十一年至六十年(1786—1795年)1267件[45]。据参加档案收集整理者告知,乾隆四十一年以后数量的减少,主要是因为原档散失太多。如此看来,雇工的数量也是呈上升势头的。

为什么清代农业雇工队伍较前任何时代都庞大了而且就发展势头也在增长呢。这除了乾隆以后土地兼并更趋严重外,亦与人口增加、出现人浮于地的情况有很人关系。正如有人所说:“天地生财只有此数,生齿日繁”,“渐多游手”。[46]朱浮云在《养民》一文中也说:“古之闲民十之一,今之闲民十之六”,这十之六的闲民中,有“无田之闲民,有无业之闲民,有有田而无田、有有业而无业之闲民”[47]。“闲民”们为了糊口养生,有的流入城市,也有的跑到山区边疆等人口较稀、有闲荒可垦的地区开荒、打工,其中有不少成为农业雇工。湖南巴陵县(今岳阳)在以力谋生的农业、手工业队伍中,竟有一半是为人佣作者”[48]。按照当时劳动力的配置结构,农业雇工肯定要超过从事其它的雇佣者。

人口增加,一方面造成社会上“浮口”的增加,但同时也促使人们想办法在同一块土地、或单位时间上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在南方平原区,一个有耕地10一20亩、北方有土地20一30亩的5口或8口之家,真正称得上能干农活的劳动力也就是2—3人。农业具有季节性强、劳动密集的特点,在繁忙时节,只靠家庭2—3人,要搞精耕细作,或加上其它多种经营,是很难完成的,于是临时性的短工(日工)或季节工便成为必须的了。早在明代起,陕西关中一带就有雇佣麦客收麦的传统,每当“麦秋刈获,必须麦客,其人俱秦陇之民”[49]。类似关中这样的情况,在南方很多地方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至于论年或半年计的长工,更多地出现于少数富裕农民和中小地主之家,总人数亦少于短期工。

国家政策上的改变,对于促进雇工的发展也起着有利的作用。首先是在法律地位上,雇工、特别是短工,与雇主一般都是“同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在身份是属于同等,即“凡人”。“凡人”是相对“雇工人”而言的。“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虽高于奴仆,但与雇主(家长)间存在主仆名分,仍不平等。在“乾隆刑科题本”中看到的有关雇主和雇工发生命案档案,政府对雇工绝人多数是以“凡人”论处的。雇主和雇工问平等关系的出现,拓展了短工市场的范围,使得一些自耕农或佃农,也可利用劳作的间隙,临时“待雇求食”,劳动者的队伍扩大了。其次,政府实行“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和取消人丁编审后,对农民流动的控制大大放松了,许多在本乡本土无法获得生计的贫苦农民,亦可通过外出选择更多的机会,求雇的地域大大地开阔了。大批身份平等、求雇自由的农业雇工的出现,在农业生产关系中无疑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对于促巡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农村经济,无疑是很有益处的。

农业雇工,从原则上说应指那些没有自己的土地、或没有其它生产资料,专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那些人。实际情况远比这要复杂,特别是临时短工队伍中,有不少贫苦自耕农和佃农参与其间,类似半自耕农半雇工和半佃农半雇工的情况。说到农业雇工的人数,这比佃农和自耕农更难匡估,如果排除临时参与雇佣的自耕农和佃农,比较单纯的农业雇工,大概超不过全部农业人口的2—3%。

在清代农业人口中,除了上述以外,还有少数佃农和农奴,因不是主流,故略而勿述。

三、发展和制约并存

清代农业,从生产力的角度考察,最大的成就是在人口成倍增加的条件下,由于粮食总产提高,不但保证了全国黎民百姓基本不致挨饿,而且还能在有限耕地里,不断增加经济作物面积,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增强了农民的生存能力,这是18一19世纪中国农业所创造的重大成绩。

我们可以连系明代的情况来看,按据匡估,明万历闲人口数是1.2一1.5亿,耕地7亿市亩(7.6亿明亩),人均耕地4.7—5.8亩。用将近5—6亩地养活一个人,在当时生产条件下,只要没有大的变故,那是不困难的。清康雍之际,耕地9.02亿市亩,人口1.5亿左右,人均耕地6亩,总体农业条件稍超过于明代,所谓“康乾盛世”,正是在这样的物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在这以后,情况就日趋严峻,主要矛盾是人口增加速度超过耕地面积的增长。到1840年前后,人口达到41888万人,较康雍间增长了将近1.9倍,可耕地只增加12.75%,计11.5亿市亩,人均耕地2.75亩,较前减少3.25亩。这意味着要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总体上不致下降,必须通过更多的办法来加以保证,前面我们提到的扩大耕地,重视水利兴修,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土地利用率,广泛引种高产作物以及增加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发展多种经营,都是为此所作的努力,而农民队伍内部某种带有结构性的变化,则有利于适应这种变革。但由此而来,农民的劳动投入也相应增加了,其主要表现为农业以外的相关作业投入的加大。

很多史料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河南孟县,乾隆时已是“地窄人稠,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故“通邑男妇”于种地外,“惟赖纺织营生糊口”[50]湖北天门县,“无论山农、泽农,家必兼织”,“农隙即率妇子昼夜勒纺织”,而且随着人户滋繁,“在昔机杼不过十室而三,今(乾隆时)则十室而九矣”[51];直隶南官县,干嘉以后,亦是“妇人皆务织纺”,即“男子无事亦佐之”[52]。处于丘陵山区的江西宁都、石城、瑞金等州县,嘉道之际,“计口授田不及二亩”,农民为了“上纳粮赋,下以仰事俯育”,满足“衣服、饮食,医药、婚嫁,丧葬之费”,必须于种粮外,“以其余力种植烟、芋、茶、桐,妇女绩苎为布以佐之”[53]。经济发达的沿太湖平原区和广东珠江三角洲农民,更是农、副、渔等兼而容之,并与市场密切连系在一起。

关于上述情况,有的学者称之为“过密化”或“过密型变化”,就是说农民收入的增加,是以加大单位劳动时间为代价的,劳动生产率没有相应提高,造成边际报酬的递减。并且说,这种仅敷糊口水平的小农生产,不会把农村引向“结构性质变”,即无法实现“近代化”。应该说,这是一种值得重视的见解,有其合理的内容,因为18、19世纪间,中国农业确实存在着“过密化”的情况,前面的例子也多少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不能绝对化。因为衡量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只是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而应与生产结构、制度变化和人的需求满足这样一些指标,综合进行考察,即既包含了生产力的进步,也看到生产关系的变化,并与流通、分配紧连在一起。照此看来,清代农业,至少在18世纪是有进步、有发展的。

其次,要看到不同地区不同的特点。中国地方那么大,各地的农业发展水平也千差万别,笼统的以一种模式来概括全部,就不一定合适。就以长江三角洲为例,有的学者认为是过密型增长,可也有学者通过明清水稻生产的考察,得出了另外的结论,他说:“我们认为,明清水稻亩产量确实在不断提高,直至清代中叶达到其传统农业时代(1950年代以前)的顶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提高并不伴随有水稻亩均劳动投入的明显增加”。按照后一种说法,“过密化”就难以成立。[54]另如珠江三角洲,这在18、19世纪之交也是个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的地区,有的学者从对那里沙田经营的考察发现,在“18世纪以后,该地区沙田的经营,表现出一种相当粗放的形式,却为整个珠江三角洲迅速的农业商品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粮供应。这一情况是在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投入相对较少、单位面积产量相对较低的条件下发生的”[55]。这个例证表明,在这襄,边际报酬递减的理论并不合适。

过密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人口庞胀对农业造成的压力。其实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那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事,主要发生在传统农业区。那裹的一些农民为寻求土地,不断向边疆、山区、海岛以及海外流逦、可有趣的是人口最密集的沿太湖平原和珠江三角洲,农民们不但很少外迁,而且随着工商业的发达和城镇的兴起,还有不少外地人口流向此地,使该地成为当时全国经济最发达、人们总体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区,这说明不能过分夸大人口压力对中国发展所起的阻滞作用。

我们认为,18、19世纪之际的中国农业生产是有进步的,在农民队伍中所出现的某些变化是值得重视的,当然也有困难、有压力,存在着“过密化”的情况。总体来看,是发展和制约并存,如果不是外国帝国主义入侵打乱了这一进程,中国也有着向近代化迈进的因素和机会。

注释:

[1]程含章:《岭南集》卷6,《兴水利二十六陂记序》,《新开恒丰陂记》。

[2]乾隆《宁夏府志》卷2。按:文中有田地以分计,每分合50亩。

[3]乾隆《重修肃州新志·肃州附载》。

[4]梁家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47I页。

[5]参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33—334页。

[6]乾隆《正定府志》卷4;《清高宗实录》卷211,页7。

[7]陈弘谋:《培远堂文集》卷29,《再申浚井泉檄》。

[8]王心敬:《丰川续集》卷18,《答高安朱公》。

[9]道光《河内县志》卷12。

[10]参见吴芳:《清代北方井灌的发展及其作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出版。

[11]陈树平:《明清时期的井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I983年第4期。

[12]光绪《南昌县志》卷5。

[13]《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190-191页。

[14]孙廷铨:《孙文定公奏疏》卷8,《请开曲麦疏》。-

[15]《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2辑,52—54页。

[16]闵宗殿:《清代的人口问题及其农业对策》,《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

[17]包世臣:《齐民四术》卷1。

[18]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185一187页。

[19]《清经世文编》卷37,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

[20]光绪《余姚县志》卷6,载廷珠:《敕修海侯朝记》。

[21]许檀:《明清时期山东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2]史建云:《清代华北平原农村棉纺织业商品生产》、《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

[23]黄可润:《畿辅闻见录》。

[24]方观承:《御制(棉花图)跋》。

[25]《荒政丛书》卷5,《救荒图说》。

[26]徐新吾主编:《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l990年版,52页。.

[27]《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210、211、212页。

[28]拙作《清代粮食生产的发展》待刊。

[29]上述数字分别釆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180页;《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52页;《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212页。

[30]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人民出版社]989年版963页。

[31]《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科出版社1991年版,81页。

[32]《清圣祖实录》卷215,页4。

[33]《人义觉迷录》,《清史资料》第4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31页。

[34]《清经世文编》卷39,杨锡绂:《陈明朱贵之由疏》。

[35]根据《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79页所列表格计算所得。

[36]参见《中国近代经济史》801-820页。

[37]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一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80页。

[38]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363页。

[39]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4,“《君赓赐家傅》”。

[40]《清经1U:文编》卷30,盛枫:《江北灶J.T.说》。

[41]《清经世文编》卷30,盛枫:《江北均丁说》。

[42]《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43]《清高宗实录》卷175,页19。

[44]吴量恺:《清代经济史研究》,华中师大出版社1991年版,265—266页,

[45]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65页。

[46]嘉庆《临安府志》卷19,陈为詝:《应诏陈事务疏》。

[47]《清经世文编》卷28,《闲民》。

[48]《清经世文编》卷29,《巴陵志田赋论》。

[49]乾隆《宝鸡县志》卷12。

[50]乾隆《孟县志》卷4上。

[51]乾隆《天门县志》卷6。

[52]道光《南宫县志》卷6。

[53]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1。

[54]李伯重:《天地人的变化与明清江南的水稻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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