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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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篇1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葛绍达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奥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元。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助金*=元。
2、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因考勤错误欠发的工资元(2013年1月我满勤,但只发9天工资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2月份停发的工资元(2013年2月春节期间我实际出勤15天,满勤15天)。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3月份停发的工资元。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因单位不允许复印考勤表,缺2012年4月份考勤表,暂时统计为元)。
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而欠发的工资元。望贵委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本文地址:http:///zuowen/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篇2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 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07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0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元[(%*84+%*270+%*23+%*21+%*28+%*26+%*281)*(1+50%)*198374/36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篇3
增加仲裁请求xx xx: xx,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
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住所: xx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 xx,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 2009年9月29日作出
(2009)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 2007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
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与被xx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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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元。
200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
39377."7元[(7."29%*84+ 7."47%*270+ 7."2%*23+ 6."93%*21+ 6."66%*28+ 5."58%*26+ 5."31%*281)*(1+50%)*1983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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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xx: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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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篇4
申请人:张xx,男,xx岁,汉族;职业:品质部主任
工作单位:xxxxxxx(广州)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维持原
元、元、元、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6985元;2012年7至12月为7565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6、维持原第6项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以表格形式提交(2011年至2012年)申请人加班费的详细
计算表及相关出勤记录、加班单等工资相关证据。”
7、把原第5项请求“确认加班费计算基数2011年为5569元/月、2012年为6969元/月,确认被
申请人克扣和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变更为第7项“确认加班费计算基数2011年为元/月、2012年为元/月,确认被申请人克扣和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任职经过:2010年11月18日下午面试(约定职位:品质主任、工作内容:‘工程检查现场品质管理’、待遇:税后基本开支除外纯收入4500元以上)→2010年12月1日入职→2011年1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1》(隐瞒申请人真实工作岗位写的--行政职员、没明确工作内容、工资2500元/月--李玲说:“合同只是形式而已,不要在意,待遇和面试谈的一样不会改变。”)→安排申请人本职外工作内容使申请人的工作量达到两人以上的工作量→一直克扣加班费(克扣已加班工时、加班费×)→隐藏奖金发放记录(部分奖金通过私人账号转入)→欠缴、降低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以2500元为基数)→欠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2011年11月15日员工合同续签考核评定结果优良→2011年1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2》→2012年1月3日与申请人协商取消加班费(申请人没同意)→2012年1月起克扣申请人的工资→2012年3月23日起无理取消申请人加班费(免费加班)→2012年12月5日要求申请人做大量制造部的工作(申请人进行了回绝)→2012年12月6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工作内容→2013年1月13日克扣申请人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辞退申请人。
由以上经过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从一开始就在蓄谋增加申请人工作量及劳动强度和变相强迫申请人加班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已形成严重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逃匿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辞退的行为。被申请人身为日资企业在钓鱼岛争端的敏感时期毫无顾忌的做出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实在是过分嚣张。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请贵仲裁委进行从重仲裁。
此致
x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13年 3 月 21 日
nn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xx年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xx一职,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证据x),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而被申请人亦一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xx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给申请人xx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〇xx年x月xx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