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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论文样例【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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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论文【第一篇】

探讨如何降低刑法的成本投入以提高刑法的运行效益,并提出一些刑法经济性的对策,以期达到以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取最佳的运行效果。

在刑法学中,运用微观经济学来剖析刑法的理论与具体实际的刑法问题,实质上就是探究刑法的成本如何最小的成本投入情况下生产出最佳刑法效益的问题。

其目的在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国家投入能够取得最优的投入产出之比例,以期获取最佳刑法效益。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要求国家投入最佳的刑法成本,尤其是犯罪量、刑罚量成本,以获取最佳的刑法效益,而非不顾刑法成本开支,追求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的刑法效益。

[1]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减少资本投入浪费却达不到实现刑法效益的司法尴尬局面。

一、法经济学中的刑法成本概念。

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规范应当包含经济学中的价值目标,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一方。

[2]而经济分析法学中的核心理念就是如何减少法律运作的交易成本来获得最大收益,其目的就是在法律活动中做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刑法系统中运作的所有动态过程及其所付的费用与支出即是刑法成本的含义。

比照生产成本提出了“刑法成本”概念的目的在于促使刑法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和消费者密切关注刑事法律投入与产出比,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法律资源以降低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效率。

[3]刑法成本在性质上属于交易成本,刑法作为社会运动中的过程之一,其活动的内容与方式很容易受到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大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刑法成本构成和成本水平所反映出相对波动的状态也是刑法成本投入时的波动原因所在。

刑法的立法成本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刑事法律的过程中的所支出全部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立法成本。

这涉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运用“成本――效益”的经济学方法对刑事立法加以分析,能够保证刑法立法科学地制定与高效地运转,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授权是刑法权力运行的合法保障,立法过程中需要调查研究、起草法律征求意见稿、组织专家讨论、听取相对方意见、权力机构审查和审议、发布、执行机关实施等诸多环节,成本支出是必需。

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立法可能带来刑法主体的隐性成本,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前难以预料的利益损失,如常见的所谓“法律漏洞”。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刑法的实施包括刑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

在实施过程中人、财、物的消耗纳入对刑法实施成本的范围,其中有所涉及的内容有:(1)国家为维持刑法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2)废除落后制度、改变惯性思维同变革阻力的费用;(3)来自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4)司法成本。

尽管刑法成本比较复杂,也因其不确定性和难以计量性使得难度加大,但是并不是说刑法成本就找不到一定的规律。

比如能够较好反映社会的需求和利益、习惯的刑事规定的,其相关的成本都比较低,又如法理上的自然犯罪。

如戈尔丁直言:“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就是对未受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

”[4]。

因此,刑事法律结构不合理、内容不科学造成的法律供给相对过剩会导致刑法成本的全面上升。

二、刑法效益。

刑法效益,是指通过刑法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原则的总和。

[5]经济学意义上的刑法效益则是从刑法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出发,用刑法成本的最少投入来实现投入与收益的最高比。

(二)如何生产刑法效益。

1.对刑法权力实施监督来保护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刑法成本的投入来矫正违法的刑法权力行使的行为,为使刑法权力能够在合法不违法的合理轨道中运行,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在如何保护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矫正措施具体到如何禁止刑法权力的滥用,如对已经侵害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判令作出撤销、禁止、限期履行等措施,这种矫正有利于对已受侵害的刑事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补救与恢复。

2.惩罚刑事违法付出刑法成本的收益。

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的行为时,通过投入刑法成本对其予以刑罚的处罚,不仅惩罚了犯罪也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

实际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刑事制裁,使得刑事违法人的行为不仅要为其危害行为付出承受法律否定性评价的代价,同时刑事制裁也使得刑事违法人要付出响应的精神成本代价。

可以说一项刑法成本的投入可以获得若干的刑法效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刑法成本的投入,通过惩罚犯罪人和取得预防刑事违法行为的所取得的效益基础,在此之上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如何降低刑法成本及提高刑法运行效益。

刑法成本的投入水平与刑法效益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关系焦点在于如何降低投入与实现刑法效益。

(一)获得刑法效益的必要条件是刑法成本的'客观投入。

正如要想取得实际的利益必须先投入一定的资源,这个资源就是生产成本。

刑法想取得刑法效益同样也需要投入相应的刑法成本,而对于没有违法刑法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可能对其投入刑法成本,即对相对人采取刑事制裁。

立法者要获得最佳的刑法效益,使刑法的有限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就必须立足于对刑法成本投入合理与否的控制之上。

(三)对于刑法成本投入不能走不足与过剩两个极端,需要在此寻找平衡点。

如果刑法成本投入不足,不仅使立法者、司法者对刑法效益的预期值无法实现,更会会导致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

而刑法成本的投入过剩所导致的问题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完善刑法的运行机制对提高刑法运行效益非常重要。

目前,主要运行机制有以下影响因素:生产力水平、所有制结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刑事法治实践状况、政府现代化程度、政府失灵、文化历史因素、外部环境等。

[6]重视刑法成本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提高刑法效率和刑法实施的效果。

具体建议如下:

1.控制数量和档次,重点制定基本刑法。

从犯罪具有最低限度存在合理性出发,科学地设立刑法的调控目标和调控范围。

博登海默曾言:“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7]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产生法律后果的难以弥补性,必须重视和坚持刑法的谦抑性。

因此,要将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与目标确定的准确与否都必须保持在在必要的控制水平之上,既要防止其调控范围的无端萎缩,更要防止其恣意扩大。

2.保持刑法立法与实施的协调,使刑法实施的效益高于刑法成本。

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法规时,综合各个因素考量制定出后有何刑法效益以及效益的大小对立法者刑法正本投入的考量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这样的立法考量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制定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生效甚至无收益的法律法规,这对实现立法与实施的协调,争取刑法实施效益高于刑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规范刑法权力运作,节约成本。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原因,造成刑事立法或执法的中断。

规范刑法权力运作,提高刑法效率和效果,保护相对方合法利益是刑法的价值取向。

同时由于空白罪状、口袋罪的规定,势必给刑事相对方带来额外的刑法成本支出。

4.节约使用有限的刑法资源。

我国刑法资源十分有限,要加强刑事立法并且有效地推行刑事法治,国家必须对有限的可动用资源,在法律投入与经济投入之间作出权衡和分配。

波斯纳认为:“在一个领域内近期的前例数量越多,诉讼率就会越低,――存在大量的、信息众多的前例将会使法律纠纷的各方对审判的可能结果形成一个更加一致的估定。”[8]因此刑法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替代刑法的作用,同时也能达到节约刑法资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卓越.行政成本的制度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03).

[2]王学辉,宋玉波,等.刑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3]李胜兰,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

[4][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5]鲁篱.论法律成本[j].现代法学,1994,(01).

[6]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01).

[7]icsofjustice[m].harvarduniversity,

[8][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刑法的渊源论文【第二篇】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论犯罪概念。

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论犯罪构成理论。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论行为对象。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单位犯罪。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论犯罪的故意。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刑法的渊源论文【第三篇】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论犯罪概念。

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论犯罪构成理论。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论行为对象。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单位犯罪。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论犯罪的故意。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正当防卫。

刑法的渊源论文【第四篇】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院解释,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该《解释》规定了上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该《解释》第6条第3项规定“其它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指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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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论文【第五篇】

摘要:灾害发生过程中的人道主义援助活动普遍存在,却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一般性国际条约或习惯使之规范。为此,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研究基础上集中编纂一些规则,以期在不远的将来用国际法促进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本文将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出发,试论灾害中人道主义援助的合法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援助;灾害;直接渊源;辅助性渊源。

第一文库网辅助性渊源。

1981年,约旦常驻联合国大使向秘书长提交了一份建议,批评现有的'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适用于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1988年,联大通过第43/131号决议,旨在推动灾害领域内对受害者的援助。,联大第6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确认目前有大批民众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因此需要满足世界各地因自然灾害造成境内流离失所而引发的人道主义需求。因此,联大吁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人道主义和行为体加快履行承诺,向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物质、社会和经济持续恢复过渡阶段的受灾国家提供援助,并为灾后复原工作提供援助;强调指出为进一步提高人道主义援助效力,应努力开展国际合作,鼓励所有会员国充分依照第46/182号决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充分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内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尽可能协助转运在国际救灾工作中包括从救济到发展的各个阶段所提供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援助。

刑法的渊源论文【第六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刑法的渊源论文【第七篇】

在实践中,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作用有两面性,所以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刑事政策不能也不应该取代刑法,避免刑事政策过度介入刑法而导致其破坏法治、侵犯人权。另一方面应以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与解释,使得刑法可以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实现其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基于此,下文对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作了具体研究。

刑事政策刑法关系法律。

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以“刑事犯罪”为重点的。曲新久教授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一文中将其定义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由此可知,刑事政策与刑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自刑事政策被提出以来,国内很多研究学者为其理论解释与法律关系等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至今其基本内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刑事政策不能完全取代刑法。刑法的制裁手段比一般的法律更為严厉,它是一门有权剥夺行为人权利、财产和生命等权利的法律。刑法对行为人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大半都是围绕着如何防止其滥用而展开的,即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这两个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性质,正好对应了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机能。而刑事政策作为应对犯罪的策略、方针、准则、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和,它比刑法具有更加广义的内涵,它包括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间接政策。由以上内容可知,刑事政策比刑法手段更加多样化,关注的范围也更大。在实践中,法律人士不能以刑事政策完全取代刑法,因为这会降低对刑法适用的制约性、并破坏刑法的谦抑性,甚至可能导致不顾法律侵犯人权等犯罪行为的产生。此外,由于刑事政具有更多广泛性和灵活性,所以它对于扩宽刑法的广大视野有重要意义。

刑事政策对刑法有指导作用。当时当地刑事政策的指导之下,法律人士可以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对这种犯罪是否施以刑罚、刑罚如何执行等等。在世界上的不同国家、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未必会完全一致。由于刑法在不断被修订,所以同一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背景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惩罚措施。由于刑事政策是一门研究如何预防、控制犯罪的学问,那么不同的犯罪形势必然呼唤不同刑事政策。比如,随着近年来我国境内恐怖主义势力的抬头,出现了如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事件,这必然影响到我国相应刑事政策的调整。在实践中,刑事政策是跨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桥梁,在对犯罪形势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指导刑法如何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应时而变,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当然,刑事政策还应该有更宽泛的应用范围,比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加强对反恐应急能力的建设等方面。

有关人士指出,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借助诸多制度性技术来改变既有规范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刑法依靠此类制度性技术不断地铸造与重塑自身的规范,以求完美地表达与维护国家的政策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犯罪的实质标准成为了重要的解释犯罪构成要素的变量。刑事政策的诉求,往往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实质,本身就具有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来评判行为性质的倾向。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两种不同的标准在实质违法性中形成了重合,这正是两者得以融合和贯通的连接点。在实质违法性中引入刑事政策的分析,丰富了实质违法性的分析材料,也使实质违法性立足于当下的社会现实,充分展示刑法司法判断中的与时俱进。总之,刑事政策对于犯罪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引导犯罪构成要素的分析。根据刑法原则的要求,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犯罪构成要素的设定应该是有明确定义的。在具体的犯罪案例中,我们讨论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实际上已经是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刑事政策的价值标准进行衡量。为准确适用刑法,我国司法机关制定有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背后大都有刑事政策的影子。在刑事司法中,刑法规范要接受刑事政策对其的限制与延伸作用,使刑法更加符合社会的实践和立法的预期。

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司法认定中刑事政策机能。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作为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也是犯罪论中的最具理论争议的难点问题。在实践中,对刑事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有重要意义。第一,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是刑法规制的重点,其共犯范围的宽窄,同样体现了刑事政策的需要。第二,犯罪形态。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一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如何设定,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许多情况下也体现了刑事政策的需要。第三,罪数的认定。罪数的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以及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由于刑法对于罪数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理论研究也难于形成共识,就实际情况而言,司法的认定离不开刑事政策的具体指标。

违法或者刑罚阻却事由中的刑事政策作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对违法或者刑罚阻却事由的认定具有引领性的作用,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违法或者刑罚阻却事由,刑事政策的需要都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落实需要贯彻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相关法律人士应该对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案件作正当防卫认定,即使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只要具有防卫性质,就应当作为防卫过当的案件,对防卫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刑事政策可以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或者阻却刑罚的事由,这就要求法律人士应该重视发挥刑事政策在发挥超规范阻却违法或者刑罚事由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认清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明确二者的交叉性和独立性,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之,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立法有一定的指导和限制作用,虽然限制性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作用,但是法律人士不能忽视刑事政策的作用。

[1]苗彬。浅析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5,(22):166.

刑法的渊源论文【第八篇】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纷争也相继频繁发生,尤其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流转形成的刑法法律责任、玩家的权利保护等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成为纠纷的焦点。深入探讨和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生成的一个新名词。所谓的虚拟财产,究其本质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虚拟物品,是指网络游戏虚拟空间中的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服装、日用品等供游戏玩家操作运行网络游戏的工具,其本质为存在于网络服务器存储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虚拟财产,即当虚拟物品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所调整的现实财产进行交换时,虚拟物品就具备了社会属性,即具有了能为权利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属性,而这也正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具有的属性。进而言之,虚拟物品是虚拟游戏规则支配下在体现虚拟物品的自然属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而虚拟财产是现实社会规则支配下在体现虚拟物品的社会属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简要得出虚拟财产的三大基本特征:

1、客观性。所谓客观性就是说作为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其客观性不会因为它依附于虚拟空间而否认其存在;也不会以人们是否触觉和视觉到或者认识到而发生变化。比如说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不论人们是否感知到都不会影响他们的存在,虚拟财产更是如此。前文已述,作为基在虚拟财产的电子数据来说,其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且受到具体计算机指令和程序的控制,从而在游戏玩家面前呈现无数动态画面,如玩家建造的城堡宫殿或者通过练级赢得的金币等。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虽为虚拟但并不是虚无,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客观性。

2、效用性。正如马克思所言,财产应该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但这也并不是笼统的涵盖一切财产。因为有很多现实存在的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同样一种物质对有的人而言可能如获珍宝,而对其他人而言可能不以为然。确切的说,一个物品是否具有实用价值是具有相对性的,虚拟财产也不例外。例如,对于职业网游玩家来说,得到一把杀敌又快又狠的魔剑,解锁一辆高级跑车,赢得五百万金币等等这些都带给他们极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这种精神需求上的满足正是虚拟财产满足虚拟财产主体精神需求的效用性的体现,但这一切在排斥网络游戏的人眼里却是一文不值。尽管如此也不应当因为财产价值的相对性或者个人喜好而否定虚拟财产的效用性。

3、流转性。财产的流转性由财产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实现财产价值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物品通过合法的方式从一主体流转为其他主体所占有。

价值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与生产者以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不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东西,如弥漫在我们周围的空气,即使对人们有实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财产是劳动的产物,价值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之一。同理,玩网络游戏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娱乐,派遣时间,但这并不能否认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耗费的大量体力和脑力劳动,玩家要不断按照游戏规则的指示通过练级等方法才能获得虚拟财产,这个过程就需要付出很多脑力和体力。

我们先来看两个对比案例。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2》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游戏装备被出售,也有一部分游戏玩家被人以出售其装备的方式勒索。经初步估算,游戏玩家损失金额约为1500元。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2》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游戏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游戏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很快,颜亿凡被警方抓获归案。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颜亿凡反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颜亿凡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本案涉及的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不应被法律确认和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宣告其无罪。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的飞速发展,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加,这无疑对我国完善法制社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议题。社会生活脚步的迅速迈进,给我们也带来了更多的诱惑。在倡导国家给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视,从立法司法各个方面加强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的同时,但我们也必须深刻的意识到,法律其本身的滞后性以及其手段性。我们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单纯的为了打击这个犯罪行为本身,而是在惩戒的同时教育人们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对此,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入手,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例如,利用现已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有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从而保障游戏玩家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如此,本文主旨不仅在于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填补法律空白,使得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早日得到规制。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发扬法律的教育作用,这才是我们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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