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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案例分析报告框架实用【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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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框架【第一篇】

马云和阿里巴巴虽没有重大的科学发现,却在中国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奇迹,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创新企业家之首。

在一场原定名为《创新的源泉》的讲话中,马云坦言无法给出创新的定律,因为创新不是设计出来的。而他自己的一次次创新经历也是被“逼”出来的。以下是他的观点节选:

马云:我从不使用咨询公司,也很少理会学者的说法,因为他们的理论都是事后归纳出来的。创新绝对不是提前就设计好,按图索骥地一步步走下来。创新没有理论,也没有公式,就是一个个地解决问题。我相信,天下有一千个问题,就有一千个回答。

1994年底,我在美国上网时发现当时的互联网上没有任何关于中国商品的信息,当时就有了稀里糊涂的想法,有一天能够把中国企业的信息放到网站上去,让老外查,让老外去帮中国企业做事情。回到杭州,我咨询了大批的老师,他们都反对。我又请了我在夜校的24个学生在家里讨论,经过两个小时的讨论,23个人反对的,只有一个人说你要试试就试试看,我就决定试试看。到工商局注册公司的时候,我花了一个多小时解释互联网公司是什么,工作人员却说这个在字典里没有,于是我就建了杭州第一家电脑资讯服务公司。我的创业正是从这家公司开始的。当时,聪明的人都不愿意到我的公司来,只要不是走路太残疾的人都被招来了。上市之后,我发现加入公司的聪明能干的人都自己创业去了,或是被猎头公司请走了,相反是那些不“聪明”的人留在公司里,跟我们坚持这么多年,反而我们成功了。如果你说我做成功了,就是因为坚持。

从一开始,我们就定下了通过电子商务帮助小企业的战略,今天看来这是成功的。如果你要问我,阿里巴巴怎么这么厉害,怎么这么早就预测到电子商务?我要告诉你,其实当时我们没有其他路可走。当时的网络经济模式只有三种:做门户网站,没钱没资源;游戏网站,我不想要小孩子们泡在游戏里;所以我们只能做电子商务。

支付宝,现在看来也是一个很成功的创新,但在我这里,也是被“逼”出来的。

当年,淘宝做得很热闹,但是没办法交易,中国的网上诚信现状倒逼我们必须解决支付的问题。但是,这个事儿得国家发牌照,我们做还是不做?大的国有银行不愿意涉足这个领域,但是他们不做,花旗银行、汇丰银行这些外资银行就会做。那年我参加会议的时候,听一位领导人讲:“什么让你创新和做出对未来的决定?那是使命。”所以我告诉同事们,我们做“支付宝”。但是我会每个季度向央行等有关部门报告我们到底怎么做的。要做得干净,做得透明。

支付宝的模式其实也谈不上创新,甚至很愚蠢,就是“中介担保”。你买一个包,我不相信你,钱不敢汇过去,就把钱放在支付宝里面。收到包后,满意了中介就把钱汇过去,不满意就通知中介把钱退回去。和学者们谈到这种想法时,他们说:“太愚蠢了,这个东西几百年以前就有。早就淘汰了,你干吗还要做?”但是我们不想去创造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只不过是为了解决很现实的问题,至于它在技术上有没有创新,那不是我们关心的话题。经过几年的“盲人骑瞎虎”,到今天为止,支付宝的用户已经突破亿人。

我从来不谈“模式的创新”,因为我无法在我旗下每个公司创业第一天就规划给它成型的样式。我觉得我们的模式是“需求”出来的:根据客户需要来调整自己,甚至他要什么,我们就调整成怎样。很多人说我很聪明,计划得很好,但我不是计划好的,只是看好方向,然后走下来。

案例分析报告框架【第二篇】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焦点。

法律依据。

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证明。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更加明确。

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分析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分析结果。

我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

案例分析报告框架【第三篇】

对小组整体案例实行百分制,评按小组案例呈现整体赋分,评分标准结构:

1、案例选材的经典性(15%)。

2、案例编制完整,能运用所学原理,进行透彻的分析(40%)。

3、现场表现:口头表达、小组成员配合程度。(20%)。

4、ppt制作的图文并茂、漂亮大方。(10%)。

5、随机应变能力,能清楚明了地回答老师、评委和同学的质疑提问。(10%)。

6、时间20分钟。(5%)。

(二)个人等级及分值换算。

对每位同学的评价则采取等级制,按同学的综合表现,及在案例教学中的贡献分为:

a+、a-、b+、b-、c等五个等级,本小组表现最优异者a+,其百分制的分值为本小组案例综合评分,其它等级依此累减,c为60分,最主要考查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案例分析报告框架【第四篇】

组别:第五小组。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xx,二〇〇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58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月《都市生活》杂志、20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05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综上所诉,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参照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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