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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部审计管理建议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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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建议书篇1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管理建议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其实施;

3、批准审计部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批准审计部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5、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6、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7、对认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8、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9、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临时小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拟定、修订完善公司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拟定审计计划,并按公司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实施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及其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3、实施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及其是否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4、实施基建项目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立项、进度计划、合同签订与执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实施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7、实施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11、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12、公司董事会及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1、有权让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知悉的公司机密严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接受集团下属各公司各级员工的监督,对审计人员不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各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

第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或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若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或实施的审计程序有异议或争议时;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有异议或争议时,各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和汇报。

第三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经营管理层行使,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理财。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所涉及的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作初步的了解后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被审计公司(部门)名称;

2、审计目的、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公司(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三条 编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15日内编写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5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出。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限要求;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5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是否复审决定。确定不需复审的,按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需要复审的,由审计委员会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说明,属审计人员恶意行为的,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暂不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公司(部门)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公司(部门)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条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4、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5、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6、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7、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五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4)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1、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者名称;(2)审计项目名称;(3)实施审计的时间;(4)审计过程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3、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1)与被审计者财务相关资料;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 惩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内控控制规范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以有利于公司有效运行,健康发展为根本原则,如违背上述原则,公司将合理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总经理审批之日起生效。

内部审计管理建议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促进和提升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所有内部审计,各单位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内审工作在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关人员,成立内审工作小组,以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法律和法规规定。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

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6、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7、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

职能:

1、依照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内审工作计划;

3、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

4、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5、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1、财务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3、工程项目程序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程序审计。

4、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5、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

7、其他审计: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2、参加审计事务相关会议;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6、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7、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内部审计通知邮件,特殊审计业务可不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

4、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5、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执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6、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监察审计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发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签发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监察审计部应实行后续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解释。

内部审计管理建议书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通过审计工作,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独立、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成员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释义

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

(一)审计是指xxx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xxx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xxx各部门以及xxx所属各单位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会工作系统和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工作直接对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被审计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

(二)监督xxx的审计制度执行及其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配合集团审计机构对xxx的审计工作;

(四)审议核定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决定。

第五条 审计部为xxx审计工作的具体管理和执行机构。职责如下:

(二)制订公司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开展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种专项审计;

(一)xxx高级管理层、中层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

(二)xxx各下属单位;

(三)集团、平台总经理办公会或主管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八条 财务活动及财会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规范性;

(二)财务预算核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会计核算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合法性,效率性;

(六)各项财会规程执行的正确性;

(七)各项业务活动的经济效益。第九条 内控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是否完善,严密;内部控制制度的体系执行是否有效;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和预期要达到的目标一致。

第十条 经济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二)采购等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三)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四)对公司各项经济工作程序及方法应用成效进行检核;

部门副经理以上领导及关键业务岗位(如会计、出纳等)人员在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交接情况,执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主管领导可提出专项审计事项委托。集团提出的审计任务按照集团审计制度执行,平台及下属各单位配合实施。

(一)审计工作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于年末召开审计工作会议,主管领导总结本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经营指导思想,确定下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形成会议记录。

审计部在审计会议的方针原则指导下,组织制定xxx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将进行重点审计的部门、下属单位以及重点审计的财务项目、业务项目、工程项目等;计划要求明确列示重点审计范围、预计审计时间、重点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组人员配备等内容。

(三)xxx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审批

审计部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xxx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调整修正

(一)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按时间进度定期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对象及其责任人、内容、各项工作执行的时间表和人员配备,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计立项申请。

(二)立项审批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经营周期、工程进程等审议批准审计立项申请,对立项申请的批复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施方案归档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内连续编号,并注明既定审计项目的直接工作负责人,该方案留档为开口档案,即当该审计项目结束时,所有资料和文件相应按该审计项目归档。

(四)审计通知书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部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进度向审计对象负责人发布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通知书》由被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统一由审计部归档。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与有关被审计单位协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准备、人员配合以及工作安排等。

(二)内部审计培训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就审计配合或资料提供情况予以培训。

(三)内部审计操作的注意事项

由审计项目组对被审部门进行审计,包括财会审计、业务稽核等内容。

内部审计操作过程中对机密材料、业务中特定保密程序的接触要求内审人员取得总经理的授权,取得书面形式的《授权书》,经总经理签字,并向被审单位出示。

内审过程的所有资料由审计人员统一归档,任何内审人员不得擅自保留,对所有接触的业务、财务信息要求内审人员对内对外严格保密,只能通过审计报告渠道单汇报给审计部和总经理办公会;擅自泄漏经营信息的审计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审人员必须严格按审计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不得擅自拖延审计时间,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由于被审单位配合不利或审计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扩大审计范围,而须延期审计时,需要及时上报审计部,并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调整原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延期的责任人,须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在审计决定中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专项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委托

由总经理办公会、xxx总经理或主管领导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专项审计委托,出据《内部审计委托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交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委托书》在审计部存档。

(二)专项内部审计执行

专项内部审计须执行方案制定、立项和审计操作的程序,规范同内部审计。

(一)审计报告草稿

审计小组现场调查完成后,根据现场审计具体情况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初步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草稿报审计部。

(二)审计报告定稿

审计部对审计小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草稿进行重点复核,对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可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交换的范围仅限于澄清事实而非对审计结论的讨论,如未发现审计报告草稿有不妥之处则要求审计小组提交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复核中如发现事实未清或有其他不妥之处应责成审计尽快予以落实,或补充工作程序。

审计报告的要求为:

1、事实清楚;

2、数据确实;

3、依法有据;

4、建议恰当;

(三)审计报告报送

(一)内审结果沟通

总经理办公会应审查审计报告是否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经理办公会的要求,并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就审计报告结论及其所反映的重要问题通告被审单位负责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二)内审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审计部的《内部审计报告》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审议形成审计决定,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制度改进意见,由审计部编制《审计意见书》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xxx管理层执行。

(一)内审资料归档

所有内部审计的过程资料和程序控制文件须以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号为基本索引,责任审计负责统一归档;对电子档案要求制作书面路径目录文档。

(二)内审档案调用权限

原则上审计机构以外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接触内审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内审档案,须书面请示,并获得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审计机构内有关人员对审计档案须按权限进行调档,按内审档案资料的类别制定档案的调用限制级别,一般限制级别的档案调用由审计部审批;特殊限制级别的档案调用最高权限审批人为总经理。

第二十条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

(一)重大经济事项监核范围和权限

审计部应依照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办公会的要求,参与招标采购、重大金额日常经营事项、重大合同、投资立项、融资决策等重大经济事项的业务决策程序,监核决策过程,对决策程序及决策依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发表决策性意见。

(二)重大经济事项监核意见呈报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的监核意见直接由负责监核的审计在相关决议文件上签署意见;并由负责监核的审计向总经理办公会以《重大经济事项监核意见书》形式陈述详细意见;该意见书经总经理办公会批示意见后由审计部存档。

(三)意见处理

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监核意见,如确认该项业务决策程序或决策依据不符合xxx有关规定,有损xxx利益或涉嫌违法的,该决议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平台总部审计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平台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进行直接审计。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平台总部组织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审计规章制度,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平台审计部门汇报,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总经理接受平台总部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范围为:各单位总经理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等事项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需要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各单位总经理进行审计的,由平台总部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任职期间各单位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任职期间对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五)任职期间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六)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控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照平台总部审计制度行使职权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施打击报复。实施各单位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各单位总经理及其所在公司应积极配合审计组 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需要调阅与审计有关的任何资料,被审计单位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组将向平台总经理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工作的;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其他不利于审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平台总部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集团审计制度和审计职业道德的,发现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有关审计结果,在审计完成后两周内提出相应的评价建议和奖惩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xxx公司审计部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xxx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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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建议书篇5

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经理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务系统和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经理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经理层,以督促经理层改进工作。

外部审计指由董事会代表股东委托公司以外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通过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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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组成。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审计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构成:董事会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外聘相关审计专家,总经理和审计经理列席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会议。

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所有在公司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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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本章程所称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客观性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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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于年末召开审计工作会议,总结本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经营指导思想,确定下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形成会议记录。

审计经理在审计会议的方针原则指导下,组织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将进行重点审计的部门、下属公司以及重点审计的财务项目、业务项目、工程项目等;计划要求明确列示重点审计范围、预计审计时间、重点审计方案等内容。

审计经理将《内部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内部审计计划》由审计员负责存档保管。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调整修正

根据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经理按时间进度定期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对象及其责任人、内容、各项工作执行的时间表和人员配备,报董事会进行审计立项申请。

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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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经营周期、工程进程等审议批准审计立项申请,对立项申请的批复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施方案归档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内连续编号,并注明既定审计项目的直接工作负责人,该方案留档为开口档案,即当该审计项目结束时,所有资料和文件相应按该审计项目归档。

审计通知书

审计经理根据《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与有关被审计单位协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准备、人员配合以及工作安排等。

审计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就审计配合或资料提供情况予以培训。

内部审计操作的注意事项

由审计经理专责对被审部门进行审计,包括财务审计、业务稽核等内容。内部审计操作过程中对机密材料、业务中特定保密程序的接触要求审计部经董事会的授权,取得书面形式的《授权书》,经董事会签字,并向被审部门(个人)出示。

内审过程的所有资料由审计员专责统一归档,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保留,对所有接触的业务、财务信息要求审计经理、审计员对内对外严格保密,只能通过审计报告渠道单向汇报给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擅自泄漏经营信息的,则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计经理必须严格按审计方案的时间进度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不得擅自拖延审计时间,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由于被审计单位配合不利或审计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扩大审计范围,而须延期审计时,需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并报请董事会调整原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延期的责任人,须上报董事会,在审计决定中统一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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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委托

由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向审计部提出专项审计委托,出据《内部审计委托书》;《内部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员存档。

专项内部审计执行

审计现场调查完成后,审计经理/审计员将根据现场审计具体情况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并与被审计部门就初步结论进行沟通,被审计部门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经理/审计员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经理/审计员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结论。

审计经理/审计员与被审计部门就初步结论沟通后,应根据初步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草稿。

审计报告定稿

审计经理对审计员提交的审计报告草稿进行重点复核,对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可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交换的范围仅限于澄清事实而非对审计结论的讨论,如未发现审计报告草稿有不妥之处则提交正式《内部审计报告》,在复核中如发现事实未清或有其他不妥之处应责成审计员尽快予以落实,或补充工作程序。

董事会应审查审计报告是否符合《内部审计计划》,并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就审计报告结论及其所反映的重要问题通告被审单位负责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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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申诉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表示异议,可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申诉报告》,具体阐述对内审结论持有的异议和原因(包括对审计依据的置疑、对审计工作方法和程序的意见、客观因素的影响等)。

内审会审

董事会审议申诉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由董事会、财务总监、总经理、审计经理、审计委托方、被审计单位参加的内部审计讨论会。

内审决定

内审部结合内部审计讨论会形成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内审资料归档

所有内部审计的过程资料和程序控制文件须以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号为基本索引,审计员专责负责统一归档;对电子档案要求制作书面路径目录文档。

内审档案调用权限

原则上审计机构以外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接触内审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内审档案,须书面请示,并获得董事会主任批准。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范围和权限

审计经理应依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的要求,参与招标采购、重大金额日常经营事项、重大合同、投资立项、融资决策等重大经济事项的业务决策程序,监核决策过程,对决策程序及决策依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审计经理不得发表决策性意见。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意见呈报

重大经济事项监核的监核意见直接由审计经理在相关决议文件上签署意见;并向董事会以《重大经济事项监核意见书》形式陈述详细意见;该意见书经董事会批示意见后由审计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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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处理

由董事会挑选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过程中审计经理应予以工作配合和协调。

由董事会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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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公司审计部以下权限,审计部可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人员相应的处理权限。

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与咨询有关制度规定,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督促被审计对象限期整改。

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部门或人员;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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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审计部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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