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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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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篇】

一、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使当前执法环境更加复杂

(一)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的违法当事人往往选择与民警对抗

交通安全意识偏低的当事人,不仅轻视交通法规,而且对自身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估计不足,不愿配合交警的执法工作,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民警的纠违,不是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而是胡搅蛮缠,辱骂、威胁、阻挠民警执法,有的甚至对民警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常常发生民警和协管员在执勤中遭受交通违法驾驶员袭击受伤事件。一些行人遇到车辆交通违法,他们不但不指责违法驾驶员,反而帮助违法驾驶人向民警求情,有的还对民警冷嘲热讽,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民警,给民警正常执法带来干扰。

一是寻衅滋事,节外生枝。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当事人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民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逼,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对民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气焰嚣张。二是纠缠不清,恶意投诉。一些交通违法者当事人对民警执法、办案不满意,借故提出许多无理要求,或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干扰民警执法,或为了泄私愤而恶意投诉。

三是强行冲卡,逃避处罚。违法驾驶员在民警示意停车检查时,会在临近民警身边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民警,造成民警身体伤害。四是借酒撒泼,暴力抗法。在查处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中,不少醉酒者情绪亢奋、自制力差、凭借酒力对执法民警围攻漫骂殴打。

(二)复杂的人际人情关系对民警执法形成干扰

民警执法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人情的旋涡之中。一些人交通违法后,不是虚心接受民警的教育和处罚,而是千方百计四处活动。有的找熟悉民警说情,有的请民警家属或亲戚朋友帮“搞定”,有的找领导打招呼。这些现象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令人难以应付。民警受着人情关系的困扰,变通处罚,降格处罚,长此以往,严重影响民警的执法权威。

(三)媒体放大的舆论,使不实监督给民警造成压力

网络是当前传播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影响力较强的一种舆论宣传手段,由于其言论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一部分违法当事人故意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负面文章,甚至在网络上恶意诋毁公安机关,捏造事实,造成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对公安机关失去信任,引发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有的甚至对公安机关产生敌对情绪。又如个别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和发行率而作的片面报道,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不尽如人意,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恶劣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注重规范执法的细节要求,可有效提升民警的执法效果

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执法环境,要求我们做到既不放过每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又要钝化矛盾,善于有效地保护自己,这就要求我们要从细节入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力争做到使当事人既认清违法的危害和民警执法的本意,又心服口服。在具体的工作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执法细节的处理。

(一)注重礼节,尊重人格。严格按照执勤执法规范,纠正违法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示意车辆停车后,要在第一时间,观察驾驶员的言行举止及面部表情,由此判断当事人的性格。此时,我们要说好第一句话,我觉得这很重要。执勤执法规范中规定的第一句话就是:您好,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过几年的执法经验,我认为这句话要比只说“驾驶证”这三个字对我们工作有利百倍。还有一点,就是一定要让驾驶员把驾驶证、行驶证先交到自己手上以后再告知其违法行为。这样,主动权就掌握在我们手上,否则,碰上一些难缠的驾驶员,你先说他违法了,他就很难将驾驶证交到你手上,给下一步的处罚带来困难。

(二)维权在先,告知义务。拿到驾驶证后,告知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听取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一些驾驶员投诉时说:“警察不让我说话,拿本就开单子,根本不听我解释。”所以,一定要先让驾驶员陈述、申辩,我们只用20秒左右让他说,没有充分理由的,我们只用一句“您的陈述、申辩我不能采纳”就解决了。要是不让驾驶员说,麻烦就多了。还有我们在处罚交通违法驾驶员的时候,有责任明确告诉他哪里错了,以后应该怎么走,让他心服口服,罚的明白。如果驾驶员问:我怎么了,哪走错了?我们绝不能说:那有标志(标线、信号灯),自己看去。说这样的话,不仅驾驶员这次不明白,下次走到这里还是不明白,而且极易引发矛盾和投诉。

(三)情绪平和,冷静处理。一些驾驶员见民警一定要处罚他,就会说一些诸如“不给面子”甚至更难听的话,这时我们一定要控制情绪,不能让驾驶员的话把我们激怒,如果我们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说出一些不该说的话,那就中了一些驾驶员的圈套了。如果这样,那些不良驾驶员就会抓住我们话中的一些把柄,咬住不放,哪怕只有一句,他也会大声喧哗招来很多人围观,使我们的工作极为被动,对我们的工作极为不利,没准这次罚不了那些不良驾驶员,还有被投诉的可能。但是,如果违法当事人说出一些骂人的话,那我们也不能听之任之,要找好目击证人,为自己作证,按规定对其进一步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在执法中使用录音笔,这更是保护我们权利的一个有利武器。

(四)用语规范,不说“废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法言法语,不说多余的话,驾驶员说一些不中听的,那是因为他被罚了,心里不舒服,想发泄一下,只要不过分,我们不要往自己心里去,纠缠不放只能激化矛盾。不能让违法人的话左右我们的情绪,影响工作。处罚结束后,不管驾驶人对你说了什么,都要给被处罚人再敬一个礼,告知其15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如果驾驶员对此次处罚稍有些争议或小矛盾,告知其权利后我们最好暂时离开此地,免得在处罚结束后发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五)细节不细,灵活掌握。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到妥善处置,避免矛盾。一是拦截不停。不是所有的车拦截都会停,有些是真没看见,有些则是装看不见。所以那些装看不见的车辆我们不要去硬追,容易发生危险。这也是我们规定不允许的,我们可以记清车号、违法情节,事后进行追究。二是不承认违法行为、不出示证件。有些驾驶员违法后,对我们的处罚极不配合,要求看录像、看证据,有的干脆不承认违法了。这时我们一定不要急,语言要准确、干练,明确的答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民警现场裁决权。有权对民警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裁决。不要说:“民警看见了就行”或“我就是法”等不规范的用语。

三、强化对细节处理的认知,提升民警执法艺术和应对事件和水平细节是一种创造成功者与失败者之间的最大差别,很多小事,一个人能做,另外的人也能做,只是做出来的效果不一样,往往是一些细节上的功夫,决定着完成的质量。看不到细节,或者不把细节当回事的人,对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对事情只能是敷衍了事。

(一)注重细节,掌握主动。考虑到细节、注重细节的人,不仅认真对待工作,将小事做细,而且注重在做事的细节中找到机会,从而使自己走上成功之路。不要以为创造就非得轰轰烈烈,惊天动地。工作中的小改小革,细节调整同样是一种创造。所以说,在执法过程中,谁关注细节,谁就把握了先机,也就抢得了主动权。执法容易引起矛盾,善于掌握主动权,才能有效掌控处理事情的过程,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二)甘于平谈,积小成大。认真做好每个细节,看似平淡无奇,但积小胜成大捷,就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这就是细节的魅力,是水到渠成后的惊喜。什么是不简单?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什么是不平凡?能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三)细致入微,奠定成功。有句俗话,叫做:“萝卜快了不洗泥”。意思是说工作忙起来任务重、量大出点差错在所难免。以前,这种情况常出现,现在也不能说没有,尤其在某些中心工作的背景下,一些偏面追求效率、忽视执法质量,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占着主导地位。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再不能习惯于“小节无害”的工作方式,切不可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执法细节。要知道:细节保障公正,细节决定成败。我们只有关注细节,把握细节,才能把握人生和命运。比如在无数次执法工作中不引起争议,没有被投诉的民警,都是平时注重细节,善于化解矛盾的人,正是因为他们注重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他们的执法工作才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自己的事业才取得了成功。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篇】

仪容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外观外貌及举止风度。公安民警的仪容仪表,体现了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密不可分。公安机关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执法机关,警容严整、着装规范是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民警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以及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字,就是对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也对交通警察的仪容仪表和着装等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仪容仪表具体落实到执勤执法民警身上,就是民警的警容警姿、执法用语、执法行为和对待群众的态度,它既属于队伍建设的范畴,又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在此可以看出包含民警的仪容仪表在内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执勤民警仪容仪表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最基本的要求。执法要规范,必须首先规范执勤执法民警的言谈举止,具体体现在规范执勤执法着装、用语和指挥手势等方面。俗话说,坐要有坐姿,站要有站相,执勤交通民警只有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才能体现交警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内在修养。只有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以及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才能体现出公安机关是一支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规范之师。

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之一。部党委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2008年9月以来,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10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交警部门要开展文明、规范执法的教育,规范民警的执法活动,在规范执法上见成效,努力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刘金国副部长也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抓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从小事抓起,重点抓好基层,要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要树立典型。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公安部先后下发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用语、安全防护、道路执勤、道路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程序,在规范和保障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提升执勤执法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民警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方法上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要求还不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差距。为把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我们要针对部党委和部领导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严格要求,认真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研究措施,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迅速掀起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实践活动新高潮,努力取得执法规范化建设新成效。

下面笔者就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一线执勤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要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执勤交警的仪容仪表、提高交警执法形象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仪容,通常是指人的外观外貌。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的仪容都会引起交往对象的特别关注,并将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整体评价。

仪表,是人的外表的总称,是人举止风度的外在体现。它包括人的形体、容貌、健康状况、姿态、举止、服饰、风度、语言等方面。风度,是指举止行为、待人接物时,一个人的德才学识等各方面的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风度是构成仪表的核心要素。

仪容美的含义。首先,是要求仪容自然美。它是指仪容的先天条件好,天生丽质。尽管以相貌取人不合情理,但先天美好的仪容相貌,无疑会令人赏心悦目,感觉愉快;其次,是要求仪容修饰美。它是指依照个人条件,对仪容进行必要的修饰,扬其长,避其短,设计、塑造出美好的个人形象,在人际交往中尽量令自己显得有备而来,自尊自爱;最后,是要求仪容内在美。它是指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准,培养出自己高雅的气质与美好的心灵,使自己秀外慧中,表里如一。仪容美的基本要素是貌美、发美、肌肤美,主要要求整洁干净。每个人的仪容是天生的,长相如何不是至关重要的,关键是心灵的问题。心灵美比仪容美更重要。

仪容修饰的规则。要做到仪容美,自然要注意修饰仪容。修饰仪容的基本规则是:美观、整洁、卫生、得体。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仪容要干净。要勤洗澡、勤洗脸,脸部、脖颈、手都要干干净净,并经常注意去除眼角、口角及鼻孔的分泌物。要勤换衣服,消除身体异味。二是仪容应当整洁。即整齐洁净、清爽。要使仪容整洁,重在持之以恒。三是仪容应当卫生。讲究卫生是公民的义务,要注意口腔卫生,指甲要常剪,头发按时理,不得蓬头垢面,体味熏人,这是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做好的。四是仪容应当简约。仪容既要修饰,又忌讳标新立异,“一鸣惊人”,简练、朴素最好。五是仪容应当端庄。仪容庄重大方,斯文雅气,不仅会给人以美感,而且易于使自己赢得他人的信任。

仪表修饰的原则。成功的仪表修饰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适体原则。要求仪表修饰与个体自身的性别、年龄、容貌、肤色、身材、体型、个性、气质及职业身份等相适宜和相协调。二是原则。即时间(time)、地点(place)、场合(occasion)原则。要求仪表修饰因时间、地点、场合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使仪表修饰先着眼于人的整体,再考虑各个局部的修饰,促成修饰与人自身的诸多因素之间协调一致,营造出整体风采。四是适度原则。要求仪表修饰无论是修饰程度,还是在饰品数量和修饰技巧上,都应当把握分寸,自然适度。

二、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一)、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执勤民警仪容仪表是人民警察素质、风度、气质和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九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第十二条规定: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1、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一是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树立民警严谨的执法形象。交警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每个执勤交警就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在着装举止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一线交通警察要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必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从穿衣戴帽、行为举止、装备佩戴等细节上来规范执勤执法形象。如:按照规定,男民警头发不能超过帽边5厘米,执勤时必须穿着平整干净的制服,佩带执勤包、对讲机,腰间裤带不允许佩带手机、钥匙、饰品等物品。

二是严格使用执法用语,树立民警文明的执法形象。使用规范用语是改进执法形象,解决执法态度问题的良方。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交警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必须要求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做到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通过民警规范的用语和文明的态度,使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内在素质。要组织基层民警进行执勤执法用语、指挥手势和警容警姿的训练,使每一个执勤民警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规范用语,确保一线民警在规范言谈举止、提高执法形象等方面有明显变化。要建立并落实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以考促学,以考促练。要以新修订的部令和工作规范为重点内容,组织集中培训和在岗学习,使民警对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熟记会用。一线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掌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能准确运用,做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一口清”。要推广上海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标准岗位活动,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民警执法形象的明显提高。

四是严格管理约束,狠抓民警的素质养成。要把一线执勤执法交警的仪容仪表情况作为日常勤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通过严格的管理、严格的督查,使执勤民警时刻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从而促进良好的警容警姿和行为规范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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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第三篇】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后端指挥中心可配置平台服务器、存储阵列、数字矩阵、电视墙等设备。处于指挥中心的领导即可通过指挥客户端可以对发生在管辖下的任一讯(询)问室中的办案过程进行远程分析、实时指挥甚至直接接管。平台将进行统一接入管理所有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解码器和高清ipc,实现了集中存储,并具备多级级联应用,可实现市级、省级乃至全国审讯系统大联网管理,实现了案件卷宗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极大提高了调取业务的效率的同时还能做到极强的保密设置,真正体现了“科技改变生活”。

交警执勤执法程序规定【第四篇】

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1.执法检查;

2.执法办案;

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负责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自觉地坚持出车前和回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对车辆提出维修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2.车辆进厂(店)修理,应事先报请车队负责人核定修理项目,填写“车辆派修单”(见附件2),经主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每月经财务审核后,根据内部经费预算额度给各张油卡定额充值,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

2.办公室每月将每部公务车辆的用油量情况在局内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1.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鉴于工作性质,日常由各配备有执法执勤车辆的市场监管所自行负责对其执法执勤车辆调度与使用,实行执法执勤车辆登记制度,参照局机关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并负责对该车辆行驶安全、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遇有局重大或特殊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应服从局办公室统筹调度。

2.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勤应诉用车,因其工作性质,由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统一先行调配使用,完成处理投诉举报任务后,应及时填写《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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