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协议书 校车的协议书【参考5篇】
校车协议书【第一篇】
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需要幼儿园和家长密切配合,为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校车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1、我园为离园较远、不方便入园的幼儿提供校车接送,并承担行车间幼儿安全责任。需乘坐校车的幼儿,应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园方同意并交费后方能乘坐校车。
2、园方保证接送校车证照齐全,并定期检查维护车辆,以杜绝安全隐患。司机持证上岗,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
3、校车司机要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4、校车配备1名随车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为确保园车为幼儿专用车,除接送老师和司机以外的成人不能乘坐。
5、校车运行途中,随车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管理好车内幼儿,防止幼儿在车内打闹,擅自离开座位,特别是在校车停靠站时,待车停稳后,方允许幼儿离座下车,以免造成磕碰事故。
6、校车根据各小区或本地方幼儿多少及集中居住地点,选择安全地段设置停靠站,并按规定上报路线到主管部门备案,请家长在规定停靠点上下车,其余地点不予停车接送。
7、家长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时间提前接送自己的孩子,并签字予以确认。家长和接送人员在幼儿上、下车时确保其安全,注意来往车辆,不允许幼儿无人牵领独自上、下车。上车时由家长牵领送到随车人员手中,下车时由随车人员牵领送到家长手中。
8、家长应确保与园方之间的联系畅通,家长电话号码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接送车老师和幼儿本班老师。家长因事无法接送,或让他人代替接送工作的,必须提前电话通知校车,报上代接人的身份证、电话、姓名等详细资料以备核实身份,否则发生意外事故,园方不承担责任。
9、幼儿上车时不允许携带小刀、针、弹珠、小石子等危险物品及食物,为保护幼儿人身安全及维护车内卫生,不允许幼儿在车上吃东西。
10、教师及家长均有义务教育幼儿了解安全乘车常识,文明乘车、爱护车辆,如有意损坏,则由家长负责赔偿。
11、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突发特殊情况,请家长亲自接送幼儿入园、离园。
12、以上双方职责,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执行,出现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有效期一学期,每学期由家长校方重新签署。
xxx幼儿园:(盖章)。
家长:(签字)。
校车协议书【第二篇】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状况,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规范全市校车管理模式,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全市学生交通安全,努力实现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清理整顿接送学生的营运校车,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师生、家长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以及乱停乱放车辆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张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市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幼儿园)规章制度管理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到“四定”:定人、定时、定车、定点,“五有”:有管理人员、有管理制度、有接送合同、有应急预案、有管理台账(包括车辆信息登记、学生分组登记、乘车点名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等),同时加强与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做好校车运输过程的监管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校车的道路交通巡逻管控和上学、放学高峰时段的重点值守,严格加强对过往学生接送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非法营运客车运载学生。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校车及运载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未经审批而非法营业的无证无牌车辆的打击惩治力度,确保我市校车有序运营。
(三)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的监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按规定配备标准车辆,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校车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运送学生、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运载学生;督促从事校车服务的营运车辆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严禁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或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记录不良的客运企业从事学生运载服务。
(四)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学生运载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大对学生运载车辆安全的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督促整改到位,并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发布信息,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推进解决校车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进行成本核算,核定收费标准。
(八)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配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校车标准审定、交通标志、停靠站点及行驶线路的设置和维护工作,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校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大校车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校车法规教育宣传及培训工作。市教育局要经常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做到宣传教育培训有内容、有记载,并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单位的业务培训,强化校车运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2.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市新闻宣传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大校车安全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学生交通安全、理解和支持校车安全管理的正确舆论导向。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家长会、交通安全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校车申请入户管理程序。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取得校车行政许可后,方可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申办校车入户登记手续。
1.提出校车使用申请。由车辆所有人填写《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后到教育部门办理校车申请。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学校的,应提供学校租赁该车的相关证明。市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办学资质、资产评估报告、服务范围辐射区域进行评估,对使用校车的必要性、可行性实行听证会制度(不批准的,由校车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然后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待市教育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2.驾驶人资质审查。车辆所有人应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驾驶人具体情况。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驾驶资格。对租赁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该学校要掌握驾驶人基本情况,并与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纳入源头化管理。车辆所有人持《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及办理的校车注册登记资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录入信息、签章、建立档案。
4.确定校车性质。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审查车辆所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时,应审查《市校车申请表》、《市校车驾驶员申请表》及相关校车许可材料,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确定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以及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或其他校车,并存入本地机动车管理档案。
5.核发校车标牌。经审核符合校车许可条件的,由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已配备校车安全设备,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时一并核发校车标牌。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让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整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学生乘用车辆的运营和管理工作真正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物价、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监管,确保校车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有序经营,不得随意抬高营运价格。教育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运载学生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台帐。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运营者的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校车及运载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超载、无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有学生乘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确保我市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的有序运营。
(四)建立校车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校车管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系与协调。一是要切实做好调查了解工作。相关单位要全面了解我市学生乘用车辆的现状,准确掌握各镇办、各学校的学生乘用车辆数,真实了解学生及家长的想法和实际需求,同时要认真思考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在实际操作和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为政府制定科学可行的校车管理方案当好参谋。二是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学校、校车司机、家长、学生等社会群体的思想工作,使其从思想上真正认同、接受校车和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学生用车监控平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运营校车实施监控,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实现信息共享。
校车协议书【第三篇】
xx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甲乙双方达成的所有客运服务实际项目,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在作业中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1、乙方所有的车辆必须停放指定位置,行驶路线必须按照工作范围固定路线,严禁车辆在校内乱停、乱行,影响校内车辆通行和正常生产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人员安全到达目的地,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财产或其它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校车在运输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车辆手续齐全、保险上齐、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刹车有效,后视镜、雨刮、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
4、乙方车辆在校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内有关的规定,严禁超速、超重、超宽,或运输危险物质,如有发现,甲方人员有权制止,由此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面承担责任。
5、对于乙方停放在校区内的任何车辆,甲方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及保护工作,乙方应自行安排看护人员和措施,由此造成的车辆被盗、破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任何车辆在校园内作业,造成对甲方、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厂规厂纪,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野蛮驾驶,严禁乙方人员或车辆无故进入甲方生产危险区域内,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生产范围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便装进入生产区域。
9、乙方车辆的进出、停放都必须服从校内保卫人员的管理,不服从管理者,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停放和进出。
10、乙方驾驶人员必须由有资格、有经验、有责任感的司机担任,乙方驾驶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应提供给甲方存档备案。
11、乙方应定期安排乙方驾驶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乙方驾驶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作业要求,并将驾驶人员体检报告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存档备案。
12、如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伤害,双方协商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xx乙方签字:xx。
盖章:xx盖章: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校车协议书【第四篇】
尊敬的各位家长:
为让孩子能安全顺利地上幼儿园,方便家长,我园设立了幼儿接送校车服务。为确保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需要幼儿园和家长密切配合,明确双方职责,特拟定校车安全协议书,具体事项如下:
1、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除学校长期坚持安全教育外,同时希望各位家长与学校紧密配合,在家经常教育和提醒孩子;三无车辆不能乘;上下车时不拥挤;车未停稳不下车;安全第一要牢记。
2、幼儿园为离园较远、不方便入园的幼儿提供校车接送服务,并承担行车间幼儿的安全责任。需乘坐校车的幼儿,应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同意,方能乘坐校车。
3、幼儿园保证接送校车必须证照齐全,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
4、幼儿园的校车司机要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园安全。
5、幼儿园每辆校车配备1-2名教师随车,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6、幼儿园校车运行途中,随车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管理好车内幼儿,防止幼儿在车内打闹,擅自离开座位,特别是在校车停靠站时,待车停稳后,方允许幼儿离座下车,以免造成磕碰事故。
7、校车只根据各小区幼儿居住地点,选择安全地段设置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请家长亲自将孩子带到停车点,其余地点不予停车接送幼儿。
8、特别是目前要防范大雾、雨雪及冰冻天气对学生接送园交通安全的影响,家长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时间接送自己的孩子,并亲自将孩子送到车前交给老师,家长和幼儿园接送人员在幼儿上、下车时必须确保其安全,注意来往车辆,不允许幼儿无人牵领独自上、下车。如在上车前的路途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幼儿园不予承担。
9、如家长因事无法接送,或让他人代替接送工作的,必须提前电话通知幼儿园。如发生意外事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10、请家长每天务必检查幼儿的衣物、书包,上车时不允许携带小刀、针、弹珠、小石子等危险物品及食物,为保护幼儿人身安全及维护车内卫生,不允许幼儿在车上吃东西。
校车协议书【第五篇】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标的。
第一条甲方提供配备驾驶员的专业校车部(核载人数、可乘坐学生人数等明细详见附件1),按照约定的行车路线、站点接送乙方学生上下学,每部车辆接送学生均需运行个往返。
第二条运行路线、停靠站点、乘车学生人数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协议附件2《校车线路站点表》。
二、协议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有书面异议,可顺延年。政府部门将校车使用许可下发后日内,校车正式投入运行。
三、价款与结算。
第四条服务费用:
1、学生乘车费用元/人,合计元/(月/学期)。
2、财政补贴或其他费用:元/人(/月/学期),合计元/(月/学期)。
3、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月/学期)。
4、乙方临时加车的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结算方式:第四条所述各项费用均由乙方于每(月/学期开学后)日内(遇公休和节假日顺延)以方式支付甲方(上月/下月/本学期)费用,甲方出具结算票据。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驾驶员和校车,车辆应证件齐全,车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备,配有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及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适宜营运。
第七条甲方校车承载学生时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甲方有权拒绝学生中途下车,有权拒绝除照管员、学生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
第八条甲方校车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行。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等,需提前天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法定情形除外。
第九条甲方安排照管员在运输途中照管学生,负责于学生上下车时引导、指挥,监督学生的乘车行为,制止不文明及有违安全的行为,维护乘车秩序。对于违反乘车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安全乘车且经教育无效的学生,甲方通知乙方进行妥善处理;仍无改善的,甲方有权拒绝其乘坐校车。
第十条甲方仅在运输途中履行与安全运输相关的照管义务,学生上车前、离车后的一切行为及后果不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学生上车后,甲方照管员按照乙方提供的《乘车学生花名册》(附件3)确认乘车学生人数,向乙方派出的(照管员/指定人员)报告乘车学生总人数及缺席名单(填写附件4《乘车学生统计表》)。照管员须在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方可离车。
第十一条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监督,对乙方提出的改进要求和投诉,应当予以及时整改和处理。甲方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及校车运行秩序的管理,提高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甲方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送任务时,应当及时调配其他车辆运送学生。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收取校车服务费用。遇有延迟,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应承担向学生告知并要求其遵守乘车注意事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有序候车,待车停稳后,服从照管员指挥依次排队按顺序上车。
2、上车后学生应主动回应照管员点名,听从指挥入座,系好安全带;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做到文明乘车。
3、行车过程中注意安全,禁止站立、随意走动、写作业、大声喧哗和打闹;不要玩耍笔、刀等硬件物品,禁止将头、手伸出车厢外。因上述原因造成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保持车厢卫生整洁,乘车时不吃东西,不随手乱扔垃圾和杂物。
5、爱护公物,禁止玩弄和损坏车辆上的机件设备以及服务设施,损坏物品后要照价赔偿。
6、车辆停稳后方能依次按顺序下车,服从照管员指挥,做到文明安全下车,禁止推抢打闹。
7、对于违反乘车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安全乘车且经教育无效的学生,甲方通知乙方进行妥善处理;仍无改善的,甲方有权拒绝其乘坐校车。
第十六条乙方应加强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的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引导学生遵守相关乘车规则。
第十七条乙方应保证学生监护人能够及时、全面的履行监护人职责,负责组织学生监护人签署《安全承诺书》(本协议附件5)。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准时向甲方支付校车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指定(照管员/专人)协助甲方搞好安全行车和服务工作,随车照管学生,统计确认乘车学生人数,遇有恶劣天气通知学生停运事宜,并协调处理因乘车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所设定各线路的到站时间均为理论时间,鉴于现阶段道路状况和学生安全的重要性,乙方应组织学生提前于设定时间前往候车。甲方车辆因特殊天气(如下雪、路面结冰、雨雾等恶劣天气)原因导致无法通行,由乙方负责通知学生家长车辆停运。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提供校车停放、维护及甲方人员办公、休息的场所。甲方车辆由乙方负责看管,防止车辆被损、被盗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对甲方驾驶员及照管员的服务提出批评建议。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日%收取违约金;连续个月欠付服务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继续履行、违约赔偿等救济方式。
第二十四条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确定的时间、地点乘车,甲方在向乙方(照管员/指定人员)报告缺席名单后,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第二十五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责任承担。
第二十六条方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方应当提供协助和支持。如审批部门批复延迟造成甲方无法按时开展营运,或不予批准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决定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协议履行不能或部分履行不能,双方不承担责任。恶劣天气时,为保证学生安全而导致晚点、停运等情况,双方同意视为不可抗力。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途中,遇有以下特殊情况,甲方照管员需立即通知乙方(照管员/指定人员),协商确定具体处理事宜:
1、遇有学生突发急病,驾驶员可将生病学生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因此造成的校车晚点、更改线路等后果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就近安臵学生地点,乙方人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达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协议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