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征地拆迁举报电话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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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举报电话篇1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精编多篇)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在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关心、支持下,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沿线县市、乡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征迁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建设模式
工程概况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河口公路云南境内**至河口中的一段,是连接各省区域中心城市、重要港口及对外口岸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公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
我国外接越南及东南亚的主要国际大通道,也是云南省滇东南的主要经济干线,更是红河州的经济大动脉、“生命线”。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全长公里,其中**市境内公里,红河州境内160公里。全线采用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分两段建设,石林至锁龙寺为一段,全长公里。其中,红河州境内81公里,**市境内公里;锁龙寺至蒙自为一段,全长公里。工程总投资亿元,其中,石林至锁龙寺亿元,锁龙寺至蒙自亿元。工程于2014年11月28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4年11月底建成通车,总工期三年。
建设模式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云南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既积极引资建设,又全
额争取国家支持”的总体要求,于2014
年在广州泛珠9+2经洽会上与云南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建设项目。2014年6月、8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分别组建石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锁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公路局、深圳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奥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通达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资10%,其他三家公司出资90%。
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公路局、云南久保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资10%,云南久保公司出资90%。
二、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石蒙高速公路于2014年11月28日在弥勒县举行进场道路开工仪式,随即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展开,目前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
工作机构健全
为确保石蒙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州政府及时调整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沿线的弥勒、开远、蒙自三县市也先后成立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为加大工作力度,弥勒、开远两县市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多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弥勒按4个片区划分工作小组,开远按工作性质划分综合协调、征地、拆迁、林地四个工作小组。沿线各乡镇也先后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工作职责明确
2014年11月、12月州人民政府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先后签定了石锁、锁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明确了省、州政府和石锁、锁蒙高速公路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2014年12月,州人民政府与弥勒、开远、蒙自三县市签定了《责任书》,明确了各级的工作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为征地
拆迁工作划分了明确的责任界限,确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宣传动员到位
为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顺利推动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州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召开了有州级各有关部门、沿线县市政府、石锁、锁蒙公司参加的动员大会。2014年2月弥勒、开远、蒙自三县市委、政府先后也召开了动员大会,作了全面而具体的工作布署和安排,沿线乡镇、村委会也采取各种形式向沿线群众和相关单位宣传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动员群众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从而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思想保障。
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合法合理
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征地拆迁的核心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州政府十届七次常务会议专门作出决定,明确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蒙新高速公路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县
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州政府常务会议后,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又专门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州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并对沿线三县市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提出了相关原则和指导意见。为确保补偿政策合法、合理、可行,沿线三县市先后召集有关部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乡镇调查研究,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上报州协调领导小组审查。经过反复审查、修改,三县市补偿政策都能及时出台,为征地拆迁提供了政策保障。
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按设计地亩图计算,石蒙高速公路需征地14228亩,其中,弥勒亩,开远亩,蒙自亩。目前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亩,其中,弥勒11125亩,超出亩;开远4403亩,超出亩;蒙自2445亩,超出139亩。最后能达到21000亩。全线取土场临时用地约4000亩,其中弥勒约3100
余亩,开远约410亩,蒙自530亩。
截止2014年4月30日全部提供7条新建进场道路建设用地,征地350余亩。
截止2014年5月30日,完成全线正线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开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设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线永久性用地、弃取土场临时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种拆迁物的核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线建设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线已提供正线建设用地亩,其中,弥勒县提供8304亩,占总数的75%;开远提供3965余亩,占总数的90%;蒙自提供亩,占总数的73%。全线提供弃取土场临用地3174亩,弥勒已提供28处,2600余亩,开远提供409亩,蒙自提供165亩。全线迁坟2911冢,其中,弥勒迁坟1195冢,开远迁坟609冢,蒙自迁坟1107冢。全线房屋、通信、电力管网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已完成房屋拆迁100余
户,拨付线网拆迁费2014余万元。7家通信线网拆迁协议已签定,并全面实施拆迁工作。电力拆迁仍在恰谈之中。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地亩图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出入较大;地上各种拆迁物数量增多,价格增大,三县市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都有较大突破。
2、军用土地征用、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拆迁工作难度大,费用高。虽然多次与军方协商,终因要价太高至今仍无协商结果。
3、由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从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补偿政策带来巨大影响。此标准在国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基础上提高较大,许多乡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部份群众已到县、州、省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工作难度加大。
4、弥勒东方红农场属省农垦总局管辖,基层单位要求每亩补偿8万元,比弥勒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每亩高45000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安置部份职工就业,安排部份职工提前退休等附加条件。目前仍在协商之中,尚未提供用地。
5、沿线少数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不太支持,阻扰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和领导过分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其实施小项目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感到十分为难。
红河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踏入“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城市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了全面提速的时期。街道紧密围绕区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tt”这一核心主线,大力推动“宜居、宜游、宜创业”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进程,着力抓好城际轻轨、城市综合体、三旧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发展。下面针对现阶段征地拆迁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作出分析和提出一点见解。
一、基本情况
就城际轻轨建设来说,现阶段已确立了城际轻轨大冲段的征地边线,并对边线内的征地面积进行了分户丈量和地面附着物的统计,并按标准计算了每户的补偿金额。轻轨大冲段的征地拆迁任务总长**公里,拆迁征地面积多达**亩,主要涉及农用地、农业生产用房、鱼塘和厂房。其中,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亩,涉及应清点青苗的户数为**户,**家厂房需进行迁移。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城际轻轨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街道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明确了工作分工和责任目标,并要求工作组人员不断加强对征地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掌握政策,加强对村民的情况逐一逐户分析,有针对性地分别寻求突破。
2、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通过向沿线被拆迁企业和拆迁户
主广泛宣传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补偿政策规定和建设城际轻轨的重要意义,解答被拆迁企业和户主提出的疑难问题,消除被拆迁户的等待、观望侥幸心理和心存疑虑的思想,寻求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动员住户如实提供房屋证明资料,协助做好房屋和土地的丈量、评估、签订协议等工作。
3、加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
准确认真摸清村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认真分析,多部门联动,力所能及地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从而加快轻轨征地工作的全面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由于政策、价格、历史和现实等因素成了制约征地拆迁工作的瓶颈,当前,城际轻轨乃至其他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困难重重、屡屡受阻,多次处于停滞状态,严重影响重建设进度。
客观问题
1、补偿标准过时。现行的征地综
合价补偿标准已多年未做调整,依旧是执行2014年市出台的相关补偿标准,即:水田8万元/亩,房屋1700元/㎡,未能与现时的物价水平同步。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突显出原定的补偿标准相对偏低、较不合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矛盾日益凸现,工作难度加大。就建筑物来说,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与现今购房成本差距巨大,被征地群众所获的补偿难以保证原
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2、补偿标准不全面。由于补偿标准出台时间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繁多,既包括厂房、住宅、非住宅等不动产和农林渔种养产品等,有很多品种没有涵盖在内,对需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没有细化,面面俱到,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补偿标准不易界定。补偿就只能由拆迁双方讨价还价,要么拆迁人咬牙以高标准满足被拆
迁人的要求,要么拆迁人以耗时间、延长工期为代价就低补偿拆迁人。额外补偿更会助长恶意抢插抢种行为。
主观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由于开发商和个别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市、区有关规定,为加快项目征地建设的进度,不惜擅自抬高补偿价格,超出了市、区补偿的统一标准,严重拖累政府的征地工作。额外补偿产生的差距容易导致村民群众互相攀比,抱着观望的态度漫天要价。
2、“三抢”行为严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困难重重,其中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有部分违法抢插抢种抢建得到拆迁补偿,导致其他被拆迁户认为有利可图可获取高额补偿,从而抱有侥幸的心理盲目跟风抢栽抢种农田林木和抢搭抢建建筑物,甚至出现了“哪里要征拆,哪里的违建抢种最凶猛”现象。
3、农民意识薄弱,配合度低。被征地农民群体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上
受传统观念影响和束缚,致使其对征地拆迁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引发诸多的担忧和顾虑,更甚者对征
地行为有抵触情绪。部分群众在遇到暂未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武力等消极方式来表达不满,制造不必要的纠纷。由于没有执法权,出台的政策严禁强行拆迁或出动警力,往往遇到上述情况,征地工作组人员未有足够的措施和应对办法去解决处理。
四、对策和建议
1、成立机构完善制度。鉴于办事处没有执法权,未能对规划区违章“三抢”行为和征地工作引起纠纷进行执法处理,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处于较被动位臵。市、区两级政府应尽快牵头,向各职能部门抽调人手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部门和评估机构,明确执行主体,形成合力,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恶意纠纷。
2、完善制度规定标准。制定相关
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监督整体征地行为和确保补偿标准和计量的统一,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计量统一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3、补偿标准细化修订。所以必须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和参考经济物价水平,请相关的部门评估专家对建筑物、农用地、农林渔种养品种项目等的计量和补偿标准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估和细化修订,并就恶意抢插、抢种、抢建的三抢行为界定和确立标准,杜绝恶性循环。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 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
征拆工作汇报材料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 二○一○年七月 郑州
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京广客专河南公司领导:
我集团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
部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河南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帮助下,克服了多方面的诸多困难,积极主动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人员培训、征地图的现场核对等工作,并相继拜访了沿线相关地市支铁办、大项办、土地局的有关领导,进行接洽、沟通,取得了各方面工作的支持。现就以下几个方面向各位领导简单汇报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一、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征地拆迁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整个工期的关键节点,是整体工作的瓶颈。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的是否顺利,会直接影响到项目部的整体施工进度。项目部自进场以来,就十分重视征地拆迁工作,采取不同的形式强调其重要性,一直把征地拆迁工作做为重点工作来抓。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项目部党工委书记亲自挂帅,成立了征地拆
迁领导小组及征拆办公室,办公室定员2人,配备了专门的交通工具。一、二、三分部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办公室,设专职征迁人员共10人,由分部领导专职负责,工程部、安质部等部门配合,加强了征地拆
迁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2、人员培训及资料收集情况
三月份上场以后,首先与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公司进行了接洽、沟通联系,并收集了客运专线征地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资料,且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就有关问题向河南公司领导进行了请教。
考虑到征拆工作如不及早到位,及早进入工作状态,将严重制约工期,影响施工进度。项目部3月21日召开四电工程用地征地拆迁推进会议,学习了有关征拆政策文件,确定了征拆工作的工作思路,对项目分部征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4月14日项目部召开了征地拆迁
培训会,专门邀请河南公司征拆办于主任对《铁道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内征地拆迁有关事宜会议纪要》逐条逐句进行了详细解读,于主任还根据前期征拆经验对有关事项进行了重点讲解,提出了征拆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技巧,强调了施工单位清点附着物数量准确的重要性和责任、征拆中不要随意签协议和承诺等重要事项。使参加培训的人员熟悉了政策,了解了程序,掌握了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月下旬,根据河南公司的要求积极参与了由河南公司组织的郑州动车所的征地拆迁工作,六月初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沟通下发了《关于尽快组织完成石武客专河南段四电及站房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通过以上几项准备,我们熟悉了程序、锻炼了队伍,为后期的征地拆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时配合河南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协调内外关系及征地拆迁工
作。
3、近期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具体情况
为保证征拆工作顺利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至月底,我们配合铁三院、铁四院设计人员,对全线236个通信基站、33个信号中继站、11个牵引变电所、13个分区所、22个at所、1个开闭所等四电站、所进行了选址定测工作,确定了具体位置。据图统计,河南段共需征用“四电”站、所用地236处。我们于6月初收到第一批牵引变电所、分区所、at所的用地图、7月7日收到第二批通信信号基站的用地图,截至目前,我们已收到设计院提供的用地图共222张,通过现场核对,大约有35处因各方面原因尚须修正。五、六月份,我们在河南公司征拆办、南、北线指挥部领导的带领下,相继拜访了石武客专沿线地市支铁办、大项办的各级领导,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交流,积极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截至目前,驻马店市的勘测定界工
作从7月21日已经开始。共勘测用地3处。石郑段就原四电征地情况进行了核实,已征的用地有34处地可用。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四电”用地战线长、量小、点多、面广、征拆难度大的特征,我们依照“和谐拆迁”的原则,遵循“先大后小、先易后难、打开突破口、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
工作。下一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征地拆迁工作。
1、多跑现场,联系各地政府规划部门,为设计院提供详细的现场资料,积极配合设计院的定测、出图及用地图的修正工作,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有利的先决条件。
2、联系沿线各地市征地拆迁工作的主导部门,提供用地资料及技术支持,按要求积极配合主导部门的征拆工作,积极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尽快确定沿线11座牵引变电所所址,为外部电源线路径路设计提供有
力的技术资料。
三、需要协调解决的一些问题
1、截至目前我们尚差14张用地图,还有部分用地图尚需修正,造成部分地市的用地计划不全,征地拆迁工作无法启动。
2、部分位置因与地方规划冲突,所址、站址无法确定,造成给外部电源线路径路无法进行设计,征地拆迁工作无法启动。恳请领导帮助协调地方关系,尽快启动征地拆迁工作。
3、在征地过程中还出现因前期征地工作中遗留问题未解决,造成部分乡村对近期征地工作不配合的情况,虽然乡政府一直积极协调,但效果不是很好。
4、由于四电用地面积小、且要求距离铁路要有一定的距离,进所道路等原因,造成边角地比较多,给征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情况汇报
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由于征地工作难度太大,经县政府领导同意,10年8月暂停。今年3月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再次开展了该项工作。通过各级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进展顺利初见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地工程基本情况
贺龙体育馆征收土地位于容美村三、四组征收土地总面积亩,其中农用地亩,建设用地亩。涉及征地农民103户,拆迁户14户。
二、征地工作进展情况
3月28日成立了以容美镇党委书记、镇长李世祥为组长的贺龙体育馆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决定开展征地农户入户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征地农户的基本家庭情况以及对贺龙体育馆征地意见等基本情况。
6月10日各级征工作部门讨论制定了《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贺龙体育馆征地户享受安置房协议书》以
及《容美镇贺龙体育场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单》。决定对征地农户进行逐户进行政策宣传讲解。
6月20日全体专班人员齐心协力开始分组进行入户征地,根据征地农户的不同情况,分户、分对象签订了《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贺龙体育馆征地户享受安置房协议书》。
截止7月14日,已签订《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x户,征地x余亩;《贺龙体育馆征地拆迁户还建协议书》x户;《征收土地人员安置补助协议》x户。截止2014年5月30日,完成全线正线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开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设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线永久性用地、弃取土场临时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种拆迁物的核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线建设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线已提供正线建设用地亩,其中,弥勒县提供
8304亩,占总数的75%;开远提供3965余亩,占总数的90%;蒙自提供亩,占总数的73%。全线提供弃取土场临用地3174亩,弥勒已提供28处,2600余亩,开远提供409亩,蒙自提供165亩。全线迁坟2911冢,其中,弥勒迁坟1195冢,开远迁坟609冢,蒙自迁坟1107冢。全线房屋、通信、电力管网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已完成房屋拆迁100余户,拨付线网拆迁费2014余万元。7家通信线网拆迁协议已签定,并全面实施拆迁工作。电力拆迁仍在恰谈之中。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地亩图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出入较大;地上各种拆迁物数量增多,价格增大,三县市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都有较大突破。
2、军用土地征用、军事设施、电力设施拆迁工作难度大,费用高。虽然多次与军方协商,终因要价太高至今仍无协商结果。
3、由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从2014
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给补偿政策带来巨大影响。此标准在国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
理条例》基础上提高较大,许多乡镇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0%。部份群众已到县、州、省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工作难度加大。
4、弥勒东方红农场属省农垦总局管辖,基层单位要求每亩补偿8万元,比弥勒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每亩高45000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安置部份职工就业,安排部份职工提前退休等附加条件。目前仍在协商之中,尚未提供用地。
5、沿线少数群众对高速公路建设不太支持,阻扰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和领导过分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其实施小项目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感到十分为难。
红河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xx镇xx村沪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各位来我村督查、指导沪昆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下面,我就我村本次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开展、存在问题向各位领导做个简要的汇报。
一、基本情况
沪昆铁路湖南段在我村的建设工程全长,涉及我村枣子、高家、霞塘三个村民小组40多户,红线内土地亩,红线内青苗亩,红线外道路改移亩,红线外个人要求丈量边角余料亩。
二、工作开展
1、前期动员宣传工作。
我村于2014年11月10日上午召集全村沪昆铁路沿线涉及征拆、租用户村民,召开了以“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沪昆高铁工程“的动员大会、区、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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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部领导都就此次大会作了重要指示。同时也把这次沪昆铁路的征收政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以张贴、向被征户发放等形式向广大村民进行积极宣传。
2、具体实施丈量工作。
2014年11月13日,由雨湖区国土资源局与雨湖区指挥部牵头,xx镇专人参与,村、组、被征户积极配合,经过三天实
地丈量,在我村的被征土地丈量工作基本完成,并由国土部门与被征村民对包括红线、便道两种征用土地测量数据签字认可。
3、便道付款情况。
沪昆公司于12月1日付便道款117249元,12月27日付款58362元,两次付款共计175611元;共发放村民便道款100047元,垫付招待开支、组长误工工资52340元。另仍有冲达冲李明汉、黄月娥、李春华的粮田便道款23224元没有支付。
三、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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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量红线内面积的的数据差异问题。在实地丈量时因山地的坡度影响,手工丈量数据与地质仪器测量数据存在差异,手工测量大于国家地质测量数据,现村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按手工丈量数据拨付红线内征地款。
2、关于粮田被全部征用户的社保要求。按国家征地政策,应为粮田全部被征户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现有李松良、万建军两户符合此种情况,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3、现有红线内土地征用款和青苗补偿款、少部分便道租赁款与青苗补偿款没有到位。
4、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偏低,要求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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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举报电话篇2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征地拆迁举报电话篇3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征地拆迁举报电话篇4
征地拆迁协议
甲方:××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
工程全长 公里,在 区(县)境内长 公里,涉及、、等村镇和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相关征地拆迁工作。文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征地放线工作已经完成,甲乙双方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完成了征地线内、线外地上物等数据的核实,并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根据 确定了征地单价,并对协议条款进行了协商,双方就征地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数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数据,该工程在 区(县)境内征地 亩。其中 区片 亩、区片 亩、区片 亩。
征地数量如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需要而增减,以实际数量为准,并以工程完工后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数量为决算依据。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
㈠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补偿费用 区片每亩 万元,区片每亩 万元,区片 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 元整)。
㈡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线内和线外的青苗及果园、苗圃、鱼塘、水渠、荒旱地、坟墓、树木、房屋、围墙、机井、道路、涵洞、建筑物等地上物(见附表)。
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元整)。
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合计元(大写 元整)。
三、征地拆迁完成时间
所有青苗、地上物拆迁应在 之前完成,以保证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场施工。
四、征地线外二十米系公路保护范围,禁止取土、挖坑、挖沟、挖砂、采石、爆破作业等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五、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的 %,即 元;待公路路基土方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的 %,即 元;待土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征地数量、颁发土地使用证之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 %,即 元。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㈠甲方负责施放征地边线(即红线),线位应准确、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尺寸。
㈡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
㈢乙方负责完成土地的地籍权属确认,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
㈣乙方负责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支付费用,且保证征地拆迁后的土地符合甲方的要求。
㈤乙方负责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期进场施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因乙方因素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㈥乙方保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均由乙方以乙方名义签署,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否则,若因此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㈦征地拆迁过程中和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被征用土地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保证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费用、拆迁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涉及甲方,若因上述纠纷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㈧甲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因施工产生的污染、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由乙方帮助协调。
㈨其他责任和义务:
七、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日期: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征地拆迁举报电话篇5
一、阅读综合群众反映被野蛮拆迁,镇政府相关干部部作为。(反映、拆迁、部门)拆迁,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影响很大的事情。(拆迁、影响)野蛮拆迁频繁发生、形势多样,与一些地方政府不无关系(拆迁、频繁、政府)违法拆迁,不仅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违法、权益、社会)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户违章私搭乱建(范围、违法、乱建)拆迁导致社会不稳定情况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稳定、原因)拆迁纠纷矛盾的发生,主要是程序的不规范、利益的博弈(矛盾、程序、利益)拆迁模式的探索和创新,有利于避免纠纷矛盾的频繁发生(模式、创新、好处)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化、程序化和机制的透明化,有利于拆迁纠纷和矛盾的减少和化解(标准公平、程序机制透明化、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的频繁发生,与违法野蛮拆迁。腐
败不无关系(拆迁、矛盾、野蛮、腐败)
二、答题
1、用150字以内概况材料反映问题
在发展中,拆迁大量增加。但工作中违法、野蛮拆迁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其深层次原因与补偿不公平、程序机制不透明、职能部门不作为,甚至腐败相关联。拆迁必须保证补偿的公平、程序机制的透明,才能避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拆迁-问题-影响-原因-措施)
2、用200字以内,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保障拆迁群众的利益
一、公开拆迁的标准、程序、办法。
二、强化拆迁的主体、管理、监督。
3、根据材料6概况原因
一是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开发企业拉大旗、牟暴利。
4、用1200字以内,写文章
主题:关于实施和谐拆迁促进社会稳定的思考
开篇:自古以来就有“安居乐业”之说。但在近年,各地为了发展而实施的拆迁中所发生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有悖于“安居乐业”,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影响了加快发展。各地强制拆迁、野蛮拆迁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博弈—政府、开发商与民争利。为此,笔者就减少和避免拆迁过程中社会纠纷和矛盾的频发,实施和谐拆迁有以下思考(180字);
对策:一是加强拆迁宣传(240字以内);二是公开拆迁标准(240字以内);三是公开拆迁程序(240字以内);四是强化拆迁监督(240字以内);
结语:综上所述,在拆迁过程中,只要以人为本,实施和谐拆迁,就一定能够避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5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