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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赞美家乡朗诵稿分钟天津实用汇聚【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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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美家乡朗诵稿分钟天津实用篇1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组织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

1).不准违章作业;

2).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

3).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

4).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

5).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不准打赌斗气;

7).不准乱动机构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

8).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

9).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

10).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

7.施工人员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清扫制度,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夜间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

11.尽量避免重叠作业,必须重叠作业时,要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13.对带电重要危险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15.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18.认真管理违章,各级施工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一.三宝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按标准佩戴好安全帽

1)开放型结构施工,如高处搭设脚手架钢屋架安装大件吊装等作业;

2)在独立框架上或立柱上的作业;

3)建筑结构无防护的边缘,如安装阳台栏板等作业;

4)受限制的高处(悬空)或不稳定的高处立足作业等

二.吊车作业侧的防护

1.扶墙立网防护:

1)选择5m长的轻细木杆或钢脚手管;

2)在作业面墙垂直下面的脚手眼,由里向外插入铁线环,露出墙体外侧;

3)将轻细木杆或钢管插入铁线环,并绑扎牢固;

2.工具式防护:

三.四口防护

1.楼梯口的防护:

1)焊接临时楼梯栏杆;

2)绑扎临时楼梯栏杆;

2.电梯口防护:

3)特殊型预留口,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4.通道口的安全防护:

2)一般的通道口上方可架设安全网,安全网的上面铺盖隔离材料;

3)不经常使用的通道口,应严格封闭,防止人员随意出入

四.临边防护

五.屋面天棚和轻屋面的防坠落措施

六.正确的选择和使用梯子

1.梯子要坚固,并满足作业的高度要求;

2.踏步步距在30~40cm间,与地面的角度为60?~70?;

3.梯子至少应伸出平台上或人员可能站立的高踏步上1m;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

一.安全帽

1. 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 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 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 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二.安全带

三.防护服

1. 全身防护型工作服;

2. 防毒工作服;

3. 耐酸工作服;

4. 耐火工作服;

5. 隔热工作服;

6. 通气冷却工作服;

7. 通水冷却工作服;

8. 防射线工作服;

9. 劳动防护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注:以下为电建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

1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1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1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1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五.防护鞋

1. 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 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 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 防护手套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七.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1)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2)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

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

4)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

个人安全施工规范

1. 不违章作业按规程要求,时时处处事事注意搞好安全施工

2. 工作前和工作时间不准喝酒(包括果酒,啤酒)

6. 不斗气不打赌

10.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第八条 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3. 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 召开公司技术工作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部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 负责公司及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5.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6. 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4. 主持定期召开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签署后执行

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焊工安全通则

10.操作者必须注意助手的安全,助手应懂得电(气)焊的安全常识

11.严格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乙炔发生器进行气焊作业

二.手工弧焊工

3. 移动或电焊机从电力网上接线或检线接地等工作均应由电工进行

5. 移动电焊机位置,须先停机断电,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焊机

8. 焊接有色金属器件时,要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三.手工气焊(割)工

1.一般规定

5)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气阀门

2.橡胶软管

3)氧气软管为红色,乙炔软管为黑色(绿色),与焊炬连接时不可错乱

3.氧气瓶

3)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4.乙炔气瓶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存储时,环境温度般不得超过40

2)乙炔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3)使用乙炔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禁止敲击碰撞;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5.减压器

6)各种气体的减压器不能互换使用

7)工作结束后,应从气瓶上取下减压器,加以妥善保管

6.焊(割)炬操作

1)通透焊咀应用钢丝或竹签,禁止使用铁丝

2)使用前应检查焊炬或割炬的射吸能力是否良好

5)焊炬(或割炬)点燃操作规程:

进入容器内焊接时,点火和熄火都应在容器外进行

使用乙炔切割机时,应先放乙炔气,再放氧气引火

使用氧气切割机时,应先放氢气,后放氧气引火

11)工作地点要有足够清洁的水,供冷却焊咀用

四.接触焊(点焊滚焊对焊)工

6.控制箱要防尘防潮箱旁不准堆放杂物焊机和控制箱地面上不能存水

7.操作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8.作业区附近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9.上下工件要拿稳工件堆放应整齐,不可堆得过高,留有通道

起重作业安全规范

5. 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3.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 超载不吊;

3) 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 吊物上有人不吊;

5) 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 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 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 歪拉斜拽不吊;

9) 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规范

1. 现场或非指定吸烟场所不能吸烟

2. 禁防死灰复燃

3. 煤油炉不能用汽油

4. 打火机不随从加油站汽车油箱油筒内加汽油

5. 气瓶内要存余气

6.气瓶要戴安全帽

7.氧气瓶口不能沾上油脂

8.不能用敞口容器装汽油

9.日光灯严禁开长防起火

10.不能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11.氧气瓶八大忌

1)忌倒立;

2)忌沾油脂;

3)忌火烤;

4)忌爆晒;

5)忌将气用尽;

6)忌剧烈撞击;

7)忌混合运输;

8)忌超检验期使用

12. 消防设施管理基本要求

1)消防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配齐,要满足现场和生活区防火需要

2)消防器材要有防雨防冻措施

3)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试验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4)灭火机必须保持灵敏有效

5)消防水带砂桶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6)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挪作他用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7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2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3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生产区内“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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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美家乡朗诵稿分钟天津实用篇2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与好转,特制定2009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一、加强基础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机构

1、根据职能整合和工作分工调整的情况,建立建设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责任。

2、完善和建立建筑安全事故上报及分析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3、与各建设施工企业签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与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安全责任和考核任务指标。

4、督促局所属单位签订内部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建立完善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制度。

5、继续完善各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形成更为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网络化管理制度。

二、工作计划

1、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分析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协调处理本季度出现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在各类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节前检查和抗灾防灾的安全生产工作。

3、每季度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组织一次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各单位(工程)分别作出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未尽职责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进行扣分;并对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予以网上曝光。

4、完善落实日常巡查制度,每月的检查和日常的巡查,建管股、市政办和各水厂需做到巡查到位不流于形式;建管股将开展不定期的对在建工程的抽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全年开展不少于三次的安全专项检查(包括承重支模架搭设、高处坠落及临边防护、大型施工机械等);开展节前、自然灾害或突事件来临时的专项检查,检查节前和灾害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工程)将予以曝光并计入年终考核;全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安全员的培训工作,全年开展二次以上各建筑施工单位安全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三、加强建筑工地监管

做好“双标化”工地,“绿色工地”阶段性验评和日常监管,争创乐业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3个,乐业县绿色工地5个。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力争组织查处几个典型案件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安全。

五、加强考核

年终组织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文通报,同时对本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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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美家乡朗诵稿分钟天津实用篇3

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晋建建字[2009]123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我厅制定、修订的《山西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 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晋建办字[2006]393号)、《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晋建办字[2006]394 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山西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含风景名胜区)对建筑施工安全、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和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集中的隐患排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 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应建立排查档案,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上报中应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通报中应说明要求协助治理有关事项及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隐患的整改后,应报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直管公房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发生的等级事故。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系统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省建设厅接受举报部门设在厅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确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后,应如实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按规定移送同级有 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处理。移送、上报、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向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省建设厅直接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

第六条 省建设厅接到举报后,责成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的举报事件,对署名举报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等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次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查处部门办结案件后,可给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省建设厅接受举报部门为厅安委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jsaq@

通信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邮编: 030013

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监控管理外,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还应符合《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范围,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分析,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危险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级管理台帐。对于重大危险源应挂牌公示、监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严格遵守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其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紧急救护器材、设备、措施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治理重大危险源或在其危险危害波及区域作业时,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作业技术要领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其作业人员涉及特种作业的,应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山西省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省建设厅安全事故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即按照业务归口由相关处室(站、办)对口接收、处置,由厅安委会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意见,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厅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安委会组成

厅安委会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厅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厅安委会是省建设厅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作为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厅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厅党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建设 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五)完成省政府安委会和厅党组会议安排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指导各市建设系统安委会的工作。

第五条 厅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承办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四)定期向厅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六)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接报和处置指导;

(七)完成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厅安委会有关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厅安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

2、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关于季度、全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下季度、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安排意见;研究讨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3、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

4、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各市建设、园林、市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文件签发制度

厅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厅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应按《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指导。

(四)事故现场调查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1、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要派人赶赴现场;

4、调查情况要及时向厅安委会汇报。

(五)约谈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六)专人联系制度

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本处室、单位的联系人,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与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2、收集、整理、传递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5、承办所在处室、单位安全事故的接报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是指省建设厅内设相关职能处室(站、办)(以下简称“职能处室”)的联合执法;超出省建设厅职责范围的,应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三条 各职能处室按业务归口具体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工作,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需参与联合执法的相关职能处室等事项。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联合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统一安排,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主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各职能处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需要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牵头职能处室应立即拟定联合执法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在独立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由其他职能处室执法事项的,本职能处室应将该事项书面告知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执法建议。必要时及时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建设厅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二)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等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省建设厅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省建设厅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厅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约谈的有关内容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目标、时间、范围、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督查组应当抽调具有执法资格和具备较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督查组应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档案。督查组对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并限期办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督办情况书面材料按要求反馈上报督查组。

第七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省建设厅应提请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 督查结束后,省建设厅应认真进行总结,通报督查情况,查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九条 省建设厅将督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重要资料存档。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简称事故与灾害)的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省建设厅接报、应急处置的迅速、高效、有序,根据建设部工作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省建设厅处理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省建设厅应急机构分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三类。

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山西省建设厅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建设厅应急管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是省建设厅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城市建设管理处为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房地产业管理处为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勘察设计管理处为建设领域地震灾害方面的响应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村镇建设管理处为村镇建设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指导性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四)根据建设领域安全科技发展情况,推广应用新的安全防范技术;

(五)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建立省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八)注重学习交流国内外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处置的先进经验。

(五)配合安委会办公室向省政府、建设部书面进行快报;

(六)按规定派人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对本次事故有关资料(文件、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等)进行归纳、整理,纳入本处室(站、办)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

第八条 其他情形的报告程序规定:

(一)厅政务值班室接到来自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厅局发(转)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由厅办公室负责直接报告厅长和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厅领导,同时通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二)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时通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不是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报告,应告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同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接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差、出国、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接报工作。

(一)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报;

(二)向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示,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五)加盖“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六)安委会办公室向建设部和省政府值班室传真报出;

(七)安委会办公室承办人向建设部和省政府值班室确认。

(八)发生重大事件后,情况紧急时,经电话请示厅长同意后,用电话直接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第十一条 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一)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指导性预案,依据所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二)按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故与自然灾害: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厅长统筹协调,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处室站办协助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照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厅长决策,统一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处室站办协助配合。

3、较大、一般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管厅领导决策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处室站办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应将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与以往相关事故与灾害进行对比、分析,对于暴露出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向安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并建立省建设厅统一的《山西省建设厅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作为厅领导进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本工作程序包含六个附件:

附件

1、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类

2、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3、破坏性地震分级标准

4、山西省建设厅应急处置职责分工表

5、山西省建设厅应急机构主要职责

6、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表

山西省建设厅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建筑安全管理对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总公司、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单位指定的与省建设厅就建筑安全工作进行联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四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内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四)提出改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及建议;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意见。

第五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由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沟通建筑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络员单位,并抄报厅安委会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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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项目部

安全

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加油站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加油站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由站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站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即时上报加油站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加油站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油站领导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目的和内容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七、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和落后的生产设备,最后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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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2条、副总经理(生产)安全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3条、副总经理(其他)安全责任:

1、负责各自主管(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3、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4条、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专责高级工程师)安全责任:

5、负责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到达国家标准要求;6、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演。

第5条、生产处安全环保管理方面安全责任:

2、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生产)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

10、负责汇总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13、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二、三级高处作业等作业的审批;

15、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状况;

18、制定"三废"治理和尘、毒、噪声防治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状况。

第6条、生产处设备管理方面安全责任:

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务必按国家规定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1、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12、制定审查各项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

13、负责对外来的基建施工队伍、民工等的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伍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合同》。

第7条、生产处生产运行和计量管理方面安全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标准;

4、汇总技术措施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作为重要资料列入项目;

5、负责生产操作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12、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有关单位表扬或批评。

第8条、财务部门安全责任:

3、负责各类事故费用的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第9条、企管部门安全责任:

1、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

3、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

7、负责工伤上报,组织工伤鉴定,并负责组织工伤人员费用核销工作;

8、根据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10、把安全工作纳入晋级考核资料;

11、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的入厂教育工作;

13、负责计算机设备日常病毒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各处室因特网和各应用软件的使用状况,防止计算机设备受到病毒侵害和攻击。

第10条、化验部门安全责任:

1、组织编写企业产品、半成品、原料分析化验的安全技术规程;

3、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赞美家乡朗诵稿分钟天津实用篇6

一、检查概况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相关科、室、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防汛防雷等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保障性住房、公园游乐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施工现场及其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建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

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1)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开展质量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纸审查、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质量。

(三)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了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我市液化气企业的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天然气输送管道、阀门老化和泵房情况,详细检查各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记录、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防雷电设施的检查,在雷雨天气情况下,燃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它安全设施。要加强高温天气下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严格禁止超温作业,及时做好降温工作,坚决防止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三)城市供水、排水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了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和上墙情况。并对三星堆水厂及水源保护地进行检查,对水厂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督,增加对水质监测的次数,在保证供水的基础上杜绝由于饮用水而发生的疾病和中毒事故。在城市供水方面,检查供水管网被骑压情况、市政消防栓维护以及自来水管网爆漏抢险预案的准备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了应对方案。

(四)公园组织对游船、观光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大型游艺机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已一律停止运营。加强了对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五)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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