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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健康促进企业工作方案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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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进企业工作方案篇1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xx〕1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xx〕46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健康忠县20xx”规划》、《忠县健康促进20xx-2020年行动计划》,推进健康促进行动广泛深入开展,提高全县企业员工健康素养水平,现在全县企业中开展健康促进企业创建活动,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因势利导,动员和组织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目标的建设健康促进企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环境危险因素以及劳动者自身行为等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努力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健康、和谐的工作场所,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忠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目标:通过开展健康促进企业创建活动,确保到20xx年全县20%的大中型企业符合健康促进企业标准。

(二)创建时间:利用健康促进县创建为契机,本次健康促进企业创建周期为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

全县健康促进企业建设工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牵头,在县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乡镇(街道)配合组织辖区内各企业开展创建工作。

(一)宣传发动(20xx年6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重点做好创建健康促进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创建氛围。积极宣传创建健康促进企业的重要意义,促进企业员工知晓创建、转变理念,学习掌握创建工作各项标准,并要求各企业对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全面建设(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各企业要按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强化保障措施,对标对表扎实开展健康促进企业创建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推进健康促进企业建设工作。

(三)自查评估。各创建企业建设完成后,及时进行自查评估,总结经验,撰写典型案例,并填写《健康促进企业申报表》(附件1)与自评报告一并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报送至县创建办(县疾控中心)。

(四)验收评估。县创建办收到各创建单位申报表后,根据工作安排,将联合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实地评估依据《健康促进企业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考核打分,得分80分以上的符合健康促进企业标准。

(五)巩固提升。根据验收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同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建设,建立健康促进企业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将健康促进企业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开展。忠县创建全国健康促进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办审定情况,对符合健康促进企业标准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命名。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康促进企业建设实行“三责制”,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大对下属企业的检查指导督促力度;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建设属地责任,定期召集辖区的企业开展座谈,把建设健康促进企业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中,因地制宜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明确责任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建设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具体创建企业要高度重视健康促进企业建设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企业要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开展健康促进企业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提高职工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内部宣传载体,如职工微信群、qq群、网站、刊物等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

(三)落实经费,保证投入。各企业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职业安全与职业防护、健康教育与促进经费投入,保证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

(四)强化督查,科学推进。为确保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县创建办将联合主管部门成立健康场所建设工作专家组,负责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县创建办将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单位实行重点督办,对影响建设进度、推诿扯皮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

县创建办联系人:王伟杰;联系电话:54454xxx。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陈银凤;联系电话:54454xx,邮箱:4633948xxx@。

健康促进企业工作方案篇2

为进一歩加强和推进我县企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促进广大职工健康行为的形成预防职业中毒、职业病、传染病和常见病的发生,保护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健康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目标,建设健康企业,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健康促进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xx]40号)(昌府办[20xx]40号)的要求,现结合国家《健康促进企业评分参考标准(20xx版)》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健康意识,提高健康水平为目标,全面深化“健康企业”创建活动,营造安全健康的生产和工作环境,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企业职工的健康素质和生活品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1、鼓励企业公开承诺开展健康促进企业建设,倡导全体员工积极参与。

2、将健康促进企业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员工健康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

3、成立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健康促进企业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4、有专人负责健康相关工作,有健康促进企业的规章计划和总结,健康活动有记录。

5、建设无烟环境,食堂膳食结构合理,厕所清洁卫生,洗手设施完善。

6、给职工提供锻炼和阅读环境,营造促进健康的社会人文环境。

7、配备急救医疗用品和药物,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8、开展职业安全和职业防护健康教育,提高职工预防职业病、意外伤害的能力。

9、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跑步、爬山、球类、游泳等体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主题活动、职工急救参与。

10、提高职工健康素养,提高职业防护知识核技能,吸烟率有所下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企业创建办要充分发挥纽带、指导和协调作用,组织开展各项综合活动;要积极落实项目规定,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保障经费投入。

(二)细化目标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各企业领导要做好对本企业创建工作的检查督导,明确职责和任务,细化目标及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各企业的创建工作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报道,让全体职工充分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任务,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努力营造创建全国健康促进机关的良好氛围。

健康促进企业工作方案篇3

为全面推进健康促进机关、企业建设,提高经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健康水平,按照《济南市章丘区创建全国健康促进区实施方案》(章政办发[20xx]45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创建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济南市章丘区创建全国健康促进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树立“人人为健康、健康为人人”的核心健康观,增强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全面提高干部职工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健康促进机关标准。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20xx年5月)。建立健康促进区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全国健康促进区各行业、单位实施方案,创建单位承诺全国健康促进区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责任部门,做好职责分工,召开启动动员大会和培训会议。

第二阶段:全面建设阶段(20xx年6月—20xx年3月)。开展基线调查,确定优先领域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计生工作能力的健康促进工作策略和措施。制定多部门促进健康的公共政策,创建支持性环境,建设健康促进场所,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开展有针对性的综合干预,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扎实开展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建立完善创建工作成员单位定期会议和督导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4月—20xx年7月)。对照标准自查提高,严格自查,查缺补漏,完善各类工作项目及相关资料整理建档,确保各项工作指标达到全国健康促进区标准。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创建效果评估,并提交评估资料,在省级指导下完成评估报告,迎接上级验收。

1、局及各企业书面公开承诺创建健康促进机关、企业,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梳理本部门单位与健康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健康的公共政策。

2、各单位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健康促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有系列健康促进文件、制度、计划总结。

3、各项健康促进活动有记录,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4、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有控烟工作开展资料;单位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5、每年开展4次以上健康讲座和2次以上以健康为主题的戒烟、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有通知、签到、现场图片、工作记录、讲座课件等全部资料。

6、组织各单位对职工吸烟人群、肥胖人群进行统计,创建末期,职工肥胖率下降5%、吸烟率下降3%。

7、组织开展工间操及各类文体活动,提高职工身体素质,职工健康素养水平提高20%,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比例提高20%。

8、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职工对健康促进机关、企业的知晓率达70%以上。

9、各单位要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并定期更新内容。

10、经信局负责组织督导考核“健康促进机关、企业”各项指标的落实和健康促进机关创建材料的审核上报。

11、20xx年7月底前局机关及各企业达到健康促进考核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经信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健康促进机关、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负责统筹本系统健康促进创建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本系统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全面完成经信系统创建任务。

(二)细化目标责任,严格目标考核。按照全国健康促进示区标准要求,细化分解创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把创建目标层层落实到经信系统各单位,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开展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力争达标一项,验收一项,巩固一项,发展一项。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创建工作中,经信系统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电子屏、横幅、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健康促进机关、企业的宣传,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任务,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努力营造创建健康促进机关、企业和全国健康促进区的良好氛围。

健康促进企业工作方案篇4

健康企业是健康“细胞”的重要组成之一,通过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改善企业环境,提升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企业健康文化,满足企业员工健康需求,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健康企业建设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专业机构指导、全员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的原则,面向全国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第一条企业成立健康企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健康企业工作计划,明确部门职责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企业建设工作。鼓励企业设立健康企业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结合企业性质、作业内容、劳动者健康需求和健康影响因素等,建立完善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制度、健康促进与教育制度等。保障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费。鼓励企业为员工投保大病保险。

第四条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措施,发动员工积极参与健康企业建设。

第五条完善企业基础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和人性化的工作生产环境,无卫生死角。

第六条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和贮存、运输、处理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工作及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效学要求和健康需求。工作场所采光、照明、通风、保温、隔热、隔声、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全面开展控烟工作,打造无烟环境。积极推动室内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等全面禁烟,设置显著标识,企业内无烟草广告和促销。

第十条加强水质卫生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设置的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达到食品安全管理等级b级以上;未设置食堂的,就餐场所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毗邻,并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第十二条厕所设置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鼓励依据有关标准设立医务室、紧急救援站等,配备急救箱等设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全员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制定员工年度健康检查计划,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设立健康指导人员或委托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员工健康评估。

第十六条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实施人群分类健康管理和指导,降低职业病及肥胖、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慢性病患病风险。

第十七条制订防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健康危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疾病传播流行。

第十八条鼓励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制订并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适合不同工作场所或工作方式特点的健身活动。完善员工健身场地及设施,开展工间操、眼保健操等工作期间劳逸结合的健康运动。

第二十条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对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积极开展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避免孕前、孕期、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将妇科和乳腺检查项目纳入女职工健康检查。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母婴室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评估,配合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通过多种传播方式,广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倡导企业员工主动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等健康生活方式。积极传播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鼓励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鼓励评选“健康达人”,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及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健康素养。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开展营养、平衡膳食和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关爱员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平等、信任、宽容的人文环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和骚扰等。

第三十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

健康促进企业工作方案篇5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xx〕2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任务,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现提出我委落实《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

(一)大力支持社会办医

1.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投资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符合资质的个人开办诊所。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府主导下组建或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到20xx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配置达到每千人1张以上。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基层卫生处

3.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人才处)

4.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学术地位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学科研和继续教育项目,参与重大疾病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牵头单位:科技教育处

5.放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

牵头单位:药械处

6.探索与推进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

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财务处(审计处)

7.大力发展独立的检验、检查医疗机构。引导发展独立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健全检验、检查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质量控制体系与监管机制。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综合监督处

8.加快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护理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合作、有序衔接的多元化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护理服务社会化。

牵头单位: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9.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托管、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整体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鼓励符合资质的护士开办护理机构。

牵头处室: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10.将中医医疗机构康复科纳入康复护理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护理体系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11.发展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大力发展各类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防治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的“十病十药”科技攻关。建立5个中医药产学研联盟。允许有资质的中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开发符合本市特点的中医养生保健食品和用品,推广中医药健康饮食养生、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保健品在疾病预防、康复等方面的作用。做好以朝阳区为试点的国家中医药服务贸易区建设,支持北京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和示范基地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知名中医医院或中医药企业到境外举办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利用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平台,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二)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12.发展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支持体检机构向健康管理机构转变,开展慢性病风险评估和生活方式、危险因素的干预。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辅导机构。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辅导机构。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13.加强对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健康咨询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与政策引导。

牵头单位:综合监督处

(三)加快健康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4.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统筹和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形成养老照料、康复护理、疾病救治、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配套地方性标准,为医养结合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就近建立协作关系,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逐步实现养老机构医疗保障全覆盖。

牵头单位: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15.探索建立以老年健康服务为主的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或在中医医疗机构建立老年病房。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16.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17.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提供居家养老、照料、康复、健康咨询、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健康服务。

牵头单位: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18.加强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扶持医疗、健康旅游项目建设,探索建立全产业链的医疗健康旅游服务体系。培育以健康服务为主体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19.加快健康服务业与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健康软件开发、移动医疗、远程医疗、电子病历等技术的发展应用;利用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技术,加强医疗预防、健康咨询服务;推动健康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挖掘利用,为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支持推广健康云服务。探索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的健康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信息统计处

20.发展健康文化与教育产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出版健康养生图书,支持创作健康相关影视作品、电视专栏节目,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公众权益保障处

(四)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21.加强健康服务产品的研发制造与应用。发挥中药在“治未病”方面的作用,开展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

牵头单位:市中医局

22.加大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在京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相关学科专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健康职业教育。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员、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健按摩师、康复治疗师等从业人员,鼓励多途径、多元化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探索开展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科技教育处

(五)促进产业聚集和园区发展

23.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医学创新中心。

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

(一)放宽市场准入

24.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门槛。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坚定不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将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等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二)公平获得生产要素

25.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公平获得土地、资金、人才等各类生产要素。统筹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北京市医疗服务及公共卫生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单位: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

26.完善人才保障政策。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出台《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放宽多点执业限制,不再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单位同意与否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27.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28.探索建立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医师工作制度并区别聘用合同,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人才处)

(三)扩大健康服务业市场空间

29.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规模,为社会办医留出空间。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四)完善服务管理政策

30.建立医疗机构设置和规划信息公告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设立与加入、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五)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

3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支持健康服务企业、质控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健康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推进健康服务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32.积极探索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滥用非营利地位行为,确保充分提供公益性服务。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引导健康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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