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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换合同协议书【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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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换合同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 村民小组村民 ( )

乙方: 村民小组村民 ( )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 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甲方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公章)

本协议于 订立。

甲方: 村民小组村民

乙方: 村民小组村民 因自建房需要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互换标的:

甲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区域图阴影部分)(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乙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区域图空白部分)(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交换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交换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

1

纠纷,甲方应全权负责。

四、双方互换土地后,甲乙双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换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各自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

五.甲乙双方保证交换土地后所建建筑物地面及空中部分在各自交换后的区域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含补充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八、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原土地上属于自己的所有物品(房屋、树木等)清除,超过规定截止日期15天未清除的物品视为主动放弃物品的所有权,对方有全权处理,原物品所有方不得干涉。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 订立。

2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 订立。3

甲方:

乙方:

第三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互换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的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与乙方拥有的位于(填写土地的位置) ,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进行互换。

2、土地使用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时互换完成。土地使用权一经互换,甲乙双方即时享有互换后土地的使用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土地使用权互换行为,但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3、如条件允许,乙方应配合甲方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4、第三人同意甲乙双方互换土地使用权并承诺不就任何有关上述土地使用权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骚扰甲方。

元。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存一份。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第三人: 日 年 月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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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换合同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农历年月日)下午,在和谐、平等、公平的气氛下,就通渭县平襄镇北街北新巷5-8号和通渭县平襄镇北街北新巷5-6号土地交换事宜进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经协商,甲方以相等的土地面积换取乙方临街的土地面积,也就是甲方×=换取乙方×=m2,既西端以乙方南墙壁外缘量取米,东端以甲方北墙外缘量取米,两点一线的面积换取。并在定点位置订分界桩,甲、乙双方不得移动分界桩。

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乙方自来水设施恢复过程中发生的接头费用,一次性付款元。

三、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互相协商解决,以团结、和谐、平等的原则,在修建过程中,若甲方先修,乙方南墙与甲方北墙相靠,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若乙方先修,甲方北墙与乙方南墙相靠,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破坏对方的墙面,如若破坏,应予修补、补偿。

四、甲、乙双方在交界处留出不得少于5厘米的空间面积作为沉降缝。

五、甲、乙双方不得侵占已协商好的土地交换面积,如若在楼房修。

建时,发现有侵占双方面积的现象,要负法律责任。

六、附件一份。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附图一页,盖有双方合缝章有效。

甲方:

签名:盖章:

乙方:

签名:盖章:

公证人:

签名:盖章:

土地交换合同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置换地块概况。

1、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土地总面积为㎡。其中甲方所拥有的原街坊路的面积为㎡,属于乙方的土地面积为㎡。

2、现甲方愿意将一宗位于甲方扩建区域东北角、邻接龙山路,面积为㎡的土地与乙方一宗位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甲方围墙外,面积为㎡的土地;进行等面积置换。

3、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

二、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逐步把置换回来的土地进行回填,并负责修筑块石挡土墙,保证乙方厂区的安全,但我方砌筑的挡土墙的墙脚将坡至原围墙以外4米。

2、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扩建区域东北角、邻接龙山路,面积为㎡的土地归乙方所有;乙方位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面积为㎡的.土地归甲方所有,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三、其他。

1、在土地置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置换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单位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代表:

公证单位(盖章):代表:

土地交换合同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置换地块概况

1、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土地总面积为㎡。其中甲方所拥有的原街坊路的'面积为㎡,属于乙方的土地面积为㎡。

2、现甲方愿意将一宗位于甲方扩建区域东北角、邻接龙山路,面积为㎡的土地与乙方一宗位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甲方围墙外,面积为㎡的土地;进行等面积置换。 3、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

二、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逐步把置换回来的土地进行回填,并负责修筑块石挡土墙,保证乙方厂区的安全,但我方砌筑的挡土墙的墙脚将坡至原围墙以外 4 米。

2、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扩建区域东北角、邻接龙山路,面积为 ㎡的土地归乙方所有;乙方位于甲方已建区域的东北角、扩建区域的西北角围墙外,面积为㎡的土地归甲方所有,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三、其他

1、在土地置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置换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单位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公证单位(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交换合同协议书【第五篇】

征收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单位:乡(镇)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项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峡江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需依法征收乙方土地,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园地亩,宅基地亩,林地及其他土地亩,未利用土地亩。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峡江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以下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水田每亩元,旱地每亩元,园地每亩元,宅基地每亩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亩元,未利用地每亩元,计人民币元。

2、安置补助费:水田每亩元,旱地每亩元,园地每亩元,宅基地每亩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亩元,未利用地每亩元,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万零贰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元。

3、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由青苗核实工作组负责调查种类、数量、权属等,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征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

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行文请示拨付征地补偿费,经县财政、国土等部门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转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挪用。

1、征收县城近期规划区内和巴邱镇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建设的集体耕地,按征收耕地8%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于被征地村组发展生产、村内公益事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解决农民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及就业培训等。

2、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征地补偿费用后7日内,乙方应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净地交给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收缴土地。

3、甲方在告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乡(镇)政府代表(签章)。

鉴证单位代表(签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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