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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议论文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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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诚信原则政府诚信基本原则

诚信价值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这归功于民法学者的卓越研究,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被尊奉为“帝王条款”①——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最高指导原则。但在公法学界,却少有学者对诚信问题做深入研究。②本文尝试就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行政法以及如何在行政法中展开以塑造诚信政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诚信的塑造与诚信原则的发掘

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中国传统伦理以诚信为本,“人无信则不立”是对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代,子贡向孔子请教治理国家的方法,孔子回答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他还说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频次虽低于仁(109次)、礼(74次),却高于描述德的多数词汇,如善(36次)、义(24次)、敬(21次)、勇(16次)等等。造就了强大秦国的商鞅变法所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推出什么法令,而是让政府先取得民信。可见,我们的先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一个政府的可贵。

近代中国,由于政治运动频繁,文化传承中断,再加上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权力寻租等因素,导致政府诚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上个世纪初,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开启了西方有关诚信的研究。③到70年代时,诚信的概念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阿罗提出,信任是经济交换的剂,并认为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的现象可以从缺少诚信来解释。郝希则提出,诚信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则认为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更令人震惊的是,福山在将不同文化区分为低信任文化和高信任文化时,将中国作为低信任文化的典型代表。④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有效执行。⑤同样可以说,一个诚信的政府,可以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从而便利地推进法治。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在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代表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诚信。朱钅容基同志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在全社会倡导“明礼诚信”的社会风尚,而当务之急是塑造政府诚信。⑥

与政府诚信最接近的法律命题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的各成员应具备诚实、信守诺言的品德和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实现这些品德。⑦在道德法律化思潮下,将此意义的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用以塑造政府诚信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是有特定含义的,即指为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而解释和补充法律并赋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这种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是否在具有严格规范性要求的行政法中存在呢?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多为任意规定,公法多为强行规定,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为公法所不能容忍。由于公法具有严格性,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主要作用在于补充成文法之不足,如果适用于公法势将破坏法规之严格性。⑧德国行政法先驱OttoMayer完全否定公法与私法之关联,试将其论点整理如下:⑨

(1)私法规定不得补充公法规定之欠缺;(2)法的一般原则并不存在;(3)具有直接私法上效果之公法上的法制度并不存在;(4)公私法混合关系并不存在。

就肯定观点的学者来看,又可分为私法类推适用说、一般法律思想说与法之本质说三种。⑩

1.私法类推适用说。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外部类推所致。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信赖诚实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

2.一般法思想说。该说以私法与公法具有共同的一般法律思想为前提,认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由私法规则类推而来,而是自始至终地存在于行政法中,只是私法较早发现了该原则而已。

3.法之本质说。该说主张法乃是由国家法意识所成立之价值判断。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予以承认,不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不被承认,其根本要求乃诚信原则。因此,该原则构成法规范,并全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法规范之中。

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中,否定观点由于将公法和私法的绝对对立作为其理论基础,因此,越来越不符合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由于诚信原则是一个具有浓厚自然法色彩的基本原则,因而应将其看成是共通于所有法领域之间、超越于成文法之上的法理。同时,我们也不应将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与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简单分离。因此,在持肯定态度的诸学说中,“私法类推说”有欠妥当,而从实用主义角度观察,“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产生的实际法效果基本相同,其区分仅具有学理意义。可以说,“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渊源。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说诚信原则只能从行政法中发掘,而不能从外部导入。

二、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在肯定了诚信原则的存在之后,紧接的问题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居于什么地位,它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抑或处于基本原则位阶?在我国行政法权威教材中,根本没有诚信原则的论述,更遑论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相反,几乎一致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但从社会变迁、行政权扩张、国家任务改变及行政法律本身发展需要等因素考察,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正逐渐占据基本原则的地位,具体来说:

第一,随着社会变迁,传统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根基开始动摇,行政权大肆扩张,侵蚀了国会和法院的职权。总统的行政权成为“一颗批准的图章”。政府经常充当立法者和裁决者角色在行政立法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法律就不符合社会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基本道德,就不为社会所接受,也就不可能有法的效力。在行政官员居中裁决时,他必须像法官那样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应付和处理。而诚信原则恰好具有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第二,现代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已从规制行政走向给付行政。“现代国家之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给付行政观念之产生,使行政法规严格性程度有所减弱。行政指导作为新型的管理方式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即是明显例证。而且,现代所谓的公法关系,与旧时专制时代的绝对权力服从之事实关系迥然不同,根据其性质,可将公法关系区分为权力关系和管理关系。在比重越来越大的管理关系中,除非存在明文的与私法原理相异的特殊规定,否则受私法原理支配。例如,作为公法私法化典型的行政合同,当然应将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即使在权力关系中,如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一旦可能牺牲各种法益,仍应特别考虑贯彻诚信原则旨趣的必要性。

第三,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的重要特点或趋势。行政法由近代的限权法走向当代的控权法,有学者洞察到这一变化,适时提出了“综合控权论”,认为在控权方式上,规则性控制已经衰落,原则性控制应该在多元控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内涵不确定、极富弹性的诚信原则一方面赋予行政主体广泛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变动不居的复杂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又发挥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第四,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统合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诚信原则,能弥补行政法的缺陷并促进其良好地发展。客观诚信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主观诚信则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即“客观”取行为规则,“主观”取内心确信的含义。民法学家徐国栋教授认为导致民法中诚信原则处在虽被尊为基本原则,实际上不过是具体原则的尴尬境地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分离,尤其是对主观诚信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行政法也存在类似的缺陷,即对行政主体行为时的内心确信状态的不重视。例如,行政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构成要件自相矛盾:前者要求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而后者却不问主体主观心理状态。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不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现代人民已默示与国家间存在一个类似契约的关系,因此,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重新统合起来统一的诚信原则可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深化,源源不断地具体化为法律规则,从而促进行政法的发展。

总之,诚信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全过程,贯穿于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它不仅能满足现实行政的需要,而且能规范行政法的发展。我们应当将其提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反,目前学界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性原则恰恰是诚信原则在自由裁量领域的具体化,将其视为具体原则足矣。

三、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

虽然与在私法中一样,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也居于基本原则地位,但毕竟公私法之间存在质的区别。同时,诚信原则是一个极为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果运用不当,不但达不到塑造政府诚信的目的,反而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主观擅断之工具,而如果为避免流弊弃之不用,又将丧失维护实质正义和衡平的功能。因此,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应予以细致分析。

(一)行政主体之间的诚信

诚信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之间应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更重要的是要求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相互之间不越权。鉴于行政越权的基础是职权,而职权又包含权限和权能两项内容,所以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管辖权逾越)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行政权限逾越具体可分为事务管辖权逾越、地域管辖权逾越和层级管辖权逾越三大类。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定的权力限度。第二,避免不作为违法。相互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违法是老百姓最为痛恨的机关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诚信。诚信原则这方面的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体现,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8条有关复议机关的确定和复议受理的有关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借技术性规定相互推诿扯皮。第三,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诚信原则在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二)行政立法中的诚信

诚信是人类社会存续所必要的道德,行政立法只有体现诚信原则,才具有为社会成员接受的基础。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具体表现为:第一,义务的设定可履行。在行政立法设定相对人义务时,必须考虑到该项义务是维护行政秩序所不可或缺且对相对人来说是能够履行的,否则就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第二,权力扩张要正当。扩张是行政权的本性,必须予以适当的限制。不能借行政立法之名,从部门本位出发,非理性地扩张行政权。第三,行政立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个立法原则最早在刑法中确立。尔后,在1789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条第9项规定:“联邦不得制定任何溯及既往的法律。”1793年《法国宪法》第14条则进一步宣布溯及既往的法律为“暴君的法律”。但该原则在行政法中是否当然适用,曾有过激烈争论,尤其是随着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对公共利益的日益重视,传统的绝对不能溯及既往原则受到质疑。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就认为立法者应当有可溯及规定之权力。而20世纪初德国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学者弗莱纳则认为,行政立法只要涉及的公益愈大,就愈可溯及。在承认必要时可溯及规定的同时,我们必须坚持原则上行政立法不能溯及既往。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渊源于自然法的超实证原则,设定了立法者的诚实义务。立法者必须取信于民,而不能随便反悔,这也是国家法律秩序连续性的表现。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立法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为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以行政立法之名行具体行政之实,坚持行政立法不溯及既往尤为必要。即使在确需溯及立法时,行政主体也必须谨慎、节制与中庸。第四,行政立法应当稳妥推进。诚信原则并非某个人所制,而是根据一般人所认可的基本需要,由道德原则演化而来的法律原则。一方面,诚信原则的内容不断具体化为实定法,行政立法应当实现法律的进化;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行政立法不能一味追求“超前立法”或“与国际接轨”,脱离现有社会的基本道德。此外,诚信原则还要求行政立法必须程序公开透明、所立之法尽量确定而不模糊等等。

(三)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主体行使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控制,已成为各国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法性原则仅在行政主体逾越裁量权限时才能适用,因此,功效甚微。在缺乏实定法的规范下,若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惟有赋予法官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正如上文所述,诚信原则恰好具有赋予法官司法裁量权的功能。而行政主体为避免败诉,自然而然地以司法审查标准来实现自我控制。因此,诚信原则就间接地作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从这一角度,可以说我国学术界公认的合理性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的演绎。

作为诚信原则具体化的合理性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均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在英国,这一原则又称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已成为近年来赋予英国行政法以蓬勃生命力的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而在德国,作为合理性原则组成部分的比例原则的影响力已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它要求在所有行政活动中政府不应采取任何一个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美国,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进行行政行为能符合最起码的推理和常识。就合理性标准而言,美国法院已完全抛弃了从结果上予以认定的机械做法。现在,平衡原则和最不激烈手段原则不仅成了合理原则的补充,而且为立法所确认。

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经验,我们认为诚信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应该是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完美结合。具体来说:

1.在主观上,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善意,而且以实现立法意图为目的。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出于非法定的动机(如公报私仇等)、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都与主观诚信的要求相违背。

2.在客观上,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必须具有相当合理性。所谓“相当合理性”,首先当然不可能是“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地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准(格林法官语)”或“如此无逻辑或所认可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迪普洛克大法官语)”,即行政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正。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惯例和平等对待原则。最后,必须符合最少损害要素并具有平衡性,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自由裁量范围内造成相对人最少损害的手段。

(四)行政合同中的诚信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直接实现行政目的或单纯为行政事务而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学说上保守见解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形成,系以私法为成长园地。申言之,诚信原则的适用应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诚信原则所规范的对象系权利之行使或义务之履行的方法,若无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即无诚信原则适用之可能。

我们不否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等特权,但特权不是一种必须行使的权力,当普通合同方式执行行政任务未遇公共利益障碍时,特权可引而不发。因此,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并无本质不同。行政契约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在主体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根据上述保守见解,行政合同自然受到诚信原则的拘束。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时,应受诚信原则的限制,以防营私舞弊;在缔约上,虽不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缔约权必须受诚信原则拘束;在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如将其掌握的信息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在行使特权时,更应遵循诚信原则,以必要性为前提,并在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补偿后,方可行使。

(五)行政指导中的诚信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就其管理事项,采用建议、劝告、说服与非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和协助,自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我国政府在实务中广为使用,如指导性计划,往往能起到产业导向的作用,其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超过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经历过长期封建统治的中国人来说,社会残存的官尊民卑风气和行政机关背后握有强大行政权的事实,常常使行政指导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同等的心理效果。而我国目前尚无对行政指导的统一规范。因此,以诚信原则拘束行政指导的运用,实有必要。

当然,诚信原则的展开并不限于以上五个方面,而在行政法的方方面面均有涉及,如在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制度中,诚信原则具体化为信赖保护规则而起指导作用。为此,我们企盼行政主体潜心培育诚信观念,在具体行为中贯彻诚信原则,以塑造诚信政府形象。

注释

:①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1页;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②在行政法学界,仅在刚刚热门起来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中偶尔提及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专文论述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③参见郑也夫:《社会品德与经济繁荣》,《读书》1997年第11期。

④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以下。

⑤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3页。

⑥参见郭江涛:《诚信首先要从谁做起》,《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8日。

⑦参见沈敏荣:《诚信原则与道德的法律化》,《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

⑧参见林纪东:《行政法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台湾《法令月刊》第41卷第10期,第167页。

⑨转引自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2),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91页。

⑩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

11[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2在英语国家的法律及法学中,尚未发现“基本原则”的用法。汉语中则有之,意在强调某些原则的极为根本性,有别于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可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以下。

13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以下;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以下。

14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3页。

15城仲模:《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载城仲模:《行政法专集》(1),台湾1990年版,第126页。

16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17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以下。

18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19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0参见朱新力:《行政违法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212223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1页,第549页,第536页。

诚信论文【第二篇】

一、诚信与计生的科学理解

(一)诚信的解释

人类历史上,诚信的内涵因所处的时代不同,学术派别不同,理论概括的不同,表现的形式会不一样,但是,几乎所有的教育家、思想家都提倡诚信,并且也是这样要求自己。诚信的意义和作用也从不同角度被阐释。孔子解释为,“诚者,乃做人之本,人无信,不知其可”;孟子曰:“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等等。“信”也是伦理中的一种重要价值观或道德标准。“信”的含义与“诚”相近。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后来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标准。隋国大夫季梁:“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左传》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3可以看出,诚信包含的最基本涵义是一致的:真实、诚实、表里如一、信赖、信誉或信任等。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体。无论是阶级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未必平等但一定是互信的。诚信包括诚实、诚恳、守信、有信等。诚信已成为人们在其社会行为中应该普遍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之一。随着行为主体的活动领域的加深,诚信的外延也不断扩大,从人与人交往之间,到人与社会、人与组织、人与国家、国家与个人等方面;另外,诚实的内涵也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扩大,首先表现出诚信的层次性,即诚信从最初的对个人、对家庭的行为准则,逐渐扩大到对国家的忠诚,对普遍民众的忠诚;诚信的最高的境界、理想(或要求)是要对国家、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即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组织)对个人(或家庭)的平等问题,更应该是个人(组织)对最大多数人事业的公平、公正、平等的关系问题。其次是诚信的系统性,诚信主体之间是相互的;诚信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诚信有最低目标、最高目标、中间目标的层次划分;诚信具有多重属性,各个属性之间既可能统一也有可能对立等等。

(二)诚信的本质及特点

1、诚信是维系社会发展的基本结点

诚信占据着人类道德的核心位置,“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被人们视为治国、修身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内容,更是人人应该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诚信对于国家也一样,诚信为政,才能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社会才可能得到发展,比如,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诚信的对立面是没有诚信或不诚信、欺骗、不真实等,没有诚信就意味着未来活动的不可能进行,也就是意味着其社会行为的不可持续性。因此,诚信也是行为主体自觉的行为客观要求,充分显示了诚信在人类社会活动的价值和地位。从古到今,人类高度重视诚信原则,诚信的存在维系了人们交往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2、诚信也是法律规范中的本质要求

诚信不仅是人类之间交往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同时,亦逐步上升为一种法规、法律。一般情况下,对诚信的衡量往往是通过不(没有)诚信来区别或刻画的。对不诚信(或诚信)思想的褒贬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都规定了活动主体双方是平等互信的,在平等互信的前提下,人类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即法律规范下,不诚信的行为或活动(如欺诈、隐瞒真相、引诱等)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强制惩罚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的。因此,诚实信用既是道德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范畴内的规范要义。

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 个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信息充分,信息充分暗含着一个意思:信息首先是真实的,即不是虚假的或者不能是不可靠的。诚信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和前提条件。当人类进入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时,对诚信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和必要。现代社会也被称为“信息时代”,现代社会特点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经济)交往的途径、环节等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重视透明、及时、公正、快捷的大量信息,透明、开放的信息渠道能够让交易双方站在更加公平对称的立场上进行交往。尤其是处于社会核心位置的政府要治理社会、服务社会更加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即质量的真实是比任何时代对诚信要求都更加迫切。真实的信息实质也包含着最低的个人行为成本、社会成本或最大的个人收益、社会收益。因此,政府服务的诚信和对公民的诚信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3、诚信表现为超越功利的道义性

诚信具有超越功利的道义性。传统社会以家国为本位,个人只是家国关系网络中的构成因子,缺乏独立的地位,缺乏个人的权利,在价值取向上是家国利益至上,个人只能为家国尽义务,而不要求个人权利。因此,人们做出某种诚信承诺往往不以功利要求为前提,履行诚信往往是没有功利目的的道义行为。面对利益,基本上是以道义衡量,决定取舍,符合道义则取,不符合道义则不取。推而广之,任何社会行为,均应从道义出发。4这种诚信的“义”(诚信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道德的主要内容和标志)或“信”与“利”完全对立,当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时,诚信就可能变为空洞的或较高行为道德标准,这也是造成目前缺失诚信较为普遍的原因之一。

(三)计生与“诚信”的关系

诚信计生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区实现和谐社会客观要求,更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科学选择。这种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诚信与计生之间的联系。

一是计生与诚信的目的相同。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历一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计生工作中相继采取过突击活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等措施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部分群众遭受了较大的身心损失和利益损失。但是,从全国范围内、从国家长久来看,全国人口减少近4亿人,相对于我国人口已有的规模,已有不发达的社会阶段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而言,最大的好处可能是避免了发展所遇到各种制约瓶颈,从而为社会发展,实现了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条件。诚信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其目的就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信,和谐。

二是诚信是实现计生目标的基本保障。我国计生的目的是社会和谐,其深层基础在于全社会之间拥有一种普遍的认同,人与人之间有一种相互信任的纽带。没有信用,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而计划生育工作群众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每个家庭、每个人都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联系如何,能否实现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和谐,服务者与受服务者的和谐,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没有诚信的计生就没有社会的长久持续稳定。特别是,当前获得经济利益还是作为人们行为的主要动机,诚信机制还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政府部门的率先诚信示范,有助于全社会诚信的普遍建立。**区诚信计生道路的不断完善,能够有效修补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和政府的执政为民的地位,增强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是计生和诚信是当前我国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当前计生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通过人口数量的减少,把社会既定、有限的资源(土地、水、物质财富等)用于人的全面发展上,如通过医疗、卫生、安全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高的人的身体素质;另外,也包括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制度等事业的发展对人的其它素质的提高。计生事业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土地、经济投入产出的社会效益,因此,可以说,计生的效果影响到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各个方面;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任务又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把维护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等等。5这些社会事业的持续繁荣发展的不可能离开诚信。因此,没有诚信社会事业不可能得到发展,可见,诚信和计生是当前社会的事业的主要内容或影响因素。

二、**区计生工作中诚信氛围的建立

**区计生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科学地理解了诚信与计生联系的基础上,**区努力通过以下的途径把诚信逐步引入到**区计生工作中,树立一个全社会诚信的计生环境。

一是广泛的诚信道德教育宣传。强化以诚为本、取信于民的计生理念,有效地塑造出诚信的计生队伍,即诚实求真、廉洁务实、公正执法的计生队伍。广泛开展了“诚信从我做起、诚信从现在做起、诚信从具体事情做起”的“诚信计生”活动,说话守信,做事诚信,营造诚信计生的良好氛围。

二是依法行政。**区人口计生部门逐步改变不合时宜的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通过自觉学法、坚决依法、善于用法、严格执法,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计生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凡是让群众受益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认真作为,凡是侵犯群众权益的决不作为。逐步实现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监督社会化。进一步落实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和考核奖惩制,把依法行政的责任落实到人,过错追究到人。重点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全面兑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是制约、奖惩机制。规范、完善的监督制约可以加大失信成本。重点加强了以下方面的监督。一是行政监督,二是社会监督,三是法律监督。采用了信息公开的办法,使得诚信与不诚信显性化、可测量化,从而加大了失信成本。另一方面,把诚信计生建设情况,作为人口计生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评先评优的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诚信规则、标准以及评估指标体系。在全系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褒扬信息、惩戒信息等,对其诚信情况重点是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优质服务等情况定期评估,确定诚信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警示、限制、惩戒措施,在全社会内形成人人讲诚信、人人为诚信的良好局面。

三、**区实现“诚信计生”的具体内容

人口计划生育是涉及面最广的社会工程之一,因此,**区人口计生工作广泛地动员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积极创造诚信的计生大环境外;政府计生部门、相关部门甚至区党委、政府也是更是亲历亲为。**区计划生育事业经历了30多年积极探索,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诚信”计生模式:即“有序引导、数据真实、信息公开、服务均等、执法严明、干群和谐”。

1、“大人口计生”理念统领“诚信”模式

**区诚信计生中的“大人口计生”理念包括四大“视角”。首先是“大视野”。“大视野”就是**全区统一思想认识,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全区整个社会科学发展的首要位置。把解决**人口问题作为推动本区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其次,“大平台”就是坚持全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一致,联动共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口计生工作格局,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大平台。再次,“大覆盖”就在于实现人口计生区域一体化、人文和科普一体化,将服务对象从育龄妇女到其它年龄段的女性以及其他社会群体,让婚育新风真正进社入户,进社区、企业、学校和机关,各个角落。最后,“大服务”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群众基本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在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服务渠道等方面敢于创新,坚持把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自身利益与子孙后代利益有机统一。

2、计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区委、区政府正是科学地认识了诚信与计生的内在联系。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全区上下端正思想认识,大力弘扬诚信精神,深刻认识到求真务实是人口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是推进计生综合改革的基础,深刻分析了人口计生工作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造成的负面影响:一是会严重影响到党委、政府准确掌握实情,造成人口、乃至社会其它决策上的偏差;二是弄虚作假行为会直接导致基层干部不务实,作假而不做事,影响党委政府的诚信形象,败坏社会风气;三是瞒报漏报导致人口底子不清,不利于落实人口措施、计生处罚的落实。

3、计生部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诚信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广告诚信失真规范

广告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诚信经济。广告诚信在市场经济中是非常重要的链条,因为它是直接联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如果广告不诚信,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一、广告诚信失真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广告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

出了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产生必将会误导消费者或者欺骗消费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也会致使广告失信于民,严重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造成我国目前虚假广告的产生、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从业人员社会道德意识淡漠。广告市场是由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组成的,这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逐渐迷失,整个社会形成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环境,社会行为都以“唯效益论”来判断成功,人们的趋利性和欺骗性凸现。这样,有些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违背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故意使用一些模糊用语,夸张虚构商品的用途,夸大宣传,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虚假广告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医疗广告、美容整形广告、农资用品广告等存在的问题尤其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一个城市,在2002年度共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28059篇中,虚假违规广告就有27131篇,违规虚假率达96%。

2.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满足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有广告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而《广告管理条例》是在1987年制定的,《广告法》是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新的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地涌现,过去法律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就会表现出来。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只包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如现在很多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作为形象代言人现身说法,参与到虚假广告的制作,给消费者利益带来很大损害,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3.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日益严重的违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比较全面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执法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难以真正到位,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广告管理内容,多数都是商标广告、合同合署办公,具体的监管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一些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打击不力,震慑力不够,这也是让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广告管理是多头管理,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不清,互相推诿,这也影响了广告领域监管执法的力度。

4.消费者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现代消费者淹没在广告信息的海洋里,从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到户外,无处不在的广告与我们的生活融为一体。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判断和鉴别能力,能识别广告的真伪,让真实的广告来引导我们的生活,让虚假的信息自生自灭。当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经常在虚假广告面前上当受骗,使得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主都能有机可乘,这样虚假广告也会屡禁不止。

二、规范诚信广告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信息失真、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因而建立广告诚信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只有从社会到政府,从广告经营者、者、参与者到消费者,齐抓共管,从多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真正对广告诚信起到规范作用。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倡导诚信观念。中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儒家重要经典著作《中庸》中的核心观念就是“诚”,它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了。”诚是天地万物皆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诚信”是衡量一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道德意识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中对于职业的广告制作人员的培养,不仅要授与他们广告专业理论教育和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此外,对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要进行诚信教育、业务培训、普及广告法规的专业知识,积极引导业内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和信誉度,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是规范广告行业的约束性文书,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为虚假广告的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广告经济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它的效用能够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如目前出现问题较多的明星广告、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国家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独立制定一些法规,进行专门治理。另外,要把各种法律法规综合起来运用,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来约束广告行业的违规行为。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强行政监督。其次,应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主要是指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

诚信论文【第四篇】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二十一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08年1月17日,我国的网民总人数为21000万人,仅次于美国的21150万人,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不断改善。但当问及“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仍然排在了最前面,其被选率占70%左右。由此可见,诚信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必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分析现状,做出对策

1.我国诚信基础薄弱,导致电子商务的社会信任度低。应该看到,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淡薄,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说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这使得一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不守信。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势必会干扰电子商务的正常交易,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2.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在虚拟的社会中,网络主体表现不完整、不充分,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特性都被剥离了,剩下的只是代表交往对象的一个符号,甚至连这个“符号”也是不确定、不统一的。这给处在这种虚拟环境中的网络主体提供了不诚信的温床,从而导致网络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

3.电子商务秩序尚未形成。作为一个新型的商务活动空间,网络市场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一些传统的经营准则在网络市场中缺乏网民的认同,而一种能够被网民普遍认同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经济秩序尚未形成,在此情况下,网络市场中的商务交往必将处于缺乏规则约束的无序状态,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违背了商务运作的诚信原则。

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部分网络法律法规,但有关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电子发票、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支付安全、隐私权保护、商业合同认证、纠纷调解、网上打假等问题的解决还缺乏相应的游戏规则和制度参照坐标。

5.利益驱动。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不难发现,诚信缺失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在诚信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强烈制约着企业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应该看到,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淡薄,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说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这使得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不守信。电子商务发展技术上的差距,可以通过购买引进或独立开发来弥补,但是良好的诚信环境建设和诚信意识的培养,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才能培育出来,这是在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设中的难题。要想突破这些障碍继续前进,就得对电子商务与企业的诚信体系加强建设。

1.树立现代商业诚信资本理念培养网络诚信文化,首先在认识上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两种观念:一是现代商业诚信理念,强化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资本观念。

2.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电子商务经济政策和法规,确立新型的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则。同时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具有易实施、成本低廉、隐蔽性强和危害性广等特点,在强化立法和执法的同时,尝试建立一套如网上法院、网上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以更加方便和快捷的方式防止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和网络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纽带,主要具备分担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诚信经营的功能。为了增强电子商务的诚信经营,应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发展一些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4.建立电子商务征信评信制度,征信评信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建立公平交易的网络市场环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它所特有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应,对电子商务主体形成了一种远远胜出伦理道德约束的刚性约束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经营。

5.强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在我国目前整体网络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功能是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透过现状展望未来

通过对电子商务目前状况的了解与分析,电子商务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上的提升,电子商务与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会同步进行,不然有技术而没有客户的局面是无法托起电子商务发展的明天,也会使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

站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诚信与支付健全的角度,无论诚信体系设计还是支付服务的定位上,要放远未来,不要忽视中小企业、传统行业的市场,无论是国内贸易、国外贸易、资金结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务,都能支撑支付服务企业的发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推广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携手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谐、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共同建设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化发展脚步的加快,电子商务各方面技术也日趋成熟,但电子商务的普及脚步却始终不见大进,其中诚信,是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应对方法

随着网络信息化发展脚步的加快,电子商务各方面技术也日趋成熟,而电子商务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也成为企业追捧的对象;目前,虽然网络已经覆盖我国千家万户,但电子商务的普及脚步却始终不见大进,其中诚信,是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诚商道.实名商圈助力化解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成商道博客,2007.

[2]刘亚.中国市场——论我国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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