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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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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范文1

一、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状况

以河北省为例,从2006年5月16日办理第一笔银团贷款开始,随着银团理念和合作意识提高,业务范围、规模不断发展,到2009年末银团贷款余额亿元,当年增加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公贷款余额的%。如表1所示。

1从贷款支持的对象情况看。银团贷款主要集中在“三大”,即大企业、大项目、大工程,所涉及产业包括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的企业和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电力、钢铁、港口和制造业,其中2008年以来支持企业和建设项目51项,涵盖曹妃甸系列工程、京唐港、黄骅港、首都钢铁公司搬迁、省内数条高速公路等多项国家、省级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如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抓住投资重点,主动改革传统的双边贷款模式,按照公路项目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风险集中等特点,量体设计了“先承诺再分销”的银团贷款模式,使借款人了解到银团贷款模式利于借贷双方,先后组织了8个公路行业银团,贷款亿元,促进了全省公路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农发行河北分行对水利、农业、林业等三大类省级非经营性项目银团贷款进行营销,贷款资金用于病险水库加固、大型灌溉区续建配套、农村饮水安全、江河治理、优质粮食产业、农村沼气、乡镇兽医站建设等多个项目,对强化“三农”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从银团贷款管理模式和机制建设方面看。各银团贷款参与行基本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了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执行人员;建立了银团贷款考核机制,对开展大型银团贷款业务的单位(部门)和客户经理给予奖励,激发了其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组织开展了银团贷款业务培训,明确了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各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省级分行还纷纷明确或组建银团贷款团队,为一线信贷人员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业务发展。

3从银团贷款作用和运行情况看,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和导向意义正在逐渐显现。首先是增强了贷款议价能力。由于河北省独特的地理和区位状况,公路、电力、港口、钢铁项目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降低贷款价格也就成为竞争的重要选项,从而压缩了银行盈利空间。尤其在当今大企业、大项目业主强势地位明显的前提下,银行议价处于绝对弱势,而银团贷款能够协调各行统一利率水平,避免强势企业“各个击破”,迫使银行降低贷款标准、放宽贷款条件,甚至一定程度放弃贷款原则的问题,在维护银行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分散了贷款风险。其次是满足了企业大额、长期的资金需要,特别是银团贷款能够满足建设项目对不同币种、不同期限、不同形式资金的需求,由此能够进一步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筹资能力。第三是有利于银行、企业双方成本降低。从企业角度,由于银团贷款期限长,借款人一次性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降低了多次(多头)筹资的成本;从银行角度,与多头贷款相比,银团贷款有效提高了银行整体的风险评估能力,参加行减少了前期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大量人力、技术投入,且能够相应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丰富银行的盈利结构。第四是有利于银行利用专业优势,前期介入财务顾问服务,为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方案,增加企业对银行的信赖度,密切两者关系,有利于实现双赢。第五是使贷款项目考察及风险评估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银行机构作为参加行,依托大型银行既从中分一杯羹,又有效提升了自身抗风险能力。

4银团贷款跨区域、行际间的合作优势凸显。如河北省唐山商业银行和廊坊银行通过参加北京银行牵头筹组的银团,或以牵头行身份邀请北京银行参加筹组银团,一方面将北京银行的资金引进到本地经济建设,壮大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解决了本地银行资金有限的矛盾,使此类二、三线城市商业银行如虎添翼。另一方面,通过近距离接触北京银行(上市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借鉴其在资源、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加强业务经营管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增加资金使用效益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通过跨区域银行间的“内引外联”,有效提高了当地银行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扩展了业务和市场空间,使其能够在更高、更广和更大的舞台施展身手,充分体现了银团贷款的“合作、发展、共赢”宗旨。

二、银团贷款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诸多问题

1银团贷款占比低、增速慢,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对银行融资的客观需求。2009年河北省银团贷款余额亿元,占省内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009年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加亿元,其中银团贷款增加亿元,银团贷款增加额仅为各项贷款增加额的%。

2银团贷款支持对象的局限性。目前银团贷款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钢铁、港口等传统产业和大企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性质基本属于固定资产和项目投资。从存量银团贷款构成看,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所占比例很少,而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更是微不足道,如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和企业的份额更少。

3银团贷款业务波动曲线呈现出与国家货币政策的高相关性。当国家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信贷规模紧张,单个银行无就快;反之,在货币政策宽松,银行信贷规模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筹组银团就变得相当困难。银团贷款往往被商业银行作为应对货币政策的一种被动之策。

4牵头行限于少数,参加行范围同样窄小。如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将近80%的银团贷款牵头人为国开行等少数银行,参加行也多局限于几个国有银行。同时贷款支持对象也存在较大局限,进而弱化了银团贷款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力。

5“纵向银团”所占比重偏高。所谓纵向银团,是指同一个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两个或多个分支机构联合、分担完成贷款的方式,其实就是由于某个企业或项目(借款人)融资额度较大,单个分、支行难以承担,而由总行(总公司)或上一级管理行调动辖属几个分支机构共同分担完成的贷款。就银团贷款的本义而言,这种形式的贷款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银团贷款,但目前存量银团贷款中属于这种情况的约占28%。

6银团贷款相关费用收取难。由于银团贷款一般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贷款人(银行),银团参加行需要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尤其是牵头行和行,更需要在业务营销、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等方面进行相当的人力、技术甚至经济付出,因此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规定:“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但目前实际运转过程中,银团贷款安排费、承诺费、费等的收取存在很大难度,收取比例不到三分之一。原因是借款人财大气粗,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无可奈何,只能选择放弃。

7银团贷款的对象、范围局限性非常大。一旦国家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加大基础建设投资等经济刺激政策发生变化,大企业、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放缓,银团贷款业务也会随之减缓。表面看似大额度融资需求减少,贷款客体缺乏,实质是银团贷款介入范围和支持对象狭隘,归根结底是现代银团理念不强,沟通和合作意识缺乏。

三、阻碍银团贷款发展的因素分析

1银团贷款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银团贷款是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对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对于国内银行来说,目前银团贷款仍然属于一种新兴的贷款方式,社会认知度不高。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如目前征信体系尚不完备,覆盖企业范围仍然存有很大局限,银行贷后管理难以顺利开展;部分企业信用观念较差,能够满足银团贷款充分要件的有效需求不足,优质客户、优质金融资源有限。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竞争激烈,使银行同业之间合作意识、分散贷款风险意识减弱,对于原本资金运用渠道就相对狭窄的商业银行,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便会争先恐后,尤其对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更是不顾成本地一拥而上,追求独家承诺、独家分享,结果既调高了客户的胃口。又增加了银行贷款过于集中的风险和管理难度。

2银团贷款手续相对繁杂,借款人积极性受到抑制。一笔银团一般要涉及两家以上的银行。沟通难度相对较大,工作程序相对较繁,审批环节相对较多,办理时间相对较长。而对于借款人而言。更愿意采用一般贷款(单边贷款)方式,尤其对于那些优质企业和优良项目,更是不愁贷不到款,而且他们经常能够利用银行之间进行竞争的“软肋”来提高话语权。借款人的强势地位使得银行只能被动地依照客户的要求,使其在不采用银团贷款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实现其融资需求,并且能够享受银行优惠的资金价格,客户自然没有积极性。

3银行间合作意识欠缺。在同业竞争不断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各家银行纷纷把追求市场份额作为衡量业务发展的主要目标,“竞争”大于“合作”,银团贷款自然难以成为业务经营的首选,尤其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环境下,对于费尽心机好不容易营销的好企业、好项目,“独家承贷”意愿强,采取银团方式的动力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整体较低。

4银团贷款支持范围有限。目前存量银团贷款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电力、港口等竞争激烈行业,银团贷款牵头行、参加行主要集中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业务对象、服务领域、支持范围狭窄,制约了银团贷款发展。

四、促进银团业务发展的对策措施

解决社会认知度低,融资范围有限,服务对象狭窄,是加快发展银团贷款的关键。必须从强化银团理念,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合作意识,提高专业化程度,拓宽产品服务对象等多方面加以努力,方能实现“合作、发展、共赢”。

1共同营造良好发展氛围。鉴于目前河北省银团贷款虽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不快、业务占比不高的实际,社会各界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协会,要站在银团贷款撬动经济发展工具和杠杆的高度,把银团贷款作为防范集中度风险的必然途径,采取实际措施。(1)政府部门要适时企业和重点项目信息,加强政策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加大银团贷款力度。(2)监管机构要通过加强检查、违规处罚等方式,进一步净化信贷环境,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3)银行业协会要把协调、推动银团贷款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同业协作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完善健全规章制度。在加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和市场开拓、强化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沟通宣传力度、加强银团贷款业务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努力促进银行、企业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发展与成熟。及时关注和解决银团贷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为银团贷款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法满足大额贷款需求时,筹组银团便成为金融机构的无奈选择,此时发展

2大力提高和增强银团发展理念。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要提高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必须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合则两利、分则俱伤”,尤其当面对优质信贷市场时更要头脑冷静,自觉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提高业务回报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企业而言,要充分意识到银团贷款对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社会影响,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资金成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提高成熟度、增强认同感,放弃短期行为和眼前利益,积极配合银行,实现共赢局面。

3积极拓展产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当前,落实中央经济工作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和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选择。银团贷款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尤其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为迫切、更为重要的后金融危机时代,更要打破业务局限于传统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局面,积极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支持范围,旗帜鲜明地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以及其他领域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列为银团贷款支持和扶助的重点。反之,对于那些竞争激烈、效益一般、前景不明,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企业,要果断退出和减少支持力廖,充分体现银团业务的杠杆驱动和导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健全机制,强化银团人才建设。提高信贷人员的银团专业化素质势在必行,因为不论业务创新、市场开拓,还是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人员。(1)加强银团业务培训。鉴于银团贷款参与方多、谈判难度大、合同文本复杂,而当前银团专业人才明显不足的实际,首先应认真学习《银团贷款指引》,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流程,加强银团业务的学习、培训、推广工作,设计、开发培训内容和考试科目,建立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2)严格业务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教育工作人员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和最新信贷政策,做到拓展业务与加强管理,严格防范银团贷款风险有机结合,严禁顾此失彼。(3)在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在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培育形成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人才队伍。

5加强沟通,搞好银团信息披露。目前,国内尚未对银团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和归纳分析,这既不利于监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管和客户对贷款银行的选择,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主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因此,要加快建立银团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对银团贷款业务情况、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年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进行统计归纳,并实现信息共享,利于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6提高效率,加快银团业务发首先要提高工作效率,对银团贷款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同时,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专业金融服务功能,为优质客户设计优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具有复合选择权的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降低利率、降低贷款条件等不良竞争行为,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5篇银团贷款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范文2

所谓交叉违约条款是指在其中专门规定交叉违约事项的协议条款。在实践中,贷款行凭借其优势地位通常都将该条款写进银团贷款协议中。之所以规定交叉违约条款,是因为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债务不履行行为,一般表明其财务结构不合理,违约风险增大。此时,若坐待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将借款人的财产瓜分完毕,贷款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就无法实现;相反,贷款行若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及时采取措施,则可以避免自己在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时比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明显,交叉违约条款“从防范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极大地扩展违约事件的外延,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监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债权债务网络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预警信号做出反应。”

二、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分析

在汉语中,“功能”一词大体上有四种含义:其一是指技能;其二是指才能;其三是指有才能的人;其四是指效能或功效。由于前三种含义与本文的主旨显然不符,故本文采纳第四种含义,即“功能”是指事物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因此,所谓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就是指交叉违约条款依其本性具有的作用或效能。如前文所述,交叉违约条款对贷款行具有利益保护功能,是贷款行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力手段。该功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风险预防功能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贷款行始终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在诸多风险中,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对贷款行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贷款行通过银团贷款协议着力防范的对象。由于银团贷款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贷款行可能因无法发现借款人即将到来的履约风险而遭受损失,而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客观上为贷款行敲响了警钟。这是因为,虽不能仅凭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在其他债务关系中所负义务的事实,就断定其必然不履行本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但也可以从中看出这种不履行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贷款行可以通过援引交叉违约条款,终止履行贷款提供义务,以防范借款人履约风险的发生或扩大。

(二)待遇保障功能

交叉违约条款具有风险预防功能已如上述,但该功能的发挥只能避免贷款行因继续提供贷款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并不能有效地补救已发放的贷款而遭受的损失。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贷款行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并根据第97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赔偿经济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办法对贷款行来说并非最优选择。因为贷款行采取该办法不仅终止了与借款人之间的本次银团借贷关系,也可能断绝与借款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可能性,这对于贷款行开展贷款业务是很不利的。此时,交叉违约条款所具有的待遇保障功能就派上了用场,贷款行无需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就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贷款行可以根据交叉违约条款,参加因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下违约而进行的谈判或债务重组安排,从而保障自己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待遇。可见,交叉违约条款具有为贷款行提供“最惠”待遇的功能。

三、影响交叉违约条款的因素

交叉违约条款虽然是应贷款行的要求而被纳入银团贷款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行在设定该条款的内容时可以为所欲为。贷款行要从缔约时的客观经济形势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充分考虑适用该条款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前提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具体来说,影响交叉违约条款内容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

资本市场总体上可分为股权资本市场和债权资本市场,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规模快速增大。这意味着借款人融资渠道的拓宽,即他们既可以利用股权资本市场融

资,也可以通过债权资本市场融资,甚至不排除向富有的个人或家庭融资。这使得贷款行在传统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的优势有所减损,由此导致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一些不利于贷款行的变化,而这种谈判优势的改变最终会反映在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现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法律表现,且并非概念法学体系中的抽象性概念,故对其含义做出界定相当困难。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本着善意、诚实的心态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使另一方遭受不利益,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与《合同法》第6条;同时,作为专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部门规章——《操作指引》第4条也规定,贷款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贷款行在设定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时应受该原则的限制。

(三)适用交叉违约条款的后果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加速到期条款通常和交叉违约条款捆绑在一起。所谓加速到期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行可以据此宣布借款人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尚未到清偿期的贷款金额提前到期;加速到期条款就是指包含加速到期事项的协议条款。可见,加速到期条款是在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作为贷款行的一项救济权利存在的。但如果在同一时期内,借款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借款人与该等债权人订立的协议中都包含交叉违约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那么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贷款行对交叉违约条款的援用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导致借款人的众多债权人同时向借款人索偿,该效应的一个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借款人破产。而在借款人破产案件中,除非贷款行享有充足的物权担保或可靠的保证担保,否则贷款行全额收回所贷款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贷款人从借款人破产财产中所能分得的份额与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相比往往是杯水车薪。”为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必须严控交叉违约事件的“入口”。贷款行在与借款人就交叉违约条款进行谈判时,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该条款的内容,使其既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又能防止其运用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情况。

四、交叉违约条款的具体内容

交叉违约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债务人存在不履行其他债务的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违反了本银团贷款协议。可见,交叉违约条款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债务的性质、债务不履行的主体以及债务不履行的性质。现分述如下:

(一)债务的性质

此处所谓的债务性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借款人不履行何种债务才能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任何义务”。这意味着,借款人对任何义务的不履行都将被视为违反了本银团贷款协议。这种界定对借款人的要求极为严格,“仅适用于需要对借款人严密控制的特定借贷协议”。第二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负债”,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对“负债”的范围作详细规定。这种做法对借款人的要求较第一种做法宽松,但仍有不当干预借款人经济自由之嫌。第三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借款项下的债务”。相对于前两种界定,该做法对借款人最为有利。原因是,这种界定“将借款人正常营业中的债务排除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之所以要做这种排除,是因为经营方面的债务有别于借款方面的债务,它丝毫不表明借款人信用的下降,将其包括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三种做法中,第一种做法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贷款行的利益,但与目前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不符,也与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第二种做法对借款人的限制虽较前一做法有所放宽,但仍有不妥之处;而第三种做法则兼顾了贷款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利益需求和借款人对经济活动自由的渴望。相对而言,第三种模式是比较可行的。

(二)债务不履行的主体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应以何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即交叉违约条款中的“债务人”除借款人外,是否还应包括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证人。对此,一般的观点是,“如果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证人的信用考虑进去,则可将之纳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否则,不应将此款扩展至子公司和保证人。”这意味着,借款人不仅要对自身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负责,也要对其子公司或保证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即任何一方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均可构成交叉违约事件。

将借款人的子公司纳入“债务人”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未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子公司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但仍与母公司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一旦其破产,必定会削弱整个集团的经济实力,同时也会对母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但有学者对将借款人的保证人纳入“债务人”的范围持保留意见,认为“从法理上讲,保证关系相对于贷款关系,具有附从性。一个信誉良好、经营有方的借款人,因保证人在其它业务上的一笔欠款而构成交叉违约,遭受加速到期宣告,这显然不尽合理,对借款人的正当利益有所损害。”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条款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但在贷款行于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将借款人子公司的信用一并纳入考量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子公司也应摄入“债务人”的含义之内。至于借款人的保证人是否应包括在“债务人”的范围之内,则需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权衡借贷双方的利益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实际上,现在已有交叉违约条款规定,只有保证人在其他业务上的欠款额达到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构成违约的欠款额的数倍以上时,才构成交叉违约。

(三)债务不履行的性质

银团贷款范文3

一、银团贷款规范的沿革

我国的银团贷款,始于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银团贷款支持了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银团贷款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令)。该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贷款通则》制定并《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并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该指引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四)银监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11年8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经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该指引第三条采用原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定义银团贷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废止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六)银团贷款的上位法依据

从可以见到的资料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首次规定了银团贷款。经修订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应当是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银团贷款房屋抵押权登记,必须适用和遵守的行政规章。本文以经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为依据,试说银团贷款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二、银团贷款的参加人

(一)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制定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二)银团会议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银团成员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1.银团贷款牵头行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者开展融资谈判。牵头行应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者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者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2.银团贷款行

银团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行负责。银团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者关联机构不得担任行。行应当勤勉尽责。因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行,并要求行赔偿相关损失。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3.银团贷款参加行

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四)借款人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五)房屋他项权证发放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68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建办住房〔2008〕36号)规定,“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登记机构记载和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整合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职能后,为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银团贷款的“银团”,不能作为抵押权人,不能对“银团”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2)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可以作为抵押权人,银团贷款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发放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

(3)房屋登记簿和房屋他项权证中,“债权数额”记载各银团成员提供贷款对应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者“最高债权额”;

(4)同一银团贷款中,各银团成员的抵押权顺位应当相同,房屋登记簿和房屋他项权证中,应当记载相同的登记时点(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点);

(5)房屋他项权证附记栏中,应当记载:

①该抵押为银团贷款房地产抵押;

②该银团贷款的银团成员总数、各银团成员的全称;

③该银团贷款其他银团成员提供贷款对应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者“最高债权额”。

银团贷款范文4

关键词:银团贷款 现状 策略

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统一的贷款协议,对同一个借款人或项目提供贷款的一种信贷融资方式。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多采用与借款人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的双边贷款模式。但这种模式在我国信息不对称的国情下,特别是对大额信贷业务,无疑增大银行信贷风险。而银团贷款模式对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上有一定积极意义。我国银团贷款最早起步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国际银团贷款,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在银团贷款的发展规模有所加快,贷款行业的分布更趋于合理,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

一、当前国内银团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2011年底,银团贷款占我国贷款总额的比重仅有%,占对公贷款余额比例%,远远低于国际平均的水平,内银团贷款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一)银行间缺乏组织银团的积极性

首先,有效需求不足造成银行竞争恶化。银行为了防范风险总是寻找那些优质客户、优质项目,但这种目标客户较少,一旦优质客户和项目产生,大量银行会竞相竞争,不惜变相降级利率,希望能独家承担全部贷款份额,而不是选择通过银团贷款规避风险,这样局面阻碍了银团贷款的成功筹建。其次,各银行机制的不同造成组团壁垒。我们现在存在的政策性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对信贷的要求不一致,难以成功组团。主要体现在各个银行在风险偏好、贷款期限、调查评估和审批机制上的不一致,使这些合作不能最终成功。

最后,利益分配不均衡阻碍银团成功筹组。银团贷款中各方的利益分配存在很大差异。牵头行在银团中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除了可以获得高额的中间费用,吸收派生存款,还可以通过银团贷款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己的威望。它在银团贷款中获益最多,因此牵头行的竞争尤为激烈。但我国各家银行共同占有大部分份额,产品几乎无差异,实力相当,一旦存在银团贷款机会,各家银行都会努力争取,都希望自己能成为最大的获益者,这样势必阻碍银团贷款的筹建。

(二)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参与行的权责不匹配。在管理制度上,《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丝毫未提及牵头行疏于调查、行怠于管理及其他未尽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权责不匹配的结果,导致了牵头行或行权大责小,不利于银团贷款的市场竞争、权利约束和纠纷裁决。其次,费用收取规定不合理。银团贷款收费依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遵循的是“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享有者是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但在收费项目上,我们国家规定牵头行不得借筹组银团向其他成员收取其他费用,也不能用免收费用开展牵头行地位的竞争。这个规定使银行处于收费层面的尴尬境界。按国际惯例,费应该是银团贷款成员行支付,而我国规定则应由借款人承担,这显然不合理。

(三)银团贷款发展市场环境不完善

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市场环境不完善是制约银团贷款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

首先,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国际金融市场上,银团贷款的报价利率虽然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但是大多数银团贷款都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一定利差(Spread)进行报价,银团贷款协议只是对利差的进行讨价还价。但我国目前的利率体系中,国际资金和国内资金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为外资参与国内银团贷款设置一道障碍。

其次,政府主导依然占据大多数。截至到2008年,政府主导的国家大型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比例达到85%,从这些数据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意志一直在银团贷款中起到一定作用,而国际银团贷款是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贷款方式,这种政府主导占绝大多数的贷款不利于银团贷款市场化发展。

最后,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际经验,投资银行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银团贷款市场壮大的原因之一。我国金融业中证券公司利润来源渠道较窄,不仅新业务的开展受到制约,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也受到压制,而且其资金持有量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竞争,机构投资者与国外相差甚远。

(四)银团贷款技术手段和人才缺乏

银团贷款筹组过程需要细致而周密的工作,包括准备资料备忘录,与参加行、借款人进行沟通等等,这些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的业务,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主管只对其有大致认识,不专业,与国外投行相比明显不具有技术和人才优势。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银团内部利益冲突问题,促进银团筹组成功

内部利益冲突应根据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中每家银行应树立大局观念,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其他参加行利益,尽力促使银团贷款的组团成功。这是解决内部利益冲突的基础。此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内部利益冲突,需要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制定出适合各地方的《银团贷款公约》,并强制执行。

(二)找准中小商业银行银团贷款定位,积极参与银团贷款

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商银行应加强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商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拓展银团贷款的合作领域。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应规范流程,完善机构业务管理。

(三)完善银团贷款监管机构职能,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继续扩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度,虽然已经出台《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相关问题,操作指引仍需继续完善。其次,继续规范银团贷款格式文本操作制度,及制定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对于中介机构进入银团贷款业务的应建立规范制度。

(四)改善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快速发展

完善银团贷款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利率口径,成为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条件。其次,加快培养机构投资者队伍,通过要多种手段扩展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壮大证券公司的经济实力。最后,减少政府干预,银团贷款的具体的操作应由市场完成,形成规范的市场运作模式。

(五)建立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培育储备人才

在中央银行的牵头下,在各大银行间组织开展银团贷款的技能培训,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首先,岗位与流程配套设置,在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上,以市场为原则确定牵头行制度,发挥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其次,高新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进行指导,将指导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真正的能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团队。

参考文献:

[1]邹小燕。国际银团货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贾瑛瑛。加强同业合作推动我国银团贷款市场规范发展[J].中国金融,2009,(17).

[3]张晓宏,刘浩。银团贷款风险管理 [J].中国金融,2009,(9).

银团贷款范文5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普遍存在于国际主要金融市场中,通常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依据同样的贷款条件,并使用共同的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并由一家共同的行管理的贷款。近年来,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市场演变凸现经济周期特征。国际银团贷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中期,受拉美债务危机等影响而有所回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末,受杠杆并购的推动进入新的发展高潮,但后期发展因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减缓;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进入以资产证券化和贷款二级市场为主的创新发展阶段。

市场交易范围广泛。1968年,全球银团贷款总额仅20亿美元,到2003年已高达万亿美元,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的一年间交易额就达万亿美元。目前,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已发展到万亿美元。银团融资额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如日本银团贷款的市场规模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超过了10%,已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银团贷款不仅涵盖项目融资、大型设备租赁,且与资本市场结合紧密,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以及杠杆收购。

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欧洲和亚洲分别成立了银团及贷款转让协会、贷款市场协会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以规范银团贷款操作流程。2001年日本成立了由32家金融机构发起的贷款债权市场协会(JSLA),以规范发展银团贷款的一级和二级市场。随后,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开展了银团贷款评级业务。银团贷款不再是银行的专利,投资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成为银团贷款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他们引进风险评级和随行就市定价等技术,促使银团贷款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贷款证券化、二级交易和并购融资日渐活跃。自1996年首笔银团贷款衍生品抵押贷款债券(CLO)产生以来,目前已有抵押贷款债券、抵押债务债券、优惠利率基金等多种投资工具,证券化资产发展到上千亿美元。相应地,由于银团贷款拥有债务优先权、有担保,银团贷款转让等二级市场交易也愈来愈活跃。美国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量2005年达到1600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33%。此外,并购融资也日益高涨,2007年一季度此类银团贷款就占到%。

银团方式多样化。国际银团贷款可分为固定银团贷款与不固定银团贷款,前者是指几家银行联合组成国际公司,如西欧七家大银行组成的“欧洲银行国际公司”,后者是指银行未组成“公司”,而是共同对某项目提供资金。按照银团与借款人的关系划分,可分为直接参与型银团(direct

participation)和间接参与型银团(indirect

participation),前者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银团成员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后者通常是由牵头行与借款人先签定贷款协议,然后再将其债权以银团贷款参与权的形式转让或出售给其他银行。

牵头行呈现集中态势。20世纪70年代,美国跨国银行在组织国际银团贷款方面居于垄断地位,80年代日本银行的地位有所提高,21世纪以来牵头行仍以少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集团为主。2005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银证券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巴黎百富勤、巴克莱资本、德意志银行等最大十家牵头行的贷款余额2万多亿美元,占到全球银团总额的一半以上。目前全球国际银团贷款中,最大的十家银行,包括新进的摩根士丹利和雷曼兄弟等,要占到80%以上的市场份额。

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状况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比较成熟的产品,但我国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首笔外汇银团贷款是中国银行1986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组亿法郎及亿英镑,采取的还是国内银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的形式;首笔人民币银团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12家信用社于1986年为江麓机械厂提供438万元人民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一大批重点项目采取了银团贷款方式。截至2007年末,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团贷款余额607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连续三年增幅超过50%,银团贷款发展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制度建设已迈向国际化、市场化轨道。

一是银团自律机制运作有效。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约定各成员银行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该委员会大力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制定银团贷款规则与交易准则,促进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银监会于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成为业界惯例。银团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还可以是任何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条件的贷款。据悉,四川灾区重建项目也将以银团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银团成员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银团贷款收费可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目前,在我国积极发展银团贷款市场的进程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与国际银团贷款存在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理念尚不成熟。部分国内银行和企业对银团贷款形式的认可程度依然不高,银企合作的信息平台还不完善。二是交易环节仍存在不尽规范的现象,如“向同业收费”,即一家银行单方面谈判取得项目,再转让部分份额给另一家银行,并向受让银行收取费用;又如“期限分拆”,即一笔几十年期的贷款,因有的银行受贷款期限限制,往往最终由几家银行拆分贷款期限、“接力”完成。三是市场交易还不活跃。我国银团贷款占各类贷款的比重(2%左右)较小,交易品种单一,远不及发达国家银团贷款发展水平。

我国银行业发展银团贷款的策略

改善营销方式:从双边到“关系营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受传统管理方式和考核压力的影响,大多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在此种方式下,任何一家银行都在向客户提供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往往导致银银之间、银企之间出现“零和博弈”;为追逐市场份额,在竞争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时,银行间往往互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最终导致经营风险的放大。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则改写了银行间纯粹竞争的现状,向我们揭示了竞争者也是一类“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关系营销学。从关系营销的角度来看,银团各成员之间是共同利益相关者,彼此的行为相互影响经营决策,彼此也是对方的“客户”,这种以“关系”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活动,是以银行同业之间的协同合作为基础,以互利互惠为目标,提高了银行整体谈判和议价能力,保护了银行整体利益,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共赢”。

创新贷款机制: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认为,客户是点,市场是面,客户是个体的概念,市场是群体的概念;在当代生产者主导特征日趋弱化、消费者主导特征日益凸现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只有围绕客户价值创造,构建起新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才能赢得自身的市场发展空间。什么是有效的银团贷款客户关系管理?美国艾克通过长期总结的经验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只有做到C-C-P-R,才能更好地维系客户关系,即让客户更方便、对客户更亲切、使客户个性化以及市场反应。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各国金融市场联系更加密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银行业应在这样一个金融大变革的市场中,努力适应企业融资规模日益庞大及金融需求多元化的趋势,找准目标市场和客户,加强和改进客户关系管理,从为客户的生产、经营、资本扩张、资产运作甚至整个产业链提供全面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角度,加强银团贷款服务创新。

培育市场主体:走出“弱势”

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和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公司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着日益上升的内外部压力,传统的“拼规模、上速度、抢大户”的做法已难以适应形势。在双边贷款方式下,无论银行规模的大小,均会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如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因资本规模、议价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在开拓大型项目或大客户信贷市场中处于劣势;大型商业银行也会因为受到“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10%(15%)”的法律限制,不能直接参与或独立承担大额贷款业务。在银团贷款方式下,上述银行则都可以通过提供少量贷款或购买“贷款参与权”,拓宽信贷市场领域,提高参与大型信贷业务的能力,提升市场渗透度。

发挥自组织作用:从自律到“同伴监督”

自组织性是复杂系统的固有规律,它是指某些非常无序的子系统可能自发地组织成高度有序的系统。在银团贷款中,行、参与行等各方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实施“抱团”策略,强调团体理性、效率、公平,要求通过“同伴监督”,从受理、承诺、融资、服务到收回的全过程中相互沟通和加强合作,形成一套自组织的控制机制。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规定“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银行业应当严格遵循的“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作为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可对银团成员违反同业间签署的协议、纲领、公约的行为,进行业内谴责、通报、惩戒等,银团各参与行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实践者,这种自我管理的完善可有效填补监管当局规制监管未触及的领域,有助于同业自觉维持市场秩序和依规合法开展公平竞争。

提升服务价值:从收息到收费

利率市场化使银团贷款利率成为银团贷款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但在双边贷款的竞争模式下,银行出于业务份额的需要,通常会对某些潜在风险客户难以合理定价。银团贷款则可通过加快项目评审和贷款安排、增加项目融资成功的几率以及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衍生服务,包括项目咨询、结算管理、汇率风险控制等,从而帮助银行确定合理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价格水平。

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风险补偿、费用分摊、客户让利幅度、产品收益相关性及因提前还款、违约和展期等导致必要的价格调整等因素,最终确定利率水平;可以通过上述服务价值的提升,由信贷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费类和费率。按照国际惯例,收费标准一般不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平,承诺费一般按未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费由借款人向行支付,两者费率一般为%~%。

明晰法律关系,防范法律风险

有关银团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一般见于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律和国际法规中。除此之外,银团贷款当事人还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贷款协议来确定各方的法律关系。如“鸵鸟条款”(ost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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