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保护论文范例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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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1
所谓“原因、结果论”,是指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起因或原因,把人与人的关系作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结果,然后根据需要得出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较通常的说法有“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物权是调整因人对物的占有、利用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然后通过分析得出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
与“原因、结果论”相联系是“手段、目的论”。所谓“手段、目的论”,是将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定为手段,将法律调整或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目的,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种手段,才能达到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说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等于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人认为:“国家通过以强制手段为特征的法律途径,颁布环境保护法去解决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实质就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达到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在这里‘协调’与‘调整’有着不同的意义,协调是目的,而‘调整’是手段,即通过‘改变原有的情况,使适应客观环境的要求’,这意味着调整的主体应有意识地改变自己来适应环境要求。可见,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18]
笔者认为,对“原因、结果论”和“手段、目的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同学者运用“原因、结果论”,有不同的背景、目的和结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用“原因、结果论”反对或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通常的作法是,首先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通过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或原因,将社会关系作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结果,最终否定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例如,《环境保护法教程》首先指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然后加以分析,“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119]
对于这种“原因、结果论”,笔者剖析如下:
第一,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或原因,将社会关系作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结果,对这种说法笔者原则上并不反对,正如笔者原则上并不反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定义一样。因为这种说法没有限定社会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运用上述“原因、结果论”,无论怎么推理,也不能最终否定环境资源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诸如“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说法,如果进行严格、全面地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正命题,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说“教师可以搞教学”这种说法没有否定“教师既可以搞教学又可以搞科研”一样。如果没有特别加上“环境保护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句话,人们从逻辑上可以把“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理解为:环境保护法既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也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因为“保护环境”已经肯定了人与环境关系的存在,即表示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理解为“调整因‘保护与被保护’这种人与环境的关系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企图通过“原因、结果论”得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其逻辑上的错误可以用“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纠纷”的事例来说明。某甲与某乙是一对夫妇,某甲找某丙女为情妇,为此某甲与某乙闹离婚;某律师认为这是因某丙插足而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某甲与某丙不存在关系,即认为这是因第三者插足所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笔者认为,在这一纠纷中,既存在因某丙插足所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关系,也存在着某甲与某丙的情人关系,不能认为这是因某丙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关系,而否认某甲与某丙存在着情人关系。因此,所谓“原因、结果法”,实质上是掩耳盗铃法。
第三,在本例中,说“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运用“原因、结果论”;说“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现象、本质论”与“直接、间接论”的混合,本文在前面已经剖析了它们的不合理性;由于其推理和分析存在错误即前两个错误,“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这一结论也不成立。
2.用“原因、结果论”说明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关系
通常的作法是,首先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通过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将社会关系视为相关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果,通过分析,得出法律既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又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论。例如,《环境资源法学教程》首先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总和”;[120]然后加以分析,“环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因环境资源问题或环境资源事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 [121] “我们说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时已将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里的社会关系本身就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离开了环境资源这一媒介就不可能有环境法的社会关系”[122];最后得出结论,“因此,环境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关系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实际上包括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两个方面” [123] .
对于这种“原因、结果论”,笔者剖析如下:
第一,这种“原因、结果论”是一种分步表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方法。主要分成如下步骤:第一步是将环境资源法限定于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没有限定这种社会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且限定这种社会关系是因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二步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指出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三是得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第二,这种“原因、结果论”的赖以达到目的的关键是第二步,即论证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例如,《环境资源学教程》[124]指出:“我们说环境法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时已经将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社会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实际上已经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关系。” [125]有些持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张的人不同意上述解释,但另外一些持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张的人同意并采纳上述解释,例如,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首先指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6];然后解释说,“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二个主要方面:(1)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2)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127]“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28]“环境法律关系,虽然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但它并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究其发生的根源,是人们在各种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中,即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互相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中介物,离开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就没有了环境法律关系” ,[129]“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的重要特征” ,[130]“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除了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以外,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 [131].
3.用“原因、结果论”将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搁置起来
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对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个问题缺乏深入研究,还没有得出肯定的结论,或者觉得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或者不愿意明确表态支持哪种意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明确说明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此时,这种“原因、结果论”虽然不失为称得上一种解释的艺术、模糊的手段、进退自如的战略,但并没有明确指出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是,只要稍加深入分析便可发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说法,已经寓示着或体现了环境保护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道理,因为“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已经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已经包括“人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
4.“手段、目的论”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理论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从词义还是从习惯用法看,并没有“协调”是目的或只能用于目的、“调整”是手段或只能用于手段的区别。目前我国法学界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概念,协调与调整都是指人的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行为,两者不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不能笼统地说“调整什么”是手段,“协调什么”是目的。
分析“手段、目的论”发现,“手段、目的论”的用意虽然是想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但他们给人们带来的信息却是自相矛盾的,即他们告诉人们的恰恰是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例如,程正康教授在论述“要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只能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做到”[132]的观点时反复强调:“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将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为自己的任务”,[133]“制定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134]环境法“这个体系内的各种法律、法令,其目标是共同的,即要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135]“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人与环境之间的客观关系决定的”,[136]“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137].上述论述使人们深深感到,无论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法律手段还是法律目的,都是肯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里只有法律手段和目的的问题,而没有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既然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什么又认定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不是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永远无法达到其目的吗?
另外,如果非要从目的和手段来分析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笔者替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论者着想,不如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手段,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目的,这样可能更符合持“人与人关系范式”或“阶级斗争范式”论者的本意。因为,持阶级斗争范式的学者的口头禅是,“法律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所谓“目的、手段论”,完全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5.析“起初、最终论”
与“目的、手段论”相类似的还有一种“起初、最终论”。有些学者认为,即使环境法起初是为了保护人与环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为了人的利益、为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进而认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手段、是假象,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目的、是实质,进而得出环境资源法不能为了自然的利益、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论。笔者认为,当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时,对象是一种关系,没有必要指明这种调整最终是为了谁或目的是为了谁;如果非要指明是为了谁的利益,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如我们说,婚姻法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并不意味着或者非要指明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最终是为了妻子利益或目的是为了妻子一样。也就是说,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良好的夫妻关系,既是为了丈夫利益也是为了妻子利益,这里并不存在或并不需要解决最终是为了谁或目的是为了谁的问题。同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为了获得某种良好的人与自然关系,既是为了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环境利益,这里并不存在或并不需要解决最终是为了谁或目的是为了谁的问题。“所谓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还是为了人的利益或为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说法很有点像“所谓夫妻利益,最终还是丈夫利益”,“调整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即夫妻关系,最终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的逻辑。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的特点是始终将矛盾双方中的一方置于主宰地位,并且将这种状况绝对化、僵硬化,例如:在工农业关系中始终将工业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以工业为主导),在钢铁工业与其他工业的关系中始终将钢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工业以钢为纲),在粮食与其他农业的关系中始终将粮食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农业以粮为纲),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中始终将统治者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中始终将管理者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西方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的关系中始终将西方文化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西方文化先进论),在白人和黑人关系中始终将白人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男人和女人关系中始终将男人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人与自然关系中始终将人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中始终将人与人的关系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与笛卡尔“主、客二分法”相似,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的特点是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绝对化、片面化,即将人和人与人的关系始终放在主宰、统治、高于、优于自然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地位。笔者不反对在一对矛盾中有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或一方比另一方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状况不是绝对不变的、僵化的、机械的,而是相对的、可变化的;更不能由于一方比另一方重要而否定调整双方关系的必要性,例如决不能因为工业比农业重要、城市比农村重要、管理者比被管理者重要、丈夫比妻子重要,而否定调整工业与农业关系、城市与乡村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夫妻关系的可能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人与物、人与大自然究竟谁重要?人的利益与大自然(环境资源)的利益究竟谁重要?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谁重要?”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人与大自然总是具体的人与物,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形势下人与大自然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在1907年的美国“植树节”那天说:没有孩子的家庭将没有希望,没有树木的国家同样没有希望。如果说人类在天然林中砍掉第一棵树是文明的开始,而在砍最后一棵树时则是文明的终结。如果要后继有人,就要后继有水、有土、有气、有鸟、有树。例如,许多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对环境犯罪分子予以严惩甚至处死,而不管这些环境犯罪分子如何自视比野生动植物、大自然高贵、重要和有地位。我国为了根本纠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严重和漫天而来的沙尘暴局面”,国务院下达了天然林禁伐令,制定并实施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朱镕基总理甚至说出了“谁砍树,就砍谁的头”的惊人之语。有位猎杀大熊猫的犯罪分子在被处以死刑时才开始懂得“人与大熊猫谁更重要”的道理,但是悔之晚矣!如果自视为尊贵无比的人类像这个环境罪犯分子那样任意掠夺和杀害大自然,当人类面临大自然的疯狂报复时也会像这个环境犯罪分子那样悔之晚矣!环境资源法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时,调整的天平究竟向哪方倾斜,应该具体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有时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可能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有时为了保护人的利益可能牺牲某些环境要素利益,标准是为了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传统法学中的人的利益,特别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的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个人利益,而不是指抽象意义上或哲学意义上的全人类利益或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因为法律和法学在以住数千年的历史中还没有形成全人类法律主体的概念,自然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全人类的利益概念。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重视和强调的是具体案例分析(即个案分析),而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归根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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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2
关键词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mulu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in guangxi is a reservoir of biological resource,and it had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ervation of species diversity in karst area of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as introduced,the notion and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nature reserves were analzsed,and then the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presently were discussed. meanwhile,the countermeasures to advanc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e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mulun nature reser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 999个,占国土面积的%,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 km,南北宽11. 6 km,总面积10 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 ℃,年均降雨量1 530~1 820 mm,年无霜期310 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裸露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 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 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 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 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 septentri- 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 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 000 m2,人均粮食100~270 kg,人均纯收入1 040~1 480 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 863人(占总人口的%),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学龄儿童270人(占%)。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 000 m2,人均口粮100~270 kg,人均纯收入为1 040~1 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 廖德宝。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公众生态教育初探[j].广西林业,2004(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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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保护论文3
本工程为我市府河堤防涵闸及险段护坡工程,该工程承担我市东部及相邻云梦县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旱及供水养殖的重大任务。该水闸工程按照1级标准进行设计,建筑物级别为1级。在工程施工场地内存在软土地基问题。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能够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经过分析,本工程决定采取钢板桩围堰施工工艺。以下将结合钢板桩围堰施工过程,阐述环境保护措施。
2.钢板桩下沉和围堰合拢施工
施工工艺
在钢板桩下沉施工过程中,应先将钢板模板运输到施工平台处进行拼装。一圈模板拼装完成之后进行下放,并做好固定措施,接着进行第二圈的拼装和下放,直至完成全部圈的拼装和下放施工,最后让其在自重的作用下下沉进入到水中。钢板桩下沉完成之后,需要在其周围设置一层土工布,同时在其设置装有粘土的编织袋。而在围堰的内部则需要放置石块。接着开启泥浆泵进行抽水以此进行围堰渗漏情况的检查。在钢板桩围堰的施工过程中,围堰的合拢是一个关键工序。合拢施工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围堰的渗漏企管科。因此在进行钢板桩围堰的拼装之前,应先对每块钢板桩的尺寸进行测量,同时经过合理的计算和选择,从而确保合适的钢板桩拼装方式。
环境保护措施
(1)在本工程围堰的施工中,应考虑采取措施确保河道内水系贯通、渔船通航以及洪水期排洪,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河道的具体情况,将施工项目化分成7个施工段,每个施工段分三段进行围堰的修建施工。围堰的施工按照先两端后中间的顺序进行。当围堰两段施工完成之后再进行围堰中间段的施工。施工中应在合适的位置处架设临时拱桥,保留通道,这样可以确保围堰施工不对水系的畅通和来往船只造成影响。
(2)在围堰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施工对河床造成扰动而引起泥沙浑水渗透到围堰,同时还应防止施工机械的油污对河水造成污染,本工程采取了以下的保护措施:
①确保施工材料无污染。本工程中进行围堰施工,需要采用的各种材料包括木桩、槽钢、钢板桩、钢管以及土工布等。为了确保各种施工材料的干净清洁,在施工中,应将这些材料安放在河道区外指定的堆放场地,在堆放场地内对这些材料进行清理,将材料表面的油污以及杂物等清除干净,确保清洁之后方可在施工中进行使用。
②设置围挡、控制浊水扩散。在围堰施工之前,为了避免河床扰动会引起浊水的向外扩散,在围堰外侧设置彩条布作为围挡,其位置安排在围堰外侧60m的位置处。这样可以将施工中所引起的泥浆污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避免其向外侧进行扩散,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防止机械设备出现漏油的污染。围挡修建完成确保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围堰的修筑,
③加强作业机械检修,防止跑冒滴漏。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修,从而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施工机械设备应严格避免柴油、机油的泄露而造成河水的大面积污染。5t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运输的船舶,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各作业船只应配置两卷吸油棉,在施工中一旦出现漏油的问题,可以及时采取吸油棉对漏油进行清理,以避免漏油的扩散。
④施工泥浆静置、限定排向。本围压的南侧离岸边较近,该区域内无人进行水产的养殖,因此将围堰南侧作为泥浆的排入区域。在泥浆排入之前应先对泥浆进行静置和澄清处理,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泥浆对围堰北侧养殖区的污染。围堰内的淤泥清理处理之后,也同样将其放置在围堰南侧的近岸位置,通过泥浆车将淤泥运输到指定位置进行堆弃,而不将淤泥堆放在围堰内。
⑤当进行围堰内施工便道的施工时,其所使用的材料应尽量选用污染小,易清理的材料进行铺筑。而进行便道施工时,其底层材料应选用承载力好的砖渣或者较大粒径的碎石,面层材料则应选用二灰碎进行硬化,其处理后的为30cm。在施工中还应按照做好洒水工作,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扬尘的问题。
3.钢板桩拆除
施工工艺
在进行钢板桩围堰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先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将围堰内的支撑一一拆除,同时进行围堰内的灌水。水位应控制在高出围堰外水位1~的高度,这样可以在水压的作用下,使钢板桩与混凝土之间部分脱离。接着则进行钢板桩的拔除。钢板桩的拔除应从下游开始,选择一块较易拔除的钢板桩进行。拔除施工应按照从下游沿着两侧向上游的顺序依次进行。当钢板桩拔除之后,在其搬运过程中应确保轻拿轻放,避免出现碰撞而导致钢板桩出现破损。
环境保护措施
①围堰的拆除施工与围堰的修建过程工序相反,措施基本相同。当进行围堰拆除的时候,应将所取走的土体进行还原,尽量确保河底恢复到施工之前的样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土体还原之前,应先对土质进行检查,确保无污染之后方可还原。在围堰拆除之前,应将施工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清理干净,同时清除所有的施工痕迹,并上报环保部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合格之后方可正式开始进行围堰的拆除施工。
②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机具、配筋以及固态浸油废物等,应放置在指定的位置集中进行收集、封装,并且将其运输到垃圾场进行处理。在雨季,应避免雨水对废弃物造成冲刷而引起有毒液体的渗出,这些有毒液体一旦渗出会造成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河水的污染。
4.结语
生态与环保论文4
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生态文明;启示
引言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是人类对工业化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反思的结果。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是生态文明探索的重要成果,并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当前正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批判借鉴西方的有益成果是题中之义。在概述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指出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迪,就显得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概述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是二十世纪后期生态运动蓬勃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思潮,它主张结合生态学与社会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阐明当代环境问题,找到一个既能消除人类环境危机,而且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出路。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威廉・莱斯、本・阿格尔、安德列・高兹、大卫・佩珀、萨拉・萨卡等人。尽管他们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会有所不同,但是,在生态危机的产生原因,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并对将来愿景等基本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的基本主张有诸多一致之处。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们激烈地批评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的异化,以及生态殖民扩张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他们指出,经济发展不能无限度,而且也不能在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尽管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庞大的现代化的物质财富,但是也产生了诸如精神颓废、自杀现象以及核污染、化学污染、电磁污染等环境问题。因此,他们提出要重新界定和审视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张建立一种共存发展、和谐发展、协调发展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从本质上,生态社会主义学者认为,这些弊端是资本主义国家本身引起的。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环保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扎实推进,清洁能源得到了广泛的开发使用,对湿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的开发都付出了与以前相比少之又少的代价,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还是值得肯定的。
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保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背后还是隐藏这不可忽视的隐患。经济态势总体上还呈粗放型特征,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数量扩张而非产业竞争力和附加值的提高来追求经济总量的提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业主要集中在经济带动性强的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造纸业等产出总值大、产业带动性强大型产业。农业生产中不合理的开垦和利用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漠化,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以及人多地少等问题也仍然存在。
三、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的进程中,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实现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以及现代社会的转型。针对我们目前面临严峻的人口压力、产业结构比例失调、人们生态意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者在批判资本主义的生态环境危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主张,因此批判地吸收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这对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
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的经济发展会造成环境恶化,人与自然不协调的恶性发展,人类社会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因此我国在发展中,必须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受能力,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因此我们必须积极丰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努力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增长模式,避免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得不品尝环境恶化的恶果。充分考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关系,坚持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生态法治建设步伐,健全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要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忽视对已经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三)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政策
政府要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走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政府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贷款、收费、保险等各种政策和经济措施,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建立保护环境和利用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要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提升监管水平。加快制定和完善能源、环境的相关标准,修改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还要加快节能统计和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秩序。环保部门还应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实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制。最后要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结束语
西方学术界倡导的生态社会主义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养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指引下,在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上,在借鉴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些有益成果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生态建设的环保热情,理论联系实际,脚踏实地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稳扎稳打践行生态建设的措施,我相信,美丽中国的愿望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庆行、吴长冬:《生态责任:政府责任的新思考》,《福州党校学报》,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