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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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篇1
我保证被告人[请输入姓名]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被告人如有潜逃、继续犯罪等行为,我立即向公安局举报。
此致
[请输入相关信息]公安分局
保证人:[姓名]
[日期]
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篇2
部职别______,联系方式_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_是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保卫______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保证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篇3
第二条 如果老婆错了就参照第一条
第三条 结婚后所有家务抢着干
第四条 结婚后不许冲老婆瞪眼睛 发脾气
第五条 每周至少陪老婆逛2次街
第六条 有孩子以后老公照顾孩子
第七条 永远爱老婆一个 绝对不寻花问柳
第八条 老婆不满意可以随时修改
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篇4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修改的内容
1、将刑诉法第51条修改为第65条 :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执行主体。
2、将刑诉法第55条修改为第68条: 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3、将刑诉法第56条修改为第69、70、71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保证金的确定、缴纳及退还。
三、理解与适用
(一)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 1
(二)进一步完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四、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对同一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金和保证 人。
3、保证金由提供保证金的人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 专门账户。
监视居住有关规定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措施。
二、修改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3条作为第72、73、74条: 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执行,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2、将刑事诉讼法第57条改为75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3、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1条作为第76条:规定了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
三、理解与适用
(一)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具有法定情形之一。
第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一,再次确认了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原则。
第二,对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将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严格限制在两类人:一是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但无固定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
第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执行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对指定监视居住通知家属和委托辩护人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四)完善了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四、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1、自侦部门要充分灵活运用监视居住措施,严格把握监视居住的范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执行。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监所部门审查监督,监所部门要把握好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篇5
(二)发现被保证人____________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制订,供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时使用。
二、本件为填充式,由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人民法院。